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3021-2017 电力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DB37/T 3021-2017 The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nvestiga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of hidden dangers in the production safety accidents of electric power enterprises

山东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15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37/T 3021-2017
标准类型
山东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
发布日期
2017-10-10
实施日期
2017-11-10
发布单位/组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15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100

C65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3021—2017

电力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细则

2017-10-10发布2017-11-10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7/T3021—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电力企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祥良、徐震、李婷、朱滨、张杰、马瑞贞、程方、裴健、朱坤双等。

I

DB37/T3021—2017

引言

本标准是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要求,结合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实际事

故隐患特点及事故预防原理,研究制定的。

II

DB37/T3021—2017

电力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力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隐患分级、

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效果、持续改进等。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电力企业(电网及各类发电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实施指南的编

制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T2883-2016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

《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

3术语和定义

DB37/T2883-2016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基本要求

4.1电力企业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建立并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解决隐

患排查治理的标准化、系统化,做到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

4.2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保证隐患治理的资源投入,

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要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并明确分管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

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情况,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其他负责

人对所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部门和岗位

4.3企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定期对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和原因分析,并制定实施防止隐

患重复发生的根本性措施,持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化水平。

4.4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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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制度,奖惩及责任落实企业应编制隐患排查治理内容清单的“编制与使用说明”,排查方法、

排查周期应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中明确,并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过程及结果纳入本单位奖惩考

核制度中,确保落实到位。

5隐患分级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

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5.1一般事故隐患

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电力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电力设备事故,

人身轻伤和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

5.2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

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5.2.1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a)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b)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c)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隐患;

d)大坝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水电站大坝或者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溃决的隐患;

e)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

隐患。

5.2.2Ⅱ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

a)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

患;

b)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c)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的隐患;

d)大坝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水电站大坝漫坝、结构物或边坡垮塌、泄洪设施或挡水结构不能正常

运行的隐患,或者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断裂、倒塌、滑移、灰水灰渣泄漏、排洪设施损

坏的隐患;

e)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

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定期开展,水电站大坝未开展

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等隐患;

f)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08号令)和《公安部关于修

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公安部第121号令)规定的火灾事故隐患;

g)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和较大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5.2.3确定重大隐患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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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整改时间长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

b)涉及重大危险源、重要装置且难以立即整改的;

c)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的场所,长期滞留人员在10人以上的;

d)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一定时间得不到整改的;

e)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f)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认定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

6工作程序和内容

6.1基本要求

电力企业应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设计规范、技术标准以及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等,以

各类风险点的控制措施和基础安全管理要求为重点内容,明确排查的范围和方式方法。专项排查还应制

定排查方案,确定排查目的、参加人员、排查内容、排查时间、排查安排、排查记录要求等内容。

6.2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

隐患排查治理内容清单的编制应以列表的方式体现,确保分类清晰、内容详实、系统全面。至少应

包括:排查范围、隐患排查标准、排查方法、排查周期、隐患等级、处置措施等信息。生产现场类隐患

排查清单见附录A。

6.3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依据基础管理相关内容要求,逐项编制排查清单。至少应包括:基础管理名称、排查内容、排查标

准、排查方法、排查周期隐患等级、处置措施等信息。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见附录B。

6.4制定排查计划

电力企业应制定年度隐患排查活动计划,并以文件形式下发,明确隐患排查的排查时间、排查目的、

排查要求、排查范围、组织级别等。

6.5隐患排查

6.5.1排查类型

电力企业隐患排查类型包括:日常隐患排查、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季节性隐患排查、

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等专项隐患排查、事故类比隐患排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排查等。

6.5.2排查要求

隐患排查要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

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

6.5.3组织级别

应根据排查类型结合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公司级、部门

级、车间级、班组级,也可结合本单位机构设置情况对组织级别进行调整。

a)日常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班组级、岗位级;

b)综合性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车间级;

c)专业性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部门级,按照专业类别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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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季节性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车间级;

e)节假日隐患排查的组织级别为公司级、车间级。

6.5.4排查周期

6.5.4.1企业应根据风险特性及危险源确定隐患排查周期。

6.5.4.2企业和车间应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隐患排查,可以结合安全性评价(评估)、安全生

产标准化自查评等活动进行。每季度进行一次专业性隐患排查。

6.5.4.3根据季节特点每年各组织春检、秋检、夏季防汛为主、冬季防冻为主的检查。

6.5.4.4日常检查根据检查内容确定检查频次,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事故类比隐患排查随

机进行。

6.5.5确定排查项目

6.5.5.1企业应以多种方式开展隐患排查活动,如日常隐患排查、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

季节性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事故类比隐患排查、聘请专家隐患排查、各级主要负

责人履职排查等等。

6.5.5.2日常隐患排查是指部门、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各种专业技术

人员的日常性检查。

6.5.5.3综合性隐患排查是指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由各相关专业和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6.5.5.4专业隐患排查主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季节特点及实际情况,由归口专业管

理部门针对专业活动、过程、装置、设施、设备、物料等风险所涉及的危险源进行检查。

6.5.5.5专项隐患排查主要是针对电气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焊接作业以及压力容器、消防设

施、危险易燃易爆物品等作业的危险源进行检查。专项隐患排查要制定工作方案,隐患排查工作方案中

应明确排查的要求,如:组织人员、采取预定的排查方式、方法,排查的范围、工作程序等。

6.5.5.6季节性隐患排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主要包括:

a)春季以防雷、防雨、防火、防小动物、防静电、防风、防触电、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重

点;

b)夏季以防雷、防台风、防洪、防暑降温为重点;

c)秋季以防火、防静电为重点;

d)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防寒、防冻、防滑、防静电、防污闪、防小动物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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