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0427-2023 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指南

DB3301/T 0427-2023 Data Intellectual Property Value Evaluation Guideline

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301/T 0427-2023
标准类型
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12-31
实施日期
2024-01-31
发布单位/组织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40

CCSA02

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0427—2023

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指南

2023-12-31发布2024-01-31实施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301/T0427—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浙知交(杭州)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知

识产权保护中心、浙江省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中心、天道金科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云象网络技术有限公

司、杭州猫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全拓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神州绿盟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雅

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知识产权促进会、杭州市科技合作促进会、浙江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程俊良、沈建国、唐卫峰、许肖杰、陈丹坚、杨培芳、任军霞、黄步添、金锐、

许正鹏、毛丹、李晓帆、崔永庆、陈彦、孔俊、张坤烽、曹秀燕、陈钢、曹宇、柳家旺、田宇弘、雷昱、

倪灵芝、张嘉、李琰、郑嘉俊、马平男、王有兵、李静、任红、简兆煌。

I

DB3301/T0427—2023

引言

数字经济时代来临,数据交易大势所趋,数据知识产权必将成为潜力巨大的知识产权交易标的,交

易流通中的数据知识产权价值的确定必将成为面临的重大问题。考虑到数据具有非实体性、依托性、可

共享性、可加工性、价值易变性等特征,数据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具有非常大的挑战性,需要综合考虑

数据的特性以及相关的环境因素。合理选择评估方法和价值评估中确定相关参数的评价方法,并结合专

业知识和经验进行综合分析,可以提高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本文件将围绕数据知识产权交易过程中价值评估的基本原则、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评估方法和评

估流程,为数据拥有方、数据需求方等利害关系人提供价值评估的决策依据,促使数据知识产权在交易

过程中科学、合理的开展价值评估,切实体现数据知识产权应有价值,引导数据知识产权市场规范化发

展。

II

DB3301/T0427—2023

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指南

1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评估方法、

评估流程以及评价和改进等建议。

本文件旨在为数据知识产权交易活动提供价值评估参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35295信息技术大数据术语

DB3301/T0403数据知识产权交易指南

3术语和定义

GB/T35295和DB3301/T040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数据知识产权dataintellectualproperty;DIP

对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进行登记申请的单位或个人

享有的合法权益。

[来源:DB3301/T0403—2023,有修改]

数据知识产权权利人DIPobligee

提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申请、经登记平台审查符合登记要求并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

单位或者个人。

[来源:DB3301/T0403—2023,有修改]

数据知识产权评估申请人DIPapplicant

提出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为数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人。

数据知识产权评估方DIPappraisalparty

提供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相关服务的单位。

4基本原则

尊重产权

参与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活动的各相关方,宜自觉尊重、维护他人的数据知识产权。

1

DB3301/T0427—2023

公正合理

参与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活动的各相关方,宜公正、客观地反映交易信息,提出合理需求。

开放包容

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宜对符合交易条件的各相关方开放,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信息披露宜

及时、准确、完整,各相关方在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活动中的条件和机会均等。

安全保密

数据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过程宜符合数据安全、资金安全、保密管理、隐私保护等要求。

5评估对象

概述

5.1.1评估对象可为一个或多个数据知识产权,涉及的数据知识产权宜符合DB3301/T0403规定。

5.1.2宜明确被评估的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数据知识产权名称、登记编号、权利

人、登记日期、所属行业、数据来源、数据规模、数据结构、更新频次、应用场景、算法简要说明等。

5.1.3评估对象中的存证数据或公证数据是价值评估考虑的重要因素。

价值维度

5.2.1成本维度:宜考虑形成数据知识产权所涉及的前期费用、直接成本、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相

关税费等。

5.2.2场景维度:包括数据知识产权中数据的使用范围、应用场景、商业模式、市场前景、财务预测

和应用风险等。

5.2.3市场维度:包括数据知识产权中数据相关的主要交易市场、市场活跃程度、市场参与者和市场

供求关系等。

5.2.4质量维度:包括数据知识产权中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完整性、规范性、时效性和可访问性

等。

6评估目的

为数据知识产权定价提供依据

6.1.1评估得到的价值,可作为协议定价的起始价格。

6.1.2评估得到的价值,可作为挂牌的预设最低成交价。

6.1.3评估得到的价值,可作为拍卖的最低估价、最高估价、预设最低成交价。

为数据知识产权交易提供依据

6.2.1评估得到的价值,可为数据知识产权转让的转让费用提供依据。

6.2.2评估得到的价值,可为数据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许可费用提供依据。

为数据知识产权资产化提供依据

6.3.1评估得到的价值,可为数据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提供依据。

2

DB3301/T0427—2023

6.3.2评估得到的价值,可为数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依据。

6.3.3评估得到的价值,可为数据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依据。

6.3.4评估得到的价值,可为数据知识产权信托提供依据。

6.3.5评估得到的价值,可为数据知识产权保险提供依据。

为数据知识产权其它评估目的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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