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933-2014 社会组织建设规范

DB33/T 933-2014 Organizational Standards for Social Construction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17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T 933-2014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
发布日期
2014-08-25
实施日期
2014-09-25
发布单位/组织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1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1.140.21

A14

a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933—2014

b

社会组织建设规范

Specificationfortheconstructionofsocialorganization

c

d

2014-08-25发布2014-09-25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T933—201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法人资格..........................................................................2

4.1成立登记......................................................................2

4.2变更登记......................................................................4

4.3注销登记......................................................................5

4.4章程核准......................................................................6

4.5事项报告......................................................................6

5内部治理..........................................................................6

5.1组织机构......................................................................6

5.2人力资源管理..................................................................8

5.3财务资产......................................................................8

5.4档案、证章管理................................................................9

5.5会员管理......................................................................9

6业务活动..........................................................................9

6.1社会团体......................................................................9

6.2民办非企业单位...............................................................15

6.3基金会.......................................................................16

7社会评价.........................................................................18

8社会组织评估.....................................................................19

附录A(规范性附录)社会团体评估要素和指标.........................................20

附录B(规范性附录)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要素和指标...................................61

附录C(规范性附录)基金会评估要素和指标...........................................97

I

DB33/T933—2014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浙江省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浙江省社会组织联合会、

浙江禾晨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蓝箭万帮标准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星心、江宇、罗光华、周龙、张伟林、刘春萍、林少波、王国勇、叶绍聪、

朱盛霞、余能超、吴琼。

II

DB33/T933—2014

社会组织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组织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法人资格、内部治理、业务活动、社会评价和社会组织

评估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组织的建设和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财会[2001]41号《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财会[2004]7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组厅字[2012]6号《关于做好基层党组织分类定级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浙江省政府令第172号《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浙民民[2002]16号《浙江省社会团体组织活动规则》

浙民民[2013]226号《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浙民民[2013]254号《浙江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社会组织socialorganization

由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自愿组成或举办,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依照章程约定从事非

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群体,社会组织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三种类型。

3.2

社会团体socialgroup

由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自愿组成或举办,以会员为单位,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为实

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约定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分为学术类社会团体、专业类社会团体、

行业类社会团体和联合类社会团体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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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民办非企业单位privatenon-enterpriseunit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经民政部门依法

登记,按照章程约定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分为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劳动、民政、体育、

中介服务和法律服务等类别。

3.4

基金会foundation

利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按照章

程约定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分为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

4法人资格

4.1成立登记

4.1.1社会团体

4.1.1.1社会团体申请成立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b)发起人信息(发起人人数应为不少于5个自然人或者不少于3个法人,或者自然人、法人混合

组成的不少于5个);

c)会员信息(会员要求为不少于50个自然人会员或者不少于30个法人会员,自然人、法人会员

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d)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直接登记的除外);

e)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住所;

f)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g)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h)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i)其他相关条件。

4.1.1.2社会团体成立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

a)《成立社会团体申请书》;

b)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批准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

c)章程草案;

d)验资报告;

e)住所使用权证明;

f)已联络的拟入会会员名单。

4.1.1.3社会团体注册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a)《社会团体登记注册申请书》;

b)成立大会会议纪要;

c)《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d)《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e)社会团体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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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会费收取标准及内部管理制度;

g)会员信息;

h)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信息;

i)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信息;

j)党政领导干部或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的,应提交相关审批文件;

k)其他相关材料。

4.1.1.4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应经依照章程规定由(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

过。

4.1.2民办非企业单位

4.1.2.1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b)必须取得的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

c)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直接登记的除外);

d)章程草案;

e)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住所;

f)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g)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h)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i)其他相关条件。

4.1.2.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a)《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书》;

b)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批准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

c)章程;

d)住所使用权证明;

e)验资报告;

f)举办人、法定代表人信息;

g)理(董)事、监事信息;

h)其他相关材料。

4.1.3基金会

4.1.3.1基金会申请设立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a)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b)须有特定的公益目的;

c)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直接登记的除外);

d)章程草案;

e)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住所;

f)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g)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

