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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SHST 000001-2020 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临时场所建设与技术标准 现行
    译:T/SHST 000001-2020 Construction of temporary facilities for the recycle processing of building waste concrete and technical standards
    适用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临时场所建设和再生处理技术的术语和定义、经营主体要求、临时场所建设和再生处理技术要求、临时场所运营管理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临时场所建设、再生处理技术和运营管理; 主要技术内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临时场所建设和再生处理技术的术语和定义、经营主体要求、临时场所建设和再生处理技术要求、临时场所运营管理要求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临时场所建设、再生处理技术和运营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 GB/T25177《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25176《固定式电子衡器》GB/T 7723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建筑废弃混凝土本市房屋建筑和交通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混凝土。3.2 回收利用对建筑废弃混凝土进行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的活动。主要涉及再生处理和再生产品应用两个环节。3.3 再生处理将建筑废弃混凝土破碎、加工制成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再生骨料等再生产品的生产活动。3.4 再生骨料建筑废弃混凝土经再生处理,加工成满足混凝土、水稳和砂浆等用途的骨料。3.5 尾料建筑废弃混凝土经再生处理加工成再生骨料之后,剩余的废金属、废木料、废塑料、废砖瓦等物质。3.6 再生处理临时场所(简称处理点)符合本标准要求,从事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简称“处理点”。3.7 经营主体符合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要求,经营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临时场所的企业法人。4.经营主体要求4.1 应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4.2 实缴注册资本应达到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末企业净资产应达到人民币500万元以上。4.3 应持有该处理点的房地产权证,或应持有2年以上租赁合同,或应持有2年以上该场所合法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4 经营主体及负责人信用状况应良好。4.5 生产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应积极参与行业自律。5.处理点建设与处理技术要求5.1 处理点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1)占地面积不应少于15000平方米。2)年处理设计能力应达到30万吨以上。3)周围200米以内不得有住宅、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建筑。4)四周应设置围墙,场内废弃混凝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91.100.30混凝土和混凝土制品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A00/09标准化管理与一般规定
    发布单位或类别:(CN-TUANTI)团体标准 | 发布时间: 2020-12-07 | 实施时间: 2021-01-01
  • T/SHST 000001-2018 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临时场所建设与技术标准 现行
    译:T/SHST 000001-2018 The construction of temporary sites for the recycle processing of construction waste concrete and technical standards
    适用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临时场所建设和再生处理技术的术语和定义、经营主体要求、临时场所建设和再生处理技术要求、临时场所运营管理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临时场所建设、再生处理技术和运营管理; 主要技术内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临时场所建设和再生处理技术的术语和定义、经营主体要求、临时场所建设和再生处理技术要求、临时场所运营管理要求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临时场所建设、再生处理技术和运营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 GB/T25177《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GB/T25176《固定式电子衡器》GB/T 7723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建筑废弃混凝土本市房屋建筑和交通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混凝土。3.2 回收利用对建筑废弃混凝土进行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的活动。主要涉及再生处理和再生产品应用两个环节。3.3 再生处理将建筑废弃混凝土破碎、加工制成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再生骨料等再生产品的生产活动。3.4 再生骨料建筑废弃混凝土经再生处理,加工成满足混凝土、水稳和砂浆等用途的骨料。3.5 尾料建筑废弃混凝土经再生处理加工成再生骨料之后,剩余的废金属、废木料、废塑料、废砖瓦等物质。3.6 再生处理临时场所(简称处理点)符合本标准要求,从事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简称“处理点”。3.7 经营主体符合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要求,经营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临时场所的企业法人。4.经营主体要求4.1 应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4.2 实缴注册资本应达到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末企业净资产应达到人民币500万元以上。4.3 应持有该处理点的房地产权证,或应持有2年以上租赁合同,或应持有2年以上该场所合法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4 经营主体及负责人信用状况应良好。4.5 生产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应积极参与行业自律。5.处理点建设与处理技术要求5.1 处理点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1)占地面积不应少于15000平方米。2)年处理设计能力应达到30万吨以上。3)周围200米以内不得有住宅、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建筑。4)四周应设置围墙,场内废弃混凝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91.100.30混凝土和混凝土制品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A00/09标准化管理与一般规定
    发布单位或类别:(CN-TUANTI)团体标准 | 发布时间: 2018-08-30 | 实施时间: 2018-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