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952-2022 地理国情监测技术规程
DB11/T 1952-2022 Geographic condition monitoring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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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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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描述
ICS07.040
CCSA75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1952—2022
地理国情监测技术规程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nationalgeographicalcensusandmonitoring
2022-03-24发布2022-10-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1/T1952—2022
目次
前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体要求.............................................................................2
4.1空间参考.........................................................................2
4.2成果要求.........................................................................2
4.3数据分层与命名...................................................................3
4.4精度要求.........................................................................3
5数据属性.............................................................................3
5.1通用属性.........................................................................3
5.2专有属性.........................................................................5
5.3属性要求.........................................................................5
6本底数据采集.........................................................................5
6.1一般规定.........................................................................5
6.2地表覆盖分类数据采集.............................................................5
6.3地理国情要素数据采集.............................................................7
7变化信息数据采集.....................................................................9
7.1一般规定.........................................................................9
7.2地表覆盖分类数据采集............................................................10
7.3地理国情要素数据采集............................................................10
7.4影像制作........................................................................11
7.5外业调查核查....................................................................11
7.6遥感影像解译样本采集............................................................11
7.7生产元数据记录..................................................................11
8质量控制............................................................................12
8.1质量控制要求....................................................................12
8.2监测数据成果检查要求............................................................12
9成果汇交............................................................................13
9.1一般规定........................................................................13
I
DB11/T1952—2022
9.2数据成果汇交....................................................................13
9.3文档成果汇交....................................................................13
附录A(规范性)地表覆盖地理国情信息分类码(CC码).............................14
附录B(规范性)地理国情要素信息分类码(CC码).................................18
附录C(资料性)要素属性项名称及定义............................................23
附录D(资料性)行政村及以上行政地名变更情况表..................................26
参考文献.......................................................................27
II
DB11/T1952—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城市空间信息工程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测绘学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品祥、黄迎春、刘博文、王淼、杨旭东、秦飞、龚芸、韩雄、余永欣、张译、
王子强、庄园、蔡雯雨、许天豪、陈娟、耿源浩、崔亚君、张立华。
III
DB11/T1952—2022
地理国情监测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国情监测的总体要求、数据属性、本底数据采集、变化信息数据采集、质量控制
和成果汇交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地理国情监测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8316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CH/T9029基础性地理国情监测内容与指标
CH/T9009.3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000、1:10000、1:25000、1:50000、1:100000数字
正射影像图
DB11/T1441地理国情信息内容与指标
DB11/T1442地理国情信息内业采集与编辑整理技术规程
DB11/T1443地理国情信息外业调查与核查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理国情监测nationalgeographicalcensusandmonitoring
地理国情监测就是综合利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航空航天遥感技术(RS)、地理信息系统
技术(GIS)等现代测绘地理信息技术,利用各时期测绘成果档案,在地理国情普查数据基础上,对自
然、人文等地理要素进行动态和定量化、空间化的监测,并统计分析其变化量、变化频率、分布特征、
地域差异、变化趋势等,形成反映各类资源、环境、生态、经济要素的空间分布及其发展变化规律的监
测数据、图件和研究报告等,从地理空间的角度客观、综合展示国情国力。
[来源:CH/T9029-2019,3.4]
3.2
地表覆盖landcover
反映地表自然营造物和人工建造物的自然属性或状况。地表覆盖不同于土地利用,一般不侧重于土
地的利用方式和目的意图等社会属性。
[来源:DB11/T1441-2017,3.5]
3.3
地理国情要素nationalgeographicelement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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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具有较为稳定的空间范围或边界、具有或可以明确标识、有独立监测和
统计分析意义的重要地物及其属性。如城市、道路、设施和管理区域等人文要素实体,湖泊、河流、沼
泽、沙漠等自然要素实体,以及高程带、平原、盆地等自然地理单元。
