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13/T 307-2023 兼职矿山救护队建设规范

DB3713/T 307-2023 The standard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part-time mine rescue teams

山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13/T 307-2023
标准类型
山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10-13
实施日期
2023-11-13
发布单位/组织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临沂市应急管理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临沂市应急救援指挥服务中心、临沂市检验检测中心、山东金玺泰矿业有限公司、山东景闰工程研究设计有限公司
起草人:
吴冉、唐炜、冯海宝、李路文、张佩璇、张成军、杨善明、陈智明、林令云、金成成、马卫国、孙金龙
出版信息:
页数: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200

CCSD09

3713

临沂市地方标准

DB3713/T307—2023

兼职矿山救护队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ofpart-timeminerescueteam

文稿版次选择

2023-10-13发布2023-11-13实施

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713/T307—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临沂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I

DB3713/T307—2023

兼职矿山救护队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兼职矿山救护队建设的基本要求、人员要求、培训与演练、装备与设施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地下非煤矿山企业(包括建设矿山),不适用于煤矿、石油和天燃

气、液态矿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AQ/T1118矿山救援培训大纲及考核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矿山救护队minerescueteam

处理矿山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行标准化、准军事化管理和24h值班。

[来源:AQ/T1009—2021,3.1]

3.2

兼职矿山救护队part-timerescuebrigadeteam

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身体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矿山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

职组成,协助专业矿山救护队处理矿山事故的组织。

[来源:AQ1008—2007,3.42]

4基本要求

4.1未设立专职矿山救护队的矿山企业应组建兼职矿山救护队。矿山企业有多个矿区的,每个矿区(每

个采矿许可证内)应组建兼职矿山救护队。

4.2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按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3兼职矿山救护队以小队形式开展救护工作,每个小队由不少于9人组成,设小队长1人。

4.4兼职矿山救护队建设规模按照开采矿种及产能确定。年设计生产能力100万吨及以上的铁矿企

业,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及以上的金矿企业,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应至少由2个小队组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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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应至少为1个小队。

4.5兼职矿山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专业矿山救护队指导。

5人员要求

5.1兼职矿山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1人,负责日常管理。专职队长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其相关知

识,年龄不超过45周岁,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5年,具有一定组织

能力,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5.2兼职矿山救护队应设专职仪器装备管理人员1人,负责仪器装备管理。

5.3兼职矿山救护队从事氧气充装作业人员需经培训并取得操作证。

5.4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应掌握矿山应急处置方法和措施、矿山救护技术操作、装备与仪器使用管

理、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知识等,经应急救援理论及技术、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

5.5队员应为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矿山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符合矿山救护队员

身体条件。

5.6兼职矿山救护队人员应每年至少进行1次身体检查,不适合继续从事矿山救援工作的人员应及时

调整工作岗位。

6培训与演练

6.1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应按要求参加岗位培训、复训,培训实施应符合AQ/T1118的规定。岗位

培训时间不少于45d(180学时)。每年至少复训一次,时间不少于14d(60学时)。

6.2兼职矿山救护队每月至少1天集中学习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应急救援业务技术。

6.3兼职矿山救护队每月至少开展1次模拟实战应急救援行动演练。

6.4兼职矿山救护队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佩用氧气呼吸器的单项训练,时间不少于3h。

6.5培训和演练记录保存不少于3年。

7装备与设施

7.1兼职矿山救护队使用的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7.2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按照相关规定配齐基本装备,根据应急救援工作实际需要,增加配备其他必要

的救援装备,并根据技术和装备水平的提高不断更新。兼职矿山救护队及救护指战员的个人基本装备配

备标准见附录A和附录B。

7.3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有下列设施:值班室(设接警电话)、学习室、装备室、修理室、装备器材库、

氧气充填室等,并配备必要的现场急救器材和训练器材,基本配备标准见附录C。

8队伍管理

8.1兼职矿山救护队实行队长负责制,做好各项日常工作管理和学习训练。兼职矿山救护队及其依托

矿山企业应加强队伍建设和常态化管理,定期组织自查自评活动。

8.2兼职矿山救护队应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并至少建立以下制度:

a)应急值班工作制度;

b)学习和训练制度;

c)装备维护保养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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