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991-2022 职业健康检查技术规范

DB11/T 1991-2022 Occupational Health Examina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北京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2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T 1991-2022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2-06-21
实施日期
2022-10-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2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100

CCSC6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1991—2022

职业健康检查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occupationalhealthexamination

2022-06-21发布2022-10-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1/T1991—2022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1

5检查前准备..........................................................................2

6检查................................................................................3

7检查结果报告........................................................................4

8报告管理要求........................................................................5

附录A(规范性)接触有害化学、物理因素及特殊作业相关人员职业健康检查.................6

附录B(资料性)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签收单/送达函...................................16

附录C(资料性)疑似职业病告知/通知书...............................................17

附录D(资料性)职业禁忌证告知/通知书...............................................18

附录E(资料性)复查通知书..........................................................19

I

DB11/T1991—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

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安全卫生研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如刚,松凯,张非若,陶淮颖,李煜,杨红艳,李宝欣,赵宇,杜金颖,况

海涛,李树强,关里,乔昕,王建国,董华凰,赵娜娜,钱青俊,闫凯,赵芳红,张睿,王京,伍岳,

蔡卫红,房云,胡智平,谭建,邢润泽,梁婧,罗环,高建华、于建平。

II

DB11/T1991—2022

职业健康检查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职业健康检查的基本要求以及检查前、检查中、检查后等工作环节全过程

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18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

GBZ20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

GBZ22职业性黑变病诊断标准

GBZ51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GBZ55职业性痤疮诊断标准

GBZ59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

GBZ62职业性皮肤溃疡诊断标准

GBZ73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79职业性急性中毒性肾病的诊断

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236职业性白斑的诊断

GBZ/T237职业性刺激性化学物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的诊断

GBZ/T247职业性慢性化学物中毒性周围神经病的诊断

GBZ278职业性冻伤的诊断

GBZ289职业性溴丙烷中毒的诊断

GBZ290职业性硬金属肺病的诊断

GBZ291职业性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的诊断

GBZ292职业性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肺沉着病的诊断

DB11/T1355低温作业和冷水作业职业卫生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无术语和定义。

4基本要求

4.1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与受检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受检单位组织受检者根据协议内容

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1

DB11/T1991—2022

4.2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具有符合要求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

和检验室等。

4.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设备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应具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类别、项目和检测能力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b)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具有相应的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

c)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应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

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d)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计量、校准和检定。

4.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具有与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

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至少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和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实

验室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4.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保护生物标本的完整性,标本采集、标识、保存、运送、交接、

检测、留存、处理应符合临床实验室样品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要求,保证样品分析结果的准

确可靠。

4.6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在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包括受检者个人职

业健康检查报告和受检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受检单位应将受检

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检查机构的建议等书面告知受检者。

4.7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告知受检者本人并及时通知受检单位,

同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发现职业禁忌证的,应及时告知受检单位和受检者。

4.8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尊重和保护受检者的知情权及个人隐私,向受检单位、受检者提

供和解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信息,提出改善作业环境条件和加强个体防护建议与切实可行的

改进措施,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5检查前准备

5.1确定检查类别

5.1.1按照受检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接触粉尘类、化学因素类、

物理因素类、生物因素类、放射因素类和其他类(特殊作业等)。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

各类中的检查项目,应符合GBZ188及附录A的要求;放射因素类检查按相应规范、标准执

行。

5.1.2应根据受检单位提供的以下资料,根据受检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确定检查

类别:

a)受检单位的基本情况;

b)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岗位(或工种)、接触时间等;

c)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资料及生产工艺、设备和材料与职业病防护设施

等相关资料。

5.2确定检查内容

5.2.1根据受检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不同检查种类,按照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及目标疾病,确定每位受检者的检查内容,检查内容应完整,无缺项、漏项。GBZ188

已列出的危害因素,按GBZ188开展职业健康检查;GBZ188未包括的危害因素需要开展职

业健康检查的,应考虑该因素的健康损害特点,按照附录A确定检查内容。

5.2.2对接触两种及以上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应按照相应危害因素分别确定检查项目。

