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814-2015 照明系统电能利用监测规范
DB37/T 814-2015 Lighting system power utilization monitoring specification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07年12月
-
2015年09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2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29.140.40
K7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814—2015
代替DB37/T814—2007
照明系统电能利用监测规范
2015-09-22发布2015-10-22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7/T814—2015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监测的内容及要求..................................................................2
4.1照明系统的基本要求............................................................2
4.2照明系统功率因数..............................................................2
4.3照明功率密度值................................................................2
4.4应用的节电设备及控制系统有效性................................................3
4.5监测技术档案..................................................................4
4.6监测的项目....................................................................4
4.7监测的技术条件................................................................4
5监测方法..........................................................................4
5.1监测技术档案检查..............................................................4
5.2照明系统配电检查..............................................................4
5.3节电设备及控制系统有效性......................................................4
5.4照明系统功率因数..............................................................4
5.5照明功率密度值................................................................5
5.6监测方式......................................................................7
6监测报告的编写要求................................................................7
附录A(规范性附录)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对应的照度值(补充件)............................8
附录B(资料性附录)照度监测记录(补充件)...........................................15
I
DB37/T814—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7/T814—2007《照明系统电能利用监测规范》,与DB37/T814—2007相比主要技术
变化如下:
——对规范性引用文件进行了调整;
——删除了电光源的术语和定义;
——对照明功率密度标识符号作了说明;
——对附录A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
本标准由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山东省节能监察总队、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道民、王新军、孙勇、梁兴忠、张勤、奚修斌、管泽鑫、刘伟、吴海华、齐
鹏、王飞、于清、隋峰、高志尚、刘建波、孙玉泉、陈玉明。
II
DB37/T814—2015
照明系统电能利用监测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照明系统电能利用监测规范的术语和定义、监测内容及要求、监测方法及监测报告的
编写。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建筑、办公、商业、旅馆、医院、学校、道路等照明系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2900.65电工术语照明
GB/T5700照明测量方法
GB/T15316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T16664企业供配电系统节能监测方法
CJJ4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QB2274电光源产品分类和型号命名方法
3术语和定义
GB50034及GB/T2900.65界定的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照明
光照射到场景、物体及其环境使其可以看见的过程。
注:日常中,“照明”一词也含有“照明系统”或“照明装置”的意思。
3.2
灯具
凡是能按设计分配、透出或转变一个或多个光源发出光线的一种器具,并包括支撑、固定和保护光
源必需的所有部件,但不包括光源本身,以及必需的电路辅助装置和将他们与电源连接的设备。
3.3
放电灯
其发出的光是直接或间接的由气体、金属蒸汽或几种气体和蒸汽的混合物放电产生的灯。
注:分为气体放电灯、高压气体放电灯和无极放电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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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照明功率密度(LPD)
