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T 1184-2017 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监理规程

DB52/T 1184-2017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of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power Projects in Guizhou Province

贵州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3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2/T 1184-2017
标准类型
贵州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7-05-08
实施日期
2017-11-08
发布单位/组织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3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27.140

P59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T1184—2017

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监理规程

Specificationforenvironmentalsupervisionofwaterconservancy

andhydropowerprojectinGuizhouprovince

2017-05-08发布2017-11-08实施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52/T1184—2017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则..............................................................................2

5环境监理主要工作内容..............................................................5

6环境监理技术要求..................................................................7

7环境监理资料管理.................................................................13

附录A(规范性附录)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图.................................15

附录B(规范性附录)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编写要求...........................16

附录C(规范性附录)环境监理工作常用表格...........................................19

附录D(规范性附录)环境监理报告编制要求及主要内容.................................23

I

DB52/T1184—2017

前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省电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

院有限公司生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水能风能研究中心贵阳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凡、王海磊、纵霄、孙显春、陈国柱、杨杰、常理、张磊、赵再兴、张虎成、

李鑫、王菊、周超。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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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监理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监理的总则、主要工作内容、技术要求他和资料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境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环境监理,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环境监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0319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监理environmentalsupervisionofwaterresourcesandhydropowerproject

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设计文件、环境监理

服务合同等要求,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

面落实水利水电工程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监理活动。

3.2

环境监理单位environmentalsupervisionsection

依法成立并提供环境监理专业技术和咨询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独立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

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

3.3

环境监理机构environmentalsupervisionorganization

环境监理单位根据合同要求组建,负责全面履行环境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3.4

环境监理实施方案schemesofenvironmentalsupervision

依据环境监理合同规定编制的环境监理工作指导性文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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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则

4.1环境监理基本原则

4.1.1科学、公正、独立、服务原则。

4.1.2早期介入原则。建设单位应尽早委托环境监理单位开展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监理工作,使得环境

监理单位及早介入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有效发挥预判、导向及预防作用。

4.1.3一致性原则。环境监理单位应取得环境监理资格证书,开展与取得证书级别相一致的环境监理

工作。

4.1.4及时性原则。环境监理机构对发现的设计问题、施工问题以及可能存在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

坏,应当及时要求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4.2环境监理工作时段

4.2.1环境监理工作时段分为前期准备阶段、施工阶段、试运行及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阶段:

a)施工准备阶段:自工程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之日起至工程开工时段;

b)施工阶段: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投入试运行时段;

c)试运行及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阶段:自工程投入试运行之日起至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时段。

4.2.2环境监理工作应贯穿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全过程,主要时间节点包括蓄水阶段环保验收、工程

竣工环保验收;大型工程还应包括“三通一平”阶段环保验收。

4.3环境监理范围

4.3.1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确定的影响范围,主要包括枢纽工程区、移民安置区、

供水工程区和退水区等。

4.3.2工程建设中新增的环境影响范围。

4.4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4.4.1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组建环境监理机构、收集资料及现场踏勘、编制环境

监理实施方案、施工过程环保措施“三同时”监理及环境质量达标监理、编制环境监理总结报告、参与

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等内容。

4.4.2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详见附录A。

4.5监理机构及设施

4.5.1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时应组建环境监理机构。环境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根据服务内容、

服务期限、工程规模、环境要素复杂程度及合同约定等确定,并应满足监理工作实际需要。

4.5.2环境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实行总监理工程师

负责制;监理人员数量、专业配置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4.5.3环境监理服务合同期签订后,环境监理单位应及时将环境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

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5.4环境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的,事先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总监

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5.5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监理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及生活等

设施。

2

DB52/T1184—2017

4.5.6环境监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及工程所在地的环境条件,配置满足环境

监理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

4.6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4.6.1环境监理的主要工作方法应包括旁站、巡查、核查、检测、协调、记录、召开会议,报告、监

