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T 1855-2023 困境儿童监护风险干预指南

DB36/T 1855-2023 Guidelines for Intervening Risks of Foster Children in Difficulties Contexts

江西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6/T 1855-2023
标准类型
江西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11-08
实施日期
2024-05-01
发布单位/组织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省民政厅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北京春晖博爱公益基金会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

CCSA2036

江西省地方标准

DB36/T1855—2023

困境儿童监护风险干预指南

Guidelinesforinterventionservicesinguardianshipofat-riskchildren

2023-11-08发布2024-05-01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6/T1855-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工作保障.............................................................................2

5服务原则.............................................................................2

6服务对象与服务流程...................................................................3

7监护风险干预响应.....................................................................5

8监护风险干预服务制定.................................................................6

9监护风险干预实施与跟进...............................................................9

10监护风险干预效果评估...............................................................10

11监护风险干预档案管理...............................................................10

12督导...............................................................................11

附录A(资料性附录)干预服务内容清单参考..........................................12

附录B(资料性附录)困境儿童监护风险紧急介入处置报告..............................14

参考文献...........................................................................15

I

DB36/T1855-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北京春晖博爱公益基金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罗铁军、吴崇春、宋磊、王萍、王玉华、梅虹、熊垚、蔡雅娟、赵雯、姚娟、

张晓、肖瑾、胡群华。

II

DB36/T1855—2023

困境儿童监护风险干预指南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困境儿童监护风险干预服务的工作保障、服务原则、服务对象与服务流程、监护风

险干预响应、监护风险干预服务制定、监护风险干预实施与跟进、监护风险干预效果评估、监护风险

干预档案管理和督导。

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本标准定义的困境儿童的监护风险干预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MZ/T058儿童社会工作服务指南

MZ/T086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

DB36/T1341-2020儿童福利从业人员培训管理规范

DB36/T1635-2022未成年人监护评估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儿童children

18岁以下的任何人。

3.2

困境儿童childrenat-risk

由于儿童自身、家庭和外界等原因陷入困境,需要给予帮助或保障的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

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

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

的儿童。

3.3

监护风险risksofguardianship

发生在困境儿童监护过程中,导致困境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受到侵

害以及存在被侵害隐患的各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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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1855—2023

3.4

监护风险干预guardianshipinterventionservice

在对困境儿童开展监护评估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并执行监护风险干预服务计划,开展一系列综合

性服务,来预防、降低和消除监护风险。

4工作保障

4.1监护风险干预主体

4.1.1困境儿童监护风险干预应当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学校和家庭尽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

4.1.2困境儿童监护风险干预主体应包括:

——依法具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政府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居)民委员会;

——法律规定的其他负有儿童保护责任的公共服务机构及社会组织等。

4.2人员保障

4.2.1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儿童工作人员,确保困境儿童监护风险干预工作的落实。

4.2.2工作人员的聘用应遵循未成年人行业从业禁止和准入查询制度:

——招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

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

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4.2.3工作人员的培训应适应其岗位需要,以提高其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注重针对

性、实用性和科学性。工作人员的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培训方式、培训组织和实施等应按照DB36/T

1341-2020进行。

4.3机制保障

4.3.1应建立困境儿童监护风险干预服务工作制度,明确监护风险干预服务流程和内容。

4.3.2应建立有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动态监测、分析预警、转介处置机制。

4.3.3应建立个案会商制度,明确启动会商、讨论会商和跟踪落实的流程,加强有关部门间的衔接配

合,落实各部门的工作责任。

4.3.4应建立并完善购买服务制度、志愿者登记管理制度,推动和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

参与困境儿童服务工作。

4.3.5应建立困境儿童监护风险服务信息平台,及时更新监护风险评估结果,跟踪监护风险干预进展。

4.4经费保障

4.4.1应按照相应法律规定进行经费保障。

4.4.2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通过项目合作、慈善捐赠等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和资源。

5服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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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1855—2023

5.1优先原则

工作人员在监护风险干预响应、干预服务制定、干预实施和跟进、干预效果评估等方面,应优先

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要。

5.2利益最大原则

工作人员应以儿童为中心,从最有利于儿童身心发展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5.3伤害最小原则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如果无法避免造成伤害,尽量选择对儿童造成最小伤害的方案,或者是最容易

从伤害恢复的方案。

5.4生态系统原则

工作人员应运用生态系统的观点,从儿童自身、及与不同的人和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中分析问题,

采用综合的手段和方法提供专业服务。

5.5平等参与原则

工作人员应尊重儿童在其权利和能力之内的决定和意愿,鼓励和支持儿童主动参与服务活动。

5.6隐私保护原则

工作人员应秉承保护儿童及家庭隐私的伦理守则,确保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服务对象与服务流程

6.1服务对象来源

6.1.1常规核查

6.1.1.1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年底前应至少组织一次本辖区困境儿童监护状况的全面核查,主动发

现存在监护风险的困境儿童。核查可结合日常走访等工作开展,也可以单独组织实施。

6.1.1.2应通过定期巡视探访,动态掌握困境儿童的身体发展、心理发展、教育娱乐、社会性发展、

日常受照料情况、安全保护情况、家庭环境与关系、监护人情况、家庭教育与引导等信息,及时发现

出现监护风险的困境儿童。

6.1.2重点核查

6.1.2.1县级民政部门应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在工作中发现的、或是接到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报告

的关于儿童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困境儿童个案。必要时应组织

开展困境儿童监护状况的重点核查工作。

——受理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a)儿童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b)儿童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或流产的;

c)儿童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暴力、欺凌、虐待、

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d)儿童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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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6/T1855—2023

e)儿童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f)发现儿童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g)发现儿童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的;

h)发现儿童被组织乞讨、参与陪侍、传销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i)儿童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成员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通过经常性谩骂、恐吓等

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的;

j)儿童遭受或疑似遭受他人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人身

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等情形的;

k)其他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的情形或儿童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6.1.2.2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常规核查时,对于因情况复杂难以完成核查工作的个案,可以报经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报请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重点核查。

6.2监护风险评估

6.2.1监护风险评估工作应当至少由2名工作人员共同开展。

——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困境儿童个案,应邀请有关部门联合成立评估小组;

——有关部门应当指派熟悉儿童监护相关法律政策的工作人员参与。

6.2.2对困境儿童监护状况的评估及等级划分,应按照DB36/T1635-2022的要求进行。

——评估应采取入户家访的形式,辅以访谈相关人员、走访学校社区、查阅资料、部门信息共享、

大数据对比等方法,在全面收集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评估;

——评估应见到儿童本人,对于年满8周岁以及虽然未满8周岁但能够较为清楚表达自身意愿的

儿童,应当听取其本人意见;

——评估应当注意保护儿童隐私,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相关信息;

——评估结果分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三个等级:0-20分为低风险;21-40分为中风险;41-

100分为高风险。

6.2.3应为评估结果为中、高风险的困境儿童书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

——困境儿童、监护人及家庭的基本信息;

——困境儿童监护评估表;

——困境儿童的问题和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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