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2146-2014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编制规范
DB34/T 2146-2014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Random Inspection Report Preparation Standard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4年08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安徽省质量协会、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 起草人:
- 叶炎、林森、金爱咏、陶小星、刘庚、万文民、殷群。
- 出版信息:
- 页数:1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1.140.30
A13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2146—2014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编制规范
Testreportformatforproductqualitysupervisionandinspection
文稿版次选择
2014-08-28发布2014-09-28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2146—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质量协会、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
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炎、林森、金爱咏、陶小星、刘庚、万文民、殷群。
I
DB34/T2146—2014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编制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的术语和定义、报告编制要求、报告结构格式要求、报告
印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境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设置、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
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的编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报告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依据标准、技术规范、抽查方案/细则等有效文件对某种规格型号的产品进行部
分项目或全部项目检验,将得出的检测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并做出合格与否判定后,出具的书面
(或其它形式)的证明文件。
3.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
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本规范所称监督抽查分为:省级监督抽查、市(县)级监督抽查、省级专项监督抽查、省(市、县)
级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整改后的复查检验等。
4报告编制要求
4.1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检验机构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时,应按本标准的规定编制检验报告,检
验报告采用统一格式。格式见附件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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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检验报告的编排次序为:封面、报告首页、附件页、注意事项页,每部分内容独立成页,如有需
要可以有封底。
4.3检验报告应当包含的信息必须准确、有效、齐全。检验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部分,并尽量减
少产生歧义或误用的可能性:
a)检验报告的标题;
b)实验室的名称与地址,进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的地址不同);
c)检验报告的唯一编号标识和每页数及总页数,以确保可以识别该页是属于检验报告的一部分,
以及表明检验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d)项目下达单位及受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e)检验依据(所用标准和方法)的标识;
f)样品的描述、状态和明确的标识;
g)样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的日期;
h)检测的结果,适当时,带有测量单位;
i)检验报告主检、审核、批准人员的姓名、签字或等同的标识;
j)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物品有关的声明。
4.4对含抽样结果在内的检测报告,除了4.3所列的要求之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抽样日期;
b)抽取的样品的清晰标识;
c)抽样的地点,可包括任何简图、草图或照片;
d)所用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e)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解释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f)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节。
4.5检验报告中选用的术语应具有唯一的含义。
4.6检验结论是对所检产品的综合评价。检验结论用语应准确、规范、简练,避免使用含义不清的词
语。根据具体情况可选用附录A首页示例中的用语。
4.7对发出的报告发现有错误,应使用更正报告的方法更正,并将原来的报告追回。更正报告不另行
编号,在原报告编号后加识别号“G”,在封面“检验报告”下面加注:“对××××检验报告的更正
报告”,并在报告备注栏注明“原××××检验报告作废”,必要时说明更改原因。
4.8检验报告其它要求应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5.8条的相关规定。
5报告结构格式
5.1封面
5.1.1报告封面应包括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标记及其它特定标志、标题、检验报告编号、产品名称、
受检单位、生产单位、检验类别、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称等内容。其它特定标志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
报告封面格式见附件A.1。
5.1.2计量认证/审核认可证书标识:监督检验报告至少应具有CMA(CMAF)计量认证标识和CAL审查认
可(验收)标识。应正确使用CMA(CMAF)/CAL标志。不得使用不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认可证书标志,未经
认证认可的产品或参数不得使用带CMA(CMAF)/CAL标志的报告封面。
标识于封面左端上角起在同一高度均匀排列,顺序依次为:CMA(CMAF)、CAL、其它法定标识、其它
认可标识、机构自有标识。
5.1.3标题:位于标识区的下方,内容和格式见附录A.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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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检验报告编号:位于标题的下方,检验报告编号由识别部分和序号部分串接组成。
5.1.5产品名称:应按照产品标识、铭牌、说明书等标注信息填写。产品名称应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如企业产品标注名称未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应在产品标注名称后用括弧加注产品真实属性名称。
5.1.6受检单位:直接提供受检产品的一方,应填写抽检样品所属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
5.1.7生产单位:产品生产制造单位,应填写抽检样品实际生产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生产单
位名称应与生产单位公章相同。若在流通领域抽样,生产单位的名称按包装标注名称填写(抽样后应与
标称生产企业确认),当样品的生产者及其它相关信息无法确认时,检验报告中不得填写生产者名称。
5.1.8检验类别:分为省级监督抽查、市(县)级监督抽查、省级专项监督抽查、省(市、县)级复
查检验等。
5.1.9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设置、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注册名
称或依法设置、认证认可名称。
5.2首页
5.2.1首页至少包含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称、标题、检验报告编号、页次编号、样品名称、型号规格、
生产单位(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受检单位(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委托单位(单位
名称及地址)、抽样单位、产品商标、产品批号或生产日期、检验依据、样品特性和状态、样品等级、
样品数量、检查封样人员、抽样日期、抽样人员、抽样地点、抽样基数、检验日期、检验结论、签发日
期、备注以及批准、审核、主检人标识等内容。检验报告首页格式见附录A.2。
5.2.2机构名称:同5.1.9。
5.2.3标题:位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称的下方,内容和格式见附录A.2。
5.2.4检验报告编号:应为所属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的唯一识别编号,同封面。
5.2.5页次编号为:共×页第*页。“×”表示发出报告的总页数(不包括封面和封底),“*”表示
报告页的页数号。
5.2.6产品名称:同5.1.5。
5.2.7型号规格:应填写产品明示的规格型号,或委托方提供并确认的产品规格型号
5.2.8受检单位:同5.1.6。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中间以“;”或其它明显方式分开。
5.2.9生产单位:同5.1.7。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中间以“;”或其它明显方式分开。
5.2.10委托单位: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名称。
5.2.11抽样单位:承担产品抽样的单位名称。
5.2.12产品商标:样品的标示商标。当样品的生产者及其它相关信息无法确认时,委托检验结果的报
告中不得填写商标。
5.2.13产品批号或生产日期:填写样品的标示批号及生产日期,无批号的必须填写生产日期。
5.2.14检验依据:样品生产、检验依据的产品标准、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监督
抽查规范或实施方案(细则)等。依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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