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2117-2014 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DB34/T 2117-2014 Classification and evaluation of domestic service organization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4年06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合肥市徐敏家政服务中心、安徽省皖嫂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高派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标准化研究院。
- 起草人:
- 项莉、张红平、耿天霖、徐敏、宛志英、王春、李琳琳。
- 出版信息:
- 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01
A12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2117—2014
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文稿版次选择
2014-06-01发布2014-07-01实施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4/T2117—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商务厅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合肥市徐敏家政服务中心、安徽省皖嫂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高派
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项莉、张红平、耿天霖、徐敏、宛志英、王春、李琳琳。
I
DB34/T2117—2014
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机构的等级及标志、等级划分的原则和依据、等级评定组织与评定程序以及
标志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家政服务机构的等级划分与评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家政服务机构
指依法设立从事家政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营利性组织。
2.2
签约家政服务员
签约家政服务员指与家政服务机构签订了劳动(劳务)合同,并由家政服务机构负责培训、发放工
资、进行日常管理的从业人员。
3家政服务机构的等级与标志
3.1家政服务机构的等级划分为五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3.2家政服务机构的等级标志以五角星为符号来表示,一个五角星表示一星级,两个五角星表示二星
级,三个五角星表示三星级,四个五角星表示四星级,五个五角星表示五星级。
4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
4.1等级划分的原则
一个家政服务机构执行一个等级的标准,评定一个等级。申请等级评定的家政服务机构,必须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
4.2等级划分的依据
4.2.1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以家政服务机构的基本条件、规模和业绩、营业条件、服务项目、管理
要求、从业人员资质和社会信誉构成。
4.2.2家政服务机构等级的评定遵照本标准及附录A的规定。附录A“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条件”
规定相应等级的所有条件必须具备,由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综合评定。
1
DB34/T2117—2014
5等级评定组织与评定程序
5.1评定组织
5.1.1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由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
会由政府相关部门、家政服务行业协会和相关领域专家、消费者代表(雇主)等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
是制定等级评定实施办法和细则,组织评审工作,监督等级评定和等级标志的使用。
5.1.2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5.2评定程序
5.2.1家政服务机构的等级评定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由家政服务机构向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
会办公室提交评定申请材料。申报材料包括:
——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请报告;
——自查自评情况说明;
——完税凭证;
——其他必要的文字、图片和音像资料。
注:凡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不予受理,该家政服务机构在3年内不得申报等级评定。
5.2.2接到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申请报告后,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审查材料的
基础上,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答复。
5.2.3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在每年的第3季度对已受理的申报等级评定的家政服务机构进行
现场评定。
5.2.4经评定达到申报等级的家政服务机构,由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公示结果,授予相应的
等级标志,并颁发证书。经评定未达到申报等级的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应予以
书面告知。可按实际达到的评定等级公示结果,授予相应的等级标志,并颁发证书,或另行申报。
6标志管理
6.1标志实行自愿申报,强制管理制度。
6.2标志由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
6.3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等级标志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满1年)可申报较高等级的认定。
6.4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每3年对已评定等级的家政服务机构进行一次复评,每年进行年检,
对等级予以确认。年检和复评工作由各等级评定机构监督落实。不参加年检或复评的家政服务机构视同
自动放弃,将公告取消其资格并收回标志。
6.5家政服务机构在使用标志期间,一经发现与标准不符的问题,家政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可根
据情节进行书面警告、限期整改的处理,直至取消等级标志。
6.6等级标志取消后,两年内不得申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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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条件
A.1一星级家政服务机构
A.1.1基本条件
A.1.1.1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A.1.1.2正式成立并持续运营1年以上。
A.1.1.3按照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要求报送年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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