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2744-2020 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服务标准

DB23/T 2744-2020 The service standards for urban gas businesses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4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3/T 2744-2020
标准类型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0-12-16
实施日期
2021-01-15
发布单位/组织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4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140.60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

P41DB23/T2744-2020

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服务标准

UrbanGasOperationEnterpriseServiceStandard

ofHeilongjiangProvince

2020-12-16发布2021-01-15实施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服务标准

DBXX/XXXX-20XX

备案号:

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燃气分会

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部门: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行日期:20XX年XX月XX日

20XX哈尔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前言

为规范黑龙江省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及车用燃气经营企业

的经营服务,提高燃气服务质量,确保安全稳定供气,根据黑龙

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度标准编

制、修订计划要求,黑龙江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燃气分会、哈尔

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单位,总结省内城镇燃气企业经

营服务多年的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

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管道

燃气供应服务;5液化石油气供应服务;6车用燃气供应服务;7

公共突发事件时期燃气服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黑龙江省

城市建设管理协会燃气分会负责内容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

请相关单位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将意见

和建议寄至黑龙江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燃气分会(哈尔滨市道里

区河润街136号,邮编:150076),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黑龙江省城市建设管理协会燃气分会

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齐齐哈尔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大庆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

黑龙江天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中石油昆仑车用天然气有限公司

佳木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中海油能源发展销售公司

大庆兴企祥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晟丰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少军于文刚王长林于春风

宁立峰张丽刘珺琳张洪文

杨林尹利光韩中松张红莉

王海旺张玉斌魏鹏伟王立辉

魏玉坤李金成于磊穆绍君

满华卢伟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焦文玲应辉高强王洪海

陈长军李臣王晖赵玉文

目次

l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4

4管道燃气供应服务...............................................................8

5液化石油气供应服务.........................................................12

6车用燃气供应服务.............................................................17

7公共突发事件时期燃气服务.............................................20

本标准用词说明.......................................................................22

规范性引用文件.......................................................................23

附:条文说明

Contents

lGeneralPrinciple...........................................................................1

2Terms.............................................................................................2

3BasicRequirements......................................................................4

4PipelineGasSupplyingService...................................................8

5LiquefiedPetroleumGasSupplyingService.............................12

6AutomobileGasSupplyingService...........................................17

7GasServiceinPublicEmergency..............................................20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22

NormativeReference…………………23

Appendix:DescriptionofProvision

l总则

1.0.1为规范黑龙江省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及车用燃气经营企

业的供气服务,提高燃气服务质量,确保稳定供气,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供气服务活动。

1.0.3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服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

和黑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术语

2.0.1燃气服务GasService

为满足用户使用燃气的需要,燃气企业向用户提供的供气及

相关服务活动。

2.0.2燃气服务质量GasServiceQuality

燃气服务质量是燃气经营企业满足用户需要程度的客观评

定。

2.0.3燃气经营企业GasOperationEnterprise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汽车加气经营

企业的总称。

2.0.4上门服务Door-to-doorService

燃气经营企业服务的人员到用户家(处)提供的服务活动。

2.0.5燃气燃烧器具前压力ForwardPressureofGasBurning

Appliance

燃气用户使用燃气时,在其燃气燃烧器具入口处测得的运行

压力。

2.0.6燃气计量GasMetering

是指利用计量装置(皮膜燃气表或流量计或热能计量装置等)

对用户使用燃气情况进行体积或热能计量的行为。

2.0.7服务窗口ServiceWindow

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场所、智能终端或网络服务平台。包括办

事处(点)、营业厅、用户(客户)服务中心(热线电话)、维

修站(点)、管理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手机

APP和电子服务平台等。

2.0.8网络服务平台NetworkServicePlatform

燃气经营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向客户展现企业形象、产品,

2

发布企业资讯,完善网络业务和开展客户服务和商务活动信息交

流的平台。

2.0.9延伸服务ExtendedService

是指燃气经营企业在为客户提供燃气供应服务的同时,继续

为客户提供的供气以外的服务。如改动燃气管道、销售燃气燃烧

器具、连接软管、安防产品、保险等服务。

2.0.10液化石油气供应站LiquefiedPetroleumGasSupplying

Station

与液化石油气经营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取得为终端用户配

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权利的供应站点。

2.0.11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LiquefiedPetroleumGasOperation

Enterprise

具备液化石油气储存、装卸、充装钢瓶、气化、混气、瓶装

液化石油气配送等功能的企业。

2.0.12管道燃气经营企业PipelineGasOperationEnterprise

以管道输送方式经营燃气的企业,包括管道输送人工煤气、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质燃气的经营企业。

2.0.13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GasVehicleFuelingOperation

Enterprise

以为燃气汽车充装燃气(含CNG母站、CNG子站、CNG

常规站、LNG-CNG站、LPG站、LNG站等)方式经营燃气的

企业。CNG为压缩天然气,LNG为液化天然气,LPG为液化石

油气,LNG-CNG为液化天然气转化为压缩天然气。

3

3基本规定

3.0.1供气质量

城镇燃气应当符合《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13611

的标准,城镇燃气设施的基本要求应符合《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GB50494的标准。

