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9404-2012 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
GB/T 29404-2012 Guide to draw up irrigation water quota
基本信息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灌溉用水定额,省以下各级机构编制灌溉用水定额时可参考。
发布历史
-
2012年12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利部农田灌溉研究所、山东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浙江省余姚市水利局、黑龙江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 起草人:
- 赵竞成、王晓玲、吴玉芹、刘钰、李英能、刘建强、奕永庆、张玉欣、龙海游、李铁男
- 出版信息:
- 页数:17页 | 字数:29 千字 | 开本: 大16开
内容描述
ICS13.060.25
P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彖标准
GB/T29404—2012
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
Guidetodrawupirrigationwaterquota
2012-12-31发布2013-06-01实施
GB/T29404—2012
目次
刖有I
1范1
2术语1
3总则1
4编制流程2
4.1组织要求2
4.2编制工作流程2
4.3审批和修订2
5基本规定2
6分区和主要作物3
6.1分区3
6.2主要作物3
7数据收集、分析和校核3
7.1数据收集3
7.2数据分析4
7.3数据校核5
8灌溉用水定额的确定5
8.1灌溉用水定额的计算5
&2基本用水定额、附加用水定额、调节系数5
&3作物综合灌溉用水定额6
&4灌溉用水定额规定位置以上的渠系水利用系数6
8.5灌溉用水供需平衡分析6
9成果报告7
附录A(资料性附录)作物需水量计算方法9
附录B(资料性附录)净灌溉定额计算方法10
附录C(资料性附录)基本用水定额和调节系数的数值拟合计算公式12
附录D(资料性附录)基本用水定额和调节系数的先进化处理方法14
GB/T2940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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刖吕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水利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水利部农村水利司、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水利部农
田灌溉研究所、山东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浙江省余姚市水利局、黑龙江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竞成、王晓玲、吴玉芹、刘锂、李英能、刘建强、奕永庆、张玉欣、龙海游、
李铁男。
T
GB/T29404—2012
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
1范
本标准规定了灌溉用水定额编制流程、编制方法及成果报告的编制。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灌溉用水定额,省以下各级机构编制灌溉用水定额时
可参考。
2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灌溉用水定额irrigationwaterquota
在规定位置和规定水文年型下核定的某种作物在一个生育期内单位面积的灌溉用水量。
注1:灌溉用水定额的规定位置既不是田间,也不一定是灌区渠首,而是以便于灌溉用水计量和实施管理的位置作
为规定位置。
注2:灌溉用水定额是水资源配置和灌溉用水管理的主要控制指标,其内涵不同于灌溉设计时采用的“净灌溉定
额”和“毛灌溉定额”。一方面灌溉用水定额应针对灌溉水的使用者和管理者,且便于量测;另一方面灌溉用
水定额不仅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作物需水要求,而且必须考虑实现灌溉用水供需平衡,故需要在规定水文
年型下编制。
2.2
基本用水定额referencequotaofirrigationwater
某种作物在参照灌溉条件下的单位面积灌溉用水量。参照灌溉条件宜确定为:灌溉工程类型为土
渠输水地面灌溉、取水方式为自流引水、灌区规模为小型、无附加用水。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
定参照灌溉条件,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应统一。
2.3
附加用水定额additionalquotaofirrigationwater
为满足作物生育期需水量以外的灌溉用水而增加的单位面积用水量。附加用水包括用于播前土壤
储水、淋洗土壤盐分用水、水田泡田用水等;确定附加用水定额应采用与确定基本用水定额相同的参照
灌溉条件。
2.4
调节系数adjustmentcoefficient
反映T程类型、取水方式、灌区规模等对参照灌溉条件下灌溉用水定额影响程度的系数。
2.5
作物灌溉用水综合定额comprehensivequotaofirrigationusedwater
某区域内某种作物在各种实际灌溉条件(工程类型、取水方式、灌区规模、附加用水等)下的灌溉用
水定额按灌溉面积的加权平均值。
3总则
3.1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工作,应以促进灌溉水高效利用,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为基本目标。
1
GB/T29404—2012
3.2编制灌溉用水定额应客观、科学、系统、实用,遵循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现实可行、逐步完善的原
则,在满足农业生产要求和厉行节约用水的基础上,力求做到灌溉用水供需平衡。
3.3编制灌溉用水定额应重视灌溉试验、已有资料收集、观测和现场调查等基础工作,使用的数据应具
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
4编制流程
4.1组织要求
4.1.1灌溉用水定额编制过程中应成立编制组。编制组由灌溉、水资源、农业、林业等有关方面专家,
