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 654-2006 Standard for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assembly occupancies

行业标准-公共安全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18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A 654-2006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公共安全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6-10-25
实施日期
2007-01-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归口单位
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9)
适用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和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公安部消防局一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起草人:
李淑惠、刘激扬、殷李革、黄振兴、王宗存、宋晓勇、罗云庆、吴丹、马锐、蔡芸、高锦田、薛端、杨纪功、薛岗、倪照鹏
出版信息:
页数:18页 | 字数:30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Standardforfiresafetymanagementofassemblyoccupancies

2006-10-25发布1.1.1.12007-01-01实施

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GA654-2006

目次

T目次TI

T前言TIII

T引言TIV

T1范围T1

T2规范性引用文件T1

T3术语和定义T1

T4总则T2

T5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T3

T5.1通则T3

T5.2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的职责T3

T5.3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T3

T5.4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T4

T5.5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T4

T5.6消防控制室值班员职责T4

T5.7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T5

T5.8保安人员职责T5

T5.9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责T5

T6消防组织T5

T7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T5

T7.1通则T5

T7.2消防安全例会T6

T7.3防火巡查、检查T6

T7.4消防宣传与培训T7

T7.5安全疏散设施管理T7

T7.6消防设施管理T8

T7.7火灾隐患整改T9

T7.8用电防火安全管理T9

T7.9用火、动火安全管理T9

T7.10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管理T10

T7.11重点部位管理T10

T7.12消防档案T10

T8消防安全措施T11

T8.1通则T11

T8.2旅馆T12

T8.3商店T12

T8.4公共娱乐场所T13

T8.5学校T13

T8.6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T13

T8.7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等场所T13

T8.8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T13

I

GA654-2006

T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T14

T9.1预案T14

T9.2组织机构T14

T9.3预案实施程序T14

T9.4预案的宣贯和完善T15

T9.5消防演练T15

T10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T15

T参考文献T16

GA654-2006

前言

本标准的4.4~4.7、5.1.2、6.5、7.1、7.5.2、7.7、7.10、8.1.1、8.1.3、8.2.2、8.3、8.4.1、

8.4.3~8.4.5、8.5、8.6.1、8.8、10.1~10.4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委员会第九分技术委员会(SAC/TC113/SC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一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淑惠、刘激扬、殷李革、黄振兴、王宗存、宋晓勇、罗云庆、吴丹、马锐、

蔡芸、高锦田、薛端、杨纪功、薛岗、倪照鹏。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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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近年来,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为切实吸取

教训,规范这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标准在研究、分析人员密集场所及其火灾特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消防安全管

理要求和措施,用以引导和规范此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其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人员密集场所可以通过采用本标准,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

除,消防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达到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

目的。

本标准是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和吸收国内外有关资料,并广泛征求多方意见的基础上

制定的。

GA654-2006

0B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1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和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及其所在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907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

GB/T14107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

GB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JGJ4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GA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587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3术语和定义

GB/T5907、GB/T14107、GB50045、GB50084、GB50098、GB50116、GB50140、GB50222、GBJ

16、JGJ48、GA503、GA58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共娱乐场所publicentertainmentoccupancies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

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

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2

人员密集场所assemblyoccupancies

1

GA654-2006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如: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

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

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

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3.3

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operatingareasforladdertrucks

靠近建筑,供举高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的操作场地。

3.4

专职消防队privatefirebrigade

由专职灭火的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

练,能够每日24h备勤的消防组织。

3.5

志愿消防队volunteerfirebrigade

主要由志愿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的消防组织。志愿人

员有自己的主要职业、平时不在消防站备勤,能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

3.6

义务消防队dedicatedcrew

由本场所从业人员组成,平时开展防火宣传和检查,定期接受消防训练;发生火灾时能够实施灭火

和应急疏散预案,扑救初期火灾、组织疏散人员,引导消防队到现场,协助保护火灾现场的消防组织。

3.7

火灾隐患firepotential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8重大火灾隐患majorfirepotential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

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4总则

4.1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以通过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其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进

而防止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为目标。

4.2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

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

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4.3人员密集场所宜采用先进的消防技术、产品和方法,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定期

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保障建筑具备经济合理的消防安全条件。

2

GA654-2006

4.4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

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5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应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

物,当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6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或者

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

安全职责。

4.7对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

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统一管理的责任单位。

5消防安全责任和职责

5.1通则

5.1.1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由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消防

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承包、租赁场所的承租人是其承包、

租赁范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

5.1.2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和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应经过消防职业培训,

持证上岗。保安人员应掌握防火和灭火的基本技能。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

作人员应熟悉本工种操作过程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基本知识和防火、灭火基本技能。

5.1.3志愿和义务消防队员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的基本技能,定期开展消防训练,火

灾时应履行扑救火灾和引导人员疏散的义务。

5.2人员密集场所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的职责

5.2.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明确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逐级消防负责人。

5.2.2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2.3开展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5.2.4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5.2.5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5.2.6确定各类消防设施的操作维护人员,保障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5.2.7组织扑救初期火灾,疏散人员,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5.2.8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5.2.9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5.2.10建立防火档案。

5.3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3

GA654-2006

5.3.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场所的消防安全情

况,全面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5.3.2统筹安排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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