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830-2020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规范

DB32/T 3830-2020 Service specification of agency for the rescue and protection of minors

江苏省地方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1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2/T 3830-2020
标准类型
江苏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0-07-14
实施日期
2020-08-14
发布单位/组织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江苏省民政厅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人员要求、机构设置、场所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服务流程及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本标准适用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为困境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以及其他需要救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服务工作。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江苏省民政厅、江苏民生职业培训学校、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起草人:
孙才洋、吕芳、郭磊、杜彬、许银虎、邾小红、马彦、刘宁、姚兆余、陈友华、周琳、易婕、张书、赵斌、王港、朱书翠、何春兰、张骁威、李旭
出版信息:
页数:16页 | 字数:24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03.080

A16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3830—2020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规范

Servicespecificationofagencyfortherescueandprotectionofminors

2020-07-14发布2020-08-14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目次

前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一般要求.............................................................................1

5服务流程及要求.......................................................................2

6服务评价与改进.......................................................................6

附录A(资料性附录)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接案登记表........................................7

附录B(资料性附录)未成年人基本信息表................................................8

附录C(资料性附录)未成年人评估意见书...............................................10

参考文献..............................................................................11

I

DB32/T3830-202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民政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江苏省民政厅、江苏民生职业培训学校、江苏省质量和标

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才洋、吕芳、郭磊、杜彬、许银虎、邾小红、马彦、刘宁、姚兆余、陈友华、

周琳、易婕、张书、赵斌、王港、朱书翠、何春兰、张骁威、李旭。

II

DB32/T3830-2020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人员要求、机构设置、场所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服务流程

及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为困境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以及其他需要救助保护的未

成年人的服务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MZ/T010-2013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agencyfortherescueandprotectionofminors

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

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

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设

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救助管理站。

注1:困境儿童是指不满十八周岁,因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关心帮助的

儿童。主要包括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贫困

家庭儿童,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

注2: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3.2

未成年人调查评估investigationandevaluationofminors

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专业社会力量对有需要的未成年人开展家庭基

本情况、成长需求、监护状况、监护人监护意愿和监护能力等方面的调查评估,并作出专业评价和风险

预判。

4基本要求

4.1服务人员要求

1

DB32/T3830-2020

4.1.1县(区)级及以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配备不低于三名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者。

4.1.2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者宜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通过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有良好的沟通

能力和亲和力,接受过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组织的社会工作、心理学、法律等相关专业培训与教

育。

4.1.3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者应参加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熟悉困境儿童、留守儿童、

流动儿童等方面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政策法规,掌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流程,并能根据未成年人

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处置,提供符合未成年人需求的服务。

注:流动儿童是指流动人口中十八周岁(不含)以下的儿童。流动人口是指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个街道(乡镇)

且离开户籍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者)。

4.1.4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者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采用适应未成年

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相适应的方法,坚持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4.1.5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者应将与保护对象的关系限定在保护与帮助的范围内,避免对被保护者

造成潜在的影响和伤害。

4.2服务机构设置

4.2.1市、县(区)应设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宜设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内应设置独立的福利设施作为未成年人的紧急庇护场所,按照符合未成年

人生活的条件进行设置,应符合MZ/T010-2013第10章的要求提供服务。

4.2.2县(区)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可依托本级救助管理站内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设立。

无救助站的,可依托儿童福利院、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或在社会福利机构中单独设立区域,或者其他满足

救助保护条件的场所中设立。

4.3服务场所要求

4.3.1有满足服务需求的固定场所,并合理划分教育、活动、生活等功能区域。空间布局设置应充分

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符合MZ/T010-2013中8.1的要求,做到安全卫生、实用美观,应提供无障

碍设施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3.2对外悬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标牌。

4.3.3在醒目位置公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服务热线、举报信箱、服务对象要求、工作流程、网络体系、

管理制度等。

4.4服务设施设备要求

4.4.1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符合MZ/T010-2013中的8.2的要求。生活设施配备应

满足以下要求:

——未成年人宿舍应单人单床,床上用品根据季节配备;

——配备满足需要的桌椅、台灯、橱柜;

——提供洗浴、就餐等基本生活设施。

4.4.2办公区应配备满足基本工作需要的桌椅、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

4.4.3教育区应配备满足需要的桌椅、黑板、投影、基本文体器材等。

4.4.4阅读区应配备满足需要的书橱、报架、桌椅等。

4.4.5心理咨询配备相关必要的心理疏导、治疗设备。

5服务流程及要求

2

DB32/T3830-2020

5.1服务流程

服务流程包括发现、受理、评估、干预帮扶、紧急保护和临时安置。

5.2服务要求

5.2.1发现和受理

5.2.1.1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热线电话,主动发现需要救助

保护的未成年人并及时提供服务。

5.2.1.2对学校、医院、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报告,以及公安部门、媒体等其他途径转介

未成年人信息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及时受理。受理后,应按以下要求:

——对于一般情况,应引导报告人向社区(村)或街道(乡镇)相关负责人报告;

——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侵害情况紧急或者违法涉嫌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警;

——监护侵害、监护缺失、无力监护等情节严重,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或者生活无依的

案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等特殊案例,应及时向县(区)级以上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

告;

——对于学校、医院、公安部门等单位报告的未成年人求助需求,应要求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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