金不低于200万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h)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i)其他相关条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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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2基金会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a)设立登记申请书;

b)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

c)章程;

d)验资报告;

e)住所使用证明;

f)法定代表人信息;

g)理事、监事信息;

h)秘书长信息;

i)其他相关材料。

4.1.3.3基金会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应经依照章程规定由理事会通过。

4.2变更登记

4.2.1社会团体

4.2.1.1社会团体名称、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a)《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b)《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c)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d)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新章程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申请表》。

4.2.1.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a)《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b)《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c)《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d)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议;

e)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f)党政领导干部或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的,应提交相关审批文件。

4.2.1.3社会团体住所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a)《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b)《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c)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2.1.4社会团体活动资金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a)《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b)《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c)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议;

d)验资报告。

4.2.1.5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a)《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b)《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c)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议;

d)原业务主管单位、新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意见。

4.2.2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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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a)《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b)《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c)理(董)事会决议;

d)变更后的章程;

e)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

f)具体登记事项变更须提供对应的文件或证明。

4.2.3基金会

基金会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a)《基金会变更登记表》;

b)《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c)理事会决议;

d)变更后的章程;

e)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

f)具体登记事项变更须提供对应的文件或证明。

4.3注销登记

4.3.1社会团体

4.3.1.1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b)自行解散;

c)分立、合并;

d)由于其他原因终止。

4.3.1.2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a)《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b)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

c)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d)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注销公告(15日以上);

e)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f)清算小组出具的清算报告;

g)各类证书(正、副本)原件、印章;

h)其他有关材料。

4.3.2民办非企业单位

4.3.2.1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自行解散;

b)分立、合并;

c)由于其他原因终止。

4.3.2.2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a)《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b)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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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理(董)事会决议;

d)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注销公告(15日以上);

e)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f)清算小组出具的清算报告;

g)各类证书(正、副本)原件、印章;

h)其他有关材料。

4.3.3基金会

4.3.3.1基金会注销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按照章程规定终止;

b)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c)发生分立、合并;

d)由于其他原因终止。

4.3.3.2基金会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a)《基金会注销申请表》;

b)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

c)理事会决议;

d)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注销公告(15日以上);

e)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f)清算小组出具的清算报告;

g)各类证书(正、副本)原件、印章;

h)其他有关材料。

4.4章程核准

4.4.1社会团体章程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4.4.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制定或修改须经理(董)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4.4.3基金会章程的制定或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4.4.4章程应能体现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特点。

4.5事项报告

4.5.1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内容完整详实。

4.5.2按浙民民[2002]16号规定的要求,按程序上报重大活动事项。

5内部治理

5.1组织机构

5.1.1机构构成

5.1.1.1社会团体

5.1.1.1.1设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且符合下列要求:

a)会员数量不足200家(人)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200家(人)以上的,可推选代

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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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健全,按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履行职能。

5.1.1.1.2设监督机构监事(会),且符合下列要求:

a)会员数量不足50家(人)的,设1-2名监事;会员数量在50家(人)以上的,成立监事会,

其成员不少于3人。

b)监事从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c)监事(会)制度健全,按规定召开会议,履行职能。

5.1.1.1.3设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且符合下列要求:

a)理事会从会员(会员代表)中产生,其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1/3。理事

人数超过50人,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会长(理事长)、

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均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是社会团体负责人,一般为5-7

人,其中会长(理事长)1人,副会长(副理事长)3-5人,专职秘书长1人。

b)(常务)理事会制度健全,按规定召开会议,履行职能。

5.1.1.1.4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办公室等,且办事机构产生程序规范,履行其职能,运转协调。