控、处罚。

4.6.2环境监理单位对水利水电工程重要的环境保护设施的隐蔽部位或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过

程进行连续性全程现场旁站监督检查。

4.6.3环境监理单位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水利水电工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并形成

巡查记录表。环境监理现场巡查记录表可按本标准附录C中表C.1的格式编制。

4.6.4环境监理单位通过核查的方法,参与审查水利水电工程承包商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设计

方案中环境保护内容,并分析相关技术条款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设计的符合性,提出环境监

理意见和建议后报建设单位。

4.6.5环境监理单位通过利用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和工具开展检测工作,对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情

况进行调查取样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作为环境监理的参考依据。

4.6.6环境监理单位通过建立健全协调管理制度,采用有效方式协调水利水电工程参建单位的关系。

环境监理单位与参建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除另有规定外宜采用工作联系单形式进行。工作联系单可按

本标准附录C中表C.2的格式编制。

4.6.7环境监理单位结合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特点,遵循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原则实施环境监理,并及

时准确记录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4.6.8环境监理单位通过定期召开监理工作会议,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相关

问题。环境监理还可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环境保护

相关的工程专项问题。环境监理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环境监理单位负责印发。

4.6.9对环境监理重要工作或者水利水电工程现场环境污染问题,环境监理单位以专题报告方式向建

设单位通报,或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专题汇报。

4.6.10环境监理单位按照环评文件及设计要求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控,对存在的环境问题签发环境

问题通知单,要求承包商整改,情况严重的专题报告建设单位,并提出处理方案。环境问题通知单可按

本标准附录C中表C.3的格式编制,监理报告、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令的格式应符合GB/T50319的

附录: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的规定执行。

4.6.11环境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应当责令承包商限期整改并予以恢复和补救:

a)建设过程中存在超过国家或地方环境标准排放污染物或不按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b)存在环境污染扰民的;

c)存在生态破坏,或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实施生态恢复的;

d)未对生态敏感区实施有效环境保护措施,造成破坏的;

e)污染防治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建设或未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的;

f)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

4.6.12环境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应及时报送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县(市、区)环境

监察部门,同时对承包商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商停工整改:

a)工程建设性质、地点、规模、工艺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b)施工期间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群体上访的;

c)施工期间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d)不按照环评文件要求落实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经环境监理多次提醒拒不整改的。

3

DB52/T1184—2017

4.6.13环境监理单位对未按环境问题通知单要求整改的,应签发违约处罚通知单。违约处罚通知单可

按本标准附录C中表C.4的格式编制。

4.6.14环境监理单位通过收集受工程建设环境影响涉及的附近群众、社会团体及相关方反映的意见,

及时了解工程建设对公众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4.7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4.7.1工作记录制度

环境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建设、环境监理工作记录,重点描述对项目现场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监

督情况,描述当时现场状况、发现的主要环境问题、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涉及变更设计、会议决定、

往来信息、环境事故等相关工作情况。记录资料主要有监理日志、旁站记录、监测记录及相关影像资料

等。

4.7.2文件审核制度

文件审核制度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对工程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施工组织

设计(方案)等进行符合性审核的规定。

4.7.3会议制度

4.7.3.1会议制度是指环境监理单位组织召开或参与的各种会议的规定,用于讨论、协调、解决建设

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环保问题。环境监理会议主要包括首次工地会议、环境监理例会和环境监理专题会议。

4.7.3.2环境监理例会应明确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参加单位与人员、会议议程等。环境监理

单位应以会议纪要形式反映会议成果,报送参会单位和相关单位,作为共商解决环境保护问题的依据。

4.7.4报告制度

4.7.4.1环境监理报告是项目建设中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环境监理单位通过工作报告的形

式向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全面、系统反映环境保护工作,总结和反映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状态。环境监理

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及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求提交所需报告。

4.7.4.2环境监理定期报告主要包括环境监理月报、年报等,定期报送建设单位并协助建设单位按要

求报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

4.7.4.3对于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环境问题,环境监理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

