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2117-2014 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DB34/T 2117-2014 Classification and evaluation of domestic service organizations

安徽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13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4/T 2117-2014
标准类型
安徽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4-06-01
实施日期
2014-07-01
发布单位/组织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安徽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机构的等级及标志、等级划分的原则和依据、等级评定组织与评定程序以及标志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家政服务机构的等级划分与评定。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合肥市徐敏家政服务中心、安徽省皖嫂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高派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标准化研究院。
起草人:
项莉、张红平、耿天霖、徐敏、宛志英、王春、李琳琳。
出版信息:
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01

A12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2117—2014

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文稿版次选择

2014-06-01发布2014-07-01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2117—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商务厅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合肥市徐敏家政服务中心、安徽省皖嫂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高派

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项莉、张红平、耿天霖、徐敏、宛志英、王春、李琳琳。

I

DB34/T2117—2014

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机构的等级及标志、等级划分的原则和依据、等级评定组织与评定程序以及

标志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家政服务机构的等级划分与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家政服务机构

指依法设立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营利性组织。

2.2

签约家政服务员

签约家政服务员指与家政服务机构签订了劳动(劳务)合同,并由家政服务机构负责培训、发放工

资、进行日常管理的从业人员。

3家政服务机构的等级与标志

3.1家政服务机构的等级划分为五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3.2家政服务机构的等级标志以五角星为符号来表示,一个五角星表示一星级,两个五角星表示二星

级,三个五角星表示三星级,四个五角星表示四星级,五个五角星表示五星级。

4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

4.1等级划分的原则

一个家政服务机构执行一个等级的标准,评定一个等级。申请等级评定的家政服务机构,必须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

4.2等级划分的依据

4.2.1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以家政服务机构的基本条件、规模和业绩、营业条件、服务项目、管理

要求、从业人员资质和社会信誉构成。

4.2.2家政服务机构等级的评定遵照本标准及附录A的规定。附录A“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条件”

规定相应等级的所有条件必须具备,由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综合评定。

1

DB34/T2117—2014

5等级评定组织与评定程序

5.1评定组织

5.1.1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由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

会由政府相关部门、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和相关领域专家、消费者代表(雇主)等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

是制定等级评定实施办法和细则,组织评审工作,监督等级评定和等级标志的使用。

5.1.2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5.2评定程序

5.2.1家政服务机构的等级评定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由家政服务机构向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

会办公室提交评定申请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请报告;

——自查自评情况说明;

——完税凭证;

——其他必要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

注: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不予受理,该家政服务机构在3年内不得申报等级评定。

5.2.2接到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请报告后,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审查材料的

基础上,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答复。

5.2.3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在每年的第3季度对已受理的申报等级评定的家政服务机构进行

现场评定。

5.2.4经评定达到申报等级的家政服务机构,由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公示结果,授予相应的

等级标志,并颁发证书。经评定未达到申报等级的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应予以

书面告知。可按实际达到的评定等级公示结果,授予相应的等级标志,并颁发证书,或另行申报。

6标志管理

6.1标志实行自愿申报,强制管理制度。

6.2标志由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

6.3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等级标志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满1年)可申报较高等级的认定。

6.4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每3年对已评定等级的家政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复评,每年进行年检,

对等级予以确认。年检和复评工作由各等级评定机构监督落实。不参加年检或复评的家政服务机构视同

自动放弃,将公告取消其资格并收回标志。

6.5家政服务机构在使用标志期间,一经发现与标准不符的问题,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可根

据情节进行书面警告、限期整改的处理,直至取消等级标志。

6.6等级标志取消后,两年内不得申报。

2

DB34/T2117—2014

A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条件

A.1一星级家政服务机构

A.1.1基本条件

A.1.1.1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A.1.1.2正式成立并持续运营1年以上。

A.1.1.3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要求报送年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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