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04/T 010-2021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

DB3704/T 010-2021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full process recording specification

山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04/T 010-2021
标准类型
山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1-09-24
实施日期
2021-10-28
发布单位/组织
枣庄市
归口单位
枣庄市司法局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明确记录的内容和方式,同时明确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存储、使用和管理等内容。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枣庄市司法局
起草人:
尹晓琳、穆丹丹
出版信息:
页数:1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CCSA00

DB3704

枣庄市地方标准

DB3704/T010—2021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

2021-09-24发布2021-10-28实施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704/T010—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枣庄市司法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枣庄市司法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晓琳、穆丹丹。

I

DB3704/T010—2021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术语和定义、原则和要求、内容和规范用语。

本文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

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明确记录的内容和方式,同时明确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存储、使用和管理等内容。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

行等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2.2

文字记录

文字记录包括通过纸质或电子文件形式形成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证据

材料等。

2.3

音像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无人机等记录设备形成的照

片、录音、录像、视频等。

3原则和要求

3.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3.2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阶段和环节等

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进行归档管理。

3.3行政执法机关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

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实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

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3.4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规范

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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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04/T010—2021

4内容

4.1程序启动的记录

4.1.1行政执法机关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申请、受理或者不

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4.1.1.1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适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4.1.2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

本案情、法定依据、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4.1.2.1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4.1.3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文字记录投诉、

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

4.1.3.1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

况予以文字记录。

4.2调查和取证的记录

4.2.1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和取证过程中应当对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进行文字记录,重点记录

下列内容,并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a)询问当事人情况;

b)询问证人情况;

c)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况;

d)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e)抽样取证情况;

f)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g)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情况;

h)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应当记录的内容。

4.2.2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以及抽

样取证,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

4.2.3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i)执法现场的环境;

j)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k)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l)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m)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n)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4.2.4音像记录要求(视频音频记录规定见附录A)

4.2.4.1开始拍摄时,应当先对记录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及案由进行描述。

4.2.4.2告知当事人及现场其他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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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3拍摄过程中,可以对执法环节进行说明,包括调查取证、听证、送达等。

4.2.4.4根据现场执法情况,可以对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进行描述。

4.3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4.3.1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对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情况、审核情况及批准情况进行

文字记录。

4.3.2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的,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相关事实、证据、

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等内容。

4.3.2.1行政执法机关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放弃陈述、申辩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4.3.3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及听证会具体内容等予以文字记录。必要时,可以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辅助记录。

4.3.4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文字

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依法需

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况予以文字记录;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文字记录。

4.4送达与执行记录

4.4.1行政执法机关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文字记录送达情况。

4.4.2行政执法机关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行政执法机

关印章及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员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必要时可以对送达过程

进行音像记录。

4.4.3行政执法机关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留置事由、留置地点和时间、送达人、见证人

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4.4.3.1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音像记录留置送达过程,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和

时间、在场人员等内容。

4.4.4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对委托、转交的原因及送

达人、签收人情况等内容予以文字记录。

4.4.5行政执法机关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

书。

4.4.6行政执法机关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方式,留存邮寄送

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回执和载明行政执法文书的名称及文号的邮寄清单。

4.4.7行政执法机关采取张贴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文字记录采

取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载体,并留存文字公告。

4.4.7.1行政执法机关采取张贴公告方式送达的,应当音像记录送达过程,详细记录张贴公告的内容、

时间、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4.4.8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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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1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记录实地核查情况、违法行为改正情况,

必要时可以进行音像记录。

4.4.9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对催告情况、告知情况予以文字记录。当事人进

行陈述、申辩的,应当文字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情

况、处理意见等内容。

4.4.9.1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强制拆除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必要时可以对其他行政强制执行过程进行音

像记录。

4.4.10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等内容进行文字记录。

4.5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4.5.1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见附录B),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

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

有据可查。

4.5.2音像记录资料应当附记录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属于声音资料的,

应当附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5.3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音像记录资料存储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本单位专

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4.5.4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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