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用户公布所供应燃气的种类、组分、热值

和供气压力等质量信息。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的燃气燃烧器具

前压力、燃气加臭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城

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148的标准相关规定。

3.0.2安全供气

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

质量标准的燃气。

为用户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包括燃气泄漏检测、报

警和自动关闭装置,且不得向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用户供气。

3.0.3供气保障

燃气经营企业应对燃气设施和安全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和检测,并向社会公布燃气经营企业24小时服务电话和承诺处

理时限。应制定各类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

练,提高处理各类燃气突发事件的能力,有临时供气保障措施,

协助地方政府对特殊情况下用气需求提供服务。

3.0.4安全宣传

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使用说明,其内容应有

指导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客户服务和投诉电话等内容。

3.0.5安全检查及整改

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法对用户燃气设施(含气瓶)进行安全检

4

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履行告知义务,向用户发出隐

患整改通知书;发现用户燃气设施存在故障、燃气泄漏等严重安

全隐患,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处理;对于不符合安全使用规定和

不具备充装条件以及拒绝安全检查的用户,检查人员应做好相关

记录,告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可停止供气;对于未整

改或拒绝整改隐患的,应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按规定进行处理。

3.0.6燃气计量的要求

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定对居民用户更新、检定燃气计量设

施并经法定机构检测合格;燃气用户对燃气计量结果有异议的,

燃气经营企业应协助燃气用户向法定检测机构提出检定申请。燃

气销售价格调整时,应通过多种通信方式及时告知用户。

3.0.7服务方式

1窗口服务

窗口服务的设置应能满足用户的服务需求。应设置企业标识

和公示栏,包括营业时间、办理业务的项目、流程、条件、时限、

收费标准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服务电话和监督电话、服务规范、

服务承诺、用气条件、销售价格等内容,服务窗口应配有便民服

务设施和应急反恐设施,创建高效安全的服务环境。

2网络服务

燃气经营企业应利用电话、短信等通讯方式,还可采用微信、

公众号、公司网页、政府政务公开网等网络平台为用户办理各种

燃气业务。

燃气经营企业窗口气费结算,除了常规现金、刷卡等支付方

式,还应通过网络开展线上支付业务。

3热线电话服务

热线电话服务人员必须熟知业务办理流程、本岗位业务知识,

5

对用户申请办理服务事项或提出的咨询,实行一次性告知。

热线电话服务时应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受理燃气用户咨询、

投诉、报修等电话业务做好相关记录,并收集客户的建议和信息,

将客户诉求及时反馈,按时限要求给予处理和答复,并向客户宣

传燃气业务的相关政策及燃气使用常识。

热线电话应具备自动录音功能,对异常、骚扰、重要信息等

电话内容进行录制,对服务情况进行记录。

4上门服务

燃气经营企业应规范上门服务内容和服务行为,制定专项服

务细则。上门服务应提前预约,服务人员应着企业标识服,带工

作牌、工具箱(包)和鞋套,主动说明来因并出示相关证件,征

得用户同意后方可提供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用户,推诿或

拖延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工作。服务结束,涉及作业记录的,应准

确记录,并请用户签字确认,并应向用户进行信息反馈,信息

反馈内容应包括服务人员姓名、用户信息、处置时间、处置结果、

用户满意度等。

上门服务(送气、抄表、检修、安检)人员和气瓶充装服务

人员,必须熟知业务工作流程、本岗位知识和操作技能,并应具

备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能力,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用气服务。

3.0.8服务收费

燃气经营企业应在各服务窗口、网络服务平台,公示各种燃

气服务内容、销售价格、燃具安装维修、燃气设施改动等项目收

费标准及各项关联服务的收费标准和依据。燃气经营企业对现有

的现金、刷卡等缴费方式进行补充,以及网络线上支付,对有偿

服务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收费方式可用线上收费,并向用户相关提

供相关凭证,可以采用电子发票或自助打印形式。

3.0.9投诉处理

6

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的投诉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并答

复,对投诉内容做好相应的记录。用户如对燃气经营企业处理结

果不满意,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管理

部门、政府其他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转办的投诉,必须在转办单位

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直接答复投诉人,投诉办

结率应达到100%。

解决投诉解决问题后,应进行信息反馈。信息反馈内容应包

括服务人员姓名、用户信息、处置时间、处置结果、用户满意

度等。

7

4管道燃气供应服务

4.1新增用户

4.1.1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根据能源结构调整、

燃气专项规划、当地经济发展和满足居民生活需要,应制定和公

布燃气新增用户用气条件。

4.1.2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明确报装受理条件。

1对于新增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即可申请报装;

2对于既有建设项目,可随时申请,应多种方式和途径接受

用气申请。

4.1.3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公示新增用户报装办理流程,报装方

式、办理要件清单、报装办结时限。

4.1.4报装办理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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