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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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0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力机电所
- 起草人:
- 吴培豪、程则久
- 出版信息:
- 页数: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反击式水轮机气蚀损坏评定标准页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444—91
反击式水轮机气蚀损坏评定标准1)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91-10-28����������批准1992-04-01实施
��1)本标准谨供参考。在GB/T2900.45—1996《电工术语·水轮机、蓄能泵和水泵水轮机》中,“气蚀”
统一改称“空化”,“气蚀损坏”统一改称“空蚀”。
1�总则
1.1�本标准旨在明确水轮机气蚀损坏的评定条件和测量方法,确定气蚀损坏保证量。
1.2�本标准仅对水轮机的气蚀损坏作出评定。因气蚀而引起对机组的出力、效率、振动、噪声等影响,不
包括在本标准中。
1.3�本标准以一般水质为评定基础,特殊情况可参照本规程研究决定。
1.4�部件表面由其它非气蚀原因暴露出来的材料缺陷,不应算作气蚀损坏,应设法予以扣除。
1.5�本标准适用于单机容量大于10MW或转轮直径大于2m的大中型水轮机。小型水轮机亦可根据情况参照
使用。混流式水轮机转轮出口直径大于6m、轴流式水轮机转轮直径大于8m时的气蚀损坏保证量可参照本
标准另行商定。
1.6�本标准自批准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处有误,实施起始日期应为1992年4月1日——编者注),有效期五
年。
2�术语、定义
2.1�气蚀:气蚀是流道中水流局部压力下降到临界压力(一般接近汽化压力)时,水流中气核成长、积聚、
流动、溃灭、分裂现象的总称。
2.2�气蚀损坏:气蚀气泡溃灭或分裂时造成的材料损坏。
2.3�气蚀损坏深度(h):从原始表面量起的任何气蚀区的气蚀损坏深度。
2.4�气蚀损坏面积(A):按规定测得的实际气蚀损坏面积。
2.5�气蚀损坏体积(V):被气蚀损坏的材料体积。
2.6�气蚀损坏重量(W):气蚀损坏的金属重量。
2.7�气蚀损坏保证量(C):相应于基准运行时间的气蚀损坏量的保证值(指重量或体积、面积、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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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换算的气蚀损坏保证量(C):根据实际运行时间换算所得的气蚀损坏保证量(指重量或体积、面积、深
a
度)。
2.9�气蚀损坏量保证期限:水轮机投入运行后,气蚀损坏量保证有效的期限。
2.10�基准运行时间(t):制定水轮机气蚀损坏保证量的标准运行小时数。
r
2.11�实际运行时间(t):水轮机投入运行后至检查时为止的实际运行小时数。
a
2.12�水轮机正常运行的出力下限(P):在各个水头及其相应的允许尾水位下,水轮机允许连续运行的最
CL
小允许出力。
2.13�水轮机正常运行的出力上限(P):在各个水头及其相应的允许尾水位下,水轮机允许连续运行的最
CU
大保证出力。
2.14�水轮机正常运行区:水轮机正常运行的出力下限与正常运行的出力上限之间的运行区。
2.15�水轮机超负荷非正常运行区:水轮机正常运行的出力上限与最大可能出力之间的运行区。
2.16�水轮机低负荷非正常运行区:水轮机正常运行的出力下限至空载之间的运行区。
2.17�转轮直径(D):轴流式(斜流式、贯流式)为转轮叶片中心线外缘最大直径,混流式水轮机为转轮出口
直径(即转轮叶片出水边和下环相交的直径)。
3�气蚀损坏保证的内容、条件
3.1�气蚀损坏保证的内容包括气蚀损坏量保证期限与气蚀损坏保证量。
3.1.1�气蚀损坏量保证期限为:水轮机投入正式运行后二年,或实际运行时间达8000h,以先到期为准(不
足或超过8000h时,可按本标准5.1条换算)。
3.1.2�气蚀损坏保证量,可参照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水轮机气蚀损坏保证量主要是重量(体积)和深度;如
有需要,也可同时要求气蚀损坏面积作为气蚀损坏保证量。
3.2�水轮机气蚀损坏保证的条件包括运行区和运行时间。
3.2.1�水轮机正常运行区应根据转轮模型气蚀试验、气泡观测与运行实践经验确定。
��一般情况下,水轮机正常运行的出力下限可取为:
��混流式:为该水头下水轮机最大保证出力的40%;
��轴流转桨式:为该水头下水轮机最大保证出力的30%;
��轴流定桨式:为该水头下水轮机最大保证出力的75%。
3.2.2�运行时间:
3.2.2.1�基准运行时间定为8000h。
3.2.2.2�在8000h内,允许超负荷运行时间为2%,低负荷运行时间为10%;实际运行时间不足或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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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击式水轮机气蚀损坏评定标准页码,���
8000h,其允许超负荷与低负荷运行时间也按上述同样百分比计算。
3.2.2.3�在上述时间内,水轮机应满足各运行点吸出高度(H)的要求,不满足吸出高度(H)要求的时间不得
ss
超过5%。
3.2.3�特殊情况:
3.2.3.1�水轮机启动和停机过程中所用全部时间应包括在实际运行时间中。
3.2.3.2�水轮机转轮在空气中旋转的时间不包括在实际运行时间中。
3.2.3.3�轴流转桨式水轮机如因设备缺陷原因只能按定桨式运行,则运行时间应计入实际运行时间,但应
尽快通知制造厂进行缺陷处理和调整协联关系。
4�气蚀损坏量的测量、计算及修理
4.1�检查气蚀损坏的时间
��在水轮机气蚀损坏量保证期限期满之前,用户与制造厂共同确定检查时间和方法,并共同对水轮机的
气蚀损坏进行测量和评定。
4.2�气蚀损坏的预修
��在水轮机运行一段时间征得用户同意后,制造厂可对水轮机的气蚀损坏进行检查及修理,检修费用由
制造厂承担。制造厂对气蚀损坏部件进行修理或改变部件形状后,气蚀损坏量保证期限应从再投入时算
起。
4.3�气蚀损坏量的测量与计算
��测量前,测量部位的损坏面应清扫干净。
4.3.1�气蚀损坏深度的测量
��将样板(或其它适当的工具)支持在未受损坏的表面上,用测深尺或其它双方同意的办法进行测量,其
误差不得超过最大深度的10%或最大误差不得超过1mm。
4.3.2�气蚀损坏面积的测量
��对各个气蚀损坏面,分别用油漆或其它办法划出边界,并临摹到纸上;或用其它双方同意的办法,量
出气蚀损坏面积。测量误差不得超过10%。变色区面积不计。
4.3.3�气蚀损坏体积的测量和重量的计算
4.3.3.1�直接测量法:将气蚀损坏面清除到母材后,用一定的塑性物质填塞到未损坏时的表面形状,直接
测量剩余的塑性物质体积或重量,即可求得气蚀损坏体积并换算成气蚀损坏量。测量误差不得超过15%。
4.3.3.2�近似计算法:可将气蚀区分成各个小块,采用以下公式近似计算气蚀损坏体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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