[来源:DB11/T1441-2017,3.5]
3.4
本底数据basedata
监测采用的初始数据,一般为上一年度地理国情监测版本成果。
3.5
变化信息changedinformation
通过监测时段现状与本底数据所反映的状况相比较发现的变化,并按照采集要求获取的相关信息。
3.6
版本数据versiondata
与本底数据的监测范围、对象、内容相同,叠加了监测时段变化信息的监测数据。一般为本年度地
理国情监测数据。
3.7
伸缩型expandorshrinktype
在地理国情监测中,对于地表覆盖,原有相邻图斑在边缘处发生此消彼长的伸缩变化;对于地理国
情要素,原有地理要素分布范围、位置或其他属性发生了变化。简称“伸缩”。
3.8
新生型newtype
在地理国情监测中,对于地表覆盖,新生型表示在原有图斑内新产生与周围类型完全不一致的图斑;
对于地理国情要素,表示增加了新的要素。简称“新生”。
3.9
灭失型losstype
在地理国情监测中,对于地理国情要素,灭失型表示原有几何要素整体消失了。简称“灭失”。
4总体要求
4.1空间参考
4.1.1平面坐标基准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4.1.2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4.2成果要求
4.2.1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应包括影像数据、地表覆盖分类数据、地理国情要素数据、解译样本、元数
据、文档成果。
4.2.2版本数据应依据下发的本底数据进行变化信息识别采集得到。
4.2.3版本数据整体现势性应为当年的6月30日。
4.2.4影像数据应制作影像元数据,按照数据源情况进行分景或分幅组织。
4.2.5地表覆盖分类数据应按照区级工作任务范围分区存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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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地理国情要素中的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匝道、单体建筑应按照区级工作任务范围分区
存储,其他数据成果不分区存储。
4.2.7文档成果应包括相关技术文档、质量检验报告、工作(技术)总结、统计分析报告等。
4.2.8监测成果资料的命名和组织等应满足国家和北京市地理国情监测成果汇交与归档的相关要求。
4.3数据分层与命名
4.3.1版本数据的存储、组织方式应与本底数据相同。
4.3.2地表覆盖分类数据和地理国情要素数据的本底数据名称应为前缀“V_”+矢量数据层名,变化信
息和版本数据层名称应为前缀“UV_”+矢量数据层名。
4.3.3路网及其结点与障碍限制点层名称应为前缀“N_”+矢量数据层名。
4.4精度要求
4.4.1数据成果坐标应采用地理坐标,经纬度值单位为“度”,双精度浮点数表示,保留9位小数;
高程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高程系统为正常高,高程值单位为“米”,保留2位有效小数位。
4.4.2地理国情要素的长度、宽度、面积等属性项值均应采用米制单位。
4.4.3内业采集应按照GQJC01规定,优先使用监测年份第二季度且分辨率优于1米的卫星影像或彩色
数字航空摄影资料;如果没有第二季度的影像,可使用较新的影像资料,但影像时相不利于地表覆盖分
类和地理要素信息提取的除外。
4.4.4影像上分界明显的地表覆盖分类边界和地理国情要素边界以及定位点的采集精度应控制在5个
像素以内。在高层建筑物遮挡、阴影等特殊区域,采集精度应控制在10个像素以内。
4.4.5正射影像的精度应符合CH/T9009.3的规定。
5数据属性
5.1通用属性
5.1.1通用属性项包括地表覆盖分类数据通用属性项和地理国情要素数据通用属性项,定义见表1和
表2。
5.1.2地表覆盖分类数据通用属性项包括地理国情信息分类码(CC)、生产标记信息(TAG)和标识图
斑变化的类型(ChangeType)。
5.1.3地理国情要素数据通用属性项包括地理国情信息分类码(CC)、基础地理信息分类码(GB)、
标识图斑变化的类型(ChangeType)和更新字段说明(ChangeAtt)。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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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地表覆盖分类数据通用属性项
属性项属性名称定义填写依据和说明
CC地理国情信息分类码见附录A和附录B中定义的类型代码
依据生产过程中图斑的年份及状态填写。前两位表示监测年份,取年份的
十位和个位;最右一位表示生产过程相关状态,“1”表示该图斑经内业
TAG生产标记信息判读确定其覆盖类型;“2”表示该图斑在内业判读中存在疑问或无法确
定覆盖类型,需进行外业调查;“3”表示该图斑经过了外业核查;“4”
表示该图斑类型目前处于变化中,需在下一次监测时做重点检查。
变化数据层必须包含该字段,标识该要素发生变化的类型。“1”表示在
本底数据基础上发生了伸缩;“2”表示增加了新类型的图斑;“4”表示
