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9363-2012 核电厂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机组

GB/T 29363-2012 Water chiller with the vapor compression cycle for nuclear power plant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现行 页数:17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T 29363-2012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2-12-31
实施日期
2013-10-01
发布单位/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归口单位
全国冷冻空调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38)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机驱动的采用蒸气压缩制冷循环应用于核电厂的冷水机组(以下简称“机组”)的术语和定义、型式与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使用的核级机组和抗震机组。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合肥天鹅制冷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国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江森自控楼宇设备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广东吉荣空调有限公司、昆山台佳机电有限公司、浙江中广电器有限公司
起草人:
葛亚飞、邓立力、史敏、金从卓、张凤阁、郭建辉、章立标、胡祥华、陈镇凯、刘一民、朱建军、张维加、陈军、齐方成、方胜良
出版信息:
页数:17页 | 字数:31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27.200_一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彖标准

GB/T29363—2012

核电厂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机组

Waterchillerwiththevaporcompressioncyclefornuclearpowerplant

2012-12-31发布2013-10-01实施

GB/T2936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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刖吕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冷冻空调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38)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浙江盾安人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合肥天鹅制冷科技

有限公司、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国祥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江森自控楼宇设

备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广东吉荣空调有限公司、昆山台佳机电有限公司、浙江中广电器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广东欧科空调制冷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申,器

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专风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葛亚飞、邓立力、史敏、金从卓、张凤阁、郭建辉、章立标、胡祥华、陈镇凯、刘一民、

朱建军、张维加、陈军、齐方成、方胜良。

T

GB/T29363—2012

核电厂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机组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机驱动的采用蒸气压缩制冷循环应用于核电厂的冷水机组(以下简称“机组”)的

术语和定义、型式与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使用的核级机组和抗震机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423.10电T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c:振动(正弦)

GB4208—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10870—2001容积式和离心式冷水(热泵)机组性能试验方法

GB/T12727核电厂安全系统电气设备质量鉴定

GB/T13306标牌

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13625核电厂安全系统电气设备抗震鉴定

GB/T15474—2010核电厂安全重要仪表和控制功能分类

GB/T16702—1996压水堆核电厂核岛机械设备设计规范

GB/T17569—1998压水堆核电厂物项分级

GB/T17758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GB/T18430.1—2007及第1号修改单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第1部分:工业或商业用

及类似用途的冷水(热泵)机组

GB19577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T22577—2008核电站用1E级电缆通用要求

GB25131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安全要求

JB/T7249制冷设备术语

NB/T47012制冷装置用压力容器

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HAF-J0053核设备抗震鉴定试验指南

EJ/T1197-2007核电厂安全级电气设备质量鉴定试验方法与环境条件

3术语和定义

JB/T724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核电厂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机组waterchillerwiththevaporcompressioncyclefornuclear

powerplant

用于核电厂有核级要求或抗震要求的、由电动机驱动采用蒸气压缩制冷循环的冷水机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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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核级机组nucleargradewaterchiller

“核级”为“核安全级”的简称,“核级机组”为“核安全级冷水机组”的简称。

核级机组是指核电厂各工况下都需要运行的、向涉及核安全的重要的通风系统提供冷源的、对核安

全有重要作用的冷水机组。

机械设备核安全等级、抗震类别和规范等级的划分参见GB/T17569—1998,电气、仪控设备的安

全等级的划分参见GB/T15474-2010,电气设备质量鉴定程序的划分参见EJ/T1197—2007。

根据以上划分要求,本标准定义的“核级机组”的机械设备核安全等级为3级,整机抗震类别为

1类,蒸发器、冷凝器的规范等级为3级,启动柜安全等级为1E级,控制柜安全等级为NC,电气设备的

质量鉴定等级为K3类。

3.3

抗震机组anti-seismicunits

在核电厂所有与安全有关的机械和电气设备,包括安全1、2、3、LS级的机械设备和1E级的电气设

备都被定为抗震1类的设备。

抗震1类的设备和部件按其要求不同,可分为以下3类:

a)在安全停堆地震(SSE)引起的荷载作用下,应保持其完整性和密封性的设备属于II类;

b)专用安全设施及其支持系统中的非能动设备,当受到SSE荷载作用时需保持其功能的设备属

于1F类(例如:冷水机组中的冷凝器、蒸发器、油分离器等);

c)在安全停堆地震(SSE)引起的荷载作用下,仍要求能运转且保持其安全功能的能动设备属于

1A类(例如:冷水机组中的压缩机、电机、油泵和能动阀门等)。

没有核安全级的要求,但有抗震要求的设备(包括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仍按上述3类(1I、1F、1A)

