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11/T 0019-2022 农村信用信息采集与加工 农户

DB3411/T 0019-2022 Rural Credit Information Collection and Processing Farmers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11/T 0019-2022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04-18
实施日期
2023-05-18
发布单位/组织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60

CCSA20

3411

滁州市地方标准

DB3411/T0019—2023

农村信用信息采集与加工农户

Collectionandprocessingoffarmers'creditinformation

2023-04-18发布2023-05-18实施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11/T0019—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小岗村村民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滁州市农业农村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小岗村村民委员会、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中共

凤阳县委组织部、凤阳县美丽办、凤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凤阳县乡村振兴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严永兵、陆骐、张士胜、潘文娟、黄振、张玲云、季文波、姜勇、金赵辉、林

兴虹、杜新成、赵名义、杨茜。

I

DB3411/T0019—2023

农村信用信息采集与加工农户

1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农户信用信息采集与加工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农户信用信息采集与加工的基本原

则、信息采集、信息加工和异议处理的相关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农户信用的信息采集与加工。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34830.1信用信息征集规范第1部分:总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信用信息creditinformation

个人或组织在社会与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记录,以及与评价其信用价值相关的各类信

息。

[来源:GB/T22117-2018,5.1]

信用信息采集creditinformationcollection

对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异议处理以及社会监督与举报的活动。

[来源:GB/T34830.1-2017,3.1]

信息加工informationmatching

对不同来源的信息进行匹配,使信息的类型和格式统一化。

4基本原则

独立客观

应采集有效信息,信息采集的内容应全面、客观和可验证。应保持被采集信息的原始和完整性,

保障采集、储存和使用信息的一致性,不应有选择性地取舍、分割、随意修改或删除。

1

DB3411/T0019—2023

公平公正

应公平公正地采集与信息主体相关的信用信息,不应倾向性地采集或不采集特定信息,且信息主

体应享有了解信息内容、被告知或同意其信用信息被采集的权利。对于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应通知并

取得个人口头或书面同意。

安全保密

采集、处理信息的过程不应受到调查对象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对不同保密级别的信息应采取相应

的管理措施,并保持信息在保存及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5信息采集

信息来源

农户信用信息的来源主要包括:

——农户或其家庭成员;

——与被采集对象利益相关的机构;

——相关政府部门;

——其他拥有农户信用信息的机构和个人。

采集内容

5.2.1农户信息采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信息:户主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识别、职业、教育程度、居住状态及联系方式;

——生产经营信息:生产规模、收入及支出;

——资产负债信息:房产、设备、抵押、担保、借贷及社会融资;

——参与乡村建设信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风文明及村务监督;

——公共信用信息:违法违纪、行政处罚、乡风文明、表彰惩罚、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及失信记

录;

——参保信息:农业或商业保险。

5.2.2农户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可参见附录A。

采集方式

可采取以下方式:

——入户采集:采集员通过入户调查的方式获取农户信用信息或数据;

——公开采集:通过网络等各种渠道采集已被合法公开的信用信息;

——约定采集:通过与有关机构或个人约定的方式采集有关的农户信用信息。

采集要求

5.4.1针对农户的信用信息采集采取“分级采集、统一管理”,可由当地政府、金融机构、村民委员

会人员或指定的人员对所辖农户农村信用信息进行采集。

5.4.2采集农户信用信息时应对农户提供的基本信息和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初审,确认信息内容和证明

材料真实有效后再录入信息。采集相关信息时应记录采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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