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 694-2020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学观察和救治临时特殊场所卫生防护技术要求

WS 694-2020 During the period of the COVID-19 pandemic, hygiene and protective measures are required for temporary special places for medical observation and treatment

行业标准-卫生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WS 694-2020
标准类型
行业标准-卫生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0-07-20
实施日期
2020-07-20
发布单位/组织
卫生健康委员会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1.080

C51

WS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694—2020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学观察和救治

临时特殊场所卫生防护技术要求

HealthProtectionRequirementsofTemporarySpecialPlacesforMedicalObservationand

TreatmentduringCOVID-19Epidemic

2020-07-20发布2020-07-2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WS694—2020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华中科技大学、武

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小明、姚孝元、张流波、徐顺清、王先良、沈瑾、王姣、陈晓敏、潘力

军、程义斌、胡玢、段弘扬、唐非、李莉、朱亭亭。

I

WS694—2020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学观察和救治临时特殊场所

卫生防护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学观察和救治临时特殊场所的通用要求、消毒措施、个人防

护和卫生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室内体育场馆、展览馆、宾馆、学校等改造作为新冠肺炎轻

症患者救治、疑似患者隔离、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等临时特殊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中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明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9193疫源地消毒总则

GB50849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WS/T311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39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原卫生部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临时特殊场所temporaryspecialplaces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改造作为轻症患者治疗、疑似患者隔离、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的临时场

所。

3.2

污染区contaminatedarea

轻症患者和疑似患者接受诊疗的区域,以及被其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污染的物品暂

存场所和物品处理场所,包括病房、处置室、污物间以及患者出入院处理室等。

3.3

半污染区semi-contaminatedarea

1

WS694—2020

位于清洁区与污染区之间,有可能被患者血液、体液或病原微生物等污染的区域,包括医务人

员办公室、治疗室、护士站、内走廊、患者使用后的物品及医疗器械处理室等。

3.4

清洁区cleanarea

不易受到患者血液、体液和病原微生物等污染以及传染病患者禁止进入的区域,包括医务人员

的值班室、浴室、卫生间、储物间等。

3.5

两通道twopassages

污染通道和清洁通道。污染通道包括轻症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出入和转运通道等,清

洁通道包括健康的医护和工作人员出入通道等。

4新冠肺炎轻症患者救治临时特殊场所

4.1通用要求

4.1.1场所选择要求

4.1.1.1主要改造室内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作为接收新冠肺炎轻症患者的临时救治场所(如方舱医院

等)。

4.1.1.2场所选址应尽量避开高密度居民区、幼儿园、学校等人群密集活动区。

4.1.1.3场所与周边建筑应设置至少20m绿化隔离卫生间距。当不具备绿化条件时,其隔离卫生间距

应不小于30m。

4.1.1.4在场所外围设置明显的危险标识。

4.1.2建筑要求

4.1.2.1场所建筑应有适宜朝向,并满足安全、采光、日照、通风、消防等基本要求。

4.1.2.2地下空间不应被改造为此类临时特殊场所。

4.1.3功能分区

4.1.3.1场所总体按照“污染区、半污染区、清洁区”和“污染通道、清洁通道”进行分区运行使用,

“两通道”应完全分开。

4.1.3.2各分区应采用物理隔离,并设置明显标识。

4.1.3.3在污染区与半污染区之间设置缓冲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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