进行划分。

本标准所定义的“抗震机组”是指无核安全级要求,但有抗震要求的冷水机组。

3.4

安全停堆地震safeshutdownearthquake(SSE)

按GB13625的定义,SSE是指采用历史上可能出现的最大地震加上安全裕度而定出的假想地震。

3.5

运行基准地震operatingbasisearthquake(OBE)

按GB13625的定义,OBE是指在该地震等级下,反应堆仍能继续运行。

3.6

LOCA失水事故lossofcoolantaccident(LOCA)

是指核反应堆中的冷却剂丧失的事故。

4型式与基本参数

4.1型式

4.1.1按制冷压缩机型式分类:

开启式;

半封■闭式;

——全封闭式。

4.1.2按制冷压缩机类型分类:

——离心式;

——螺杆式;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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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塞式;

涡旋式。

4.1.3按制冷运行放热侧热交换方式分类:

——水冷式;

风冷式。

4.1.4按核电厂的要求分类:

核级机组;

抗震机组。

4.2型号

机组型号的编制方法,可由制造商自行编制,但型号中应体现本标准名义工况下机组的制冷量。

4.3基本参数

4.3.1机组的型式及功能

机组的型式及功能见表1。

表1机组的型式及功能

型式功能

水冷式水冷单冷式

风冷式风冷单冷式

4.3.2工况

4.3.2.1名义工况

机组的名义工况见表2。

表2名义工况时的温度/水流量

使用侧热源侧(或放热侧)

冷水水冷式风冷式

水流量出口水温进口水温水流量干球温度湿球温度

m3/(h•kW)°C°Cm:7(h•kW)°C°C

0.1438350.13635—

4.3.2.2名义工况的其他规定

名义T况的其他规定如下:

a)机组名义工况时的蒸发器和冷凝器水侧污垢系数为0.086m2•°C/kW,新机组蒸发器和冷

凝器水侧被认为是清洁的,测试时污垢系数应考虑为0m2-°C/kW,性能测试时应按

GB/T18430.1-2007附录C的方法模拟污垢系数;

b)大气压力为101kPa。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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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设计使用工况

机组设计使用丁-况见表3。

表3机组设计温度/水流量

使用侧热源侧(或放热侧)

冷水水冷式风冷式

项目

水流量出口水温进口水温水流量干球温度湿球温度

m3/(h•kW)°C°Cm3/(h•kW)°C°C

LOCA(最大负荷)T•况4543

0.14380.136—

低温工况155

注:低温T•况时热源侧水流量允许调整。

4.3.4性能系数

机组名义工况时的性能系数不应低于表4的数值。

表4性能系数单位千瓦每T瓦

机组类型性能系数COP

风冷式不低于GB19577的限定值

水冷式3.5

5要求

5.1总则

机组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或按用户和制造厂的协议)制造。对于能动(即通过

机械运动实现其安全功能)的机械设备和1E级电气设备,在原型样机第一次进行抗震鉴定时,宜采用

试验方法。并应在样机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机组正式生产。

5.2安全功能

机组应能在核电厂正常运行和事故运行期间保持功能,应能经受核电厂安全停堆地震(SSE)的干

扰,机组设计应符合可运行准则。

5.3设计寿命

机组设计寿命不低于40年,主体零部件的设计寿命按用户规格书要求执行,其中消耗件、易损件、

非金属部件等在设计寿命期内可以更换。

5.4结构设计

5.4.1机组应能满足其所处的使用环境要求,其材料应与使用环境条件相适应。

5.4.2机组应满足外部管口荷载的要求。冷凝器和蒸发器及接口法兰在设计、计算和制造时要考虑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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