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508-2023 白斑综合征防控技术规范

DB12/T 508-2023

天津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0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T 508-2023
标准类型
天津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11-07
实施日期
2023-12-08
发布单位/组织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天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起草人:
杨凯、韩进刚、王菁、徐赟霞、王禹、赵良炜、李娜、陈浩楠、张振国、叶桂煊、贾文涛
出版信息:
页数:10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5.150

CCSB52

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508—2023

代替DB12/T508-2014

白斑综合征防控技术规范

TheregulationofpreventionandcontrolontheWhiteSpotSyndrome

2023-11-07发布2023-12-08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508—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2/T508-2014《白斑综合征防控技术规程》。本文件与DB12/T508-2014相比,除编

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增加术语和定义(见3);

b)增加流行特点(见4.1);

c)增加病死及病害处置的行业标准(见5.2.1);

d)增加流行病学调查的行业标准(见5.2.2);

e)增加进排水(见6.1.2);

f)增加环境生物的监测(见6.1.5);

g)增加饲料的国家标准(见6.2.1);

h)增加疫病监测的行业标准(见6.5)。

本文件由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凯、韩进刚、王菁、徐赟霞、王禹、赵良炜、李娜、陈浩楠、张振国、叶桂

煊、贾文涛。

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4年首次发布为DB12/T508-2014;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

DB12/T508—2023

白斑综合征防控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白斑综合征(WSS)诊断方法、防控技术和处置。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地区对虾白斑综合征的防控。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

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

GB/T28630.2白斑综合征诊断规程

SC/T7011.1水生动物疾病术语与命名规则

SC/T7103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

SC/T7015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

SC/T7018水生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规范

SC/T7026白斑综合征(WSS)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SC/T7011.1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本。

3.1

综合征syndrome

症状复合多样,以综合形式同时出现形成一组相关征候群的疾病。

4诊断

4.1流行特点

4.1.1易感动物

白斑综合征病毒能够感染几乎所有的甲壳动物,在养殖生产中主要危害对虾,且对虾生命周期的各

个阶段均易感染。

4.1.2传染源

染毒、发病和病死的甲壳动物,携带病毒的浮游动物是主要传染源。

4.1.3传播途径

主要通过摄食携带病毒的甲壳动物和浮游动物的食物链传播,亦可通过水作为非生物媒介传播。

1

DB12/T508—2023

4.2临床诊断

4.2.1行为特征

养殖对虾出现行动迟缓,弹跳无力,静卧不动或离群独游等特征。

4.2.2临床症状

养殖对虾厌食,出现空胃和空肠,有明显红体症状。

4.2.3剖检变化

头胸甲内测出现白色钙化沉积斑点,直径从几毫米到一厘米不等。

4.3实验室诊断

4.3.1样品采集

应按SC/T7103规定执行。

4.3.2病原检测

应按GB/T28630.2规定执行。

4.4结果判定

应用4.3.2中任何一种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即可确认为白斑综合征阳性。

5处置

5.1疑似病例处置

5.1.1对疑似发病池塘进行封闭隔离。

5.1.2发现临床怀疑病例立即送具有相应水生动物疫病病原检验资质的机构或实验室进行最终确诊。

5.2确诊病例处置

5.2.1检出白斑综合征病原阳性样本的池塘应按照SC/T7015规定执行处置。

5.2.2对养殖池塘实施隔离、消毒、监控,对生产工具等进行彻底消毒净化,养殖废水排放前应进行

彻底消毒,并根据SC/T7018启动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5.2.3对检测出白斑综合征病原阳性样本的养殖场(户),无论发病与否,必须每年4月至10月,

采样检测,连续监测2年以上。

5.3资料管理

对处置的全过程做好完整详细记录,并归档。

6预防措施

6.1养殖环境

6.1.1水质

2

DB12/T508—2023

6.1.1.1亲本培育用水应符合GB11607,经过砂滤和消毒(紫外线或臭氧或药物)处理后再经250目

筛绢过滤的海水。

6.1.1.2交配、产卵、孵化和育苗用水应符合GB11607,经过砂滤和消毒(紫外线或臭氧或药物)处

理后再经300目筛绢过滤的海水。

6.1.1.3养殖用水应符合GB11607,经消毒并通过80目筛绢过滤后使用。

6.1.2给排水

进排水应科学规划。总进水渠道与总排水沟必须分开,每一口池、塘需有独立的进、排水口。进水

口高于池塘水面,排水口低于池塘最低水位线以下,不能串池。

6.1.3底质

养殖的池塘应在前一个养殖周期结束后彻底清淤、晒塘,并养殖前15天施用含氯石灰或者三氯异

氰脲酸粉、氯硝柳胺粉,进行消毒并去除野杂鱼(详见附录A)。

6.1.4设施工具

6.1.4.1用于交配、产卵、孵化、育苗、亲本培育和越冬的水泥池、高位池、砂滤池、地沟以及封闭

进水管道,包括车间顶部、墙壁、走廊,使用前应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

6.1.4.2各养殖阶段用于过滤水的筛绢,以及用于投喂、捕捞、检查等的工具和网具,每次使用前后

应进行彻底清洗和消毒。

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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