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2954-2017 养老机构合同管理规范
DB34/T 2954-2017 DB34/T 2954-2017 Old-age home contract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7年09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合肥庐阳乐年长者之家、合肥市庐阳区民政局、合肥斯坦德尔德标准化管理有限 公司、合肥市庐阳区老龄办
- 起草人:
- 贺冉冉、崔峥、关任伟、赵飞、丁林峰、牛彦、刘璐、束道文
- 出版信息:
-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
03.080
A16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2954—2017
养老机构合同管理规范
Contractmanagementforseniorcareorganization
文稿版次选择
2017-09-15发布2017-10-15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2954—2017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合肥庐阳乐年长者之家、合肥市庐阳区民政局、合肥斯坦德尔德标准化管理有限
公司、合肥市庐阳区老龄办。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贺冉冉、崔峥、关任伟、赵飞、丁林峰、牛彦、刘璐、束道文。
I
DB34/T2954—2017
养老机构合同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合同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管理流程、主要管控要求、合同档案管
理及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设立
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的机构,其他养老机构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9353-2012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GB/T2935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养老机构seniorcareorganization
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点机构。
3.2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contractforseniorcareorganization
能全面、准确地反应养老机构服务全过程的内容,能充分表述当事人意愿,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由养老机构与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签订的服务合同。
3.3
相关第三方relevantparty
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组织。
[GB/T29353-2012,定义3.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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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本要求
4.1合同类别
4.1.1在养老机构内,合同依据合同管理要求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
a)劳动合同;
b)经济合同;
c)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4.1.2按照合同的重要性分为重大合同和普通合同两类,其中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定于以下类别:
a)涉及养老机构行业政策、通知文件的相关事项所需签署的合同;
b)借贷、融资、对外担保和股权投资合同;
c)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合同;
d)因赠与或者受赠资产而签订的合同;
e)债权、债务重组合同;
f)与境外政府、企业、其它社会组织及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签订的中外合资合同、中
外合作合同等;
g)养老机构重大事项的战略合作协议;
h)其他可能对养老机构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4.2基本原则
4.2.1养老机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4.2.2管理、参与合同工作的一切有关人员,应当为养老机构保守商业秘密,为合同相关方保守个人
隐私。
4.3合同相关方
4.3.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3.2对方当事人系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必须填写其单位全称。
4.3.3对方当事人系自然人的,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4.4合同文本
4.4.1对国家、行业或地方有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应当对最新发布的优先适用,并按照标准文本
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写完整。
4.4.2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
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4.5合同管理机构
4.5.1合同的接洽与签订应由养老机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根据工作职责和业务性质,负责合同立项、
谈判和起草的作为合同承办部门的基本职责包括但不限定于下列内容:
a)在合同谈判前,应对合同的其它各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并对资信调查结果负责。资
信调查的内容包括:
1)营业执照及其有效性;
2)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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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近期经营业绩情况;
4)承担该合同业务必须具备的其它资质条件。
b)合同谈判、起草、会签、归档、履行等工作;
c)对合同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负直接责任;
d)处理未涉及诉讼和仲裁法律程序的合同纠纷;
e)建立本部门合同副本档案及其台帐。
4.5.2养老机构应设置专门的部门或岗位组织合同的评审工作,并依法建立合同评审程序。
4.5.3养老机构应设置法务部门或岗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置合同纠纷。
注:法务岗位可以是由专职法务人员或养老机构聘请的法律顾问承担。
4.5.4合同的审核应实行分类专项管理,由养老机构的财务部门、法务人员负责合同的专项审查,有
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合同进行审核监督,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合同的业务审核工作,各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和配合。作为负责合同审查的部门基本职责包括但不限定于下列内容:
a)合同涉及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公司统一的资金调度计划;
b)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c)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
d)合同的合法性;
e)合同的严密性;
f)合同的可行性;
g)合同审核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4.5.5重大或涉外的合同在订立过程中,应由法务岗位会同财务、业务岗位专业人员联合参与谈判及
讨论。
4.5.6负责合同综合管理事务的主管部门基本职责包括但不限定于下列内容:
a)制订相关的合同管理有关配套制度或流程,并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b)组织对合同相对人进行资信审查、招标、谈判、文本确立、签约;
c)对各类合同进行审核、签章,监督合同的履行和结算工作;
d)管理和正确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
e)负责合同文本的保管及合同台帐的建立、维护,负责合同发放、借阅工作;
f)对合同签约、履行和存在问题进行报表分析上报养老机构负责人;
g)协助处理合同的争议或纠纷。
5管理流程
5.1合同管理可分为合同订立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
5.2合同订立阶段包括但不限定于下列环节:
a)合同调查;
b)合同谈判;
c)合同文本拟定;
d)合同审批;
e)合同签署。
5.3合同履行阶段包括但不限定于下列环节:
a)合同履行;
b)合同补充和变更;
c)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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