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2/T 1076-2018 黄金珠宝企业服务等级评定规范

DB3302/T 1076-2018 Gold jewelry enterprise service level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1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02/T 1076-2018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8-06-21
实施日期
2018-06-21
发布单位/组织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宁波市黄金珠宝协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宁波市黄金珠宝协会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01

A12

DB3302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标准

DB3302/T1076—2018

黄金珠宝企业服务等级评定规范

2018–06-21发布2018-06-21实施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2/T1076—2018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宁波市黄金珠宝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宁波市黄金珠宝协会、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宁波第二百货商店、

深圳蒂爵珠宝公司、宁波市标准化研究院、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宁波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素珍,俞建雅,郑海英,谢丹超,尹秋平,于蕾敏等。

I

DB3302/T1076—2018

黄金珠宝企业服务等级评定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宁波市黄金珠宝企业服务等级评定规范的术语与定义、经营要求、服务程序和服务等

级。

本标准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黄金珠宝企业的经营活动服务等级评定,包括实体店和网络店。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1887-2012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GB/T16552珠宝玉石名称

GB/T16554-2017钻石分级

GB/T31912饰品标识

QB/T1689贵金属商品术语

QB/T1690贵金属商品质量测量允差的规定

宁波市贵金属及珠宝玉石商品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3术语和定义

GB/T3191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黄金珠宝企业

指生产、加工、销售贵金属及珠宝玉石商品的企业。

3.2

黄金珠宝商品

供人佩戴或用于室内环境装饰的商品。由贵金属及其合金和珠宝玉石制成。贵金属包括金、银、铂、

钯及其合金。珠宝玉石商品包括GB/T16552所涵盖的品种。

4经营要求

4.1场地要求

4.1.1经营环境

经营场地应整洁明亮,环境舒适,适宜顾客挑选逗留,店内地面铺设有防护措施,灯光选择接近自

然光波段。

4.1.2服务区域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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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服务功能分设区域,包括选购区、收银区、休息区、检测区、维修区、投诉受理区等。

4.1.3安全防务

经营区域内安装监控设施,所有区域不留死角。展示柜台采用钢化夹胶或钢化贴膜玻璃。设立由保

险柜组成的金库,实施与公安部门联网。店内扶梯、台阶、玻璃门窗、易滑路面等事故易发部位,应设

明显警示标志。

4.2人员要求

4.2.1营业员

从事商品销售、服务销售的人员。要求仪容端正、衣着统一,佩戴统一的工作卡。要求应能使用普

通话,语言文明有礼、通俗易懂。上岗前应接受岗前培训。具有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颁发的珠宝首饰营业

员资格证书的加分。

4.2.2质检人员

对企业的经营商品进行内部检验的人员。要求掌握黄金珠宝的基本检验知识。上岗前应接受岗前培

训。具备社会和劳动保障部颁发的珠宝首饰检验员资格证书的加分。

4.2.3安保人员

对企业经营场所进行安全保卫的人员。要求年富力强,身体健康,一般具有格斗擒拿的功底。经培

训取得保安员或经济护卫队员证书后才能上岗。统一着装,配备安保专用设备。

4.2.4售后服务人员

对企业售出的商品进行售后回访、消费投诉处理的人员。要求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应急反

应能力和妥善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气待人。在本企业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4.3商品要求

4.3.1质量要求

经营者销售的珠宝商品应当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企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印记、标签、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

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对上柜商品、库存商品进行跟踪检查,符合质量要求,发现商品质量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4.3.2明示要求

4.3.2.1印记

印记应清晰地标注厂家代号、贵金属材料及纯度(按照GB11887-2012的规定)、钻石镶嵌商品钻

石的质量(主钻石质量大于0.10ct时),并符合下列要求:

——印记内容完整、清晰、准确,打印在易于观察的位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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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贵金属商品主体和配件的纯度不一致时,其印记应分别标注;

——当商品由两个或两个单位以上组成时,其印记应分别标注;

——当采用不同材质或不同纯度的贵金属制作首饰时,材料和纯度印记应分别标注;

——单件贵金属商品质量小于0.50g或难以标注的,印记内容可以按照钻石质量、厂家代号、纯度、

材料的顺序逐一免除。相关内容必须在标签中表明。

4.3.2.2标签

标签应与珠宝商品一一对应,附在单件珠宝商品上,并符合下列要求:

——标签所用文字应为规范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外文,但汉语拼音和外文的字号应当小

于相应中文的字号;

——标签中所标注的内容涉及贵金属材料及纯度、镶嵌主钻石质量等内容时,与印记内容应一致;

