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4077-2020 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
DB37/T 4077-2020 Provincial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 enterprise evaluation criteria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0年08月
研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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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页数:1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100.30
A02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4077—2020
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
Provincialenterpriseevaluationstandardsforharmoniouslaborrelations
2020-08-20发布2020-09-20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7/T4077—2020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术语和定义........................................................................1
3总则..............................................................................1
4评价..............................................................................1
附录A(规范性附录)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分标准....................................5
附录B(规范性附录)职工满意度民主测评表............................................9
I
DB37/T4077—202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际仓、解立峰、江鹏、王磊、郭赛、李婧怡。
II
DB37/T4077—2020
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评价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术语和定义、评价内容、评分标准、评价要求、评价方
法和评价结果等。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山东省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申报、评审和复核工作。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劳动关系laborrelations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由此用人单位
和劳动者双方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2
和谐劳动关系harmoniouslaborrelations
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3
劳动用工laboremployment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
偿劳动。
2.4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tripartitemechanismforcoordinatinglaborrelations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的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重
大问题的三方协调机制。
3总则
3.1体现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
3.2体现引导用人单位履行法律义务与承担社会责任,引导职工遵守职业道德的要求。
3.3体现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4评价
1
DB37/T4077—2020
4.1评价内容
4.1.1劳动用工
4.1.1.1招用职工合法规范。
4.1.1.2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4.1.1.3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4.1.1.4主动履行劳动用工备案义务,建立职工名册。
4.1.1.5使用劳务派遣工、非全日制用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4.1.1.6职工流动合理。
4.1.2规章制度
4.1.2.1规章制度完善,内容合法,权利义务清晰。
4.1.2.2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4.1.2.3规章制度、重大事项主动公示,告知职工到位。
4.1.3工资分配
4.1.3.1定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切实发挥工资集体协商在工资收入分配决定机制和工资水平调整机
制中的作用。
4.1.3.2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合理,调整机制健全。
4.1.3.3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
4.1.3.4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提高相协调。
4.1.4社会保险与福利
4.1.4.1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义务。
4.1.4.2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
4.1.4.3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4.1.4.4依法保障职工福利支出。
4.1.5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4.1.5.1依法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
4.1.5.2延长工作时间和支付加班工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4.1.5.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休息、休假制度,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
4.1.6工会建设
4.1.6.1单位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职工入会率达100%。
4.1.6.2依法配备专(兼)职工会干部,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活动场所、经费等
条件。
4.1.7民主管理与集体协商
4.1.7.1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4.1.7.2就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等事项事先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
同,并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备案,集体合同、集体协商结果依法向职工公布,并全面履行。
2
DB37/T4077—2020
4.1.8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
4.1.8.1履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健全。
4.1.8.2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1.8.3组织有毒有害岗位职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按标准配备个体防护用品。落实女职工和未
成年工特殊保护措施。
4.1.8.4每年开展职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配备经培训合格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高危行业企
业主要负责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4.1.8.5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得到整改。
4.1.9劳动争议调处
4.1.9.1经常性宣传普及劳动法律法规。
4.1.9.2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配备经培训合格持有调解员
证的调解员和经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
4.1.9.3职工诉求表达渠道畅通。
4.1.9.4劳动争议调解及时有效。
4.1.10企业文化
4.1.10.1注重企业文化建设,构建共同愿景,职工对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和企业精神认同度较高。
4.1.10.2通过开展竞赛、比武、培训、文体等活动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
4.1.10.3关心职工身心健康,积极创建“模范职工之家”。
4.1.10.4建立职工互助互济保障制度,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工作。
4.1.11职工满意度
职工对企业劳动管理、收入待遇、社保待遇、休息休假、福利待遇、劳动条件、民主协商、争议调
处以及企业文化等满意程度高,归属感强。
4.1.12社会责任
4.1.12.1遵纪守法,严格依法纳税,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环保及节能减排规定。
4.1.12.2诚实守信,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投资者利益,尊重知识产权。
4.1.12.3回馈社会,参加慈善和公益活动。
4.2评分标准
4.2.1评分标准按照附录A规定执行。
4.2.2职工满意度评价按照附录B执行。职工或职工代表对评价项目(附录B)满意和比较满意的达
到8项及以上,视为职工评价满意,并折算为满意程度的百分比,在附录A中的第11项计算得分。
4.3评价要求
4.3.1总体要求
4.3.1.1评价过程分为自我评价(见4.4.1)、组织评价(见4.4.2)以及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
调查评估(见4.5.2)。
4.3.1.2各评价过程应执行评分标准(见4.2)的规定,计算总得分给出评价结果。
3
DB37/T4077—2020
4.3.1.3已认定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复核方法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评价方法进行,复核工作原则
上每三年进行一次。
4.3.2否定要求
评价、复核时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进行劳动关系和谐状况的评价或复核:
a)不签订劳动合同;
b)未开展集体协商,未签订集体合同;
c)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d)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e)不实行厂务公开制度;
f)恶意拖欠职工工资;
g)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h)发生劳动保障监察严重违法案件;
i)发生重大恶劣社会影响事件;
j)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生态环境责任事故、质量责任事故或重大及以上职业病危
害事故等;
k)职工满意度在60%以下的;
l)评价或复核过程中发现有造假、作弊行为。
4.4评价方法
4.4.1自我评价
4.4.1.1单位内部按本标准开展自我评价。
4.4.1.2单位的自我评价报告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我评价报告和评价申请逐
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
4.4.2组织评价
4.4.2.1由设区的市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组织评价。
4.4.2.2职工满意度民主测评由设区的市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组织实施,按职工名册随机抽取
与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相同数量的职工(职工代表大会人数少于20人的随机抽取20名职
工参加测评,企业职工人数不足20人的全体职工均参加测评),执行评分标准(见4.2)的规定进行
测评。
4.5评价结果
4.5.1组织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的单位,可申请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调查评估。
4.5.2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根据组织评价的结果,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调查评估,也可委托
社会机构进行第三方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与组织评价得分相符的,认定为省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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