图斑边界未发生变化,只对分类进行了细化归类,如原来为二级类,细化
为原二级类下的三级类(如:标注“粮”、“非粮”导致破图斑的情况;
ChangeType标识图斑变化的类型对原来二级类编码细分到三级类编码);“-3”表示实地并未发生变化,
由于必要时合并其他细碎图斑的需要,使图斑发生伸缩变化;“-2”表示
实地未发生变化,只是根据精度或准确度更高的资料,或为更符合数据采
集要求,对原图斑边界进行了修正或切割细分,以提高数据的分类或位置
精度;“9”表示监测过程中对本底数据进行纠错。
表2地理国情要素数据通用属性项
属性项属性名称定义填写依据和说明
CC地理国情信息分类码见附录A和附录B中定义的类型代码
按实体要素采集的地理国情要素类对应的基础地理信息分类代码。如果基
GB基础地理信息分类码础地理信息中没有相应的类,设为999999;如果只能对应到基础地理信息
中的大类,则填写其大类码。
变化数据层必须包含该字段,标识要素发生变化的类型。“-1”表示未发
生变化,但根据编辑需要,将相关要素进行了打断或切分处理;“-2”表
示实地未发生变化,只是根据精度或准确度更高的资料,或为更符合数据
采集要求,对原图斑边界进行了修正或切割细分,以提高数据的分类或位
ChangeType标识要素变化的类型置精度;“0”表示更新了属性;“1”表示在本底数据基础上发生了伸缩;
“2”表示增加了新的要素;“3”表示本底数据中的原有要素删除;“4”
表示图斑边界未发生变化,只对分类进行了细化归类,如单体建筑的原教
育科研类型细分为教育和科研两类;“9”表示监测过程中对本底数据进
行纠错。如有属性更新和图形同时变化时,按照图形变化类型填写。
变化数据层必须包含该字段。说明修改的属性项,列出被修改属性项的字
ChangeAtt更新字段说明
段名称,有多个名称时,用英文半角斜线“/”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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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专有属性
专有属性项是指每个数据层独立具有的、适宜本数据层要素特征专有属性项,其名称及定义参见附
录C。
5.3属性要求
5.3.1定义为必选(M)的属性项,有值的应填写,确定没有值的填写缺省值,属性项数据类型缺省值
见表3。
表3属性数据类型缺省值
类型属性项缺省值
SHORT-9,999
LONG-9,999
DOUBLE-9,999,999
TEXT“-”或特殊规定
5.3.2定义为可选(O)的属性项,数据源中有相应信息的应填写。
5.3.3定义为条件必选(C)的属性项,针对特定条件下的要素应填写,非特定条件下的要素视为可选
属性项。
6本底数据采集
6.1一般规定
6.1.1数据采集与成果要求依据DB11/T1442执行。
6.1.2数据采集应以影像数据、外业调查成果、遥感解译样本及相关专业资料为基础。
6.1.3勾绘或编辑地类边界时,小于最小图斑面积要求的小图斑,宜按“就近就大”原则向类型相近
的相邻大图斑合并。必要时,采集的图斑面积可以小于最小图斑面积指标,但最大向下浮动不宜超过
30%。
6.1.4相邻区域因影像时相差异而解译结果不同时,宜选择其中一个作为基准时相,收集与基准时相
同期的其他补充影像进行比较确认,确保分类结果的一致性与合理性。
6.1.5相邻区域被不同类型影像覆盖,应注意影像的波段设置,对地物要素提取和分类应以人工为主,
并综合利用光谱特征以外的其他解译标志进行解译。
6.1.6内业无法确定属性或范围的,应提交外业调查。
6.1.7采集面状地物信息应根据地物特点合理确定取舍点,避免出现复杂多边形。
6.2地表覆盖分类数据采集
6.2.1地表覆盖分类参照附录A执行。
6.2.2地表覆盖发生非季节性变化应以外业核查结果为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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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地表覆盖分类在没有明显分界线的过渡地带内,应保证图斑至少符合上一级归类要求。
6.2.4空间上被多种类型层叠覆盖时,地表覆盖以面积占优势的类型为准。不同植被立体覆盖时,植
被覆盖类型应以顶层树冠的优势类型为准。
6.2.5水面图斑边界应不大于河渠、湖泊和库塘等要素实体的范围界。
6.2.6按行政区接边时,应保证图斑边线接边合理,地物类型过渡合理。
6.2.7多层及以上独立房屋建筑、硬化地表、固化池、露天采掘场、建筑工地应采集至三级类。
6.2.8植被覆盖难以区分人工和自然类型时,应采用“自然优先”原则进行归类。
6.2.9被地膜或人不能在内部进行生产活动的简易塑料棚覆盖的耕作土地应归入水田或旱地。
6.2.10具有一定设施、能在内部进行生产活动的大棚归入“温室、大棚”一类。
6.2.11水田或旱地与园地之间难以判定时,优先判定为水田或旱地。
6.2.12城镇等人口集中居住范围内大于100平方米且低于1600平方米的小面积片状或带状林地按绿
化林地归类。
6.2.13城市公园中大于等于400平方米成片覆盖的树林,应按乔木林或灌木林等类型归类。
6.2.14城镇等人口集中居住范围之外的林带,不宜归入绿化林地。
6.2.15具有明显人工种植痕迹、初长阶段的低矮、稀疏树木归入人工幼林。
6.2.16人工种植痕迹已淡化的枝叶较多、覆盖度较高的树木归入相应的林地。
