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9663-1996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9663-1996 Hyginic standard for hotel

国家标准 中文简体 被代替 已被新标准代替,建议下载标准 GB 37487-2019 | 页数:4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GB 9663-1996
相关服务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标准状态
被代替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1996-01-29
实施日期
1996-09-01
发布单位/组织
国家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北京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卫生防疫站、河北省卫生防疫站、广州市卫生防疫站
起草人:
尹先仁、高国强、高文新、崔玉珍、张晓明、黄荣
出版信息:
页数:4页 | 字数:5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公共场所国家卫生标准

《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

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

《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WS205-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

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

2引用标准

GB5701《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标准值(见表1、表2)

表1旅店客房卫生标准值

3—5星级1—2星级饭店、宾馆和非普通旅店、

项目

饭店、宾馆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招待所

冬季>20>20≥16(采暖地区)

温度,℃

夏季<26<28—

相对湿度,%40—65——

风速,m/s≤0.3≤0.3—

二氧化碳,%≤0.07≤0.10≤0.10

一氧化碳,mg/m3≤5≤5≤10

甲醛,mg/m3≤0.12≤0.12≤0.12

可吸入颗粒物,mg/m3≤0.15≤0.15≤0.20

空气撞击法,cfu/m3≤1000≤1500≤2500

细菌总数沉降法,个/皿≤10≤10≤30

台面照度,lx≥100≥100≥100

噪声,dB(A)≤45≤55—

3

新风量m/(h·人)≥30≥20—

2

床位占地面积,m/人≥7≥7≥4

表2公共用品清洗消毒判定标准

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

项目

个/50cm2个/50cm2

茶具<5cfu/ml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毛巾和床上卧具<200cfu/25cm2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脸(脚)盆、浴盆、座垫、拖鞋——不得检出

3.2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各类旅店的店容、店貌和周围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

迹和垃圾。

3.2.2各类旅店应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3.2.3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应一客一换,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

至少一周一换。星级宾馆还应执行星级宾馆有关床上用品更换规定。清洁的卧具

应达到表2规定。

3.2.4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清洁的茶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

水渍、无异味,其细菌数必须达到表2规定。

3.2.5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和抽水恭桶应每日清洗消毒并应符合

表2规定。

3.2.6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

脸盆、脚盆和拖鞋应做到一客一换。清洁的脸(脚)盆、拖鞋的表面应光洁,无

污垢,无油渍,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3.2.7旅店的公共卫生间(盥洗间和厕所)应该每日清扫、消毒,做到并

保持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

3.2.8各类旅店应有防蚊、蝇、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

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各类旅店应做到室内外无蚊蝇孳生场所.蚊、蝇、

蟑螂等病媒昆虫指数及鼠密度应符合全国爱卫会考核规定。

3.2.9店内自备水源与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5749规定。二次供水蓄水

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容器内的涂料应符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

清洗消毒。

3.2.10旅客废弃的衣物应进行登记,统一销毁。

3.2.11旅店内附设的理发店、娱乐场所、浴室等应执行相应的卫生标准。

3.2.12地下室旅店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卫生要求等执行《人防工

程平时使用环境卫生标准》的规定。

3.3设计卫生要求

3.3.1旅店应选择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的地段;疗养性旅店宜建于风景

区。

3.3.2客房宜有较好的朝向,自然采光系数以1/5—1/8为宜。

3.3.3除标准较高的客房设有专门卫生间设备外,每层楼必须备有公共卫

生间。盥洗室8—15人设一龙头,淋浴室每20—40人设一龙头。男厕所每15—35

人设大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所每10—25人设便器一个。卫生间地坪应略低于客

房,并应选择耐水易洗刷材料,距地坪1.2m高的墙裙宜采用瓷砖或磨石子,卫

生间应有自然通风管井或机械通风装置。

3.3.4旅店必须设消毒间。

3.3.5客房与旅店的其他公共设施(厨房、餐厅、小商品部等)要分开,

并保持适当距离。

3.3.6旅店的内部装饰及保温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害。

3.3.7空调装置的新鲜空气进风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

材料应定期清洗和更换。

4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北京市卫生防疫站、上海市

卫生防疫站、河北省卫生防疫站、广州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尹先仁、高国强、高文新、崔玉珍、张晓明、黄荣。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

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9664-199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文化娱乐场所的微小气候、空气质量、噪声、通风等卫生标准值

及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影剧院(俱乐部)、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舞

厅(包括卡拉OK歌厅)、酒吧、茶座、咖啡厅及多功能文化娱乐场所等。

2、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2.1标准值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值

