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2146-2014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编制规范

DB34/T 2146-2014 Product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Random Inspection Report Preparation Standards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2146-2014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4-08-28
实施日期
2014-09-28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的术语和定义、报告编制要求、报告结构格式要求、报告印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境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设置、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的编制。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安徽省质量协会、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起草人:
叶炎、林森、金爱咏、陶小星、刘庚、万文民、殷群。
出版信息:
页数:1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1.140.30

A13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2146—2014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编制规范

Testreportformatforproductqualitysupervisionandinspection

文稿版次选择

2014-08-28发布2014-09-28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2146—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质量协会、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质量监督处、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

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炎、林森、金爱咏、陶小星、刘庚、万文民、殷群。

I

DB34/T2146—2014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编制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的术语和定义、报告编制要求、报告结构格式要求、报告

印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境内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设置、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

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的编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检验报告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依据标准、技术规范、抽查方案/细则等有效文件对某种规格型号的产品进行部

分项目或全部项目检验,将得出的检测结果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并做出合格与否判定后,出具的书面

(或其它形式)的证明文件。

3.2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

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本规范所称监督抽查分为:省级监督抽查、市(县)级监督抽查、省级专项监督抽查、省(市、县)

级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整改后的复查检验等。

4报告编制要求

4.1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检验机构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时,应按本标准的规定编制检验报告,检

验报告采用统一格式。格式见附件A。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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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检验报告的编排次序为:封面、报告首页、附件页、注意事项页,每部分内容独立成页,如有需

要可以有封底。

4.3检验报告应当包含的信息必须准确、有效、齐全。检验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部分,并尽量减

少产生歧义或误用的可能性:

a)检验报告的标题;

b)实验室的名称与地址,进行检测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的地址不同);

c)检验报告的唯一编号标识和每页数及总页数,以确保可以识别该页是属于检验报告的一部分,

以及表明检验报告结束的清晰标识;

d)项目下达单位及受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e)检验依据(所用标准和方法)的标识;

f)样品的描述、状态和明确的标识;

g)样品的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的日期;

h)检测的结果,适当时,带有测量单位;

i)检验报告主检、审核、批准人员的姓名、签字或等同的标识;

j)必要时,结果仅与被检物品有关的声明。

4.4对含抽样结果在内的检测报告,除了4.3所列的要求之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抽样日期;

b)抽取的样品的清晰标识;

c)抽样的地点,可包括任何简图、草图或照片;

d)所用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

e)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解释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f)与抽样方法或程序有关的标准或规范,以及对这些规范的偏离、增添或删节。

4.5检验报告中选用的术语应具有唯一的含义。

4.6检验结论是对所检产品的综合评价。检验结论用语应准确、规范、简练,避免使用含义不清的词

语。根据具体情况可选用附录A首页示例中的用语。

4.7对发出的报告发现有错误,应使用更正报告的方法更正,并将原来的报告追回。更正报告不另行

编号,在原报告编号后加识别号“G”,在封面“检验报告”下面加注:“对××××检验报告的更正

报告”,并在报告备注栏注明“原××××检验报告作废”,必要时说明更改原因。

4.8检验报告其它要求应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5.8条的相关规定。

5报告结构格式

5.1封面

5.1.1报告封面应包括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证书标记及其它特定标志、标题、检验报告编号、产品名称、

受检单位、生产单位、检验类别、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称等内容。其它特定标志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

报告封面格式见附件A.1。

5.1.2计量认证/审核认可证书标识:监督检验报告至少应具有CMA(CMAF)计量认证标识和CAL审查认

可(验收)标识。应正确使用CMA(CMAF)/CAL标志。不得使用不在有效期内的认证认可证书标志,未经

认证认可的产品或参数不得使用带CMA(CMAF)/CAL标志的报告封面。

标识于封面左端上角起在同一高度均匀排列,顺序依次为:CMA(CMAF)、CAL、其它法定标识、其它

认可标识、机构自有标识。

5.1.3标题:位于标识区的下方,内容和格式见附录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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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检验报告编号:位于标题的下方,检验报告编号由识别部分和序号部分串接组成。

5.1.5产品名称:应按照产品标识、铭牌、说明书等标注信息填写。产品名称应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如企业产品标注名称未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应在产品标注名称后用括弧加注产品真实属性名称。

5.1.6受检单位:直接提供受检产品的一方,应填写抽检样品所属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

5.1.7生产单位:产品生产制造单位,应填写抽检样品实际生产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生产单

位名称应与生产单位公章相同。若在流通领域抽样,生产单位的名称按包装标注名称填写(抽样后应与

标称生产企业确认),当样品的生产者及其它相关信息无法确认时,检验报告中不得填写生产者名称。

5.1.8检验类别:分为省级监督抽查、市(县)级监督抽查、省级专项监督抽查、省(市、县)级复

查检验等。

5.1.9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设置、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注册名

称或依法设置、认证认可名称。

5.2首页

5.2.1首页至少包含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称、标题、检验报告编号、页次编号、样品名称、型号规格、

生产单位(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受检单位(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委托单位(单位

名称及地址)、抽样单位、产品商标、产品批号或生产日期、检验依据、样品特性和状态、样品等级、

样品数量、检查封样人员、抽样日期、抽样人员、抽样地点、抽样基数、检验日期、检验结论、签发日

期、备注以及批准、审核、主检人标识等内容。检验报告首页格式见附录A.2。

5.2.2机构名称:同5.1.9。

5.2.3标题:位于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称的下方,内容和格式见附录A.2。

5.2.4检验报告编号:应为所属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的唯一识别编号,同封面。

5.2.5页次编号为:共×页第*页。“×”表示发出报告的总页数(不包括封面和封底),“*”表示

报告页的页数号。

5.2.6产品名称:同5.1.5。

5.2.7型号规格:应填写产品明示的规格型号,或委托方提供并确认的产品规格型号

5.2.8受检单位:同5.1.6。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中间以“;”或其它明显方式分开。

5.2.9生产单位:同5.1.7。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中间以“;”或其它明显方式分开。

5.2.10委托单位: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名称。

5.2.11抽样单位:承担产品抽样的单位名称。

5.2.12产品商标:样品的标示商标。当样品的生产者及其它相关信息无法确认时,委托检验结果的报

告中不得填写商标。

5.2.13产品批号或生产日期:填写样品的标示批号及生产日期,无批号的必须填写生产日期。

5.2.14检验依据:样品生产、检验依据的产品标准、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监督

抽查规范或实施方案(细则)等。依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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