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1665-2018 鸡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DB63/T 1665-2018 DB63/T 1665-2018 Chicken Production Area Quarantin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8年06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1.220
B41
备案号:60223-2018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63/T1665—2018
鸡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2018-06-25发布2018-09-25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63/T1665—2018
前言
本规范按照GB/T1.1-2009的规则编写。
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
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尹梅、杨永斌、王睿娟、李海梅、徐玉峰、巨骞、马元龙。
I
DB63/T1665—2018
鸡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鸡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内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鸡的产地检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3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
病、禽痘、禽霍乱、李氏杆菌病、鸡白痢、鹦鹉热、鸡球虫病、鸡蛔虫病、弓形虫病。
4检疫合格标准
检疫合格标准内容包括:
a)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地区,包括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b)实施计划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c)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d)临床抽检健康;
e)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5检疫程序
5.1检疫申报
鸡在出售或者运输前,由货主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供屠宰或继续饲养
的鸡提前3天申报检疫,填写《动物检疫申报单》。
5.2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
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3查验资料
1
DB63/T1665—2018
5.3.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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