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25-2014 贮木场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DB22/T 25-2014 Sawmill Safety Technical Regulations

吉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废止 页数:1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2/T 25-2014
标准类型
吉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废止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4-06-30
实施日期
2014-08-01
发布单位/组织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4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65.020.01

B64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25—2014

代替DB22/25-1991

贮木场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Theruleofsafetytechnologyforoperationintimberyard

2014-06-30发布2014-08-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2/T25—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22/25-1991《贮木场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本标准与DB22/25-1991《贮木场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删除了2.42条;

——新增了起重机安全操作的要求(3.5.9—3.5.13);

——新增了卸车安全技术的要求(4.26—4.28);

——新增了电链锯安全使用的要求(5.1—5.9);

——新增了归、拆楞的要求(7.13—7.16);

——新增了装汽车的要求(9.1—9.10);

——新增了木材检验的要求(11.1—11.3)。

本标准由吉林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继平、魏松艳、张吉明、雒鹰、马立军、刘冰、付晓霞、张晓光、崔铁花、

王君、毛赫、孙伟、林士杰、陈玲、孔凡荣。

本标准历次发布情况为:

——DB22/25-1991。

I

DB22/T25—2014

贮木场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贮木场卸车、造材、选材、归拆楞、装火车、装汽车、机械设备检修、木材检验作业

安全技术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贮木场生产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883.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3883.14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链锯的专用要求

GB/T4812-2006特级原木

GB5082-1985起重吊运指挥信

GB/T5972-2009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

JGJ33-2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铁运(2006)161号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3基本要求

3.1一般规定

3.1.1场内的人行道、行车道及工作地点应平坦整洁,道路畅通。作业场地应有足够的防火设施和照

明设备。装卸车、造材场地的照度应≥3lux,归楞区照度应≥1lux。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水池、水渠、

水井(含消防井、栓)应设置盖板或护栏。道路和铁路交叉道口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限速标志、护

桩和栏杆,车辆通过时应有专人看守。

3.1.2场内的各道缆索(含门式起重机)应建立健全原始技术档案,每日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每月进

行一次鉴定登记,记录应完整准确。

3.1.3登高作业应系好安全带,不得穿塑料底鞋。在架杆上作业时,杆下周围5m以内不准站人,不准

上下抛掷器具。严禁乘坐起重(牵引)钩上杆作业。6级以上大风或规定能见度以下、大雨、大雪及夜间

禁止高空作业。

3.1.4贮木场作业现场内严禁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场内严禁吸烟弄火,严禁任何人在场内轨道上坐

卧、逗留。

3.1.5生产作业人员上班前和班中严禁饮酒。

3.1.6生产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穿裙子、风衣、拖鞋、无包尖凉鞋或高跟鞋作

业,女工应将长发卷入工作帽内,在缆索和门式起重机下作业人员应戴好安全帽。

3.1.7凡操纵机械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操作,实习人员应在持有准操证的

技术工人指导下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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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25—2014

3.1.8缆索架设后,应经过生产、安全等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3.2架杆

3.2.1木架杆

3.2.1.1卸车、归楞、装车架杆应选用抗弯强度大、无腐朽、其他材质指标应符合GB/T4812-2006特

级原木标准规定的木材。

3.2.1.2使用中的架杆其腐朽深度达2cm时,应进行更换;

3.2.1.3主架杆小头直径应≥20cm;

3.2.1.4装、归缆索架杆小头直径应≥28cm;

3.2.1.5卸车缆索架杆小头直径应≥34cm。

3.2.1.6埋设架杆和地锚横担木应涂防腐剂,并设架杆脚踏钉或梯子。脚踏钉长度视情况选择14cm

或16cm,直径应≥1.4cm,钉入架杆深度应≥10cm,钉与钉间距不得大于40cm;梯子应牢固地捆绑

在架杆木上,并进行检查。

3.2.1.7在使用木架杆时,承载索根捆绑在垂直桩木上时,其桩木小头直径应≥40cm,打入地下应≥

3.5m。埋设地锚时应用直径30mm的钢丝绳绑在长小头直径不小于30cm的锚木上缠绕3圈,用三个

钢丝绳卡子卡牢,埋入地下深度应≥2m,锚木应绑有横担木,并用块石埋牢捣实,必要时上面应施压

重物。

3.2.2钢架杆

3.2.2.1钢架杆可选用圆钢和型钢,强度应符合吊装设计要求。

3.2.2.2钢架杆所用钢材应无弯曲、无裂缝。

3.2.2.3应经常检查架杆焊接部位有无裂缝,如发现氧化、裂缝和弯曲问题,应立即采取更新、加固

或补焊措施。

3.2.2.4在使用钢架杆时,承载索绳根、主绷绳根基础需用混凝土打造永久性根基,主绷绳根基础规

格为长5m,宽3m,深度应≥2.5m,绳根圆钢直径应≥30mm,底部需钩形套钢轨与混凝土一起打造,

整体重量应≥30t。侧绷绳根的基础也需用混凝土打造永久性根基,规格为长2.5m,宽2.5m,深度

为1.0m,重量应≥5t。

3.2.2.5钢架杆应涂防腐材料。

3.3钢丝绳

3.3.1钢丝绳更换应按照GB/T5972-2009的规定。捆绑滑车应用直径15.5mm的双股钢丝绳,并另设

保护绳套。

3.3.2承载索直径30mm-32mm。

3.3.3起重绳直径应≥18.5mm。

3.3.4牵引绳直径应≥15.5mm。

3.3.5回空绳直径应≥12.5mm。

3.3.6绷绳直径应≥18.5mm。

3.4绞盘机

3.4.1绞盘机应安装在便于操作和嘹望的地点,裸露的传动部位,应设防护装置。作业时任何人不得

接触或跨越地面的滑车。

3.4.2电动绞盘机应设置良好的接地线、开关、电缆线,并保持良好的绝缘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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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绞盘机卷筒上的绳索不得放尽,最少保留3圈-5圈。

3.4.4作业中有信号辨认不清、夜间没有照明、制动不灵等情况时,绞盘机应停止作业。

3.4.5绞盘机司机听到火车及内燃机车通过信号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将牵引、回空绳升离地面6m

以上。接到停电通知时,应在停电前100min做好准备工作。作业结束时应将牵引、回空绳绷紧挂牢。

作业结束后缆索不准有吊挂物。

3.5起重机

3.5.1各种起重(牵引)吊钩表面有裂纹、破口,或危险断面磨损深度达到原断面厚度的10%、开口

度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转变形超过10°时,应报废更新。

3.5.2门式起重机应按设计要求安装。投产前应进行静力和动力试验,合格后投入使用。缓冲器、夹

轨器、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有效。不生产时应将门式起重机锁牢掩住。

3.5.3各种作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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