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 1097-201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技术规范

DB42/ 1097-2015 Dangerous chemical production enterprise occupational health management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湖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3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42/ 1097-2015
标准类型
湖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5-09-24
实施日期
2015-12-01
发布单位/组织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3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100

C52

备案号: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DB421097—201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职业卫生管理

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ofoccupationalhealthmanagementforthedangerous

chemicalsproductionenterprises

(报批稿)

2015-09-24发布2015-12-01实施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421097—2015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总则..............................................................................3

5职业卫生管理......................................................................3

6选址与总体布局....................................................................5

7工程防护措施......................................................................6

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9

9个体防护措施.....................................................................10

10应急救援........................................................................10

11职业健康监护....................................................................12

12承包商职业卫生管理..............................................................12

附录A(资料性附录)合成氨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及卫生工程防护措施.....................13

附录B(资料性附录)氯碱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及卫生工程防护措施.......................16

附录C(资料性附录)炼油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及卫生工程防护措施.......................20

附录D(资料性附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常见岗位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配备.............26

附录E(资料性附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常见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救援措施.................27

附录F(资料性附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监护检查项目及周期.29

附录G(资料性附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常见职业病及职业禁忌证.......................3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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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第5.4、5.6、5.7、5.8、5.11、6.1.1、6.1.3、6.2.1、7.1.4、7.1.6、7.1.13、7.1.16、

8.2、10.1.2、10.2.1、10.3.1、12.1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其他条款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武汉市石化医院、十堰市职业病防治院、中钢集团武汉安

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武汉兴业安全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易桂林、刘安生、陈振龙、王瑛、任勇、梁娇君、李翠玲、胡勋、李济超、吴

琨、吴家兵、周焕明、何朋、钱建平、李俊杰。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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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选址与总体布局、工程防护措施、工作场所职

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个体防护措施、应急救援、职业健康监护及承包商职业卫生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8195石油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

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11666.1肥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氮肥制造业

GB18071.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烧碱制造业

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T20097防护服一般要求

GB/T23466护听器的选择指南

GB/T500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B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有学化害因素

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

GBZ/T160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测定

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T18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GBZ/T19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

GBZ/T194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

GBZ/T195有机溶剂作业场所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规范

GBZ/T20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

GBZ/T204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信息指南

GBZ/T223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GBZ/T225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GBZ23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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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T20570.14人身防护应急系统的设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12]令第47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令第51号)

3术语和定义

GB18218、GBZ188、GBZ/T197、GBZ/T231中界定的某些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为了便于使

用,以下重复列出了这些标准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化学品dangerouschemicals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GB18218,术语和定义,3.1]

3.2

职业危害occupationalhazards

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GBZ/T231,术语、定义和缩略语,3.1.8]

3.3

职业病危害因素occupationalhazardfactors

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可分为三类: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包括化学、物理、生物因素;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GBZ/T197,术语和定义,3.3]

3.4

职业危害控制controlofoccupationalhazard

为防止、降低或消除职业危害而采取的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和组织管理等措施。

[GBZ/T231,术语、定义和缩略语,3.1.9]

3.5

应急救援设施first-aidfacility

指在工作场所设置的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洗眼器、喷淋装置等冲洗设备和强制通风设备,以

及应急救援使用的通讯、运输设备等。

[GBZ/T197,术语和定义,3.11]

3.6

职业健康监护occupationalhealthsurveillance

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

集,连续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将

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适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

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后健康检查、应急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GBZ188,术语和定义,3.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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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职业禁忌证occupationalcontraindication

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性有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和罹患

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

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GBZ188,术语和定义,3.4]

4总则

4.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职业病

危害因素的不良影响,持续改善作业环境条件,保障作业人员身体健康。

4.2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设计应优先采用有利于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和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新工

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职业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材料、设备,从根本上消除、减

少职业病危害。

4.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作业人员健康的工艺和设备,尽量采用机械化、自动

化和密闭化的作业方式。

4.4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

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4.5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粉尘、毒物、噪声以及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应采

