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1761-2010 再加工纤维制品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DB37/T 1761-2010 Reprocessing Fiber Products General Safety Technical Requirement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1年01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59.080.99
W59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1761—2010
再加工纤维制品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eneralsafetytechnicalrequirementsforproductswithreprocessfiber
2011-01-25发布2011-03-01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7/T1761—2010
前言
本标准4和7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宁市纤维检验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翟庆军、靳建设、王传方、杨晓玲。
I
DB37/T1761—2010
再加工纤维制品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加工纤维制品的分类、原料要求、安全要求、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使
用说明、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再加工纤维为原料生产的服用和装饰用纺织产品和无纺产品(絮用纤维制品及附录
B列出的产品除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15979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20384纺织品氯化苯和氯化甲苯残留量的测定
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再加工纤维ragflock
纤维下脚、纤维制品或纤维制品下脚经开松等方式再加工而形成的纤维。
3.2
再加工纤维制品productswithragflock
以再加工纤维为原料生产的纱线、织物、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
4技术要求
4.1原料要求
4.1.1所用原料的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1.2下列原料不得直接或间接作为再加工纤维制品的原料:
a)医用纤维性废弃物;
b)使用过的殡葬用纤维制品;
1
DB37/T1761—2010
c)来自传染病疫区无法证实其未被污染的纤维制品;
d)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纤维制品;
e)其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纤维和纤维制品。
4.2再加工纤维制品不得用于生产婴幼儿用品、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及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用于软
体家具铺垫物的絮片、垫毡除外)。
4.3安全要求
4.3.1余氯≤80mg/kg。
4.3.2氯苯和氯化甲苯≤1.0mg/kg。
4.3.3其他安全性指标应符合GB18401-2003的要求。
4.4卫生要求
4.4.1不得检出绿脓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菌。
4.4.2不得对皮肤和粘膜产生不良刺激,引起过敏反应。
5试验方法
5.1余氯按附录A执行。
5.2氯苯和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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