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T 2051-2020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DB14/T 2051-2020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Continuous Monitoring System for Emissions from Fixed Pollution Source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0年05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山西省环境监控中心
- 起草人:
- 刘云、董轶茹、谢明、张利琴、王鹏、赵洁、王洪畅、朱伟、刘承伟、王向东、王启辉、裴建军
- 出版信息:
- 页数:3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40
Z10
DB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T2051—2020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运行维护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2020-05-18发布2020-08-18实施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4/T2051—2020
目 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运行维护质量管理要求.................................................................................................................................3
5运行维护质量控制要求.................................................................................................................................5
6运行维护质量抽查要求...............................................................................................................................12
附录A(资料性附录)CEMS日常巡检、校准和维护记录表....................................................................14
附录B(规范性附录)CEMS组分损失率(量)技术指标要求................................................................27
附录C(资料性附录)CEMS参数备案表....................................................................................................28
附录D(资料性附录)CEMS运行维护质量检查记录表............................................................................29
I
DB14/T2051—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山西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环境监控中心。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云、董轶茹、谢明、张利琴、王鹏、赵洁、王洪畅、朱伟、刘承伟、王向东、
王启辉、裴建军。
II
DB14/T2051—2020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质量控制的术语和定义、运行维护质量管
理要求、运行维护质量控制要求和运行维护质量抽查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境内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质量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中的气态污染物(SO2、NOX、CO、HCl、NMHC)
排放、颗粒物排放和有关烟气参数(含氧量等)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质量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2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477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836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973固定污染源废气一氧化碳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1013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所需要的全部设备,即
ContinuousEmissionMonitoringSystem,简称CEMS。CEMS由颗粒物监测单元和(或)气态污染物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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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其中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包含SO2、NOX、CO、