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GBZ2.1、GBZ2.2的要求。

4.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生产性质和规模、职业病危害程度(强度)及劳动者人数等,

设置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

4.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应定期

评估职业病防治、管理经费投入是否与生产经营规模、职业病危害的控制需求相适应。

5职业卫生管理

5.1应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并参照GBZ/T194、GBZ/T225

的要求设置配套的卫生设施。

5.2应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并明确职责。职业卫生管理

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按GBZ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12]

令第47号)执行。

5.3应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职业危害控制目标、计划和措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

管理制度,完善各项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内容包括:

a)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b)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c)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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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e)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f)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g)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h)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i)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j)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k)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l)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m)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5.4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初设阶段

应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

评价与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2]令第51号)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5.5应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识别、监测与评价。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5.6应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

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5.7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

求的个体防护装备。

5.8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按照GBZ158的规定,在醒目

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在

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5.9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

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

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生产企业

应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5.10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

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对从事高毒物品的作业

人员,还应对所接触高毒物品的理化性质、健康危害、防护措施、警示标识以及在出现紧急情况时进行

急救和治疗等内容进行培训。有关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信息,参见GBZ/T204。

5.11应制定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

练。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演练,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及预案演练

中所暴露的缺陷对预案内容不断进行完善和改进。

5.12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设立档案室或指定

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管理。职业卫生管理档案除一般生产企

业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的内容包括:

a)危险化学品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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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危险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c)主导原材料供应商的承诺文件;

d)主导原材料供应商的资质证明;

e)主导原材料供应商提交的主导原材料清单;

f)主导原材料供应商与用人单位合同书;

g)危险化学品合格证明文件;

h)危险化学品的中文物质安全数据清单(MSDS);

i)危险化学品的有关毒性成分检测报告。

6选址与总体布局

6.1选址

6.1.1企业选址应根据拟建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危害特性,结合我国现行的

卫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当地水文、地质、气象、政府的整体规划综合确定。

6.1.2厂址不宜设在受洪水、内涝威胁或自然疫源地、地方病区等地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企业的厂

址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6.1.3选址应远离城镇、居住区、公共设施、村庄、国家和省级干道、国家和地方铁路干线、河海港

区、仓储区、军事设施、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国家重要设施、重点文物保护区和生态自然保护区。

6.1.4在工业区内布置各种不同性质的工业企业时,应避免互相影响。

6.1.5厂址应位于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和居住区之间应设置足够宽度的卫生防护距离。

合成氨企业、氯碱企业、炼油企业厂址和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见表1,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厂址和居住区之间的防护距离应按照GBZ1、GB11666.1、GB18071.1及GB8195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1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风速(m/s)/卫生防护距离(m)

生产企业规模

<2m/s2-4m/s>4m/s

氮肥厂(合成氨,万吨<30万t/a900600500

率)≥30万t/a1200800600

<30万t/a900700600

氯碱厂

≥30万t/a12001000900

加工原油量≤8000kt/a900800700

石油加工企业

加工原油量>8000kt/a12001000900

注:第3、4、5列中第2行表示风速,第3-8行表示卫生防护距离。

6.2总平面布局

6.2.1厂区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可分为生产装置区、辅助生产区、公用工程设施区、仓储区和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区。平面布局,包括建(构)筑物现状、拟建建筑物位置、道路、卫生防护、绿化

等应符合GB50187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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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生产装置区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宜布置在全年最

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辅助生产和公用工程设施区宜布置在生产装置区与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区之

间。

6.2.3在同一车间内同时存在尘毒、物理因素等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应根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

的种类和危害程度分别布置,产生尘毒危害的设备应布置在车间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有关车

间生产工艺及设备布置应满足GB5083、GB/T12801标准的要求。

6.2.4高温车间宜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带(段),车间的纵轴应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垂直,当受条件限

制时,车间纵轴与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夹角不应小于45°。采用穿堂风为主的自然通风时,热源尽量

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6.2.5高温热源应尽可能地布置在车间外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不能布置在车间外的高温热源