——标签的主要内容如商品名称、销售价格和其他标识物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

得小于1.8mm;

——标签的标注内容至少应包括商品名称、质量或者规格、销售价格、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标

准编号等。

4.3.2.3名称

由材质名称和款式名称组成,应按材料、纯度、珠宝玉石名称、商品名称的内容命名:

——珠宝玉石材质的命名按GB/T16552的规定执行。珠宝玉石商品的命名依据QB/T1689的规定,

未镶嵌的单颗宝石可不标注商品名称;

——群镶珠宝玉石的商品,命名中应以体积最大者命名;或包含数量最多的、价值最高珠宝玉石名

称,其他珠宝玉石应该在标签的其他位置或其他标识物中明确标注;

——贵金属首饰和贵金属镶嵌首饰的命名按GB11887-2012的1号修改单和QB/T1689的规定执行。

需明示贵金属商品含量时必须另起一行,标明材料及含量。镀、包金首饰应明确标注为镀、包

金,贵金属材料应有中文标注,可以同时使用元素符号或英文名称缩写,元素符号和英文名称

缩写的字号不大于相应中文。

示例:翡翠手镯、铂(Pt)950蓝宝石戒指,其中翡翠、铂(Pt)、蓝宝石为材质名称,手镯、戒指为款式名称。

4.3.2.4规格

4.3.2.4.1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如毫米(mm)、厘米(cm)、米(m)等。规格的表示方法:长×宽

×高。

4.3.2.4.2珠宝商品规格以毫米为单位的,修约到个位:以厘米为单位的,修约到小数点后1位;以

米为单位的,修约到小数点后2位。

4.3.2.5质量

4.3.2.5.1以克(g)为计量单位,钻石可以用克拉(ct)标注,数值修约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

第3位逢9进1,其他可忽略不计。贵金属商品(包括镶嵌商品)的质量应依据QB/T1690的规定进行

标注。

4.3.2.5.2镶嵌珠宝商品可以标注总质量,或分别标注贵金属托架质量和镶嵌珠宝玉石质量。

4.3.2.5.3钻石、镶嵌钻石商品应标注钻石质量,配钻与主钻应分别标注,没有主钻的钻石群镶商品

应标注钻石总质量,钻石质量的标注方法应符合GB/T16554-2017的要求。

4.3.2.5.4珠宝玉石商品单价标价≥2000元的应标注质量。珠宝玉石商品单件总质量>200克可不标注

质量。以质量为结算单位的商品必须标注质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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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6证书

4.3.2.6.1可以是企业的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等,也可以是第三方公证检验机构出具的涉

及全项检验的检验标签、鉴定证书、检验报告等。

4.3.2.6.2珠宝玉石商品单件标价在5000元以上的,或钻石、钻石商品的单颗钻石质量大于等于0.04g

(0.20ct)的应出具第三方且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所提供的鉴定证书。

4.3.2.7包装

4.3.2.7.1包装物应坚固美观,应避免商品的摩擦、碰撞,有较高的抗压性。

4.3.2.7.2至少在一个包装物上明示商品的品牌名称、地址、电话、网址、公众微信号等信息,以备

客户溯源查询。标注内容应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及地址。进口珠宝商品应标明该产

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以及进口商或代理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及地址。

4.3.2.8价格

4.3.2.8.1珠宝商品的销售价格应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进行标注,其他币种只能作为附注。

4.3.2.8.2商品可以按克、克拉计价和按件计价。按克计价的贵金属商品可以将金价及工费分开表示。

4.3.2.9警示说明

4.3.2.9.1使用不当,容易造成珠宝商品损坏、镶石脱落、人体伤害,或有其他需注意事项的,应有

中文警示说明或警示标志。

4.3.2.9.2经营者提供珠宝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

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4.3.2.9.3商品应根据不同材质、不同性状列出相应的警示说明。告知顾客如何维护、保养、佩戴和

存储。

5服务程序

5.1售前服务

5.1.1商品采购

5.1.1.1经营者采购的珠宝商品质量、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及相关国家标准、企业标准的规

定。

5.1.1.2采购时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商品的商标证明、品质认证证书、进口商品代理证书等相关资质证

明材料。

5.1.1.3经营者应当保存珠宝商品的采购及验收记录,以备追溯。

5.1.1.4经营者采购的珠宝商品应建立商品资料库,可根据商品识别码进行查询。

5.1.2商品核实

5.1.2.1应对商品的品名、印记、标签、石重、贵金属材料及含量进行核对检验,确保进货单与实物

一致。

5.1.2.2对符合4.3.2.6.2条的商品送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出具鉴定、分级证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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