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814-2007 照明系统电能利用监测规范

DB37/T 814-2007 Lighting system power utilization monitoring specification

山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DB37/T 814-2015 | 页数:1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T 814-2007
标准类型
山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07-12-03
实施日期
2007-12-10
发布单位/组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29.140.40

K7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814-2007

照明系统电能利用监测规范

2007-12-3发布2007-12-10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7/T814-2007

前言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山东省节能监察总队、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莱芜钢

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新军、林振强、杨梅、马雪锋、张勤、席修斌、刘振、于清、孙玉泉、陈玉

明、魏中欣、隋峰。

I

DB37/T814-2007

照明系统电能利用监测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照明系统电能利用监测规范的术语和定义、监测内容及要求、监测方法及监测报告的

编写。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建筑、办公、商业、旅馆、医院、学校、道路等照明系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796电光源型号命名方法

GB/T2900.65电工术语照明

GB/T5700室内照明测量方法

GB/T15240室外照明测量方法

GB/T15316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T16664企业供配电系统节能监测方法

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CJJ4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照明

光照射到场景、物体及其环境使其可以看见的过程。

注:日常中,“照明”一词也含有“照明系统”或“照明装置”的意思。

3.2

电光源

将电能转换成光学辐射能的器件。

注:此术语有时也用于某些类型的照明器。

3.3

灯具

凡是能按设计分配、透出或转变一个或多个光源发出光线的一种器具,并包括支撑、固定和保护光

源必需的所有部件,但不包括光源本身,以及必需的电路辅助装置和将他们与电源连接的设备。

3.4

放电灯

其发出的光是直接的或间接的由气体、金属蒸汽或几种气体和蒸汽的混合物放电产生的灯。

注:根据光主要是在气体中还是蒸汽中产生的条件,分为“气体放电灯”,例如氙、氖、氦、氮和二氧化碳灯,和“金

属蒸汽灯”,例如汞蒸汽灯。

3.5

照明功率密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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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单位为瓦每平方米(W/m2)。

3.6室型指数

表示房间工作面与灯具面之间的部分的形状数字,用来计算照明利用率和固有照明利用率。

4监测内容及要求

4.1照明系统的基本要求

4.1.1照明系统中安装的电光源及电器配件应符合我国有关能源标准的规定。

4.1.2用能单位依据我国有关能源标准的规定,积极寻求新能源的利用方式及方法。

4.1.3对于三相供电系统,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应超过16A;连接建筑组合灯具时,回路

电流不应超过25A,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应超过30A。

4.2照明系统功率因数

对于独立变压器供电的照明系统,在正常的工作状态下,其A、B、C三相供电回路的功率因数和

总功率因数最大负荷及低负荷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0。

4.3照明功率密度值

4.3.1室内照明

4.3.1.1一般照明时测量点的平面布置

a)预先在测量场所打好网格,作测量点记号,一般室内或工作区为(2~4)m正方形网格。对于小

面积的房间可取1m的正方形网格;

b)走廊、通道、楼梯等处在长度方向的中心线上按(1~2)m的间隔布置测量点;

c)网格边线一般距房间各边(0.5~1)m。

4.3.1.2局部照明的测量点布置

局部照明时,在需要照明的地方测量。当测量场所狭窄时,选择其中有代表性的一点;当测量场所

广阔时,按4.3.1.1的规定布置测量点。

4.3.1.3测量平面和测量点高度

a)无特殊规定时,一般为距地0.8m的水平面;

b)按需要规定的平面和高度;

c)对走廊和楼梯,规定为地面或距地面为15cm以内的水平面。

4.3.1.4按车间及房间数量抽取不少于10%的车间及房间进行测量。

4.3.1.5工业建筑、办公、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对应的照度值参见附录A。

照明功率密度值推荐使用附录A中的现行值。

4.3.2道路照明

4.3.2.1在道路纵向应为同一侧两根灯杆之间的区域;而在道路横向时,当灯具采用单侧布灯时,应

为整条路段;对称布灯、中心布灯和双侧交错布灯时,应取1/2的路宽。

4.3.2.2当路面的照明均匀度比较差或对测量的准确度要求较高时,划分的网格数可多些。当两根灯

杆间距小于或等于50m时,应沿道路(直路和弯道)纵向将间距10等分;当两灯杆间距大于50m时,应

按每一网格边长小于或等于5m的等间距划分。在道路横向应将每条车道二等分或三等分。

4.3.2.3当路面的照明均匀度较好或对测量的准确度要求较低时,划分的网格数可少些。纵向网格边

长可按4.3.2.2的规定取值,而道路横向的网格边长可取每条车道的宽度。

4.3.2.4应抽不少于10%的典型重点照明路段进行测量。应选择在灯具的间距、高度、悬挑、仰角和

光源的一致性等方面典型的平坦路段作为测量路段。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对应照度值参

见附录A。

4.3.3商店营业厅照明

设有重点照明的商店营业厅,该楼层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每平方米应增加5W。

4.3.4居住、广场、体育场、港口码头堆场、停机坪、地下建筑等照明

2

DB37/T814-2007

居住、广场、体育场、港口码头堆场、停机坪、地下建筑等照明功率密度值应参照本标准的规定。

对于设有装饰性灯具场所(如景观照明、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等),应将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

