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3486-2019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DB37/T 3486-2019 DB37/T 3486-2019 Micro Fire Station Construction Standards

山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6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T 3486-2019
标准类型
山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9-01-29
实施日期
2019-03-01
发布单位/组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6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91.120.01

P16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3486—2019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StandardsforMiniFireStation

2019-01-29发布2019-03-01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7/T3486—2019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术语和定义.........................................................................1

3基本要求...........................................................................1

4微型消防站选址.....................................................................2

5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2

6微型消防站工作职能.................................................................2

7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2

8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3

9微型消防站执勤训练.................................................................3

10微型消防站通讯联络................................................................4

附录A(资料性附录)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5

附录B(资料性附录)微型消防站岗位职责..........................................6

附录C(资料性附录)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急处置程序..............................8

附录D(资料性附录)微型消防站工作表格式样......................................9

附录E(资料性附录)微型消防站标识标牌设置图例.................................12

I

DB37/T3486—2019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总队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消防总队、泰安市消防支队、潍坊科技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宏彬、王鹏、刘俊海、周凯、武韫、王琳。

II

DB37/T3486—2019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微型消防站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选址、人员配备、工作职能、装备配备、

日常管理、执勤训练和通讯联络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微型消防站的建设。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微型消防站

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

2.2

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

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组建的微型消防站。

2.3

社区微型消防站

由社区、行政村组建的微型消防站。

2.4

微型消防站执勤分点

微型消防站消防员日常值守点。

2.5

消防部门

省消防总队、市消防支队、县(市、区)消防大队的统称。

3基本要求

3.1全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行政村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其他单位和居民小区宜建立微型

消防站。

3.2微型消防站应纳入单位(社区、行政村)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建设。

3.3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辖区消防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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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3486—2019

4微型消防站选址

4.1微型消防站应设在便于人员出动、器材取用的位置,房间和场地应满足日常值守、放置消防器

材的基本要求。

4.2微型消防站可与消防控制室、社区服务中心、治安联防值班室、物业服务办公室等合用,有条

件的可单独设置。

4.3厂(场、园、院)占地面积较大,且单体建筑较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合理设置微型消防站

执勤分点。

4.4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使用或者管理的,可联合建立微型消防站,但各单位

应分别设置微型消防站执勤分点。

5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

5.1微型消防站消防员人数不应少于6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行政村内部工作人员少于6

人的,所有人员应全部为微型消防站消防员。

5.2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

任,社区微型消防站站长应由消防工作分管负责人兼任。

5.3微型消防站消防员每班(组)应设班(组)长、通信员岗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

驾驶员岗位。

5.4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划分为两个等级。一级执勤力量由单位防火巡查人员或志愿消防队

队员组成;二级执勤力量由单位员工组成,平时在本岗位工作,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就近参与初起

火灾扑救。社区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可由治安联防员、保安巡防员、社区工作人员等组成。

5.5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就近、救早、灭小”的原则,分建筑、分楼层、

分区域、分岗位合理编配消防员,确保微型消防站执勤力量在单位内部全覆盖,确保3分钟内到场

扑救初起火灾。

5.6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应为成年公民,身体健康,不宜大于60周岁。上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

格。

5.7微型消防站全体人员应具备“三知、四会”工作能力。“三知”即: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

知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四会”即:会组织疏散人员、会扑救初起火灾、

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

6微型消防站工作职能

6.1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承担本单位初起火灾扑救任务。一级执勤力量参加日常防火巡查、消防宣

传教育工作。

6.2社区微型消防站承担本社区、行政村范围内的初起火灾扑救任务。

6.3微型消防站应当接受消防部门统一指挥调度,参与单位周边区域的初起火灾扑救工作,并协助

消防队开展灭火处置工作。

7微型消防站装备配备

7.1在充分利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基础上,微型消防站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满足本单

位、区域内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逃生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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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3486—2019

7.2微型消防站应合理布置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放置点,满足微型消防站消防员从器材放置点到达

任意事故现场不超过3分钟的要求。

7.3每处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放置点应配备灭火器、强光照明灯具、安全警示棒、喊话器、破窗锤、

自救呼吸器等装备(装备标准参照附录A),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应配备符合要求的防爆器材。

7.4微型消防站宜设置消防员应急战备柜,放置微型消防站消防员所需的灭火器材、破拆器材、消

防员基本防护装备等(装备标准参照附录A),各类器材装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

求。

7.5单层面积超2500平方米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应在每个防火分区设置1处灭火及抢险救援器

材放置点。

7.6高层公共建筑内应分区域设置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放置点,楼层间隔不得大于5层,总数不得

少于3处。建筑高度超100米的高层建筑应在每个避难层设置1处消防员应急战备柜。建筑面积5

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集购物、住宿、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

的城市商业综合体(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应在每层设置1处消防员应急战备柜。

7.7厂(场、园、院)占地面积较大,且单体建筑较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在每个建筑内合理设

置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放置点,并合理设置消防员应急战备柜。

7.8微型消防站应结合实际配备通信器材,微型消防站内应设置外线电话,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应

按照一级执勤力量1台/人的标准配备手持对讲机。

7.9厂(场、园、院)占地面积较大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社区、行政村可根据实际配备电动车、

消防摩托车、消防车等车辆,并随车配备灭火器材、防护装备、破拆工具等。

8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

8.1微型消防站由组建单位(重点单位、社区、行政村)统一管理。经费保障、岗位管理、人员工

资待遇以及社会保险等由组建单位(重点单位、社区、行政村)统一负责。

8.2重点单位(社区、行政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微型消防站各项

日常管理制度。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灭火技能训练,值班备勤,灭火

及抢险救援器材、个人防护装备维护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等内容。

8.3微型消防站应当熟悉所在单位(重点单位、社区、行政村)的情况,制定和完善灭火救援预案,

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8.4微型消防站应保存所在单位(重点单位、社区、行政村)建筑物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

安全出口、重点部位、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放置点、消防员应急战备柜平面布置图,微型消防站消

防员所在工作岗位及联系方式等纸质档案资料。

8.5城市商业区、旅游区、开发区等重点单位集中区域应建立微型消防站区域联防小组,各区域联

防小组由消防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

8.6各微型消防站区域联防小组应定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互查、消防安全宣传、灭火和应急疏散联

合演练。

9微型消防站执勤训练

9.1微型消防站应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分班编组执勤。

9.2微型消防站接到火灾报告后,应当立即出动赶赴现场处置。消防部门调动微型消防站参加邻近

单位灭火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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