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单位为瓦每平方米(W/m2)。
3.5
室形指数
表示房间工作面与灯具面之间的部分的形状数字,用来计算照明利用率和固有照明利用率。
4监测的内容及要求
4.1照明系统的基本要求
4.1.1按QB2274的规定,电光源分为热辐射光源、气体放电光源和固态光源三类。照明系统中安装
的电光源及电器配件应符合GB/T15316规定。
4.1.2用能单位依据我国有关能源标准的规定,积极寻求新能源的利用方式及方法。
4.1.3对于三相供电系统,每一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应超过16A;连接建筑组合灯具时,回路
电流不应超过25A,连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应超过25A。
4.2照明系统功率因数
对于独立变压器供电的照明系统,在正常的工作状态下,其A、B、C三相供电回路的功率因数和总
功率因数最大负荷及低负荷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应不低于0.90。
4.3照明功率密度值
4.3.1室内照明
4.3.1.1一般照明时测量点的平面布置
要求如下:
a)预先在测量场所打好网格,作测量点记号,一般室内或工作区为(2~4)m正方形网格。对于小
面积的房间可取1m的正方形网格;
b)走廊、通道、楼梯等处在长度方向的中心线上按(1~2)m的间隔布置测量点;
c)网格边线一般距房间各边(0.5~1)m。
4.3.1.2局部照明的测量点布置
局部照明时,在需要照明的地方测量。当测量场所狭窄时,选择其中有代表性的一点;当测量场所
广阔时,按4.3.1.1的规定布置测量点。
4.3.1.3测量平面和测量点高度
要求如下:
a)无特殊规定时,一般为距地0.8m的水平面;
b)按需要规定的平面和高度;
c)对走廊和楼梯,规定为地面或距地面为15cm以内的水平面。
2
DB37/T814—2015
4.3.1.4测量房间数量
按车间及房间数量抽取不少于10%的车间及房间进行测量。
4.3.1.5照明密度值及对应的照度值
工业建筑、办公、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对应的照度值参见附录A表A.1
至A.16。照明功率密度值推荐使用附录A中的现行值。
4.3.2道路照明
4.3.2.1在道路纵向应为同一侧两根灯杆之间的区域;而在道路横向时,当灯具采用单侧布灯时,应
为整条路段;对称布灯、中心布灯和双侧交错布灯时,应取1/2的路宽。
4.3.2.2当路面的照明均匀度比较差或对测量的准确度要求较高时,划分的网格数可多些。当两根灯
杆间距小于或等于50m时,应沿道路(直路和弯道)纵向将间距10等分;当两灯杆间距大于50m时,
应按每一网格边长小于或等于5m的等间距划分。在道路横向应将每条车道二等分或三等分。
4.3.2.3当路面的照明均匀度较好或对测量的准确度要求较低时,划分的网格数可少些。纵向网格边
长可按4.3.2.2的规定取值,而道路横向的网格边长可取每条车道的宽度。
4.3.2.4应抽不少于10%的典型重点照明路段进行测量。应选择在灯具的间距、高度、悬挑、仰角和
光源的一致性等方面典型的平坦路段作为测量路段。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及对应照度值按
照CJJ45表7.1.2的要求,参见附录A表A.16。
4.3.3商店营业厅照明
设有重点照明的商店营业厅,该楼层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应增加5W/m2。
4.3.4居住、广场、体育场、港口码头堆场、停机坪、地下建筑等照明
居住、广场、体育场、港口码头堆场、停机坪、地下建筑等照明功率密度值应参照本标准的规定。
对于设有装饰性灯具场所(如景观照明、建筑物立面夜景照明等),应将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
50%计入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计算。
4.4应用的节电设备及控制系统有效性
4.4.1节电设备
用能单位应合理选择节电设备,选用的节电设备应能使其照明系统有效节能与设备购置安装投资所
消耗的成本比应在合理的范围内。
4.4.2节电控制系统
4.4.2.1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应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建筑
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4.4.2.2体育馆、影剧院、候车(机)厅等公共场所应采用集中控制,并按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
控制措施。
4.4.2.3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总开关。
4.4.2.4居住建筑有天然采光的楼梯间、走廊的照明,除应急照明外,应采用节能自熄开关。
4.4.2.5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光源数不应太多。每房间开关灯的开关数不应少于两个(只设置一个光源的
除外)。
4.4.2.6房间或场所装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应按下列方式分组控制:
a)所控灯列与侧窗平行;
3
DB37/T814—2015
b)生产场所按车间、工段或工序分组;
c)电化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4.4.2.7有条件的场所,应采用下列控制方式:
a)天然光良好的场所,按该场所照度自动开关灯或调光;
b)个人使用的办公室、采用人体感应或动静感应等方式的自动开关灯;
c)旅馆的门厅、电梯大堂和客房层走廊等场所,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自动调光装置;
d)大中型建筑,按具体条件采用集中或集散的、多功能或单一功能的自动控制系统。
4.5监测技术档案
应建立完整的照明监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照明系统设计及施工图纸及资料;变压器、灯具、控
制系统等照明设备的参数及使用、更换及维护记录;历次照明系统电能利用监测的报告等。
4.6监测的项目
监测项目包括:
a)监测技术档案检查;
b)照明系统配电检查;
c)应用的节电设备及控制系统有效性检查;
d)照明系统功率因数;
e)照明功率密度值。
注:照明系统未采用独立变压器供电的,不进行d)项监测。
4.7监测的技术条件