HCl和NMHC中的一个或多个监测单元。
3.2
连续监测系统
连续监测固定污染源烟气参数所需要的全部设备,即ContinuousMonitoringSystem,简称CMS。
3.3
非甲烷总烃
在HJ38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
和,即NonmethaneHydrocarbons,简称NMHC,除另有说明,结果以碳计。
3.4
数据控制系统
用于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监测数据的全部设备。
3.5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在不超出本标准技术指标要求期间的运行,但不包括检测器污染、仪器故障、
系统校准或系统未经定期校准校验等期间的运行。
3.6
有效数据
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测数据。
3.7
参比方法
用于和CEMS测量结果相比较的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方法。
3.8
校准
用标准装置或标准物质对CEMS进行校零、校标、示值误差和响应时间等的检测过程。
3.9
校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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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参比方法对CEMS(含取样系统、分析系统)检测结果进行相对准确度、相关系数、置信区间、
允许区间、相对误差、绝对误差等的比对检测过程。
3.10
比对监测
用参比方法对正常运行的CEMS的准确度进行抽检。
3.11
满量程
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设置CEMS的最大测量值,一般设置为污染物排放限值的2~3倍。
3.12
零点漂移
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CEMS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通入零点气体,仪器的读数与
零点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
3.13
量程漂移
在仪器未进行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CEMS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通入量程校准气体,仪器的读
数与量程校准气体初始测量值之间的偏差相对于满量程的百分比。
3.14
相对准确度
采用参比方法与CEMS同步测定烟气中气态污染物浓度,取同时间区间且相同状态的测量结果组成若
干数据对,数据对之差的平均值的绝对值与置信系数之和与参比方法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之比。
3.15
运行维护单位
有能力从事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活动的,并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4运行维护质量管理要求
4.1总体要求
4.1.1运行维护单位应配备足够的人力资源,包括运行维护人员、督查人员、质量保证人员等相关人
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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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运行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参加省级及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方可上岗
作业。
4.1.3督查人员应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负责检查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行状态。
4.1.4质量保证人员应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负责监督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
4.1.5运行维护人员的人均维护监测点位(采样点位)应不多于8个,且不多于16套固定污染源烟气
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4.1.6运行维护人员应根据CEMS数据判断运行维护点位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情
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运行维护单位每7天对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至少进行一次现场维
护、检查。
4.1.7运行维护记录应保存3年以上。
4.2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4.2.1建立完整的运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4.2.2制定日常校验、系统校准、实验室管理、运行维护档案制度。
4.2.3制定故障应急处理制度,应包含事故报告、现场端应急处理办法等。
4.2.4建立报备制度,包括突发性工作报备、常态化工作汇报等。
4.2.5建立内部督查监管机制,保障运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
4.3运行维护配套实验室
