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465-2007 燃气供应单位安全评价
DB11/T 465-2007 DB11/T 465-2007 Safety Evaluation of Gas Supply Unit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07年03月
-
2015年07月
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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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3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100
C66
备案号:20599-2007DB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465—2007
燃气供应单位安全评价
Safetyassessmentofgassupplyenterprises
2007-03-30发布2007-07-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T465—2007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安全评价基本要求...........................................................................................................................................2
5安全评价程序...................................................................................................................................................2
6安全评价结论与报告.......................................................................................................................................4
附录A(规范性附录)现场检查表...................................................................................................................6
附录B(规范性附录)事故后果模拟分析法.................................................................................................26
I
DB11/T465—2007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燃气管理办公室、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彤、吕良海、张春贵、许红、刘立强、李培省、王山、刘建平。
本标准2007年3月30日首次发布。
II
DB11/T465—2007
引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北京市安
全生产条例》和《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燃气供应单位安全评价工作的质量,使
其达到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燃气供应单位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合法、自主地开展安全
评价工作提供了依据。
燃气供应单位安全评价目的是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监管”方针,查找、分析和预
测燃气供应单位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
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以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为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服务。
III
DB11/T465—2007
燃气供应单位安全评价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供应单位安全评价基本要求、安全评价程序和安全评价结论与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燃气供应单位的安全评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17820天然气
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TSGR5001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TSGR700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燃气gas
用于城市生产、生活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统称。
3.2
燃气供应单位gassupplyenterprise
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自管单位的统称。燃气自管单位是指在其管理的用户范围内,自行负责相应的
燃气设施管理、运行维护工作的单位。
3.3
燃气设施gasestablishment
用于燃气储备、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以及用户设施。
3.4
安全评价safetyassessment
对燃气供应单位的燃气设施、设备、装置等安全和管理现状进行调查分析,辨识其存在的危险、有
害因素,使用定性、定量分析方法确定其危险程度,对其安全状况进行客观评价,提出合理可行的对策
措施及建议。
3.5
评价机构assessmentorganization
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可,可以开展燃气供应单位安全评价的组织。
1
DB11/T465—2007
3.6
喷射火jetfire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内的可燃物质泄漏时形成射流,在泄漏口处点燃,由此形成火焰。
3.7
化学爆炸chemicalexplosion
物质由于化学结构发生根本变化,导致能量瞬时释放的过程。
3.8
物理爆炸physicalexplosion
输送或储存燃气压力超过容器和管道的承载能力,造成管道或容器破裂,产生燃气泄漏,导致能量
瞬时释放的过程。
4安全评价基本要求
4.1安全评价重点
安全评价应把燃气事故引起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预测和防护作为评价的重点。
4.2安全评价基本内容
4.2.1燃气供应单位设计、建设、验收档案材料;
4.2.2燃气供应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4.2.3燃气供应单位燃气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4.2.4燃气供应单位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资质;
4.2.5燃气供应单位燃气设施、工艺流程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
4.2.6燃气供应单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程度;
4.2.7燃气供应单位的安全对策措施。
4.3安全评价人员
安全评价人员应熟悉燃气供应相关的工艺和操作、仪表电气、消防等知识,熟悉安全工程。评价组
成员的专业能力应涵盖评价范围所涉及的专业内容。
5安全评价程序
5.1安全评价程序图
安全评价的程序见图1。
5.2前期准备
5.2.1安全评价机构应根据燃气供应单位的委托,明确安全评价的范围,签订服务合同。
5.2.2安全评价机构应依据燃气供应单位提供的资料,按照确定的评价范围进行评价。
5.2.3安全评价应收集以下资料:
a)燃气供应单位的建设项目批复、土地规划、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资料;
b)企业营业执照;
c)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及岗位资质;
d)燃气的来源、供气合同及质量检验情况;
e)燃气用户现状;
f)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g)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及预案的演练记录;
h)燃气供应单位总平面布置、供气工艺流程、周边建(构)筑物情况;
i)燃气供应单位内储罐(瓶)、槽车、管道、调压站等情况,包括容积、压力、操作温度等;
j)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压力表、流量计等特种设备的检测报告;
2
DB11/T465—2007
燃气供应企业出具委托书
确定安全评价范围
前期
准备
阶段
签订安全评价服务合同
法规、标准、规范、导则
收集、整理资料
燃气供应企业提供的资料现场
评价
现场检查阶段
安全检查表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
预先危险性分析
定性
评价单元划分专家评定
事故树分析分析
定性、定量安全评价评价
泄漏扩散模拟阶段
整改措施、建议
定量管道喷射火计算
