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2228-2019 淡水生物 鲴类 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DB33/T 2228-2019 Freshwater fish species, such as gyrids, have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their propagation and release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T 2228-2019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10-28
实施日期
2019-11-28
发布单位/组织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5.150

B51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2228—2019

淡水生物鲴类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stockenhancementoffreshwaterorganisms

Xenocyprininae

2019-10-28发布2019-11-28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T2228—2019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金殿、顾志敏、郭建林、陆冬法、张爱菊、郝雅宾、于喆、周志明。

I

DB33/T2228—2019

淡水生物鲴类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鲴类(Xenocyprininae)增殖放流的放流水域选择、苗种质量要求、苗种投放、标志

放流和效果评价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内陆公共水域鲴类(黄尾鲴Xenocyprisdividi、细鳞斜颌鲴Plagiognathops

microlepis、圆吻鲴Distoechodontumirostris)的增殖放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

3放流水域选择

黄尾鲴和细鳞斜颌鲴放流宜选择河流中下游或水库、湖泊,圆吻鲴放流宜选择河流上游,且富含水

生高等植物、有机碎屑、浮游植物、浮游动物等饵料生物的水域。水质应符合GB11607的规定。

4苗种质量要求

4.1来源

放流种类应是在放流水域有自然分布或曾经有自然分布的种类,其亲本应采自原产地天然水域、水

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省级以上原良种场。

4.2规格

小规格苗种全长不小于3.5cm,大规格苗种全长不小于10.0cm。

4.3可数指标

规格合格率、死亡率、伤残率、畸形率等可数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表1可数指标要求

项目指标

规格合格率≥90%

死亡、伤残、畸形率总和≤5%

4.4病害

苗种供应单位应于苗种放流前对放流苗种进行疫病抽样检测,小瓜虫病不得检出,并出具检测报告。

1

DB33/T2228—2019

4.5渔用药残

苗种供应单位应于苗种放流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放流苗种进行渔用药物残留检测,硝基呋喃

类代谢物、孔雀石绿和氯霉素不得检出,并出具检测报告。

5苗种投放

5.1时间

小规格苗种放流宜选择在6月~7月;大规格苗种宜选择在11月~次年2月,首次降霜以后。具体放

流时宜选择在晴天的清晨或傍晚进行,避开大风、雨雪等恶劣天气。

5.2运输

小规格苗种宜选择双层塑料氧气袋充氧或活水车充氧运输。水温25℃~27℃、运输时间8h以内。规

格为60cm×60cm的氧气袋,每包可装小规格苗种不超过1500尾为宜,活水车充氧运输小规格苗种每立

方米水体不超过20万尾为宜。大规格苗种宜选择活水车充氧运输,每立方米水体不超过2万尾为宜。夏

季高温季节运输应采取降温包装、遮荫等措施。

5.3抽样计数

5.3.1利用氧气包运输的,每放流批次随机抽取3包计数,以3次平均值计算本批次放流总数量。

5.3.2利用活水车运输的,每辆活水车随机选取一个水箱,于放流初、放流中、放流末分3次取样,

计数并称重。

5.3.3在运输前计数的,宜将每放流批次的苗种集中于一个暂养网箱,混匀后,随机取3次,计数并

称重。

5.4放流方法

小规格苗种宜贴近水面缓慢倒入水中,大规格苗种宜采用滑道或贴近水面缓慢倒入水中,不得从高

处倾倒或抛洒。

5.5放流记录

放流后填写《放流监督表》,见附录A。

6标志放流

6.1标志物选择

宜选用可视荧光标记;选择其他标志物时,标志物应对生物体无害,且标志后易于观察或检测。

6.2标志部位

可视荧光标记宜标志在头骨上方表皮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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