4.3.1实验室应配备专职管理员、实验室操作员和现场检测人员并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4.3.2实验室应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运行维护校准和校验的要求。
4.3.3实验室应根据CEMS类型配置相关实验室仪器,应按地市区域配置便携式仪器,每运行维护60
套CEMS至少应配置1套便携式仪器,确保能够正常开展运行维护中的校准和校验工作。
4.3.4实验室应保存完整的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数据打印记录、采样记录、样品交接记录、仪器使用
记录等,保存时间通常不少于6年。
4.4CEMS更换
4.4.1因CEMS故障原因造成数据传输有效率连续两个月低于国家考核要求时,应予以更换。
4.4.2CEMS故障经维护、维修后仍不能满足本标准表1、表2和表4技术指标要求时,应予以更换。
4.5备品备件管理
4.5.1应具有完善的备品备件库,专人管理。
4.5.2易损易耗品,库存量不得低于月使用量的120%。
4.5.3备机数量不应低于运行维护设备数量的5%,使用情况应定期清点,并根据实际需要补充。运
行维护设备数量低于20台套时,备机数量不得低于1套。
4.5.4备品备件的使用和增加应填写备品备件出入库记录,便于查阅。
4.6标准物质管理
4.6.1应使用有证国家一、二级标准气体,其扩展不确定度不超过2%,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6.2高压钢瓶标准气体的残压低于0.5MPa时,应立即更换。
4.6.3对标准物质供应商进行定期评审,确保其提供的产品持续符合运行服务要求。
4.6.4更换标准物质后需填写附录A中表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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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运行维护质量控制要求
5.1运行维护技术要求
5.1.1一般要求
5.1.1.1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中的计量器具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量值溯源,设备产权方为量值溯源
责任主体。
5.1.1.2CEMS日常运行质量保证是保障CEMS正常稳定运行、持续提供有质量保证监测数据的必要
手段。当CEMS不能满足技术指标时,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应缩短下一次校准、维护和校验的间
隔时间。
5.1.2样品采集
5.1.2.1采样平台及点位设置应符合HJ75相关规定,采样探头、采样管路、反吹管路应无腐蚀、无
堵塞、无漏气且固定牢固,数据传输线无脱落,样品采集装置及伴热管线应具备加热、保温和反吹净化
功能,其加热应均匀、稳定,加热温度一般≥120℃,且高于烟气露点温度20℃以上,加热温度值应能
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异常情况及时处理、记录并上报。
5.1.2.2HCl监测单元样品采集装置及伴热管线加热温度应在180℃以上。
5.1.2.3探头及滤芯应无污染、腐蚀和堵塞;音速小孔应无堵塞,堵塞时应清洁或更换。
5.1.2.4采样监测孔和比对监测孔法兰应密封、无腐蚀;连接固定法兰的螺栓应易于拆卸。
5.1.2.5采样流量应准确、稳定。
5.1.3预处理设备
5.1.3.1冷凝除湿设备的温度应保持在4℃左右,温度波动在±2℃以内。
5.1.3.2冷凝除湿设备产生的冷凝液应采用自动方式通过冷凝液收集和排放装置及时、顺畅排出,无
堵塞、无渗漏。
5.1.3.3预处理设备管线内壁吸附杂质、堵塞时应及时清理或更换。
5.1.3.4过滤设备、冷凝除湿设备电磁阀损坏时应及时更换;过滤设备滤膜、滤芯变色应及时更换。
5.1.3.5预处理设备及部件应方便清理和更换,材质应使用不吸附、不与待测污染物发生反应的材料。
为防止颗粒物污染分析仪,在分析仪之前应设置能过滤(0.5~2)μm粒径的颗粒物的过滤装置。
5.1.3.6零空气预处理装置应具备除尘、除水、除油、除烃等功能。
5.1.3.7对于完全抽取法SO2监测单元和HCl监测单元,其预处理应至少采用酸处理、全程高温和渗
透除湿中的一种方式;每月至少验证一次组分损失率(量),验证方法和技术指标见附录B。当组分损
失率(量)不满足要求时,应及时处理。
5.1.4数据控制系统
5.1.4.1分析仪器监测数据、数据控制系统、数据平台实时数据应一致,实时数据采集误差应小于等
于满量程的1‰,计算方法参照标准HJ477中相关规定。
5.1.4.2数据控制系统应无异常和故障警告,传输网络连接畅通,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记录。网络
故障期间未传输的监测数据应在故障排除后进行补传。
5.1.4.3每次巡检应检查历史数据的存储及传输是否存在异常,异常情况及原因应进行记录。
5.1.4.4数据控制系统中读取和保存的CEMS参数应与参数备案表一致。
5.1.4.5历史数据应进行备份。存储介质维修更换后应能调取备份文件查看历史数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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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6系统断电后,应能保证断电之前数据不丢失;自动恢复供电后系统可自动启动并正常工作。
5.1.5颗粒物监测单元
5.1.5.1分析颗粒物监测单元数据与排污单位生产工况逻辑关系,异常时查明原因并记录。
5.1.5.2生产设施启动前应进行清理。
5.1.5.3空压机、气路、空气过滤器等应保持正常工作。
5.1.5.4应清理颗粒物监测单元光学镜面,并检查光路。
5.1.5.5抽取式颗粒物监测单元射流风机、稀释气风机应运行正常,并定期清理或更换风机滤芯。
5.1.5.6抽取式颗粒物监测单元探杆、探头、检测池加热温度应在正常范围内。
5.1.5.7抽取式颗粒物监测单元等速跟踪吸引误差应不超过±8%。
