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2496-2014 低温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DB37/T 2496-2014 Low Temperature Pressure Vessel Periodic Inspection and Evaluation (DB37/T 2496-2014)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4年04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泰安分院、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淄博分院
- 起草人:
- 武军、陈长标、汪青、张福寿、张建军、李强、张兆东、秦应鹏、房方、刘铁民
- 出版信息:
-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23.020.30
J74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2496—2014
低温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2014-04-21发布2014-06-01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7/T2496—2014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化技术委员员会特种设备安全分技术委员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泰安分院、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淄博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武军、陈长标、汪青、张福寿、张建军、李强、张兆东、秦应鹏、房方、刘铁
民。
I
DB37/T2496—2014
低温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温绝热气瓶(以下简称气瓶)定期检验的程序、基本方法、技术要求和和评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盛装液氧、液氮、液氩、液态二氧化化碳、
液化化天然气(LNG)等低温液体介质,瓶体为钢质焊接、真空绝热结构,其公称工作压力力为0.2MPa~3.5
MPa,设计温度不低于—196℃,公称容积不小于10L的可重复充装的气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2137—2002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T18443.3—2010真空绝热深冷设备性能试验方法漏率测量
GB/T18443.4—2010真空绝热深冷设备性能试验方法漏放气速率测量
GB/T18443.5—2010真空绝热深冷设备性能试验方法静态蒸发率测量
JB/T4730.1~5-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TSGRF001-2009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5—2011移动动式压力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46号)
3检验机构及人员
3.1检验机构
从事气瓶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并取得相应的检验资质。
3.2检验人员
3.2.1检验人员员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且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
3.2.2承担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3.2.3其他人员员只能在持证人员员的指导下从事检验辅助助工作。
4检验周期
4.1气瓶的定期检验一般为每三年进行一次,车用(载)气瓶每两年一次,使用期超过10年的,每年
一次。
4.2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出现异常情况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的,应提前前申请检验。
4.3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周期的气瓶,启启用前前应进行检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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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验项目
5.1定期检验项目包包括:资料审查、外观检查、安全附件及管路、阀门检验、静态蒸发率测试、气密
性试验,必要时进行无损检测。
5.2对因外观检查、静态蒸发率测试达不到到要求需进行维修的气瓶,应在维修后进行内部检查、耐压
试验,测试真空度或静态蒸发率、漏气速率、漏放气速率等专项检查,专项检查一般由具有制制造单位进
行。维修合格后制制造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告、当地检验机构出具监检证书。
6检验与评定
6.1资料审查
6.1.1审核气瓶产品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气瓶注册登记证(书)、历次检验报告告及运
行记录、改造、维修资料。
6.1.2核查盛装介质与原始资料是否相符,了解气瓶使用频率和和状况、使用方法,使用过程中有无异
常,上次检验报告告中存在问题是否整改。
6.2检验准备
6.2.1逐只检查、核对并记录瓶制制造铭牌和和检验标志。记录内容包包括制制造国别、制制造单位或代号、出
厂编号、出厂年月、公称工作压力力、充装介质、公称容积、净重、上次检验日期。
6.2.2未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厂商制制造的气瓶、制制造标志不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
程》规定的气瓶、制制造铭牌模糊不清或气瓶编号、充装介质、容积、公称工作压力力、出厂年月等关键项
目不全而又无据可查的气瓶、有关政府文件规定不准再使用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并按判废处理。
6.2.3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如果有相应标准对使用期限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2.4未获得注册登记证(书)的气瓶,须获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许可后进行检验。
6.2.5确认安全阀、压力力表、爆破片、液位计等可拆卸的附件是否齐全。
6.2.6对于瓶内介质不明的气瓶,应与待检瓶分开存放以待另行妥善处理。
6.2.7用不损伤瓶体金属的适当方法清除气瓶表面的污垢、沾染物等有碍表面检查的杂物。
6.2.8在全部的检验工作中气瓶应避免被油脂污染。
6.3外观检查与评定
6.3.1检查外表面有无“结露”、“结霜”现象,外壳是否出现可见的霜冻分界面,出现上述现象应
进行专项检查(见附录A)。
6.3.2检查气瓶瓶体外表面有无碰撞变形、凹陷、凹坑等机械损伤。凹陷的深度不大于2倍设计壁厚
(测量方法参照附录B),若超过2倍设计壁厚应进行专项检查,无维修价值应报废。
6.3.3用5~10倍放大镜检查焊缝和和热影响响区及瓶体外表面,若存在裂纹、结疤、皱折、咬咬边或夹杂
等缺陷气瓶应判废,对有怀疑的部位,应进行渗透检测,渗透检测应符合JB/T4730要求,合格级别为
不低于I级。
6.3.4防护架、底部支座开裂、变形、磨损、腐蚀或其他机械损伤而失去作用的气瓶应判废。
6.3.5瓶体点状腐蚀处或划痕修整处的剩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80%的气瓶应报废。
6.4安全附件及管路、阀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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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2496—2014
6.4.1基本要求
6.4.1.1安全附件制制造单位应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制制造许可证。
6.4.1.2安全附件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且取得型式试验证明文
件。
6.4.1.3安全附件的设计、制制造,应当符合TSGRF001—2009规定。
6.4.1.4安全附件出厂时应当附带产品品质量证明,并且在产品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6.4.1.5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应当与气瓶本体同时进行,并且气瓶检验应符合TSGRF001—2009的规
定;不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气瓶附件应当整体更换,禁止拆解更换零件。
6.4.1.6因特殊原因气瓶附件必须进行拆解更换时,应当由气瓶附件的制制造单位或授权的单位进行。
6.4.2安全阀
6.4.2.1检查安全阀的选型、排量、公称压力力是否与所使用的气瓶压力力级别相适应。
6.4.2.2检查安全阀的阀体、连接螺纹是否完好。
6.4.2.3安全阀是否在有效期内。
6.4.2.4气瓶上装有的安全阀,要求开启启压力力为气瓶工作压力力的1.05~1.1倍、回座压力力不低于开启启
压力力的0.8倍、密闭压力力不低于开启启压力力的0.9倍。
6.4.3压力表
6.4.3.1检查压力力表的选型、量程、精度是否与所用气瓶的充装介质和和压力力级别相适应。
6.4.3.2检查压力力表的外壳及指针是否有损坏,表盘刻刻度指示值是否清晰,若有损坏,则更换。
6.4.3.3压力力表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
6.4.3.4压力力表必须采用禁油压力力表,其精度不低于2.5级,量程为工作压力力的1.5~3.0倍。
6.4.4爆破片
6.4.4.1检查爆破泄放侧或装置外侧(或合格证)标注的爆破压力力是否与所用气瓶的压力力级别相适应。
6.4.4.2检查爆破片是否超出产品品说明书的规定的使用条件。
6.4.4.3检查密封面是否完好。
6.4.4.4检查爆破片表面是否有变形、划伤或其他机械损伤,若有则应更换。
6.4.4.5爆破片应定期更换。如制制造厂明确使用期限的,不得超过该使用期限且不能超过两个法定检
验周周期。
6.4.5液位计
6.4.5.1检查液位计是否与充装介质相适合。
6.4.5.2检查液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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