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T 303-2026 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指南

JS/T 303-2026 Guidelines for carbon accounting for public institutions

行业标准-机关事务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1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JS/T 303-2026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机关事务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6-02-27
实施日期
2026-04-01
发布单位/组织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归口单位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机构碳排放的核算原则、核算边界、核算范围、核算步骤、核算方法和数据质量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公共机构开展碳排放核算工作。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国家节能中心、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天津大学
起草人:
张丽欣、韩建军、奚悦、荣颖、王峰、张丽娟、陆遥、刘丁源、李道正、范学臣、王侃、潘信宇、张琪、郭智琳
出版信息:
页数:16页 | 字数:15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03.080

CCSA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事务行业标准

!



JS/T303—2026

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指南

Guidelinesforcarbonaccountingforpublicinstitutions

2026‑02‑27发布2026‑04‑01实施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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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T303—2026

目次

前言……………………………Ⅲ

引言……………………………Ⅳ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核算原则……………………1

5核算边界……………………2

6核算范围……………………2

6.1概述……………………2

6.2化石燃料燃烧排放……………………2

6.3消耗外购电力蕴含的排放……………2

6.4消耗外购热力蕴含的排放……………2

7核算步骤……………………2

8核算方法……………………3

8.1排放总量………………3

8.2直接排放………………3

8.3间接排放………………3

9数据质量管理………………4

附录A(资料性)相关参数缺省值……………5

Ⅰ

JS/T303—2026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司

提出。

本文件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归口管理。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国家节能

中心、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天津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丽欣、韩建军、奚悦、荣颖、王峰、张丽娟、陆遥、刘丁源、李道正、范学臣、王侃、

潘信宇、张琪、郭智琳。

Ⅲ

JS/T303—2026

引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

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2030年前碳达峰行

动方案》《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规范公共机构二氧化碳

排放(以下简称“碳排放”)核算方法,深挖节能降碳潜力,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以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为基础,充分考虑地区差异和能源利用发展趋势,科学核算公

共机构碳排放,引导公共机构以绿色低碳发展为目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合理调整用能结构,推进公共

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高质量发展。

Ⅳ

JS/T303—2026

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指南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机构碳排放的核算原则、核算边界、核算范围、核算步骤、核算方法和数据质量管

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公共机构开展碳排放核算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31342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技术导则

3术语和定义

GB/T3134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机构publicinstitutions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3.2

直接排放directemissions

化石燃料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3.3

间接排放indirectemissions

消耗的外购电力、热力所对应的电力、热力生产环节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3.4

活动数据activitydata

导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的公共机构运行或者消费活动量的表征值,如消耗的煤炭量、天

然气量、电量等。

3.5

排放因子emissionfactor

表征公共机构运行或消费活动量的二氧化碳排放的系数。

4核算原则

4.1完整性原则。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应覆盖本单位所发生的所有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直

接排放,以及消耗外购电力、热力蕴含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

4.2一致性原则。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应使用本文件规定的核算方法,保持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在不同

1

JS/T303—2026

年度核算方法一致,具备可比性。

4.3准确性原则。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应准确计量各类化石燃料及外购电力、热力消耗量,确保核算

结果真实反映公共机构的碳排放实际情况。

5核算边界

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边界应覆盖其运行边界内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产生的碳排放。涉及家属区、周

转住房、对外出租部分的,核算边界应与《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6核算范围

6.1概述

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范围,主要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消耗外购电力蕴含的排放和消耗外购热力

蕴含的排放。

6.2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煤炭、天然气、汽油、柴油和液化石油气等化石燃料在各种类型的固定和移动燃烧设备中发生氧化燃

烧所产生的碳排放。

6.3消耗外购电力蕴含的排放

6.3.1公共机构消耗外购电力蕴含的碳排放,应以实际购入并消耗的电量为依据,包括:

a)公共机构办公及运行过程中消耗的外购电力所对应的碳排放;

b)新能源公务用车外购电力所对应的碳排放。

6.3.2公共机构向居民、商户等转供电所对应的碳排放不纳入核算范围。

6.3.3公共机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产生的自发自用电力,应对发电总量、自发自用电量分别进行计量

和统计。自发自用电力不纳入碳排放核算范围。

6.3.4公共机构外购的绿电直连电力消费量应纳入碳排放核算,电力排放因子按0计。

6.4消耗外购热力蕴含的排放

6.4.1公共机构消耗外购热力所对应的碳排放,应以公共机构实际购入并消耗的热力用量为依据。

6.4.2公共机构向居民、商户等转供热的,相应热力用量所对应的碳排放应不纳入核算范围。

7核算步骤

7.1应根据碳排放核算目的,确定核算边界,识别排放源。

7.2收集各碳排放源的活动水平数据,按照本文件的规定选取相应排放因子。

7.3分别计算化石燃料燃烧排放,消耗外购电力、热力蕴含的排放。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原则上以自然

年为统计周期。对于集中供热等按供热季统计的能源消费数据,应按照供热季对应的自然年度进行合理

拆分或折算,确保与电力、燃料等其他能源消费数据在时间尺度上的一致性。

7.4汇总碳排放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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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核算方法

8.1排放总量

排放总量等于核算边界内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消耗的外购电力、外购热力蕴含

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之和,按公式(1)计算:

=+…………(1)

E总E直接E间接

式中:

——公共机构核算边界内碳排放总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

E总2

——公共机构核算边界内化石燃料燃烧产生的碳排放,单位为吨二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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