4.7.1监测应在设备运行工况稳定条件下进行,测量工作要与工作过程相适应。
4.7.2监测用电流表(若使用钳形电流表,其最大允许误差应不超过1.5%)及电压表应不低于0.5
级;所用照度计应不低于1级;道路及广场照明的照度测量应采用能读到0.1lx的照度计。
4.7.3监测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5监测方法
5.1监测技术档案检查
按照4.5进行检查。
5.2照明系统配电检查
5.2.1检查所使用的新能源是否符合我国相关能源标准的规定,应抽测重点新能源使用场所,比较新
能源的节能效果。依照照明类型检查照明系统是否与电力接自同一变压器。
5.2.2选取一个主要分支主回路及照明供电主回路,将电流表接入线路,在照明系统稳定工作的状态
下,分别测量照明系统A、B、C三相供电回路的电流值IA、IB、IC,结果应符合4.1.3的规定。
5.3节电设备及控制系统有效性
5.3.1可抽测重点节电设备,判定所使用节电设备的有效性。
5.3.2根据图纸及用能单位说明的情况,检查照明系统所使用的控制系统,控制系统应符合4.4的规
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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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照明系统功率因数
按GB/T16664中4.6的规定,以用电体系有功与无功电量为参数计算而得的功率因数,即用能单位
用电体系功率因数cosφ,又称用能单位用电体系加权平均功率因数。
监测期为一个代表日(24h),在监测期内,按式(1)计算功率因数,结果应符合4.2的规定。
E
cosφ=rp.................................(1)
()()2+2
ErpErq
式中:
Erp——供给照明系统的总有功电量值,单位为千瓦·时(kW·h);
Erq——供给照明系统的总无功电量值,单位为千乏·时(kvar·h)。
5.5照明功率密度值
5.5.1在进行室内外照度测量时,应注意:
a)测量开始前,应将灯点燃一定时间,待灯的光输出基本稳定后,方可进行测量;
b)测量应在额定电压下进行。在测量时应定时测量电源电压,当电源电压与额定电压不符时,应
按电压偏差对光通量变化予以修正;
c)照度测量点及测量值的选取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d)为提高测量的准确性,每一个测量点应进行(2~3)次测量,以平均值作为测量值;
e)应排除杂散光射入光接受器,并防止各类人员对光接受器造成阴影和挡光。
5.5.2室内照明
5.5.2.1根据需要点燃必要的光源,排除其他无关光源的影响。
5.5.2.2测量开始前,LED灯需点燃5min,荧光灯需点燃15min,高强气体放电灯需点燃30min。
对于新安装的气体放电灯,应先老化点燃100h后进行测量。
5.5.2.3将测量范围以纵横线等间隔划分为等面积的网格,以每个网格中心一点的照度测量值求出全
部测量范围的平均照度值,参照GB/T5700中6.1.1.2的方法,按式(2)计算。
E
E=∑i.......................................(2)
M⋅N
式中:
E——平均照度,单位为勒克斯(lx);
Ei——各网格中心点的照度,单位为勒克斯(lx);
M、N——在纵横方向的网格数。
室形指数按式(3)计算:
a⋅b
K=......................................(3)
h(a+b)
式中:
K——室形指数;
a——房间长度,单位为米(m);
b——房间宽度,单位为米(m);
h——工作面以上灯具出光口高度,单位为米(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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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减少测量工作量,推荐表1给出的满足10%以下精度的最小测量点数:
表1最小测量点数表
室形指数<11~22~3≥4
最小测量点数491625
5.5.2.4为了清晰地表示房间在剖面上和平面上的照度分布,可根据测量值绘制各剖面的照度曲线或
在平面上的等照度曲线。
5.5.3室外照明
5.5.3.1测量开始前,应先将灯点燃(20~30)min。新安装气体放电灯,应先老化点燃100h。
5.5.3.2应在清洁和干燥的路面和场地上进行测量,测量不应在明月和测量场地有积雪时进行。
5.5.3.3照度测量的测量点高度应为路面,选取下列照度测量方法:
a)四点法:测量点应布置在网格的四角,测量网格四角点上的照度,见图1。
灯灯
车
道
宽
度
灯
灯两灯杆间距
图1四点法布置示意图
四点法的平均水平面照度参照GB/T5700中6.1.2.2的方法,按式(4)计算:
Eθ+2E+4E
E=∑∑o∑..............................(4)
hav4M⋅N
式中:
Ehav——平均水平面照度,单位为勒克斯(lx);
Eθ——测量区域四角处的测量点照度,单位为勒克斯(lx);
Eo——除Eθ外,四条边上的测量点照度,单位为勒克斯(lx);
E——四条外边以内的测量点照度,单位为勒克斯(lx);
M、N——在纵横方向的网格数。
b)中心法:测量点应布置在网格的中心,测量网格中心点上的照度,见图2。
中心法的平均水平面照度按式(5)计算:
E
E=∑i......................................(5)
havM⋅N
式中:
Ehav——平均水平面照度,单位为勒克斯(lx);
Ei——在第i个测量点上的照度,单位为勒克斯(lx);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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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N——在纵横方向的网格数。
灯灯
车
道
宽
度
灯
灯
两灯杆间距
图2中心法布置示意图
5.5.3.4平均水平面照明均匀度按式(6)计算:
E
U=hmin.......................................(6)
Ehav
式中:
U——照明均匀度;
Ehmin——测量点的最小照度值,单位为勒克斯(lx);
Ehav——按式(4)或式(5)求出的平均水平面照度,单位为勒克斯(lx)。
5.5.4照度监测
照度监测记录可参见附录B。
5.5.5结果
结果应符合4.3的规定。
5.6监测方式
由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用能单位进行现场监测,用能单位也可以自行进行监测。
6监测报告的编写要求
监测工作完成后,监测机构应做出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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