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3094-2018 农村幸福院建设与运行规范

DB37/T 3094-2018 Rural happiness villag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specifications

山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T 3094-2018
标准类型
山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5-17
实施日期
2018-06-17
发布单位/组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

A12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3094—2018

农村幸福院建设与运行规范

2018-05-17发布2018-06-17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7/T3094—2018

前言

本标准本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山东省民政厅、东平县民政局、滨州市标准信息所、烟台

市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原静、赵红红、杨悦、马士杰、孟凡友、陈磊、刘衍强、程丽丽。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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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幸福院建设与运行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幸福院的术语和定义、建设原则、服务功能与资源配置、组织与人员、运行管理、

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幸福院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T50340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幸福院(以下简称幸福院)

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在建制村或农村社区建设,能够为生活自理的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日

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

4建设原则

4.1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4.1.1应根据行政区划、老龄人口分布等基本情况,将幸福院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农

村布局调整、农村社区建设等新农村建设规划。

4.1.2区位相近、规模较小、分散零落的多个村,可结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集中建设一个区域

社区幸福院。

4.2整合资源,多方参与

4.2.1坚持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管理与运行方式。

4.2.2利用村级卫生室、文化图书室、健身广场等现有设施,在健康、文化娱乐等方面为幸福院开展

服务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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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引导和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幸福院建设,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结对

帮扶、爱心捐赠活动,鼓励和组织社会力量及志愿者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

等方面的服务。

4.3自主管理,互助服务

坚持统一自主管理与老年人互帮互助相结合,家庭自理与政府和社会公益资助相结合,以自我保障

为主的原则。

5服务功能与资源配置

5.1服务功能

幸福院应既能满足在院老年人就餐、临时休息、文化娱乐、日常交流等服务需求,又能为全村老年

人提供基本服务,主要包括:

——为因子女外出务工经商或外迁出嫁等原因,身边无人照顾的独居、空巢和留守老年人等提供生

活照料服务;

——为有就餐、临时休息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为本村全体老年人提供健康、休闲娱乐服务。

5.2房屋建筑及场地环境

5.2.1幸福院占地应不少于2亩,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院内实现硬化、绿化、美化、亮化。

5.2.2应根据各村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简便宜行的方式对现有空置的房屋、场地和基本设施进

行改造建设,有条件的村可利用闲置土地新建。

5.2.3幸福院的房屋建筑可通过以下途径改扩建或新建:

——利用本村闲置的村小学校舍、厂房仓库等场所进行改扩建;

——动员引导热心公益事业的农村中心户、爱心人士无偿提供空置、富余房屋;

——租赁村民闲置房屋进行适当改扩建;

——依托农村社区,对其现有集体房产及公共服务设施资源进行整合利用;

——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出资选择合适场地新建。

5.2.4新建幸福院应符合GB50016和GB/T50340的要求,严格施工标准,配套相关设施。

5.2.5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应消除安全隐患,满足通行空间及通道无障碍要求,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

设备、设施。

5.2.6宜为幸福院提供一定的院内外场地,鼓励老年人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5.3设施设备配置

5.3.1幸福院应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设置休息室、厨房、餐厅、文体活动室等功能室,配备适宜

的生活起居、休闲娱乐等设施,以及必要的标志标识。

5.3.2休息室应舒适、宽敞、整洁,设置日间照料床位数不少于10张,并按老年人实际人数或房屋实

际情况适当增加;配备被子、床单、枕头、暖水瓶、废纸桶等必备的日常用具及实用的纳凉取暖设备。

5.3.3厨房应安全、干净、卫生,配备灶台、炊具等设施;宜配备冰箱等必要的食物储藏设施,配备

食品留样柜。

5.3.4餐厅应干净、卫生,配备必要的餐具、餐具柜、餐桌椅,配备基本的清洁设备和工具;就餐场

所也可充分利用村委或其它场所的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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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室内文体活动室应宽敞、整洁,配备适合老年人阅读的书刊、报纸,以及书桌椅、麻将桌、棋

牌桌、电视机等;室外活动场地应地面平整,配备必要的健身器材;也可利用现有文化活动娱乐场所,

为老年人日间交流聚会提供活动场地。

5.3.6应整合村级卫生室,能够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健康服务。

5.3.7各功能室及功能区配备的设施设备应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5.3.8应设立通讯薄,能够及时联系老年人子女或其他亲属(监护人)。

5.4标志标识

幸福院的名称统一规范为“**村(社区)幸福院”,院内各类用房应编号并标注房间的名称。

6组织与人员

6.1组织架构

6.1.1幸福院应成立院务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委会),院委会由院长、入院老年人等组成,

负责研究审议院内管理服务的有关事宜,监督院内各项制度的落实与执行,调解老年人的矛盾与纠纷,

并对幸福院的建设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6.1.2院长应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任。

6.1.3院务委员应从本村德高望重、热心老年事业、热衷公益活动的老年人或入院老年人中推举产生。

6.2人员配备

6.2.1幸福院应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幸福院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和

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组织召开院务管理委员会议,处理解决院内具体事务,丰富院民精神文化生活等。

6.2.2幸福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配备专职服务人员,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餐饮管理、环境

卫生、安全保卫、文体娱乐、生产经营等若干互助小组。

6.2.3配备专职服务人员的,专职服务人员应做好院内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公共卫生保洁、文娱活动

开展等工作,并协助监督院内老年人遵守院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6.2.4设立互助小组的,其组长可由身心健康、有责任心,符合工作要求的入院老年人担任。

6.2.5幸福院餐饮工作人员需持健康证上岗。

7运行管理

7.1入院管理

7.1.1入院对象

本村及辐射村60周岁以上,无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影响集体生活的疾病,生活能够自理,身边无

人照顾的、有入院意愿的独居、空巢和留守老年人及散居的五保老年人,同时兼顾其他需照料的老年人。

7.1.2入院程序

7.1.2.1自愿申请。符合入住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子女或其他亲属(监护人)向村委会自愿提出

入院申请,填写入院申请表(参见附录A),同时提交乡镇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

7.1.2.2村级审核。村委会组织人员对入住对象情况进行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说明理由;符

合条件的,经村委会审核同意后,在本村进行不少于7天的张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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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3签订协议。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本人、子女或其他亲属与村委会签订《入院协议书》(样

式参见附录B)。协议应至少包括:

——双方的权利义务;

——幸福院提供的服务内容;

——入院老年人需承担的责任事项;

——意外事故处理办法;

——违约责任。

7.1.2.4有就餐需求的人员,经本人提出申请,幸福院应与本人、子女或其他亲属(监护人)签订就

餐协议。

7.1.2.5正式入院。入院时,为其宣讲、发放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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