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1238-2010 安徽省汽车客运站经营与服务规范

DB34/T 1238-2010 The Operating and Service Standards of Anhui Province's Bus Passenger Terminal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1238-2010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0-09-06
实施日期
2010-09-06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客运站经营与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旅客服务、运营服务、安全保障、 经营行为、收费管理、站务环境、信息服务、标识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汽车客运站。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起草人:
魏士彬、司武国、席金波、朱路明、王洪安、陈孟勇、喻兴建、俞飞
出版信息: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60

A00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1238—2010

安徽省汽车客运站经营与服务规范

TheBusTerminalOperationandServiceSpecificationsofAnHuiProvince

文稿版次选择

2010-09-06发布2010-10-06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1238—201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士彬、司武国、席金波、朱路明、王洪安、陈孟勇、喻兴建、俞飞。

I

DB34/T1238—2010

安徽省汽车客运站经营与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客运站经营与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旅客服务、运营服务、安全保障、

经营行为、收费管理、站务环境、信息服务、标识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汽车客运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9672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T10001.1-2000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T/T200-2004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JT/T471-2002交通客运图形符号、标志及技术要求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手册》

《汽车运价规则》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安徽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汽车客运站

汽车客运站是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是道路旅客运输网络的节点,是道路运输经营者与旅客进行运

输交易活动的场所,是为旅客和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活动的场所,是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的载

体。

4基本要求

4.1汽车客运站应符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具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服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

4.2汽车客运站应具备运输服务、运输组织、中转换乘、多式联运、信息和辅助服务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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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汽车客运站场地应能实现客流、车流、行包流互不交叉,车辆进出口分开设置,二级以上汽车客

运站应实行封闭式管理。

4.4汽车客运站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设施、设备,并符合以下要求:

——汽车客运站设施设备配置应符合JT/T200-2004的规定,其中无障碍设施应符合JGJ50-2001

的规定。

——汽车客运站服务设施应布局合理、通畅有序。

——汽车客运站设施设备应完好有效,保持相应的级别标准。

4.5汽车客运站各项管理制度应健全规范。

4.6汽车客运站的服务流程见附录A。

4.7汽车客运站应以满足旅客和进站经营者需求为原则,以汽车客运站服务流程为依据,结合实际情

况设置服务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实施岗位服务标准。应当设置值班站长、报班、车辆安全检查、

三品检查、调度、安全保卫、车场管理、投诉咨询、售票、行包托取中转、小件寄存、广播、检票、保

洁岗位。

4.8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加强员工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4.9鼓励汽车客运站通过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旅客服务

5.1咨询

5.1.1汽车客运站应设有咨询台,为旅客提供车站运营信息、乘车须知、站内服务导向、站外换乘、

汽车客运法规等咨询服务,并及时做好与各岗位的信息沟通,为旅客解决疑难问题,提供简易救急药品、

宣传资料等。

5.1.2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在显著位置公布咨询电话,设置旅客意见簿,并设专人受理旅客投诉和咨

询。

5.2售票

5.2.1售票处应设有计算机售票系统和订票服务系统。

5.2.2售票处应在适当位置公示旅客须知、发车时刻表、里程价格表、营运线路图、儿童身高标识等,

提示购票人员主动申报是否带有符合规定的免票儿童。

5.2.3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证件的旅客实行

原票价50%的优惠。

5.2.4售票时应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售票的公平性,充分尊重旅客选择班车、班次的权利,严禁出售

超员票。

5.2.5客流高峰时,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采取多设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开展团体票预订业务、

上门售票、计算机联网售票、网上订票等措施,为旅客购票提供便利。

5.2.6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根据自身运力情况,合理安排预售票。

5.3改乘

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日期、车次乘车时,可在该班车开车2小时前办理签证改乘。

5.4退票

5.4.1旅客因故退票,应在当次班车规定时间开车前办理退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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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车上发售的客票和签证改乘的客票不办理退票。

5.4.3非旅客自身责任造成的退票,不收退票费。

5.5行包托运

5.5.1托运行包必须包装完整、捆扎牢固、便于装卸和运输。

5.5.2站务人员应熟练掌握行包运费的计算方法,对行包认真过磅或丈量,做到合理计量,严格按标

准收费。

5.5.3对旅客同行免费行包需放置车辆下置行李仓的,应采取张贴标签等措施,防止错装、错发。

5.5.4旅客同行行包超过免费携带行包额的部分,称为超重行包,应该支付超重行包费。

5.5.5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完善交接手续,对已办理托运、到站以及中转的货物应交接清楚,避免错

装、漏装、错发、漏发。

5.5.6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做好当日车站班次变更及售票工作,合理调配托运行包。

5.5.7对无主的行李、包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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