5.1.1.1.5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其分支(代表)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有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标准,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合理设置,有效开展工作;

b)制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并有效执行;

c)在组织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5.1.1.2民办非企业单位

5.1.1.2.1设决策机构理(董)事会,且符合下列要求:

a)理(董)事产生、罢免、换届等符合章程规定;

b)理(董)事会制度健全,按规定召开会议,履行职能。

5.1.1.2.2设监督机构监事(会),且符合下列要求:

a)监事(会)产生、罢免、换届等符合章程规定。单位人数较少的不设立监事会,但须设立1-2

名监事;

b)监事(会)制度健全,按规定召开会议,履行职能。

5.1.1.2.3建立员工(代表)大会制度,按章程召开员工(代表)大会,大会决议能得到有效执行。

5.1.1.2.4内设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a)负责人身份符合相关规定;

b)机构健全、合理,符合业务需要;

c)各部门职责完善,有效履行其职责。

5.1.1.3基金会

5.1.1.3.1设决策机构理事会,且符合下列要求:

a)理事会产生、罢免、换届等符合章程规定;

b)理事会制度健全,按规定召开会议,履行职能。

5.1.1.3.2设监督机构监事(会),且符合下列要求:

a)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监事(会)产生程序规范,符合组织章程的规定;

b)监事(会)制度健全,按规定召开会议,履行职能。

5.1.1.3.3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办公室等,且办事机构产生程序规范,履行其职能,运转协调。

5.1.1.3.4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其分支(代表)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有分支(代表)机构设立标准,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有效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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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制定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并有效执行;

c)在组织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5.1.2党组织建设

5.1.2.1符合独立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建立党组织,不具备独立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实行联建或设立

党建联络员。

5.1.2.2党组织的制度建设和工作任务情况符合组厅字[2012]6号规定的要求。

5.2人力资源管理

5.2.1建立专职工作人员招聘、任用、考查、奖惩和绩效考核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积极组织工

作人员参加相关培训。

5.2.2社会团体、基金会设专职秘书长,除秘书长外配置专职工作人员。

5.2.3具有与组织工作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年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

应满足相应岗位的工作需要。

5.2.4基金会和公益类社会团体建立志愿者招募及管理制度,志愿者配置及参与情况符合组织需要。

5.2.5社会组织应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缴

纳社会保险。

5.3财务资产

5.3.1会计制度

按照财会[2004]7号规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账务处理准确及时,核算合规。

5.3.2财务人员管理

5.3.2.1按规定配置财会人员,分设会计、出纳等财会岗位。

5.3.2.2财会人员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5.3.3税务及票据管理

5.3.3.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按税务部门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及年检、变更手续。

5.3.3.2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5.3.3.3票据使用、管理规范。

5.3.4财务管理

5.3.4.1基金会净资产不得低于原始基金。

5.3.4.2开立独立银行账户,收支管理规范。

5.3.4.3制定符合财会[2001]41号规定和本组织实际情况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5.3.4.4经费来源和资金使用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和组织章程的规定。

5.3.4.5费用支出审批手续齐全,符合制度要求。

5.3.4.6分支(代表)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按制度有效执行。

5.3.5财务监督

5.3.5.1按规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5.3.5.2法定代表人离任或换届时须进行财务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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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3社会团体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等相关人员的财务检查和监督。

5.3.5.4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理事会、监事(会)等相关人员的财务检查和监督。

5.3.5.5基金会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捐助人等相关人员的财务检查和监督。

5.3.6资产日常管理

5.3.6.1资产造册管理,内容清楚,账实相符。

5.3.6.2固定资产购进、领用、保管、处理审批手续完善。

5.3.6.3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标准和折旧年限。

5.3.6.4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对盘点出现的亏损、盈余、毁损、减值等情况及时进行账面处置。

5.3.6.5对接受捐赠及捐出的资产及时进行会计核算,手续齐全,不形成账外资产。

5.3.6.6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5.4档案、证章管理

5.4.1档案管理

5.4.1.1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5.4.1.2档案管理符合档案管理制度要求。