6.2.17在河流、湖泊、库塘等范围内,挺水植物分布的区域按植被覆盖类型归类,浮游植物和水体分
布的区域按水面归类。
6.2.18道路、河渠旁边成行排列行数在两行以下或林冠冠幅垂直投影宽度在10米以下的树木,按照
“就近就大”原则归入相邻主要地类。
6.2.19房屋建筑区内的连片绿化林地、绿化草地、硬化平地、无轨道路路面等类型,若小于1600平
方米且大于最小上图标准,归入房屋建筑区类型。
6.2.20房屋建筑区中房屋建筑占比应大于等于10%,低于10%应按照独立房屋建筑归类,其他类型也
对应单独归类。
6.2.21房屋建筑区范围通过连接围合该区域各个房屋建筑的轮廓转折点形成,勾画房屋建筑区时应尽
可能保持外廓线包含的范围最小。
6.2.22高架铁路按有轨道路路面分类,高架路按无轨道路路面分类。
6.2.23大型桥梁穿越河流、峡谷时,地表覆盖依据桥梁下真实地表进行归类。
6.2.24立交桥、匝道按照无轨道路路面分类。
6.2.25车行道两侧的人行道按无轨道路路面归类。
6.2.26未经过硬化的土路,宽度3米以上且长度500米以上应优先归入路面。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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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7明显不属于道路的碾压形成的次生裸露地表,应归入碾压踩踏地表。
6.2.28人工长期堆积的矿物、尾矿、弃渣、垃圾、沙土、岩屑等归入堆弃物。
6.2.29短期或临时存放货物的堆放场,应归入硬化地表类别。
6.2.30荒漠与裸露地仅包括自然裸露的地表。
6.2.31图斑节点数控制在10万个以内。
6.3地理国情要素数据采集
6.3.1地理国情要素分类参照附录B执行。
6.3.2地理国情要素数据是指除按照地表覆盖要求分类之外,应以地理实体(或地理对象、地理要素)
形式采集的古树名木、房屋建筑、道路、水域、构筑物、地理单元以及城镇综合功能单元数据,并以矢
量方式表示。
6.3.3地理国情要素位置、范围、属性发生变化,应以实地调查情况进行更新。
6.3.4地理国情要素按行政区接边时,应图形和属性同时接边,保证主要属性的一致性。
6.3.5道路以实体形式采集,表示道路的类别、等级、位置,反映道路网的结构特征、通行状况、分
布密度以及与其他要素特别是居民地的关系。
6.3.6道路层存储采集铁路、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匝道的中心线数据。
6.3.7在未被遮蔽且影像可识别的地区,按地理国情要素采集的道路中心线应与地表覆盖类型的无轨
道路路面图斑保持空间位置和属性值的一致性。
6.3.8城市道路若作为公路贯穿连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应同时在公路层表示,重复路段其空间矢
量及属性(不含名称)应保持一致。
6.3.9城市道路与高等级公路相连时均应采集。
6.3.10乡村道路若在路网中起连通作用时均应采集。
6.3.11铁路采集正线的中心线,并赋要素属性。若多条正线轨道并行且间隔10米以内,采集一条;
若间隔10米以上,分别采集。
6.3.12间隔10米以内的并行正线轨道,若为两条,采集其中一条轨道的中心线位置;若为多条,采
集居中的一条轨道的中心线位置。
6.3.13道路要素只采集已建成的。采集时应保证道路连通性,遇到桥梁、隧道等时应保持其中心线的
连通性;桥梁、隧道与道路重复段应保持中心线共线。
6.3.14城市地区采集立交桥及构成立交桥的匝道。
6.3.15铁路与公路相交,不应打断。
6.3.16处理公路时,重复路段几何信息只存储一次,按照要求填写重复路段编码。铁路有类似情况,
参照处理。
6.3.17地铁线路采用地铁站之间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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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8同一条道路采集,单行线路宽变化超过3.5米、双行线宽度变化超过7米应拓扑打断;其道路
等级及铺设材料等其他属性项以路段主要属性为主。
6.3.19道路路宽可通过影像获取,道路中央隔离带宽度超过10米,应按照两条采集;小于10米,采
集一条,宽度计入道路宽度。
6.3.20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存储在不同数据层中,应处理拓扑关系,相交处若互通则应打断形
成伪节点,生成两条线段。
6.3.21道路应填写“高架路”属性,已采集桥梁的路段,不再表示为高架路。地面道路之上同时有高
架路,应分别完整采集,并正确处理互通关系。
6.3.22城市地区采集匝道时,起止点应位于相连道路的中心线上,相连道路在匝道起止点处可以不打
断形成节点。
6.3.23河流范围采集以堤防或高水位界为准。
6.3.24采集河流结构线或中心线时,应按照从上游到下游方向顺序采集坐标点。
6.3.25河流结构线一般采集河流的主航道、深泓线、主流线等,不能确定结构线时,选择一条主要水
流,采集中心线为河流结构线。
6.3.26根据高水位采集的河道范围内,如遇岛屿,应在岛屿两侧分别采集河流结构线。
6.3.27采集河流与渠道实体信息时,应保证其连通性,遇到不够采集指标的地下河、渡槽、隧道、涵
