DB33/ 2563-2022 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33/ 2563-2022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 2563-2022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2-12-30
实施日期
2023-01-30
发布单位/组织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40

CCSZ60

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2563—2022

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chemicalfibersindustry

2022-12-30发布2023-1-30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

DB33/2563—2022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

5企业边界............................................................................8

6大气污染物监控要求..................................................................9

7实施与监督.........................................................................11

附录A(资料性)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12

附录B(资料性)环境空气和废气硫化氢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18

参考文献..............................................................................22

I

DB33/2563—2022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

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

加强浙江省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企业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和可持续发

展,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

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

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和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时,这些污染物项目执行国家标

准要求。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12月30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DB33/2563—2022

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化学纤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化学纤维工业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

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无机纤维工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4669空气质量氨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14678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4680空气质量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分光光度法

GB/T15516空气质量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Z/T300.86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第86部分:乙二醇

HJ/T3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3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33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83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584环境空气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44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83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1

DB33/2563—2022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59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801环境空气和废气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905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1076环境空气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1077固定污染源废气油烟和油雾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1078固定污染源废气甲硫醇等8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气袋采样-预浓缩/气相色谱-质

谱法

HJ1093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110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化学纤维制造业

HJ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113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学纤维制造业

HJ1153固定污染源废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

HJ1154环境空气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

HJ1240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

外光谱法

HJ1261固定污染源废气苯系物的测定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1262环境空气和废气臭气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HJ2000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2026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2027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DB33/T310003固定污染源废气现场监测技术规范

DB33/T310007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化学纤维chemicalfibers;man-madefibers

用天然或合成高分子化合物经化学加工制得的纤维,涵盖GB/T4754—2017中化学纤维制造业(C28),

包括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C281)、合成纤维制造(C282)和生物基材料制造(C283)。

注:按照生产原料一般可分为人造纤维(再生纤维和无机纤维)和合成纤维。

[来源:HJ1102—2020,3.1,有修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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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纤维regeneratedfibers

以天然产物(纤维素、蛋白质等)为原料,经纺丝过程制成的化学纤维。

注:再生纤维素纤维、再生蛋白质纤维。

[来源:GB/T4146.2—2017,2.2,有修改]

合成纤维syntheticfibers

以石油、天然气及煤等产品为原料,用有机合成的方式制成单体,聚合后经纺丝加工制成的纤维。

主要产品有聚酯纤维(涤纶)、聚酰胺纤维(锦纶)、聚丙烯腈纤维(腈纶)、聚丙烯纤维(丙纶)、

聚乙烯醇纤维(维纶)、聚氨酯弹性纤维(氨纶)以及其他芳香族聚酰胺纤维等。

[来源:GB/T4146.2—2017,2.3,有修改]

生物基化学纤维bio-basedfibers

以生物质为原料或含有生物质来源单体的聚合物所制成的纤维。

[来源:GB/T4146.2—2017,2.7,有修改]

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recycledfibers

采用回收的废旧聚合物材料和废旧纺织材料加工制成的纤维。

[来源:GB/T4146.2—2017,2.8,有修改]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

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来源:GB37822—2019,3.1,有修改]

总挥发性有机物totalvolatileorganiccompounds(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

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过程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

加和得出。

[来源:GB37822—2019,3.2]

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s(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

量浓度计。

[来源:GB37822—2019,3.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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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物料VOCs-containingmaterials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原辅材料、产品和废料(渣、液),以及有机聚合物原辅材料和废料

(渣、液)。

注:确定VOCs质量占比时,将20℃时蒸气压不小于10Pa,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50℃的有机化合

物或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纳入核算范围。

[来源:GB37822—2019,3.7,有修改]

油雾oilmist

工业生产过程中挥发产生的油剂(矿物油、植物油、动物油、合成油等)及其加(受)热分解或裂

解产物。

[来源:HJ1077—2019,3.2,有修改]

工艺废气processvents

生产过程及其辅助配套设施排放的废气。包括浆粕生产、原液制备、酸站、精炼、溶剂回收、聚合、

纺丝、后处理、组件等清洗等生产工序。

注:可按照HJ1102确定主要生产单元和工序。

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

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来源:GB37822—2019,3.4,有修改]

氧含量oxygen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来源:HJ945.1—2018,3.11]

基准氧含量benchmarkoxygencontent

用于折算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氧含量的基准值。

[来源:HJ945.1—2018,3.12]

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

均为标准状态下的质量浓度。

[来源:GB37823—2019,3.3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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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来源:GB37822—2019,3.19,有修改]

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来源:GB37822—2019,3.20,有修改]

蓄热燃烧装置regenerativethermaloxidizer(RTO)

将工业有机废气进行燃烧净化处理,并利用蓄热体对待处理废气进行换热升温、对净化后排气进行

换热降温的装置,包括换向设备、蓄热室、燃烧室和控制系统等。

[来源:HJ1093—2020,3.3,有修改]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化学纤维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化学纤维工业建设项目。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有组织排放

控制要求。

4.1.2恶臭类污染物除符合表1和表2规定外,还应符合GB14554规定的相关要求。

表1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污染物项目适用条件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颗粒物20

2油雾15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

氨纶所有企业1000

3臭气浓度2筒

其他800

4非甲烷总烃(NMHC)6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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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续)

单位:mg/m3

序号污染物项目适用条件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5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所有企业100

6乙二醇40

7乙醛20

8甲醛合成纤维、生物基化学纤维、5

9己内酰胺3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涉及使20

10二甲基乙酰胺用或排放的40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

11二甲基甲酰胺5筒

12丙烯腈0.5

13二硫化碳20

14硫化氢再生纤维涉及使用或排放的5

15丙酮40

16苯涉及使用或排放的1

注1:涉及油剂使用的工序。

注2:臭气浓度单位为无量纲,为最大一次值。

注3:待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4.1.3企业应根据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过程等,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筛选并上报需要控制

的TVOC污染物项目。

4.1.4采用加盖等方式收集并处理污水处理站废气,应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涉及排

放工艺废气中特征污染物的,还应执行表1规定的相应特征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污水处理站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非甲烷总烃(NMHC)60

2硫化氢5

污水处理站排气筒

3氨20

4臭气浓度1000

注:臭气浓度单位为无量纲,为最大一次值。

4.1.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VOCs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应满足表3规定

的要求。当同一车间有不同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时,应合并计算NMHC初始排放速率。现有企业因安全

等因素无法进行处理设施进口VOCs质量浓度实测的,可采用物料衡算或其他等效方式确定处理效率要

求。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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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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