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1246-2017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

DB42/T 1246-2017 Service Quality Standards for Elderly Care Facilities, DB42/T 1246-2017

湖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2/T 1246-2017
标准类型
湖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发布日期
2017-03-20
实施日期
2017-06-01
发布单位/组织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1.040.03

A00

备案号: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T1246—2017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

Specificationforservicequalityofseniorcareorganization

(报批稿)

2017-03-20发布2017-06-01实施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42/T1246—2017

目次

前言...............................................................................III

引言.................................................................................V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2

5服务内容与要求....................................................................3

6监督与改进.......................................................................12

I

DB42/T1246—2017

II

DB42/T1246—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湖北省民政厅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民政厅归口管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宜昌市社会福利院、宜昌市信息与标准化所、湖北省养老机构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辉、熊长英、何官静、杨志军、关红安、曹义隽、梁高芳、张文胜、厉燕妮、

钟梅、吴玫、吴冬云。

III

DB42/T1246—2017

IV

DB42/T1246—2017

引言

人口快速老龄化,养老服务供给市场化改革势不可挡,养老产业转型升级、养老产业链拓展延伸、

养老新业态创新创造成为国家新型产业战略之一,公益化、商业化的社会养老机构不断涌现,养老机构

服务质量成为促进和评估区域养老事业发展的关键节点。

为了加快湖北省社会养老事业发展,切实贯彻落实提升、保持和创新湖北省养老行业及机构的服务

质量,制订本标准。

V

DB42/T1246—2017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及监督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内各养老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14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

GB1598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T17242投诉处理指南

GB/T2730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餐饮业要求

GB/T29353-2012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MZ008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WS/T367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JGJ122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T29353、MZ008、JGJ122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养老评估服务pensionevaluationservice

为确定老人的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并确认养老护理、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由专业人

员或者第三方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和政策,对老人身体、生理、心理、精神、经济条件、生活状况、家庭

状况等进行的综合分析评价工作。

3.2

生活照料服务lifecareservice

为老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照护。

3.3

护理服务nursingservice

通过护理干预为老人提供连续、综合的健康及医疗照护。

1

DB42/T1246—2017

3.4

医疗保健服务healthcareservice

为老人提供预防、保健、康复、医疗方面综合性卫生服务。

3.5

心理/精神支持服务mental/spiritualsupportservice

通过语言、文字等媒介,使老人的认识、情感和态度有所变化,增强适应性,保持和增进身心健康

的服务。

3.6

能力训练服务abilitytrainingservice

包括步态训练服务(对装假肢后的肢残老人进行行走姿势矫正)、听力语言训练服务(对聋哑老人

利用语言治疗和矫正训练设备进行听力训练、语言训练)、肢体训练服务(对肢残老人利用运动疗法、

作业疗法进行肢体训练)、智力训练服务(对智力障碍老人通过日常生活能力训练、手工作业训练进行

智力训练)、技能训练服务(对老人开展各种形式的技能训练,为其生活自理创造条件)。

3.7

居家生活照料服务homelifecareservice

为居家的老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

3.8

临终关怀服务hospiceservice

帮助临终的老人减少死亡前的痛苦以及死亡后对家属精神上支持。

4基本要求

4.1机构

养老机构应依法取得许可并注册登记。设有医疗机构或委托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依法

取得许可。

4.2人员

4.2.1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养老护理员、膳食服务人员应经行业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设有医疗机构

的,医生、药剂师、护士、医疗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并持证上岗。为使各类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

求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养老机构应定期组织培训并建立档案。

4.2.2行政管理人员不宜超过养老机构职工人数的10%,医生、药剂师、护士、医疗技术人员不宜低

于养老机构职工人数的15%并保持合理结构。宜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满足服务要求的社会工作者、康

复师、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登记志愿者不宜低于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总数的20%。

2

DB42/T1246—2017

4.2.3为自理老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护理员不宜低于自理老人人数的10%,为介助老人提供服务的养老

护理员不宜低于介助老人人数的17%,为介护老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护理员不宜低于介护老人人数的25%。

4.3环境和设施设备

环境和设施设备应符合GB/T29353-2012中第7章的要求。

4.4运行管理

4.4.1总则

养老机构的运行管理应符合GB/T29353-2012中第6章的要求。

4.4.2信息管理

4.4.2.1养老机构应明示服务范围、服务项目、入住条件、入住程序、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4.4.2.2养老机构宜利用互联网网站等方式为社会和老人提供信息服务。

4.4.3服务提供

4.4.3.1养老机构应制定护理技术操作规范,指导服务项目的实施,技术操作规范的内容应包含但不

限于:操作步骤、关键控制点及要求、必要的设施设备、时限或频次、记录要求、安全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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