否风险可接受
火灾爆炸模拟
程度
物理爆炸模拟
是
技术管理对策措施、建议
安全对策措施、建议
事故应急预案措施、建议
安全评价结论报告
编制
阶段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图1安全评价程序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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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消防设施、报警装置、通风设备、紧急切断、防雷防静电等其他设施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
及检测情况;
l)安全色与安全警示标志;
m)一年内燃气供应单位运行记录、事故记录和维修记录等资料;
n)企业周边环境、区域环境和人口分布等资料。
5.3现场评价
5.3.1现场检查
安全评价人员应对燃气供应单位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运行情况及工艺、设备等进行目视检查和
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确定重点安全部位、主要的危险因素、物料的主要危险特性、有无重大危险源,
以及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缺陷和安全隐患。
5.3.2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
a)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的辨识;
b)重大危险源的辨识;
c)生产过程潜在能量,如热能、机械能、电能等释放危险的辨识;
d)重点安全部位的辨识。
5.3.3划分评价单元
安全评价机构应按照燃气供应单位的燃气供应系统工艺功能分区将系统划分成有限、确定范围的评
价单元。
5.4分析评价
5.4.1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
a)安全检查表法,安全检查表参见附录A。
b)预先危险性分析法
c)专家评定法
5.4.2定量分析
定量分析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
a)事故树分析法
b)事故后果模拟分析法
主要包括:泄漏扩散模拟分析;管道喷射火模拟分析;火灾爆炸模拟分析;物理爆炸模拟分析。事
故后果模拟分析法参见附录B。
5.4.3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根据定性、定量安全评价的结果,对燃气供应单位存在的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内容和安全隐
患,应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
6安全评价结论与报告
6.1安全评价结论
根据评价结果明确指出燃气供应单位当前的安全状态水平和安全可接受程度的意见,客观提出解决
安全隐患的办法,并应参照附录A现场检查表的统计结果,得出安全评价结论。
a)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全部合格,评价结果等级为
I级。
b)基本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中,非否决项的检查结果5项(含
5项)以内不合格,并且不超过实有非否决项总数的20%,评价结果等级为II级。
c)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中,有1项否决项不合格,或者非否
决项的检查结果超过5项不合格,或者非否决项的检查结果未超过5项不合格、但超过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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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否决项总数的20%,评价结果等级为III级。
6.2安全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燃气供应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应将安全评价的过程、安全评价的依据、评价的目的、评价的范围、采
用的安全评价方法、安全评价的具体内容、获得的安全评价结果等写入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
包含以下内容:
a)前言;
b)目录;
c)评价项目概述;
d)评价程序和评价方法;
e)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f)定性评价;
g)事故原因分析与重大事故的模拟;
h)对策措施与建议;
i)评价结论;
j)附件。
6.3安全评价报告附件
安全评价报告附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a)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b)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单位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c)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供应企业的规划批复、土地使用、房屋产权等证明;
d)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供应企业的消防验收材料;
e)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相关资质证书;
f)燃气气源保障合同;
g)企业提供的基础数据表格、平面图、流程图等安全评价过程中制作的图表文件;
h)评价机构和燃气供应单位交换意见汇总及反馈结果;
i)燃气供应单位提供的原始数据资料目录及其证明材料;
j)法定的检测检验报告,包括防雷接地检测、压力容器检测、压力表和安全阀等的检测报告;
k)压力容器、气瓶的使用登记证;
l)如须整改,则附整改后的验收意见;
m)事故模拟影响范围图。
6.4安全评价报告其它要求
安全评价报告应采用纸质载体,装订成册,在报告首页和机构资质影印件上加盖评价机构公章,并
加盖骑缝章。安全评价报告应辅助采用电子载体。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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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现场检查表
表A.1液化石油气储灌厂(站)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项目检查内容类别检查结果检查发现备注
储灌厂(站)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单位
B
应逐级建立相应的安全目标责任制。
运行和维护的管理制度:1)人员和车辆
进入储灌厂(站)安全管理制度;2)储
灌厂(站)工艺管道与设备巡查、维护制
度和操作规定;3)用户设施检查、维护、B
报修制度和操作规定;4)用户用气设备
的报修制度;5)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或
1
事故处理上报程序。
储灌厂(站)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安B
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全
建立安全检查(包括巡回检查、夜间和节
管A
假日值班)制度。
理
有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A
要
有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建立突发事件应急
求
救援预案。内容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
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
A
估、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
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练、应
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
经营单位租赁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经
营单位应与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所有A
者共同编制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储灌厂(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
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应经过A
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2充装人员应经燃气从业技能专业培训,取
B
得上岗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人应设运行、维护和抢修的管理部门,并应
员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A
要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求应有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制定灭火预案