5.1.5.8应定期进行校准、校验。
5.1.6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
5.1.6.1分析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数据与排污单位生产工况逻辑关系,异常时查明原因并记录。
5.1.6.2稀释零气系统应正常运行,压力、纯净度、温度等应符合运行要求。
5.1.6.3分析仪状态应正常,无异常告警。
5.1.6.4气相色谱法分析仪的色谱图文件自动记录、历史谱图查询等功能应正常;气相色谱法分析仪
的实时或周期性的检测当前火焰状态功能应正常,一旦侦测到火焰熄灭,应能够自动切断燃烧气源。
5.1.6.5对于使用催化氧化装置的NMHC监测单元,应每年用丙烷标气检验一次转化效率,保证丙烷
转化效率≥95%,否则需要更换催化氧化装置。转化效率测试方法参照HJ1013中转化效率相关内容。
5.1.6.6应定期进行校准、校验。
5.1.7烟气参数监测单元
5.1.7.1分析烟气参数测定值与排污单位生产工况逻辑关系,异常时查明原因并记录。
5.1.7.2应及时对烟气参数监测单元进行维护,并对易损件进行更换,保证数据正常。
5.1.7.3点测量流量计应查看反吹管路、控制阀等,无堵塞、无漏气;检查探头探针,有积灰时及时
清理。
5.1.7.4线测量流量计应查看气路、过滤器等,法兰孔应无腐蚀、无松动、无漏气,探头位置应无偏
移。
5.1.7.5应定期进行校准、校验。
5.1.8辅助设备
5.1.8.1尾气排放管路应无堵塞、无漏气,尾气应排到站房外。当室外环境温度低于0℃时,尾气排
放管路应启动加热或伴热装置。
5.1.8.2反吹气应无水、无油、无杂质,有条件情况下可对反吹气增加伴热,压力应在(0.5~0.9)
MPa。
5.1.8.3NMHC监测单元氢气源连接管路应使用不锈钢材质,一旦检测到氢气有泄露时,应自动切断
气源。
5.1.8.4NMHC监测单元氢气纯度至少达到99.99%,其他工作气源纯度应满足分析仪的使用要求。
5.1.9站房环境
5.1.9.1站房应为CEMS独立使用。
5.1.9.2站房应保证门禁、监控系统符合标准要求并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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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3站房内部应制度上墙,制度应包含应急处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站房管理制度、日常操作
规程等。
5.1.9.4应公开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备案表、现场运行维护人员考核合格证和联系方式;站房内应资料
齐备,包括验收报告、设备说明书等。参数备案表内容及格式见附录C中表C.1。
5.1.9.5站房应保持温湿度、消防、卫生等工作条件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5.1.9.6站房内环境卫生应干净、整洁,物品应摆放整齐,每周开展温湿度、防雷系统、灭火设施、
照明设施、空调、站房标识等检查维护工作。
5.1.10视频监控单元
5.1.10.1现场视频采集单元采用枪机的,缩放功能应正常使用。
5.1.10.2现场视频采集单元采用球机的,球机应在正常角度,同时旋转和缩放功能应正常使用。
5.1.10.3摄像头镜片应清洁无污染;补光灯应能正常开启。
5.1.10.4远程登陆摄像头进行查看,画面应清晰,网络应畅通,应无异常告警,如异常应及时处理并
记录在巡检单中。
5.1.11运行维护记录表单填写
5.1.11.1每次巡检应填写完整的巡检记录表,并在巡检记录表上记录巡检结束时仪表的测量值及数据
控制系统显示值。
5.1.11.2执行校准、校验时,应填写校准、校验记录表。
5.1.11.3更换标准物质(易耗品)时应填写标准物质(易耗品)更换记录表。
5.1.11.4进行设备维修或故障处理时,应填写维修记录表,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
告。
5.1.11.5企业停运时,应在巡检单中体现相关记录;企业停运期间,按照合同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
求进行巡检、校准、校验等运行维护工作,并填写相关记录。
5.1.11.6记录填写应字迹清晰,现场至少保存3年运行记录,表单内相关指标计算应正确无误,涉及
误差类指标计算,应区分正负号。
5.2运行维护校准、校验及故障处理要求
5.2.1定期校准
5.2.1.1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监测单元、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每24h至少自动校准一次仪器的
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5.2.1.2无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监测单元每15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
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5.2.1.3无自动校准功能的直接测量法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每15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
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5.2.1.4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抽取式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每7d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同时测
