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6371-1996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GB 16371-1996 Diagnostic criteria and principles of management of chemical skin burns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废止 页数:7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16371-1996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1996-05-23
实施日期
1996-12-01
发布单位/组织
国家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归口单位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页数:7页 | 字数:10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

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s16371一1996

Diagnosticcriteriaandprinciplesof

managementofchemicalskinburns

化学性皮肤灼伤是常温或高温的化学物直接对皮肤刺激、腐蚀作用及化学反应热引起的急性皮肤

损害,可伴有眼灼伤和呼吸道损伤。某些化学物可经皮肤、粘膜吸收中毒。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的诊断及处理。

2诊断原则

2,根据皮肤接触某化学物后所产生的急性皮肤损害,如红斑、水疙、焦痴,即可诊断为该化学物灼伤。

2.2某些化学物如黄磷、酚、热的抓化钡、氛化物、丙烯睛、四抓化碳、苯胺等还可经皮肤、粘膜吸收,合

并该化学物中毒。

3诊断及分级标准

3.1轻度灼伤总面积在10%以下的n度灼伤。

3.2中度灼伤总面积在11Yu-30%或II度在10%以下的灼伤。

3.3重度灼伤具备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重度灼伤:

a.总面积在310o-50%或g度在11%--20%的灼伤。

b.总面积<30%的灼伤,伴有严重的眼、食道或上呼吸道损伤。

c.头面部、颈、手、关节等特殊部位的灼伤,虽然面积较小,但造成功能障碍、毁容、残疾者。

3-4特重灼伤总面积超过50%或,度灼伤超过20,伴有严重的实质脏器损伤或下呼吸道损伤。

4治疗原则

4.1迅速移离现场,脱去被化学物污染的衣服、手套、鞋袜等,并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冲洗时

间一般要求20^-30min,碱性物质灼伤后冲洗时间应延长。应特别注意眼及其他特殊部位如头面、手、

会阴的冲洗。灼伤创面经水冲洗处理后,必要时可进行合理的中和治疗。

4.2化学灼伤创面应彻底清创,剪去水疤,清除坏死组织,深度创面应立即或早期进行切(Ali)痴植皮或

延迟植皮。

4.3化学灼伤与热烧伤的常规处理相同。

4-4同时有眼、呼吸道损伤或化学物中毒时请专科诊治。

国家技术监怪局1996一05一23批准1996-12一01实施

GB16371一1996

5劳动能力鉴定

功能部位的灼伤,造成五官、运动系统或脏器严重功能障碍者,酌情安排工作或休息。

:一;

非功能部位的灼伤,治愈后无后遗症,可回原岗位工作。

健康检查的要求

接触具有腐蚀性和毒性化学物的工人,应根据接触化学物的种类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定期体检。

职业禁忌证

与各种化学物作业禁忌证相同。

GB16371一1996

附录A

化学性皮肤灼伤面积的计算

(补充件)

A1新九分法

头、颈面积共9%(其中颈部前后侧各占1%)。双上肢面积共180o(其中前后侧上臂各2%,前臂各

1.5%,手的掌面、背面各100)0躯干面积共2700(其中前后侧各130o、会阴1%).脊部面积共500。双

下肢面积共41%(其中前后侧大腿各5%,小腿各3.5Yo,足背、ag面各1.7500)0

表A1新九分法(成人)

面积,%

头、颈9(1x9)

双上肢18(2x9)

躯干27(3X9)包括会阴1

双下肢、件部46(5X9十1)

附录B

化学性皮肤灼伤深度的估计

(补充件)

B1三度四分法

表B1

深度分类损伤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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