B
并经常进行消防演练。
储灌厂(站)直接从事安装、维修的操作
B
人员,应取得相应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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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续)液化石油气储灌厂(站)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项目检查内容类别检查结果检查发现备注
储灌厂(站)应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A
储灌厂(站)应经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
A
设计、施工。并有建成后的监检报告。
储灌厂(站)应有稳定的气源(供气合同)。A
储灌厂(站)所有压力容器必须按照《压
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
A
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并有压力
容器检测报告,且合格有效。
储灌厂(站)内使用的安全阀、压力表、
液位计、温度计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
在使用中要加强维护和定期校验,并有校A
验合格报告。其中安全阀每年至少检验1
次,压力表每半年1次。
3储灌厂(站)自有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应按
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TSG
相R700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要求定A
关期检验,且检验的时间、安全状况等级等
资有效。
质
液化气钢瓶定期检验按照GB8334《液
及
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气瓶
检
安全监察规程》、TSGR5001《气瓶使用A
测
登记管理规则》等进行定期检测并办理气
瓶的使用登记。
储灌厂(站)应与瓶装供应站签订气瓶安
A
全管理协议(或合同)。
储灌厂(站)防雷防静电设施应有检测报
A
告且合格有效。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储灌厂(站)应经
A
过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合格。
企业防火及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应符
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A
消防器材应在有效期内。
应有储灌厂(站)土地的使用证明或经营、
储存场所的租赁协议。
B
新建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规划
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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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续)液化石油气储灌厂(站)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项目检查内容类别检查结果检查发现备注
储灌厂(站)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远离
城市居住区、村镇、学校、工业区和影剧
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地区。厂(站)
A
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3.7
条。
重要设施或部位须设识别标志。燃气设施
运行、维护和抢修时,须设安全警示标志
A
和防护装置。站内至少应设置1台直通外
线的电话。
企业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畅,并
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
A
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设施处于正
4
常状态。
储灌厂(站)的储罐与明火、散发火花地
液
点和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化A
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3.8
石
条。
油
气灌瓶间和瓶库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站
储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28A
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第6.3.23条。
厂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内设有防液堤的全
站冷冻式贮罐与基地内全压力式贮罐的防
A
要火间距不宜小于相邻较大贮罐的直径,且
求不应小于35m。
总平面布置必须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
(包括储罐区和灌装区)和辅助区。灌瓶
间和瓶库内的气瓶应按实瓶区、空瓶区分A
组布置,且灌瓶间的气瓶装卸台前应有较
宽敞的汽车回车场地。
站区(供应基地、气化站、混气站等)四
周和生产区与辅助区之间应设高度不低A
于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
储灌厂(站)的生产区内严禁设置地下和
半地下建、构筑物(地下储罐和消防水泵
A
结合器除外)。生产区内的地下管沟必须
采用干砂填充。
8
DB11/T465—2007
表A.1(续)液化石油气储灌厂(站)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项目检查内容类别检查结果检查发现备注
储罐和罐区的布置应:
1)地上储罐之间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
大罐的直径。地下罐之间的净距离不宜小
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且不应小于1m;
2)数个储罐的总容积超过3000m3时,
A
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20m;
3)储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m的非燃
烧实体防护墙;防护墙内储罐超过4台
时,至少应设置2个过梯,且应分开布置。
储灌厂(站)内铁路应设计成直线,其终
点距铁路槽车装卸栈桥的端部不应小于B
20m,并应设置具有明显标志的车挡。
铁路槽车装卸栈桥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
4
造,其长度可取一次装卸槽车数量与车身
B
长度的乘积,宽度不应小于,两端
液1.2m
应设置宽度不小于的斜梯。
化0.8m
铁路槽车装卸栈桥上的液化石油气装卸
石B
鹤管应设置便于操作的机械吊装设施。
油
气液化石油气泵宜露天设置在罐区内。当设
储置泵房时,其墙外与储罐的间距不应小于
B
灌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
厂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间距可减至6m。
站储灌厂(站)生产区内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
要液化石油气排入其它地下管道或低洼部A
求位的措施。
储灌厂(站)的生产区内应设置环形消防
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当储罐总容积小于500m3时,可设置尽头
式消防车通道和面积不应小于12m×12m
的回车场。
A
储灌厂(站)的生产区和辅助区至少
应各设置一个对外出入口。当液化石油气
储罐总容积超过1000m3时,生产区应设
置2个对外出入口,其间距不应小于30m。
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4m。
液态液化石油气泵的进、出口均应安装长
度为0.5m左右的高压耐油铠装橡胶管或A
采取其他防止振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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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465—2007
表A.1(续)液化石油气储灌厂(站)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项目检查内容类别检查结果检查发现备注
液态液化石油气泵进出口管段上阀门及
附件的设置应符合:
1)泵进、出口管应设置操作阀和放散阀
A
2)泵进口应设置过滤器;
3)泵出口管应设置止回阀并宜设置液
相安全回流阀。
灌瓶作业线上应设置灌瓶质量复检装置,
A
且应设置检漏装置或采取检漏措施。
储配站和灌瓶站应设置残液倒空和回收
A
装置,建立残液处置方案和制度。
液化石油气压缩机进口应设置气液分离
B
器,出口应设置油气分离器。
液化石油气压缩机进、出口管道阀门及附
4
件的设置应符合:
1)进出口管道应设置阀门;
液A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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