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2336-2025 法医临床学 人体体表损伤检验规范
GA/T 2336-2025 Forensic clinical medicine—Specifications for examination of external injuries on human body
基本信息
本文件适用于人身损害后涉及体表损伤的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
发布历史
-
2025年03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公安部鉴定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辽宁省公安厅
- 起草人:
- 刘华、邓振华、刘力、白洁、刘凡、张鑫、何光龙、王旭、项剑、陈晓刚、邱丽蓉、范飞、毛瑞明、杨俊波、郭晓伟
- 出版信息:
- 页数:24页 | 字数:27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07.140
CCSA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2336—2025
法医临床学人体体表损伤检验规范
Forensicclinicalmedicine—Specificationsforexaminationofexternal
injuriesonhumanbody
2025‑03‑18发布2025‑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GA/T2336—2025
目次
前言……………………………Ⅲ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原则……………………2
5体表损伤一般检验…………………………2
6不同类型体表损伤的检验…………………4
7记录…………………………6
附录A(规范性)体表面积计算………………8
附录B(资料性)体表损伤记录表单…………9
Ⅰ
GA/T2336—202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委员会(SAC/TC179)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北京市公安局海淀
分局、公安部鉴定中心、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辽宁省公安厅。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华、邓振华、刘力、白洁、刘凡、张鑫、何光龙、王旭、项剑、陈晓刚、邱丽蓉、范飞、
毛瑞明、杨俊波、郭晓伟。
Ⅲ
GA/T2336—2025
法医临床学人体体表损伤检验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人体体表损伤的法医临床学检验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人身损害后涉及体表损伤的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3865比例照相规则
GA/T1197法庭科学人体损伤检验照相规范
GA/T1970法医临床学检验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擦伤abrasion
钝性致伤物与体表摩擦挤压造成的以表皮剥脱为主要改变的损伤。
注:擦伤又称“表皮剥脱”。
3.2
挫伤contusion
钝器作用造成的以皮内或(和)皮下组织出血为主要改变的闭合性损伤。
3.3
创wound
暴力作用于人体造成皮肤全层组织结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的开放性损伤。
3.4
烧伤burn
热力或间接热力(化学物质、电流、放射线等)作用于人体引起的组织损伤。
注:烧伤主要在皮肤或黏膜,严重者可伤及皮下或黏膜下组织,如肌肉、骨、关节甚至内脏。
3.5
撕脱伤avulsion
外力作用于人体,致使皮肤与皮下组织、软组织或骨骼剥离,形成囊腔样改变或皮肤破裂撕脱。
注:作用于头皮时,表现为头皮连同帽状腱膜与其下方的疏松结缔组织层分离,造成头皮广泛性撕裂创。
3.6
瘢痕scar
皮肤组织的完整性遭致伤因素作用破坏,在愈合过程中损伤处肉芽组织增生修复、经改建成熟形成
1
GA/T2336—2025
的损伤修复组织。
注:根据其形态和形成过程的不同,可分为浅表性瘢痕、增生性瘢痕、瘢痕疙瘩、萎缩性瘢痕、凹陷瘢痕等。
3.7
浅表性瘢痕superficialscar
致伤因素破坏皮肤后形成的位置表浅、质地柔软平整、外表与正常皮肤差异较小的瘢痕。
注:一般与皮下组织无粘连,无功能障碍,随着时间的推移,瘢痕将逐渐不明显,可仅表现为皮肤表面粗糙和/或色素
异常。
3.8
条状瘢痕streakscar
瘢痕宽度大于或等于2mm,长度明显大于宽度的非浅表性瘢痕。
3.9
块状瘢痕blockscar
瘢痕宽度大于或等于2mm,呈明显几何形状又不同于条状的非浅表性瘢痕。
3.10
皮肤色素异常skindiscolouration
人体皮肤损伤后造成的皮肤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
注:包括色素减退和色素沉着。伤后早期皮肤色泽变化较明显,随时间推移逐渐变淡,部分能永久存留。
4基本原则
4.1体表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后遗症应确证系特定损伤事件所致。
4.2若一时不能确定损伤性质或伤情演变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形,应根据鉴定需要适时复查。
5体表损伤一般检验
5.1检验方法及要求
体表损伤遵循如下方法及要求进行检验。
a)体表损伤应按照观察、测量、记录的顺序进行,记录应符合7.1的要求。
b)体表损伤从以下方面进行观察和记录:损伤部位、损伤方向、损伤形态、损伤数目、损伤大小、颜
色等;鉴定人可根据损伤特点及鉴定事项选择检验内容。
c)检验时应充分暴露待检区域,以利于观察与测量。若为未愈合损伤,有渗出物、血痂等覆盖或干
扰的,应清洗后或待血痂脱落后检验;若毛发覆盖、遮挡损伤部位影响检验的,应剃除损伤部位
邻近毛发。
d)检验时应保持待检区域及测量仪器设备清洁,避免污染伤口,同时应避免加重原有损伤。
e)检验所使用的测量仪器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f)临床清创、扩创可能会造成损伤形态发生变化,有条件的应分别检查和记录医学处置前后损伤
的形态及大小。
g)测量体表损伤时,应避免过度牵拉皮肤或皱缩皮肤影响测量数据的准确性。
h)若损伤面存在损伤后肿胀,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应待肿胀消退后进行检验。
i)若需要对未经医学处置的损伤进行检验,应首先进行观察并记录损伤局部原始外貌,照相记录
固定证据,需要时用清洁医用探针标记损伤尺度,并测量该探针标示的距离长短,原始损伤邻近
部位放置标尺后照相记录损伤大小。
2
GA/T2336—2025
5.2检验内容
5.2.1损伤部位
按照解剖学术语对损伤部位进行描述,必要时可通过测量其与解剖标志之间的距离进行定位。特殊
情况下,如车辆撞击伤,可记录损伤部位距离足跟的高度。
5.2.2损伤走行方向
描述损伤走行方向,如斜行、横行、纵行等,必要时描述损伤行经的区域。描述损伤走行方向时可借
助解剖标志进行定位。
5.2.3损伤形态
按照损伤的基本形态术语进行描述和记录。
对于形态规则的损伤可描述为点状、条形、几何形状等。形态不规则的损伤可描述为“不规则形”或
用绘图的方式勾画出损伤形状。
5.2.4损伤数目
全身各处损伤的数目应明确,按解剖部位详细记录。
5.2.5损伤大小
检验要求
损伤大小遵循如下要求进行检验。
a)准确测量损伤的长度、宽度,必要时测量损伤的深度及高度,以长度单位表示,记录格式为:数
值+长度单位。
b)选择适宜量具并正确放置,量具应同待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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