50%计入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计算。

4.4应用的节电设备及控制系统有效性

4.4.1用能单位应合理选择节电设备,选用的节电设备应能使其照明系统有效节能与设备购置安装投

资所消耗的成本比应在合理的范围内。

4.4.2用能单位应合理选择节电控制系统,以使照明系统切实有效的达到对电能的节能效果。

4.4.2.1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应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建筑

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4.4.2.2体育馆、影剧院、候车(机)厅等公共场所应采用集中控制,并按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

控制措施。

4.4.2.3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总开关。

4.4.2.4居住建筑有天然采光的楼梯间、走廊的照明,除应急照明外,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4.4.2.5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光源数不应太多。每房间开关灯的开关数不应少于两个(只设置一个光源的

除外)。

4.4.2.6房间或场所装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应按下列方式分组控制:

a)所控灯列与侧窗平行;

b)产场所按车间、工段或工序分组;

c)电化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4.4.2.7有条件的场所,应采用下列控制方式:

a)天然光良好的场所,按该场所照度自动开关灯或调光;

b)个人使用的办公室、采用人体感应或动静感应等方式的自动开关灯;

c)旅馆的门厅、电梯大堂和客房层走廊等场所,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自动调光装置;

d)大中型建筑,按具体条件采用集中或集散的、多功能或单一功能的自动控制系统。

4.5监测技术档案

应建立完整的照明监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照明系统设计及施工图纸及资料;变压器、灯具、控

制系统等照明设备的参数及使用、更换及维护记录;历次照明系统电能利用监测的报告等。

4.6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包括:

a)监测技术档案检查;

b)照明系统配电检查;

c)应用的节电设备及控制系统有效性检查;

d)照明系统功率因数;

e)照明功率密度值。

照明系统未采用独立变压器供电的,不进行d)项监测。

4.7监测技术条件

4.7.1监测应在设备运行工况稳定条件下进行,测量工作应与工作过程相适应。

4.7.2监测用电流表(若使用钳形电流表,其最大允许误差应不超过1.5%)及电压表应不低于0.5级;

所用照度计应不低于1级;道路及广场照明的照度测量应采用能读到0.1lx的照度计。

4.7.3监测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5监测方法

5.1监测技术档案检查

按照4.5进行检查。

3

DB37/T814-2007

5.2照明系统配电检查

5.2.1检查所使用的新能源是否符合我国相关能源标准的规定,应抽测重点新能源使用场所,比较新

能源的节能效果。依照照明类型检查照明系统是否与电力接自同一变压器。

5.2.2选取一个主要分支主回路及照明供电主回路,将电流表接入线路,在照明系统稳定工作的状态

下,分别测量照明系统A、B、C三相供电回路的电流值IA、IB、IC,测算结果应符合4.1.3的规定。

5.3节电设备及控制系统有效性

5.3.1可抽测重点节电设备,判定所使用节电设备的有效性。

5.3.2根据图纸及用能单位说明的情况,检查照明系统所使用的控制系统,查看控制系统是否符合4.4

的规定并对照明状况实现有效控制。

5.4照明系统功率因数

5.4.1以用电体系有功与无功电量为参数计算而得的功率因数,即用能单位用电体系功率因数cosΦ,

又称用能单位用电体系加权平均功率因数。

5.4.2在监测期内,分别测算下列参数:

a)供给照明系统的总有功电量值Erp,单位:kW·h;

b)供给照明系统的总无功电量值Erq,单位:kvar·h。

5.4.3功率因数按式(1)计算:

E

cosΦ=rp………(1)

2+2

rpEErq)()(

5.4.4监测期为一个代表日(24小时)。

5.4.5结果应符合4.2的规定。

5.5照明功率密度值

5.5.1室内外照度测量

在进行室内外照度测量时,应注意:

a)测量开始前,应将灯点燃一定时间,待灯的光输出基本稳定后,方可进行测量;

b)测量应在额定电压下进行。在测量时应定时测量电源电压,当电源电压与额定电压不符时,

应按电压偏差对光通量变化予以修正;

c)照度测量点及测量值的选取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d)为提高测量的准确性,每一个测量点应进行(2~3)次测量,以平均值作为测量值;

e)应排除杂散光射入光接受器,并防止各类人员对光接受器造成阴影和挡光。

5.5.2室内照明

5.5.2.1根据需要点燃必要的光源,排除其他无关光源的影响。

5.5.2.2测量开始前,白炽灯需点燃5分钟,荧光灯需点燃15分钟,高强气体放电灯需点燃30分钟。

对于新安设的气体放电灯,应在点燃100小时(新安装的白炽灯应点燃20小时)后进行照度测量。

5.5.2.3将测量范围以纵横线等间隔划分为等面积的网格,以每个网格中心一点的照度测量值求出全

部测量范围的平均照度值,按式(2)计算:

E

E=∑i………………(2)

M⋅N

式中:

E——平均照度,单位:lx;

——各网格中心点的照度;

Ei

M、N——在纵横方向的网格数。

室形指数按式(3)计算: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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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

室形指数=…………(3)

+bah)(

式中:

a——房间长度,单位为米(m);

b——房间宽度,单位为米(m);

h——工作面以上灯具出光口高度,单位为米(m)。

5.5.2.4推荐表1给出的满足10%以下精度的最小测量点数。

表1最小测量点数表

室形指数<11~22~3≥4

最小测量点数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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