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
5.2.1.5抽取式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
5.2.1.6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每24h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无自动校准功能的流速CMS
每30d至少进行一次零点校准,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
5.2.1.7校准技术指标应满足表1要求。定期校准按附录A中表A.2表格形式填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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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CEMS定期校准技术指标要求及数据失控时段的判别
最大
校准
系统类型校准技术指标技术指标要求失控指标
功能
周期
零点漂移不超过±2.0%超过±8.0%
自动24h
量程漂移不超过±2.0%超过±8.0%
颗粒物监测单元
零点漂移不超过±2.0%超过±8.0%
手动15d
量程漂移不超过±2.0%超过±8.0%
抽取测量或零点漂移不超过±2.5%超过±5.0%
自动24h
直接测量量程漂移不超过±2.5%超过±10.0%
SO2、
零点漂移不超过±2.5%超过±5.0%
NOX、抽取测量手动7d
量程漂移不超过±2.5%超过±10.0%
气态污染CO、HCl
零点漂移不超过±2.5%超过±5.0%
物监测单直接测量手动15d
量程漂移不超过±2.5%超过±10.0%
元
零点漂移不超过±3.0%超过±6.0%
自动24h
量程漂移不超过±3.0%超过±12.0%
NMHC
零点漂移不超过±3.0%超过±6.0%
手动7d
量程漂移不超过±3.0%超过±12.0%
零点漂移不超过±2.5%超过±5.0%
自动24h
量程漂移不超过±2.5%超过±10.0%
O2
零点漂移不超过±2.5%超过±5.0%
手动7d
量程漂移不超过±2.5%超过±10.0%
零点漂移不超
零点漂移超过
烟气参数零点漂移或过±3.0%或绝对
自动24h±8.0%且绝对误
监测单元绝对误差误差不超过
差超过±1.8m/s
±0.9m/s
流速
零点漂移不超
零点漂移超过
零点漂移或过±3.0%或绝对
手动30d±8.0%且绝对误
绝对误差误差不超过
差超过±1.8m/s
±0.9m/s
5.2.2定期校验
5.2.2.1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6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没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测试单元每3个
月至少做一次校验。校验用参比方法和CEMS同时段数据进行比对,按标准HJ75中CEMS技术指标验
收相关内容进行。
5.2.2.2校验结果应符合表2要求,不符合时,则应扩展为对颗粒物监测单元的相关系数的校正或/
和评估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的准确度或/和流速CMS的速度场系数(或相关性)的校正,直到CEMS达到
表2要求,方法见标准HJ75中调试检测相关规定。
5.2.2.3定期校验记录按附录A中的表A.3表格形式记录,校验常用参比方法见表3。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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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CEMS定期校验技术指标要求及数据失控时段的判别
最少样
检测项目技术要求品数
(对)
排放浓度平均值:
≥250µmol/mol(715mg/m3)时,相对准确度≤15%;
≥50µmol/mol(143mg/m3)~<250µmol/mol(715mg/m3)
时,绝对误差不超过±20µmol/mol(57mg/m3);
准确
33
SO2≥20µmol/mol(57mg/m)~<50µmol/mol(143mg/m)9
度
时,相对误差不超过±30%;
<20µmol/mol(57mg/m3)时,绝对误差不超过±6µmol/mol
(17mg/m3)。
排放浓度平均值:
≥250µmol/mol(513mg/m3)时,相对准确度≤15%;
≥50µmol/mol(103mg/m3)~<250µmol/mol(513mg/m3)
准确时,绝对误差不超过±20µmol/mol(41mg/m3);
NOX9
度≥20µmol/mol(41mg/m3)~<50µmol/mol(103mg/m3)
时,相对误差不超过±30%;
<20µmol/mol(41mg/m3)时,绝对误差不超过±6µmol/mol
(12mg/m3)。
排放浓度平均值:
气态污染物监≥250μmol/mol(408mg/m3)时,相对准确度≤30%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 JB/T 8105.1-1999 橡胶密封真空规管接头 1999-07-12
- JB/T 9089-1999 试压泵 1999-07-12
- JB/T 8105.2-1999 金属密封真空规管接头 1999-07-12
- JB/T 9090-1999 容积泵零部件液压与渗漏试验 1999-07-12
- JB/T 9081-1999 空气分离设备用低温截止阀和节流阀技术条件 1999-07-12
- JB/T 9075-1999 无润滑往复活塞式高压氧气压缩机技术条件 1999-07-12
- JB/T 8107-1999 容积真空泵振动测量方法 1999-07-12
- JB/T 9076-1999 往复式低温液体泵技术条件 1999-07-12
- JB/T 8099-1999 油田用转子式稠油泵 1999-07-12
- JB/T 9088-1999 往复式杂质泵 1999-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