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508-2014 白斑综合征防控技术规范

DB12/T 508-2014 DB12/T 508-2014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White Spot Syndrome Spec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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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T 508-2014
标准类型
天津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4-04-22
实施日期
2014-07-20
发布单位/组织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白斑综合征病原(WSSV)诊断方法、防控技术和处置。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地区白斑综合征的防控。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天津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起草人:
时建伟 杨凯 韩进刚 孙悦 叶桂煊 王禹 贾文涛
出版信息:
页数:7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5.020.30

B52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508—2014

白斑综合征防控技术规范

TheRegulationofPreventionandControlontheWhiteSpotSyndrome

2014-04-22发布2014-07-20实施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2/T508—2014

前言

本标准编写按照GB/T1.1-2009的规则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水产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时建伟杨凯韩进刚孙悦叶桂煊王禹贾文涛

本标准于2014年4月发布

I

DB12/T508—2014

白斑综合征防控技术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白斑综合征病原(WSSV)诊断方法、防控技术和处置。

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地区白斑综合征的防控。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

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

SN/T1151.2对虾白斑病检疫技术规范

SC/T7103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2008版)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国际水生动物疾病诊断手册》(2008版)

3诊断

3.1样品采集

按SC/T7103《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3.2临床诊断

按SN/T1151.2《对虾白斑病检疫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3.3病原检测

3.3.1病原

白斑综合征病毒(whitespotsyndromevirus,WSSV)。

3.3.2病原学指标

聚合酶链式反应(PCR)检测,结果阳性。

3.3.3临床表现

在白斑综合征流行季节,出现红体,虾厌食,空胃,行动迟缓,弹跳无力,静卧不动

或离群独游等症状,且至少符合《国际水生动物疾病诊断手册》规定的其他临床症状或病

理变化之一的。

3.4结果判定

3.4.1临床怀疑病例且符合病原学指标3.3.2。

3.4.2符合白斑综合征流行病学特点,无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但符合病原学指标3.3.2。

4预防技术措施

4.1养殖环境

4.1.1水质

4.1.1.1亲本培育用水符合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并经砂滤或80目筛绢过滤后再经

2

DB12/T508—2014

消毒(紫外线或臭氧或药物)处理的海水。

4.1.1.2交配、产卵、孵化和育苗用水符合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并经砂滤或100

目~150目筛绢过滤后再经消毒(紫外线或臭氧或药物)处理的海水。

4.1.1.3养殖用水应符合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经消毒并通过80目筛绢过滤后使用。

4.1.2底质

用于养殖的池塘应在养殖前15天,彻底清淤并施用生石灰进行消毒。

4.1.3设施

4.1.3.1用于交配、产卵、孵化、育苗、亲本培育和越冬的水泥池,使用前应进行彻底清

洗和消毒。

4.1.3.2育苗和养成阶段用于检查的网具和用于过滤水的筛绢,每次使用前应进行彻底清

洗和消毒。

4.1.3.3育苗和养成阶段使用的各种容器和工具,每次使用前应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

4.2投入品

4.2.1亲本、幼体培育和养成阶段投喂的生物饵料应经检测不携带白斑综合征病毒。

4.2.2亲本、幼体培育和养成阶段使用的饵料、抗病毒病药、抗菌药、免疫增强剂、微生

态制剂和水质改良剂等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4.2.3受精卵在进人孵化池前用PVP-I(50g/m3)浸洗30秒。

4.3养殖对象

4.3.1选择健康、抗病性强的优良品种作为后备亲本。

4.3.2用于交配的亲本、受精卵和用于培育的幼体应经检测不携带白斑综合征病毒。

4.3.3选择健康、不携带白斑综合征病毒的苗种进行养殖。不提倡使用高温、高密度育苗

技术生产的苗种。

4.3.4放苗密度应控制在适宜范围内。

4.3.5亲本培育阶段应避免后备亲本受伤。

4.4日常管理

4.4.1白斑综合征流行季节,每15~20天,全池泼洒国标抗病毒病渔药,投喂国标抗病毒

病药饵和国标抗菌药药饵。

4.4.2养殖季节,定期在饵料中添加0.2%~0.3%维生素C。

4.4.3白斑综合征流行季节,定期在饵料中添加免疫多糖、中草药等免疫增强剂。

4.4.4养殖过程中可施用微生物制剂和水质改良剂。

4.4.5适时、适量混养吞食性鱼类。

4.4.6高密度养殖池塘应增设增氧机或微孔充气设施。

5处置

5.1临床怀疑病例处置

5.1.1发现临床怀疑病例应立即送具有相应水生动物疫病病原检验资质的机构或实验室进

行最终确诊。

5.1.2对发病池塘全池泼洒国标抗病毒病渔药,投喂国标抗病毒病药饵和国标抗菌药药饵。

5.1.3在饵料中添加免疫多糖、维生素、中草药等免疫增强剂。

5.2确诊病例处置

5.2.1在例行监测中检出白斑综合征病原阳性样本和有临床症状并经最终确诊为白斑综合

征病原阳性样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执行。

5.2.2对养殖池塘实施隔离、消毒、监控,对生产工具等进行彻底消毒净化,养殖废水排

放前应进行彻底消毒,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病原溯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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