影剧院、音乐厅酒吧、茶座

项目游艺厅、舞厅

录像厅(室)咖啡厅

冬季>18>18>18

温度,℃有空调装置

夏季≤28≤28≤28

相对湿度,%有中央空调装置40—6540—6540—65

风速,m/s,有空调装置≤0.3≤0.3≤0.3

二氧化碳,%≤0.15≤0.15≤0.15

一氧化碳,mg/m3——≤10

甲醛,mg/m3≤0.12≤0.12≤0.12

可吸入颗粒物,mg/m3≤0.20≤0.20≤0.20

≤85

动态噪声,dB(A)≤85≤85

(迪斯科舞厅≤95)

3

新风量m/(h·人)≥20≥30≥10

空气撞击法,cfu/m3≤4000≤4000≤2500

细菌总数沉降法,个/皿≤40≤40≤30

2.2经常卫生要求

2.2.1文化娱乐场所室内外环境应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

2.2.2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等场所内禁止吸

烟,宜设专门吸烟室。

2.2.4放映电影的场次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空场时间不少于10分钟。

换场时间应加强通风换气。

2.2.5观众厅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的座位套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2.2.6立体电影院供观众使用的眼镜每场用后应经紫外线消毒。或使用一次性

眼镜。

2.2.7呼吸道传染病流行季节必须加强室内机械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

2.2.8剧场及其他文化娱乐场所内严禁使用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

2.2.9舞厅在营业时间内严禁使用杀菌波长的紫外线灯和滑石粉。

2.2.10观众厅内及其他场所厅(室)内使用的装饰材料不得对人体有潜在危

害。

2.2.11放映录相电视的最近视距为显示屏幕对角线长度的4倍。采用投影的

视距为屏幕宽的1.5倍。

2.2.12酒吧、茶座、咖啡厅等场所内供顾客使用的饮(餐)具应符合茶具消

毒判定标准。

2.3设计卫生要求

2.3.1选址:文化娱乐场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中心区或居住区,并远离工业污

染源。

2.3.2影剧院观众厅座位高度为43—47cm,座宽>50cm,座位短排法排距>80cm,

长排法>90cm,楼上观众厅座位排距>85cm。

2.3.3视距

2.3.3.1电影院:第一排座位至银幕的距离应大于普通银幕的1.5倍,大于宽

银幕的0.75倍,胶片70mm立体影院为幕宽的0.6倍。

2.3.3.2影剧院观众厅长度:普通银幕应小于幕宽的6倍。宽银幕小于幕宽

的3倍,胶片70mm立体影院应小于幕宽的1.5倍。剧场舞台高度为0.8-1.1m。

2.3.4视角:普通银幕边缘和对侧第1排座位边缘的连线与银幕间的夹角应大

于45°。宽银幕边缘和后排中心点连线与银幕至对侧第一排的夹角不大于45°。

2.3.5舞厅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5m2(舞池内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0.8

22

m),音乐茶座、卡拉OK、酒吧、咖啡室平均每人占有面积不小于1.25m。

2.3.6照度:电影院、音乐厅、录像室的前厅为40lx。电影放映前的观众厅为

10lx。剧场前厅为60lx。

2.3.7观众厅吊顶不得使用含有玻璃纤维的建筑材料。娱乐场所应设有消音装

置。

2.3.8座位在800个以上的影剧院、音乐厅均应有机械通风。其他文化娱乐场

所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2.3.9文化娱乐场所在同一平面应设有男女厕所,大便池男150人一个,女50

人一个(男女蹲位比1:3)。小便池每40人设一个,每200人设一洗手池。厕

所应有单独排风设备,门净宽不少于1.4m,采用双向门。

2.3.10文化娱乐场所应设有消毒间。

3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天津市卫

生防病中心、广州市卫生防疫站、武汉市卫生防疫站、辽宁省卫生防疫站负责起

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玉珍、尹先仁、董善亨、黄荣、尚翠娥、李长善。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

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浴室的室温、空气质量和水温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公共浴室。

2引用标准

GB9663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6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3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标准值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值

项目更衣室浴室(淋、池、盆浴)桑那浴室

室温,℃2530-5060-80

二氧化碳,%≤0.15≤0.10-

一氧化碳,mg/m3≤10--

照度,lx≥50≥30≥30

水温,℃-40~50-

浴池水浊度,度-≤30-

3.2卫生要求

3.2.1公共浴室应设有更衣室、浴室、厕所和消毒等房间。更衣室(包括兼作休

息室)必须有保暖、换气设备,地面要防渗、防滑。

3.2.2浴室应设气窗,保持良好通风,气窗面积为地面面积的5%。

3.2.3浴室地面坡度不小于2%,屋顶应有一定弧度。

3.2.4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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