以及组织实施部门、灌区管理单位等代表组成。
4.1.2选定的典型县应成立丁作组,在组织实施部门和省级编制组织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的数据收
集、典型调查、数据整理、数据校核等项丁作。
4.2编制工作流程
4.2.1编制工作流程宜按以下步骤进行:
a)制定T作计划,明确编制任务和要求;
b)确定省级分区和典型县,确定水文年型和灌溉用水定额规定位置;
c)确定县级分区,选择典型灌溉单元,确定主要作物;
d)收集有关数据,进行现场调查和专项测定,整理、分析资料;
e)拟定作物单位面积基本用水量和附加用水量,根据典型灌溉单元的单位面积实际灌溉用水量
进行校核,提出灌溉用水数据样本;
f)分析并初步确定省级分区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进行省级分区灌溉用水供需平衡分析;
g)合理调整并确定省级分区主要作物灌溉用水定额;
)编写灌溉用水定额编制报告。
4.2.2根据编制工作需要,可在编制过程中适当调整典型县、典型灌溉单元的布局和数量,补充收集有
关资料等。
4.3审批和修订
4.3.1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初步成果完成后,应由组织实施部门发函征求有关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地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用水者代表和有关专家意见;编制组织应根据征集到
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初步成果修改后,应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编制组织应根
据评审意见进一步进行修改完善。
4.3.2灌溉用水定额成果通过评审后,应按有关规定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4.3.3灌溉用水定额编制成果宜3~5年修订一次,当灌溉用水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修订。
5基本规定
5.1灌溉用水定额应采用基本用水定额、附加用水定额、调节系数、作物灌溉用水综合定额、灌溉用水
定额规定位置以上渠系水利用系数等指标表示。
5.2基本用水定额、附加用水定额、调节系数、作物灌溉用水综合定额应在规定位置核定。宜选择斗渠
进水口、井口、小型泵站出水口等作为规定位置;实行支渠口量水的地区也可选择支渠进水口、井口、小
型泵站出水口作为规定位置。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省级分区的规定位置应一致。
5.3灌溉用水定额应在规定水文年型下核定,且应按该水文年型进行灌溉用水供需平衡分析。以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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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9404—2012
水为主要灌溉水源的地区,规定水文年型宜取50%年降水概率",进行供需平衡分析时,应以维持地下
水多年采补平衡为目标;以地表水为主要灌溉水源的地区,规定水文年型宜与设计灌溉保证率一致,进
行供需平衡分析时,应在设计灌溉保证率下实现灌溉用水供需平衡。各省级分区的规定水文年型可根
据实际情况选取不同频率,但一个省级分区只能选定一个水文年型。
5.4灌溉用水定额应区分不同省级分区和不同主要作物进行核定。
6分区和主要作物
6.1分区
6.1.1省级分区应依据自然条件、流域特点、农业分区以及影响灌溉用水的其他因素,并结合水资源综
合利用、节水灌溉、农业发展、环境保护等现行或在编规划综合考虑确定。
6.1.2每个省级分区宜选择不少于4个具有代表性的县作为典型县。典型县的自然条件、水资源特
点、作物种植、灌溉工程类型、取水方式、灌区规模、附加用水等应在该省级分区中具有代表性,灌溉管
理、农业技术等方面应在该省级分区中处于中等以上水平。
6.1.3每个典型县应根据水资源特点、作物种植、灌溉T程类型、取水方式等进行县级分区,并在县级分
区中合理选择典型灌溉单元,作为调查、计算、校核单位面积基本用水量和附加用水量等数据的采样点。
6.1.4不同水源类型的典型灌溉单元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a)渠灌区以一条斗渠的灌溉范围作为一个典型灌溉单元;
b)井灌区以一眼井的灌溉范围作为一个典型灌溉单元;
c)井渠结合灌区以一条斗渠以及与之联合运行的若干眼井的灌溉范围作为一个典型灌溉单元;
d)小型扬水灌区以一个泵站的灌溉范围作为一个典型灌溉单元。
6.1.5各典型灌溉单元应能代表不同作物,不同灌溉丁程类型、取水方式、灌区规模,有无附加用水等
不同组合。每一种组合在一个典型县中应有2〜4个样本,以减少片面性,提高作物灌溉用水数据样本
的代表性。
6.2主要作物
6.2.1应以典型县为单位,选择合计灌溉面积占总灌溉面积80%以上(或合计灌溉用水量占总灌溉用
水量80%以上)的若干种作物作为主要作物;其他作物可视同为一种组合作物,并为其核定灌溉用水
定额。
6.2.2作物种类过多时,可以典型县为单位对灌溉作物的种植面积排序,自大而小选取主要作物(包括
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林果、牧草等),直至累计的灌溉面积或累计的灌溉用水量达到要求。
6.2.3套种、间作的作物可作为一种组合作物,并为其核定灌溉用水定额。
7数据收集、分析和校核
7.1数据收集
7.1.1应以典型灌溉单元为对象,现场调查收集作物种植、灌溉丁程类型、取水方式、灌区规模、各种作
物灌溉面积、规定水文年型的实际灌溉用水量等数据。
1)井灌的设计灌溉保证率一般较高,如按设计灌溉保证率选定水文年型将明显降低地下水可利用量,不利于发挥
地下水具有的多年调节特性,为此本标准规定井灌区可以按照50%降水概率选择水文年型,使灌溉用水定额
符合地下水多年采补平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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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9404—2012
7.1.2应按照选择的作物单位面积灌溉基本用水量和附加用水量计算方法,收集有关的灌溉制度、灌
溉试验成果、气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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