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14/T 10-2019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土地经营权预流转服务规范

DB5114/T 10-2019 Rural property transfer and trading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pre-leasing of land management rights

四川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5114/T 10-2019
标准类型
四川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09-16
实施日期
2019-10-16
发布单位/组织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适用范围
眉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规模土地经营权预流转服务。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眉山市彭山正兴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彭山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万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起草人:
任剑锋、孙根、李艳、刘建云、谭薇、余红伟
出版信息: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99

A16

DB5114

四川省(眉山市)地方标准

DB5114/T10—2019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土地经营权预流转服务规范

2019-09-16发布2019-10-16实施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5114/T10—2019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术语和定义........................................................................1

3基本原则..........................................................................1

4基本要求..........................................................................1

5服务流程及环节要求................................................................2

6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4

附录A(资料性附录)土地经营权预流转过程所涉表格参考样式............................5

I

DB5114/T10—20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眉山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眉山市彭山正兴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彭山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彭

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万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剑锋、孙根、李艳、刘建云、谭薇、余红伟。

II

DB5114/T10—2019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土地经营权预流转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经营权预流转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服务流程及环节要求、

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规模土地经营权预流转服务。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土地经营权

以家庭承包方式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取得土地经营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置的农村产权。

2.2

土地经营权预流转

为了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在土地经营权正式进入流转交易前,全面收集流转交易的意愿

及信息,并对其进行调查、核实、审核以及必要的统筹协调等一系列活动。

3基本原则

3.1自主自愿

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确保农户在预流转过程中享有知情、决策和受益的权利。

3.2分级实施

按照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分级开展预流转活动。

3.3稳妥有序

在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农户利益不受损等前提下,在预流转过程中妥善处理好农户、服务机构、

有关部门和党委政府之间的关系。

4基本要求

4.1服务机构

1

DB5114/T10—2019

4.1.1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服务机构或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

——县(区)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和推动本区域的预流转活动的开展;

——乡镇(街道)服务机构负责核查本区域预流转活动的有关信息,必要的统筹协调以及信息报送,

纠纷调处和委托协议签订等;

——村(社区)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预流转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包括但不限于:宣传动员、流转意

愿及信息收集、调查核实、信息上报、纠纷调处等。

4.1.2各级服务机构应完善预流转服务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机构职责、人员信息、岗位职责、服务

内容及要求、服务承诺等,有条件的可将制度上墙。

4.1.3各级服务机构应做好农户相关信息资料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工作。

4.1.4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全市预流转工作的指导,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区域预流转工作

的指导、推进和监督。

4.2服务场所

4.2.1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机构应设置便于收集和交流预流转信息的固定服务

场所。

4.2.2县(区)服务场所应配备可连接网络的计算机、打印机和传真机,有条件的区域,可配备扫描

仪、照相机、摄像机、电子显示屏等。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场所设备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

备。

4.3工作人员

4.3.1县(区)服务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机构宜备

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4.3.2工作人员应熟悉土地经营权流转和交易的法律政策等,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熟悉和熟练掌握

预流转服务流程和环节要求,具有组织协调、纠纷调处、信息采编等能力。

5服务流程及环节要求

5.1服务流程

按图1进行。

图1土地经营权预流转服务流程示意图

5.2宣传动员

5.2.1针对预流转活动的内容、服务流程和具体环节等,村(社区)服务机构应有组织地开展宣传、

动员和解释工作,并充分考虑农户可接受的实际,尽可能采取生动活泼的方式进行,让农户清楚了解预

流转。

5.2.2宣传动员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召开会议、发放资料、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公开栏等。

必要时,为使预流转效果更显著,宣传动员还应反复多次开展。

2

DB5114/T10—2019

5.3收集流转意愿及信息

5.3.1村(社区)服务机构应有组织开展本区域流转意愿及信息的收集工作,收集方式应采取入户摸

底的方式进行。

收集的流转意愿及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农户基本信息:

委托人情况:姓名、联系方式等;

流转意愿情况:是否愿意流转,期望的流转方式、流转价格、流转期限等。

——土地信息:

地块类别;

地块面积等。

5.3.2流转意愿及信息收集后应填写《土地经营权流转意愿及信息调查表》,样式参见附录A中表A.1。

5.4调查核实

村(社区)服务机构应仔细分析收集到的流转意愿及信息,调查其内容的真实性,核实其权属是否

清晰、来源是否可靠、纠纷是否存在等。调查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农户反馈、村组反馈等。

5.5申请

5.5.1村(社区)服务机构应填写《土地经营权预流转申请表》,样式参见附录A中A.2。

5.5.2村(社区)服务机构应定期将收集到的申请信息加以汇总、整理和分析,为乡镇(街道)服务

机构统筹工作提供依据。

5.6审核

村(社区)服务机构应积极推动《土地经营权预流转申请表》逐级审核:

——发包方对是否同意《土地经营权预流转申请表》中土地经营权流转并接受委托进行审核;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对《土地经营权预流转申请表》中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初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土地经营权预流转申请表》中预流转土地用途是否符合相关

规划进行审核。

5.7委托

5.7.1农户向村(社区)委托

预流转申请经逐级审核合格后,村(社区)在确保最低收益(按实物计价)的基础上与农户签订《土

地经营权流转委托书》,样式参见附录A中A.3。

5.7.2村(社区)向乡镇(街道)服务机构转委托

村(社区)应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委托书》上报至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并与乡镇(街道)服务

机构签订《土地经营权委托流转协议》,样式参见附录A中A.4。

5.8统筹地块

5.8.1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应在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根据逐级上报的流转意愿及信息统筹

地块,采用的统筹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整合、分割、优化等。统筹过程中,对可统筹纳入但不愿流转

的农户,由乡镇(街道)、村(社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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