5.4.2证书管理

5.4.2.1有专人管理证书,在固定、醒目位置悬挂各类证书。

5.4.2.2应在办公场所外或门厅悬挂单位名称牌匾。

5.4.3印章管理

有专人管理印章,建立印章管理制度。

5.5会员管理

5.5.1会费管理

社会团体按财政部、民政部相关规定制定会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管理部门备案,

会员应及时缴纳会费。

5.5.2会员管理

社会团体制定会员管理制度,会员身份符合组织章程规定。

6业务活动

6.1社会团体

6.1.1学术类

6.1.1.1计划、总结

6.1.1.1.1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符合组织的定位及发展方向。

6.1.1.1.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6.1.1.1.3按要求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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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2创新工作

6.1.1.2.1技术、管理创新。

6.1.1.2.2创建社会团体品牌。

6.1.1.3合作交流

6.1.1.3.1本地区或本领域社会组织的合作交流。

6.1.1.3.2参与国际组织或承接国际合作项目、学术研讨活动。

6.1.1.4学术活动

6.1.1.4.1开展下列学术活动:

a)举办学术年会,鼓励会员参与,鼓励会员提交学术论文;

b)举办常规学术活动,如学术论坛、报告、讲座、沙龙、技术比武等;

c)承办或协办全国性的专业学术活动。

6.1.1.4.2承担学术研究课题或参与政府决策。

6.1.1.5科普公益

6.1.1.5.1开展下列科学普及活动:

a)举办面向社会大众的科普活动;

b)开展学术或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活动。

6.1.1.5.2开展下列编辑出版活动:

a)主办期刊、报纸或编译图书;

b)组织专家撰写科普文章或出版科普读物。

6.1.1.6提供服务

6.1.1.6.1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a)向会员提供各类优惠或免费的培训或咨询活动;

b)组织学术研讨会等活动。

6.1.1.7建议咨询

6.1.1.7.1政策建议:

a)向政府提出学术发展的政策建议;

b)承接政府、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委托的项目。

6.1.1.7.2开展下列咨询评估工作:

a)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b)参与技能鉴定或职称评定;

c)参与学术成果评估。

6.1.1.8自律活动

开展下列活动:

a)加强学术自律;

b)按浙民民[2013]254号规定的要求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6.1.1.9内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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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下列内容:

a)会员对社会团体领导班子、民主管理、服务性、非营利性、诚信度、创新性、凝聚力的评价;

b)理事对社会团体的民主管理、服务性、非营利性、诚信度、创新性、凝聚力和发挥作用的评价;

c)专职工作人员对社会团体领导班子的评价、对社会团体工作环境的评价、对社会团体理念的认

同。

6.1.1.10信息公开

6.1.1.10.1通过网站或刊物、实名认证的有效网络媒介进行社会宣传。

6.1.1.10.2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有效执行。

6.1.1.10.3公开下列信息:

a)公开财务状况;

b)公开社会团体活动。

6.1.2专业类

6.1.2.1计划、总结

6.1.2.1.1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符合组织的定位及发展方向。

6.1.2.1.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6.1.2.1.3按规定时间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6.1.2.2创新工作

6.1.2.2.1技术、管理创新。

6.1.2.2.2创建社会团体品牌。

6.1.2.3合作交流

6.1.2.3.1本地区或本领域社会组织的合作交流。

6.1.2.3.2境内外社会组织的合作交流。

6.1.2.4专业活动

开展下列中介服务:

a)承担市场评估、论证和技能资质考核等专业功能;

b)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c)发表与专业领域相关的论文;

d)举办各类专业、人才培训。

6.1.2.5提供服务

6.1.2.5.1能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a)开展调查、研究、统计、发布专业信息;

b)为会员提供相关专业的优惠或免费活动;

c)组织会员开展相关考察、调研活动;

d)积极引导会员参与活动,会员活动参与率良好;