应布置在天窗下方或靠近车间下风侧的外墙侧窗附近。

6.2.6产生有害气体的各种工艺用槽(如氯碱生产电解槽)应离车间外墙>3m布置。

6.2.7采用局部排风罩的生产设备应布置在不产生干扰气流的位置,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如各类风

机和动力泵)应集中布置在车间的一端。

6.2.8主控室位置应与存在尘毒以及产生噪声、振动等物理因素的工作场所保持最大安全距离。

6.2.9高温强热辐射岗位操作室位置应与高温强热辐射生产设备保持一定间距,但应便于观察、巡检、

操作。

6.2.10辅助卫生用室应避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影响,其设置符合GBZ1及相关标准的要求。辅助卫生

用室包括浴室、更衣室、洗衣房、休息室、食堂、盥洗室、厕所等。

7工程防护措施

7.1防粉尘、化学毒物

7.1.1应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无毒(害)或低毒(害)的原材料,消除或减少尘、毒职业病

危害因素;对于工艺、技术和原材料达不到要求的,应根据生产工艺和粉尘、毒物特性,参照GBZ/T194

的规定设计相应的防尘、防毒通风控制措施,使劳动者活动的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符合GBZ2.1要求;

并参考GBZ/T195、GB/T18664的要求提供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

7.1.2原材料选择应遵循无毒物质代替有毒物质,低毒物质代替高毒物质的原则。

7.1.3对产生粉尘、毒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含露天作业的工艺设备),应优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

避免直接人工操作。

7.1.4为防止物料跑、冒、滴、漏,其设备和管道应采取有效的密闭措施,密闭形式应根据工艺流程、

设备特点、生产工艺、安全要求及便于操作、维修等因素确定,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和净化措施。

7.1.5对移动的扬尘和逸散毒物的作业,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移动式轻便防尘和排毒设备。

7.1.6生产中的有害气体或蒸汽,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排毒、净化等工程措施控制其扩散,配备固定式

气体报警装置,并加强个人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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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工作场所粉尘、毒物的发生源应布置在工作地点的自然通风或进风口的下风侧;放散不同有毒

物质的设施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使用或生产高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与其他场所隔离。

7.1.8存在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冲洗设施;高毒物质工作场所墙壁、顶棚和地

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耐腐蚀、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加设保护层;车间地面应平整

防滑,易于冲洗清扫;可能产生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渗透处理,并采用坡向排水系统,其废水纳入工业废

水处理系统。

7.1.9防尘和防毒设施应依据车间自然通风风向、扬尘和逸散毒物的性质、作业点的位置和数量及作

业方式等进行设计。经常有人来往的通道(地道、通廊),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并不宜敷设有毒液

体或有毒气体的管道。

7.1.10当数种溶剂(苯及其同系物、醇类等)蒸气或数种刺激性气体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应按各种气

体分别稀释至规定的接触限值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全面通风换气量。除上述有害气体及蒸气外,

其他有害物质同时放散于空气中时,通风量仅按需要空气量最大的有害物质计算。

7.1.11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洁净的地方。当机械通风系统采用部分循环空气

时,送入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气体、蒸气及粉尘的含量,不应超过规定接触限值的30%。

7.1.12产生粉尘而不放散有害气体或者放散有害气体而又无大量余热的工作场所、有局部排气装置的

工作地点,可由车间上部送入空气。采用热风暖通和空气调节的车间,其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清洁区,

新鲜空气的补充量应达到30m3/(h·人)。

7.1.13贮存酸、碱及高危液体物质贮罐区周围应设置泄险沟(堰)。可能存在或产生有毒物质的工作场

所应根据有毒物质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点配备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冲洗喷淋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

的泄险区以及风向标。

7.1.14化学毒物可能积聚的工作场所,应加强通风,安装固定式报警装置、事故通风设施,其通风换

气次数不小于12次/h。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报警装置的设置应符合GBZ/T223标准的要求。

7.1.15在放散有爆炸危险的可燃气体、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的工作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系统或事故

排风系统。

7.1.16密闭空间作业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评价;作业人员获准后,方可携带监测、通讯、