调研基础上,编制环境监理专题报告。

4.7.4.4在工程完成“三通一平”、下闸蓄水等重要性节点工作后,环境监理单位应及时对环境监理

工作进行总结,反映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形成各阶段性环境监理报告。

4.7.4.5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环境监理单位应就项目建设期的环境保护设计、实施情况和相应

的环境监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4.7.4.6环境监理报告是建设项目申请“三通一平”、蓄水验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材料之一。

4.7.5函件往来制度

4.7.5.1环境监理工程师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应通过下达《环境监理整改通知单》、《项

目暂停通知单》等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及时纠正或处理;对采取口头通知的,随后必须以书面函件形式

予以确认。相关单位对环境问题处理结果的答复以及其他方面的问题,须及时致函环境监理工程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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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2环境监理单位应对相关单位整改、闭合情况及需要建设单位协助事项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环

境监理工作联系单》,提出存在问题和相应处理意见,督促建设单位尽快组织落实。建设单位应就整改

措施和计划及时回复和反馈环境监理单位。

4.7.6奖惩制度

环境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结合施工合同条款和建设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及要求,建立环境保护奖

惩制度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提升环境监理工作成效。奖励可包括通报表扬、经济奖励等形式,处罚包

括通报批评、撤换责任人员、暂缓或扣减工程进度款支付、罚款等。

4.7.7应急报告与处理制度

4.7.7.1环境监理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制定了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是否落实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在现场发生环境紧急事件时,环境监理单位应督促建

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可直接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告,并提出监理意

见。

4.7.7.2当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或出现环境隐患,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总环境

监理工程师应签发项目暂停通知。

4.7.7.3项目暂停期间,环境监理人员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环境影响情况,当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

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应会同建设单位进行复工检查并签署项目复工申请表。

5环境监理主要工作内容

5.1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的编制

5.1.1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设计文件、

环境监理服务合同等要求,在现场查勘后进行编制,对环境监理工作的依据、范围、任务、内容、方法、

程序及环境监理机构组建等作出规定,并具有指导性和针对性。

5.1.2环境监理实施方案中的监理项目可按环境要素分类,主要包括:水文情势、水温、水质、地下

水、水生生态、陆生生态、水土保持、环境空气和声环境、固体废物、环境监测与调查及其他要素等。

5.1.3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应在环境监理机构组建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由环境监理单位技术

负责人审批,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同意后作为环境监理工作的依据。

5.1.4在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者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环境监理

实施方案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修编,经环境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建设单位。

5.2进度监督

5.2.1环境监理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原则进行进度监督。

5.2.2环境保护设计文件中环境保护措施实施进度计划是环境监理单位进行进度监督的主要依据。

5.2.3环境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制订工程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总体进度计划,并参与开展相应的招

标工作。

5.2.4环境监理单位应审批承包商编制的环境保护措施实施进度计划,并将相应内容纳入水利水电工

程总体施工进度计划。

5.2.5环境监理的进度监督主要环节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交底、招投标、措施落实关键节点、验

收等环节。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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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当承包商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实际进度与计划发生偏差时,环境监理单位应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

报告建设单位。

5.2.7当承包商对环境保护措施实施进度计划进行调整时,环境监理单位应出具意见,并向建设单位

报告。

5.2.8水利水电工程包括项目筹建阶段、施工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各阶段进度监督的重点如下:

a)项目筹建阶段监督重点包括设计文件核查、环境管理体系建设、环保工程招投标等;

b)施工阶段监督重点工作包括环保措施“三同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防范、施工期环境监测、

环保宣传培训、环保科研等;

c)竣工验收阶段监督重点包括施工迹地清理及恢复、资料整编、竣工环保验收调查、重点环保专

项运行效果监测等。

5.3质量监督

5.3.1环境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执行的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

设计文件和环境监测报告,对环境保护措施的符合性及其效果进行质量监督。

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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