e)帮助会员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6.1.2.5.2为政府提供下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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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能参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b)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接受政府委托项目或购买服务;

c)协助政府推行劳资和谐,促进安全生产,加强劳动保护。

6.1.2.5.3主办或参与下列公共服务活动:

a)开展慈善、救助、环保等公益活动;

b)倡导会员履行社会责任,利用自身的优势服务社会公众。

6.1.2.6自律活动

开展下列活动:

a)制定会员服务标准,向会员提供相应的服务;

b)开展自律性管理活动;

c)按浙民民[2013]254号规定的要求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6.1.2.7内部评价

包含下列内容:

a)会员对社会团体领导班子、民主管理、服务性、非营利性、诚信度、创新性、凝聚力的评价;

b)理事对社会团体的民主管理、服务性、非营利性、诚信度、创新性、凝聚力和发挥作用的评价;

c)专职工作人员对社会团体领导班子的评价、对社会团体工作环境的评价、对社会团体理念的认

同。

6.1.2.8信息公开

6.1.2.8.1通过网站或刊物、实名认证的有效网络媒介进行社会宣传。

6.1.2.8.2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有效执行。

6.1.2.8.3公开下列信息:

a)公开财务状况;

b)公开社会团体活动。

6.1.3行业类

6.1.3.1计划、总结

6.1.3.1.1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符合组织的定位及发展方向。

6.1.3.1.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6.1.3.1.3按规定时间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6.1.3.2创新工作

6.1.3.2.1行业技术、管理创新。

6.1.3.2.2创建社会团体品牌。

6.1.3.3合作交流

6.1.3.3.1本地区或本领域社会组织的合作交流。

6.1.3.3.2境内外社会组织的合作交流。

6.1.3.4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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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4.1开展下列服务行业、会员的活动:

a)开展行业调查、统计,发布行业信息;

b)组织交易会、展览会、研讨会等活动;

c)组织培训或继续教育;

d)提供技术、经济、管理、法律、政策咨询;

e)提供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活动。

6.1.3.4.2为政府提供下列服务:

a)参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b)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行业技术规范等;

c)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接受政府委托项目或购买服务;

d)协助政府推行行业劳资和谐,促进生产安全,加强劳动保护。

6.1.3.4.3主办或参与下列公共服务活动:

a)开展慈善、救助、环保等公益活动;

b)倡导会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利用行业优势服务社会公众。

6.1.3.5反映诉求

开展下列维护权益的活动:

a)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

b)向政府部门反映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事项;

c)代表本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和保护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

d)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并予以实践。

6.1.3.6行业自律

开展下列活动:

a)制定和实施行规行约;

b)制定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c)制定和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d)制定和实施行业质量检查制度;

e)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惩戒制度;

f)配合相关部门打击假冒伪劣,维护消费者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g)按浙民民[2013]254号规定的要求开展行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6.1.3.7行业影响力

会员覆盖率符合下列要求:

a)会员占行业比例符合要求;

b)会员产值占行业比例符合要求;

c)会员涵盖本行业涉及的各类所有制企业。

6.1.3.8内部评价

包含下列内容:

a)会员对社会团体领导班子、民主管理、服务性、非营利性、诚信度、创新性、凝聚力的评价;

b)理事对社会团体的民主管理、服务性、非营利性、诚信度、创新性、凝聚力和发挥作用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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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专职工作人员对社会团体领导班子的评价、对社会团体工作环境的评价、对社会团体理念的认

同。

6.1.3.9信息公开

6.1.3.9.1通过网站或刊物、实名认证的有效网络媒介进行社会宣传。

6.1.3.9.2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有效执行。

6.1.3.9.3公开下列信息:

a)公开财务状况;

b)公开社会团体活动。

6.1.4联合类

6.1.4.1计划、总结

6.1.4.1.1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符合组织的定位及发展方向。

6.1.4.1.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6.1.4.1.3按规定时间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6.1.4.2创新工作