个人防护用品以及其他必备设备进入密闭空间作业;作业时,至少安排一名监护者在密闭空间外持续进

行监护。

7.1.17灼伤性化学危险品的使用场所,其工艺设计应优先考虑防止物料喷溅的合理流程、设备布局、

材质选择及必要的控制和防护装置。对易受危险化学品腐蚀而发生泄漏的设备管道应加强防腐处理并定

期检查,及时发现设备腐蚀操作部位及腐蚀程度。

7.1.18危险化学品储槽敞开部分应高于地面1m以上。低于1m时,应在其周围设置护栏并加盖,防

止操作人员不小心跌入而发生灼伤。禁止将液态危险化学品盛入非专用和没有标志的容器内。

7.2防噪声、振动

7.2.1工作场所中产生噪声、振动的工艺、设备,应采取降低噪声、振动的防护措施,宜选用隔声、

消声、吸声、隔振/减振、阻尼或综合控制等措施,使工作场所噪声水平满足GBZ2.2的要求。采取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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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振动控制措施后,其工作场所的噪声仍超过GBZ2.2规定的要求时,应为劳动者配备有效的个体防

护装备;对并不经常停留的噪声工作场所,应根据不同要求建立隔声室。

7.2.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噪声控制应按GB50087设计,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进行综合

分析,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

7.2.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设计中的设备选择,宜选用低噪声设备。

7.2.4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

7.2.5噪声较大的设备应尽量将噪声源与操作人员隔开;工艺允许远距离控制的,可设置隔声操作(控

制)室。

7.2.6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对高噪声源应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吸声、隔振等控制措施。

7.2.6.1隔声

隔声处理宜选用隔声罩,应按操作、维修及通风冷却的要求,选用固定密封型、活动密封型或局部

敞开式隔声罩等。

当不宜对声源作隔声处理,而操作人员又不必经常停留在声源附近时,应选择供监控、观察、休息

用的隔声间(室)。隔声间(室)的噪声值应小于75dB(A)。

对于操作人员多,强噪声源比较分散的大型工作场所,可设置隔声屏障或带有生产工艺孔洞的隔墙,

将工作场所在平面上划分为几个不同水平的噪声区域。

7.2.6.2消声

空气动力机械的噪声控制,选用消声器降低空气动力性噪声,当空气动力机械进(排)气口均敞开

时(如通风机等),应在进、出口风管适当位置装设消声器。

进(排)气口敞开的设备(如空压机)应装进(出)口消声器。

进(排)气口均不敞开,但管道隔声差,且管道经过的空间对噪声环境要求高时,亦可装设消声器。

消声器的消声量,应根据消声要求确定,通常不宜超过50dB(A)。

7.2.6.3吸声

混响声较强的车间应采取吸声措施,并根据噪声频谱特点,选择适当的吸声材料。

7.2.6.4隔振

输送各种介质的管道,应采取相应的隔振措施。

把管道与设备之间的钢性连接改成弹性连接,管道外壁应敷阻尼层或其他隔声措施。

管道降噪应选择低噪声阀门。

管径突变时,要有一定长度的较大光滑的过渡段。

7.2.7产生噪声的车间,应在控制噪声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施。

7.3防高温

7.3.1工艺流程的设计应使劳动者远离热源,同时根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降温措施。对于高

温工作场所,应采取综合性预防措施,降低温度和热辐射强度,保证工作场所环境热负荷符合GBZ2.2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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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应优先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和原材料,工艺流程的设计宜使操作人员远离热源,同时根

据其具体条件采取必要的隔热、通风、降温等措施。

7.3.3应根据夏季主导风向设计高温作业厂房的朝向,使厂房能形成穿堂风或能增加自然通风的风压。

7.3.4高温车间应采取有组织的自然通风,合理安排进(排)风口,进风口下缘距地面应不高于1.2m,

天窗应装有挡风板。当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厂房宜采用敞开型或半敞开型。

7.3.5屋顶高度在5m以下,通风情况较差者,可采用开设天窗或屋顶搭设凉棚、使用隔热层或喷水等

降温措施。

7.3.6热源应尽量布置在车间外面;采用热压为主的自然通风时,热源应尽量布置在天窗的下方;采

用穿堂风为主的自然通风时,热源应尽量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的下向侧;热源布置应便于采用各种有效