洞、倒虹吸等要素时并入相应河、渠。
6.3.28单线河流汇入双线河流,十字方向汇入的,中心线与结构线应相交,保持连通。在河流面内的
线段都应为结构线。
6.3.29河流穿越湖泊(水库、坑塘),穿越段应采集河流结构线(中心线),属性应赋主要河流属性。
6.3.30分不清主要河流时,以上游为准,若上游为干涸河、时令河,下游河段为常年河,穿越段的属
性与下游河段保持一致。
6.3.31达不到采集指标的湖泊、坑塘,且其连通的河流上下游河道宽度大于20米(城市地区5米),
应视为河流的一部分进行采集。
6.3.32多条河流流入流出湖泊时,各条河流结构线在湖内交为一点。
6.3.33连片分布、用途相同的库塘,内部其他狭长地物宽度在5(含)米以下,可并入库塘,采集外
围轮廓线构面,并赋属性。
6.3.34有共享河段的河渠,共享河段的几何信息只采集和存储一次。
6.3.35采集复杂河道时,可在汇入上级河道的叉口处截断,避免形成复杂多边形,多边形节点数控制
在2万个以内。
6.3.36构筑物主要存储以实体形式采集的堤坝、闸、排灌泵站、输水管道、渡槽等水工设施、桥梁、
码头、隧道、车渡、高速公路出入口、加油(气)、充电站等信息,人工堆掘地中的尾矿堆放物也存储
在构筑物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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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7用线表示的堤坝要素应位于作为地表覆盖类型的堤坝图斑范围内。
6.3.38高架路、立交桥不作为桥梁采集,城市地区立交桥作为专门类型采集。
6.3.39高速公路出入口应采集在高速公路与匝道相交的中心线处,无匝道的,应采集到高速公路中心
线上。
6.3.40高速公路出口与入口在同一位置,应分别采集,并赋出口和入口属性。
6.3.41隧道采集成线,直接连通两端出入口,如有明显不合理应做适当调整。
6.3.42位于宽度小于20米的河道上的闸,采集闸门中心定位点;若河道宽度大于等于20米则采集闸
门轮廓线构面,水闸采集为线。
6.3.43太阳能发电场采集太阳能发电设施布设场的最大范围线。屋顶布设光伏发电板的也按照同样要
求采集。间隔大于20米或名称、类型不同的多个布设场,应分别采集。
6.3.44地理单元主要包括行政区划与管理单元、社会经济区域单元、自然地理单元、城镇综合功能单
元等要素。
6.3.45同一地理单元实体属于不同类型或存储在不同层时,应保持范围线一致。
6.3.46采集主体功能区时,同时存在国家级和省级且两者范围一致,只采集省级主体功能区界线。
6.3.47行政村采集定位点,并赋城乡代码属性。定位点应落在行政村范围内,一般定位在村委会、居
委会位置,若村委会、居委会不在行政村范围内,定位点可落在主要居民地中心或通村公路的终点。
6.3.48行政村名称以外业调查为准,遇到与国家级统计部门最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
不一致时,应填写行政村变更表,见附录D。
6.3.49城镇综合功能单元按点采集时,其定位点一般落在主要出入口或大门口中心处。
6.3.50当一个单位院落同时包含学校、医院、政府、社会福利机构等四类时,采集定位点分别采集;
采集面时,只采集一个面并赋不同属性,用“/”隔开。其他情况只采集一个,填写行政等级最高或规
模最大、最主要的单位相关属性。
6.3.51居住小区只采集已交付使用或可供正式入住的小区,居住小区若由外部道路或围墙隔开,应分
开采集,否则只采集一个。
6.3.52矿区或生产区和办公区分离的工矿企业,矿区或生产区作为工矿企业采集,办公区按照单位院
落采集。若在一处,合并采集为工矿企业。
6.3.53其他地理单元按照收集的专
定制服务
推荐标准
- GB/T 14557-1993 射频同轴连接器电气试验和测量程序 反射系数 1993-07-31
- NY/T 222-1993 剑麻栽培技术规程 1993-08-01
- GB 446-1993 全精炼石蜡 1993-08-06
- GB/T 14551-1993 生物质量 六六六和滴滴涕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1993-08-06
- GB 14569.2-1993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 塑料固化体 1993-08-06
- NY/T 221-1993 橡胶树栽培技术规程 1993-08-01
- GB 14569.1-1993 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固化体性能要求 水泥固化体 199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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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3805-1993 特低电压(ELV) 限值 199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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