6.1.4.2.1管理创新。

6.1.4.2.2创建社会团体品牌。

6.1.4.3合作交流

6.1.4.3.1本地区或本领域社会组织的合作交流。

6.1.4.3.2境内外社会组织的合作交流。

6.1.4.4提供服务

6.1.4.4.1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a)组织交易会、展览会、研讨会等活动;

b)为会员提供各类优惠或免费活动;

c)组织会员参与相关联谊活动;

d)建立会员互助平台;

e)组织会员开展考察、调研活动;

f)积极引导会员参与活动,会员活动参与率良好;

g)帮助会员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h)组织举办各类专业培训。

6.1.4.4.2为政府提供下列服务:

a)能参与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b)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接受政府委托项目或购买服务;

c)协助政府推行劳资和谐,促进安全生产,加强劳动保护。

6.1.4.4.3主办或参与下列公共服务活动:

a)开展慈善、救助、环保等公益活动;

b)倡导会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利用行业优势服务社会公众。

6.1.4.5自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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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下列活动:

a)制定会员服务标准,向会员提供相应的服务;

b)开展自律性管理活动;

c)按浙民民[2013]254号规定的要求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

6.1.4.6内部评价

包含下列内容:

a)会员对社会团体领导班子、民主管理、服务性、非营利性、诚信度、创新性、凝聚力的评价;

b)理事对社会团体的民主管理、服务性、非营利性、诚信度、创新性、凝聚力和发挥作用的评价;

c)专职工作人员对社会团体领导班子的评价、对社会团体工作环境的评价、对社会团体理念的认

同。

6.1.4.7信息公开

6.1.4.7.1通过网站或刊物、实名认证的有效网络媒介进行社会宣传。

6.1.4.7.2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有效执行。

6.1.4.7.3公开下列信息:

a)公开财务状况;

b)公开社会团体活动。

6.2民办非企业单位

6.2.1计划、总结

6.2.1.1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符合组织的定位及发展方向。

6.2.1.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6.2.1.3按规定时间进行年度工作总结。

6.2.2业务活动

6.2.2.1业务活动获得相关部门授予的专业资质或资格。

6.2.2.2服务机制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建立服务机制;

b)规范提供专业服务信息;

c)提供以非营利性为宗旨的服务项目;

d)建立服务质量监管机制。

6.2.2.3收支合理、控制费用在支出中的比例,负债合理。

6.2.2.4建立承诺服务制度,履行服务承诺。

6.2.2.5参与政府决策、咨询和论证,接受政府委托项目和购买服务。

6.2.2.6履行社会责任,利用专业优势服务社会公众。

6.2.2.7开展慈善、救助、环保等公益活动。

6.2.3专业队伍建设

6.2.3.1建立职业道德准则并有效实施。

6.2.3.2开展业务培训。

6.2.3.3专职工作人员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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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年龄比例符合要求;

b)学历比例符合要求;

c)专业技术职称的比例符合要求。

6.2.4项目开发与运作

6.2.4.1项目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建立项目管理制度;

b)项目运作事先有论证和计划,履行报批手续;

c)建立项目实施管理制度,对项目运行及时进行监督,反馈项目运行情况;

d)重大项目完成后有总结和项目评估。

6.2.4.2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能按照捐助人的意愿使用。

6.2.5对外交流

开展下列合作交流活动:

a)本地区或本领域社会组织的合作交流;

b)境内外社会组织的合作交流。

6.2.6内部评价

包含下列内容:

a)理(董)事对单位资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诚信服务等方面的评价;

b)监事对单位资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诚信服务等方面的评价;

c)工作人员对单位资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诚信服务等方面的评价。

6.2.7信息公开

6.2.7.1通过网站或刊物、实名认证的有效网络媒介进行社会宣传。

6.2.7.2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有效执行。

6.2.7.3公开下列信息:

a)单位基本信息;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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