的隔热及降温措施。

7.3.7车间内发热设备设置应按车间气流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宜在操作岗位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车间天窗下方的部位。

7.3.8当高温作业时间较长,工作地点的热环境参数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采取局部送风等降温措施。

7.3.9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远离热源,采取通风、降温、隔热等措

施,使温度≤30℃;设有空气调节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4℃~28℃。对于可以脱离高温作业点

的,可设观察(休息)室。

7.3.10对露天作业WBGT指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接触情况采取有效的个人防护措施。

7.4防非电离辐射及电离辐射

7.4.1产生非电离辐射及电离辐射的设备应具备有效的屏蔽设施,使工作场所的非电离辐射、电离辐

射的辐射水平分别符合GBZ2.2、GB18871的要求;合理设置辐射工作场所,并尽可能布局在固定的房

间内;综合采取时间防护、距离防护、位置防护和屏蔽防护等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作业人员的辐射水

平。

7.4.2新建电力设施时,应在不影响健康、社会效益以及技术经济可行的前提下,采取合理、有效的

措施以降低工频电磁场的接触水平。

7.4.3对于在生产过程中有可能产生非电离辐射的设备,应制定非电离辐射防护规划,采取有效的屏

蔽、接地、吸收等工程技术措施及自动化或半自动远距离操作。

7.4.4预期不能屏蔽或屏蔽效果不佳的非电离辐射设备,应设计非电离辐射反射性隔离或吸收性隔离

措施。

7.4.5电离辐射应按GB18871的有关要求进行防护。将电离辐射工作场所划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进

行分区管理,在控制区的出入口或边界上设置醒目的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监督区边界上设置警戒绳、

警灯、警铃和警告牌。

7.4.6进行电离辐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并佩戴剂量报警仪。

7.4.7电离辐射作业人员经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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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人负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

工作状态。

8.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

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8.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应停止存在职业

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8.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8.5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测定应按照GBZ159、GBZ/T160、GBZ/T189及GBZ/T192的规定执行。职业

病危害评价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12]令第47号)、《建设项目

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令第51号)执行。

9个体防护措施

9.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包括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申

领、发放、报废等。

9.2生产企业应按照GB/T11651、GB/T18664、GB/T20097、GB/T23466标准的规定为接触粉尘、化

学毒物、噪声、高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常见岗位作业人员配备个

体防护用品,参见附录D。

9.3生产企业应告知作业人员佩戴个体防护用品的原因,组织作业人员培训有关个体防护用品的选择、

有效性检验、正确使用、维护及保管等知识。

9.4作业人员应定期对个体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保持完好状态。

9.5生产企业应根据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对配发的个体防护用品进行更换,作业人

员发现个体防护用品失效、破损时,应及时申请更换。

9.6生产企业应检查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的现场使用情况,并督促其正确佩戴。

9.7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区域的巡检人员巡检时应佩戴便携式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

10应急救援

10.1应急救援机构

10.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劳动定员设计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站)编制和人员定员。

10.1.1.1应急救援机构(站)可设在厂区内的医务所或卫生所内,设在厂区外的应考虑应急救援机构

(站)与生产企业的距离及最佳响应时间。

10.1.1.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急救人员的人数宜根据工作场所的规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劳动者

人数,按照0.1%~5%的比例配备,并对急救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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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剧毒或高毒物质的生产企业应设置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站。紧急救援站或有毒气体防护

站使用面积、装备按GBZ1执行。

10.1.3危险化学品企业应与就近的、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签订救援协议,作为定点救治机构并定期

组织演练,确保救援效果。

10.2应急救援设施

10.2.1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根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因素及其危害特点,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救援设施。

10.2.2急救设施应包括: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气体防护柜,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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