2

DB11/T1991—2022

5.2.3接触某种化学物质致两个或两个以上靶器官损伤时,应分别确定相应检测项目进行

检查。

5.2.4检查内容包括常规医学检查项目和特殊医学检查项目。常规医学检查内容包括受检

者个人基本信息资料、一般医学生理指标的检测、症状询问、体格检查、实验室常规检查。

5.3签订协议

5.3.1检查协议书内容包括:编号、委托方和承检方信息、双方责任及义务、受检者检查

种类、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检查项目、检查及出具检查结果的时间、是否需要进行检

查结果评价以及报告发送方式、告知和约定内容等。

5.3.2协议书中告知和约定的内容可包括:

a)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意义、项目局限性及风险;

b)职业健康检查前注意事项;

c)检查时间、地点、检查人数;

d)检查机构面积、功能设置、使用设备和医疗物品及参检人员与检查人数和项目相匹

配情况等;

e)检查结果的反馈与职业健康知识的宣教服务等。

5.4检查前登记

5.4.1受检者登记应采用身份证号码、条形码或检查编号等唯一标识管理。

5.4.2登记时现场应完成以下工作:

a)核实受检者信息,受检者信息至少包括:姓名(含照片)、性别、身份证号码、联

系方式、受检单位名称、工作场所(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检查种类、

初检/复检等;

b)告知检查流程及注意事项;

c)发放职业健康检查指引单或导引单。

5.5检查人员及设备配备

5.5.1依据检查时间、地点、受检者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检查内容做好检查方案。

5.5.2应根据受检者人数和检查项目,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和参检人员等。

6检查

6.1核实以下受检者信息:

a)职业史:包括起止时间、工作单位、工作场所(岗位)、工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

素名称和接触时间及职业病防护措施等;

b)个人生活史:包括吸烟和饮酒史、女性受检者月经与生育史等;

c)既往病史:受检者既往的健康状况和患病情况等;

d)家族史:受检者家族成员健康状况,是否患有传染病和遗传性疾病等;

e)职业病史:职业病名称、诊断日期、诊断单位及转归情况等。

6.2一般医学生理指标检测与症状询问以及内科、神经科、外科、眼科、口腔科、耳科、

鼻及喉科、皮肤科等检查应如实准确记录、形成科室结论和建议。症状询问包括:

a)各系统的主要临床症状,应针对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危害的靶器官,有重

点地询问;

3

DB11/T1991—2022

b)症状记录:无症状用“-”表示,症状程度表示方法:偶有“±”,较轻“+”,中

等以上“++”,明显“+++”。

6.3心电图、肺功能、纯音听阈测试、超声检查和胸部X射线摄片检查等,各检查室应独

立或相对独立,医、检分离,按照各专业操作规程规范执行。

6.4检查项目全部完成后,受检者本人签字确认。

7检查结果报告

7.1报告种类

7.1.1检查结果报告分为总结报告、个体结论报告和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

7.1.2报告格式应包括:封面、正文、附表与附件等。

7.2报告要求

7.2.1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应包括:受检单位基本情况、体检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种类、检查项

目、应检人数、受检人数、检查时间和地点,检查工作的实施情况,发现的疑似职业病、职

业禁忌证和其他疾病的人数和汇总名单、处理建议等。相关内容以附表和附件的形式列出:

a)受检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一览表;

b)复查人员以及处置建议一览表;

c)职业禁忌证人员及处理意见一览表;

d)疑似职业病人员及处理意见一览表;

e)其他疾病或异常人员及处理意见一览表;

f)部分项目未检人员及处理意见一览表。

7.2.2个体结论报告

7.2.2.1根据检查结果,受检者个体结论报告的检查结论可分为以下5种:

a)目前未见异常:本次检查结果各项检查指标均在正常范围内;

b)复查:检查时发现与目标疾病相关的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确定者,应明确复查

的内容和时间。必要时,可增加其它检查项目。仍不能确定为目标疾病者,可建议

作为重点监护人群,增加监护频次;

c)疑似职业病: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或可能患有职业病,需要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

一步明确诊断;

d)职业禁忌证:检查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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