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T 2063-2014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职业病危害控制指南

DB22/T 2063-2014 Guidelines for controlling occupational hazards of radiation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workers

吉林省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3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22/T 2063-2014
标准类型
吉林省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4-05-04
实施日期
2014-06-01
发布单位/组织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3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100

C57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2063—2014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职业病危害控制指南

Guidelineforoccupationalhazardspreventionandcontrolinmedicalradiation

workers

2014-05-04发布2014-06-01实施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22/T2063—2014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总则................................................................................3

5放射诊疗工作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3

6总体要求............................................................................5

6.1内照射的防护....................................................................5

6.2外照射的防护....................................................................5

7基本要求............................................................................5

7.1放射诊疗设备的安全防护要求......................................................5

7.2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要求.................................................10

7.3放射诊疗场所的警示标示要求.....................................................14

7.4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14

7.5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14

7.6个人剂量限值..................................................................14

7.7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对从业人员的要求..........................................14

7.8放射诊疗防护安全操作要求......................................................15

7.9职业卫生培训要求..............................................................16

7.10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要求.......................................................16

7.11职业健康管理.................................................................16

7.12放射事故应急.................................................................17

附录A(资料性附录)非密封放射源工作场所分级.......................................19

附录B(资料性附录)放射治疗流程图.................................................20

附录C(资料性附录)X射线设备机房(照射室)使用面积及单边长度......................21

附录D(资料性附录)不同类型X射线设备机房的屏蔽防护铅当量厚度要求.................22

附录E(资料性附录)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23

附录F(资料性附录)放射事故的等级划分.............................................24

附录G(资料性附录)放射事故应急处理流程...........................................25

附录H(资料性附录)放射性疾病相关诊断标准目录.....................................26

附录I(资料性附录)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28

I

DB22/T2063—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王彦、刘军、张国辉、张毅南、孙大为、徐雯、徐波、耿盈、周宇红、李岩、

赵颖、张晓蕾、盛牧、李兆辉、王晓红。

II

DB22/T2063—2014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职业病危害控制指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职业病危害控制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职业病危

害的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电离辐射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可能造成的职业病危害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16757X射线防护服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113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

GBZ120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GBZ121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GBZ126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

GBZ128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129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130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

GBZ131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GBZ133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

GBZ134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GBZ/T146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

GBZ/T149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61医用γ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

GBZ165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

GBZ168X、γ射线头部立体定向外科治疗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176医用诊断X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

GBZ177便携式X射线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Z/T180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

GBZ/T184医用诊断X射线防护玻璃板标准

GBZ/T201.1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第1部分:一般原则

GBZ/T201.2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第2部分:电子直线加速器放射治疗机房

GBZ/T208基于危险指数的放射源分类

1

DB22/T2063—2014

GBZ23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WS/T328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编制规范

WS/T366核或辐射紧急情况威胁类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放射诊疗工作radiologydiagnosisandtreatment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3.2

职业病危害occupationdiseaseharms

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3.3

放射治疗radiotherapy

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

3.4

核医学nuclearmedicine

利用放射性同位素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

3.5

介入放射学interventionalradiology

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指导下,经皮针穿刺或插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

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3.6

X射线影像诊断X-raydiagnosis

利用X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

3.7

外照射externalexposure

体外辐射源对人体的照射。

3.8

内照射internalexposure

2

DB22/T2063—2014

进入人体内的放射性核素作为辐射源对人体的照射。

3.9

确定性效应(组织反应)deterministiceffect(tissuereaction)

通常情况下存在剂量阈值的一种辐射效应,超过阈值时,剂量愈高则效应的严重程度愈大。

3.10

随机性效应stochasticeffect

发生概率与剂量成正比而严重程度与剂量无关的辐射效应。一般认为,在辐射防护感兴趣的低剂量

范围内,这种效应的发生不存在剂量阈值。主要的随机性效应是致癌效应和遗传效应。

4总则

4.1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

断四类。

4.2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所受的职业照射应遵从实践的正当性、防护的最优化和剂量限值。

4.3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方可开展相应的放射诊疗工作。

4.4医疗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建造合格的建筑;提供合格的仪器;设置有效的防护设备;配备合格的

诊疗人员。

4.5影响放射诊疗工作辐射剂量的主要因素包括放射诊疗仪器设备、操作场所和防护条件、医师的素

质和工作责任心、操作方法。

4.6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职业病危害控制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确定性效应的发生,限制随机性效应的发

生率。

4.7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应按照GBZ188和GBZ235执行。

5放射诊疗工作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5.1放射诊疗工作过程中存在电离辐射的设备

5.1.1放射治疗设备

5.1.1.1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包括:

a)X射线治疗机;

b)放射性核素远距离放射治疗机主要有以下两种:

1)60Co远距离治疗机:发射1.17MeV和1.33MeV两种能量的γ辐射,相当于2.5MV~2.8

MV的X辐射源;

2)137Cs远距离治疗机:发射0.662MeV的γ射线。

c)医用加速器包括:

1)医用电子加速器:可直接产生电子线和间接产生X射线,其中高能加速器可产生中子和感

生放射性;

2)医用质子加速器:治疗用能量范围在50MeV~250MeV,加速流强20nA左右,以达到2

Gy.min-1的剂量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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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用重离子加速器:在加速器技术中,氦以后的离子为重离子,如4He、14C、14N、16O等,

重离子是有明显射程的粒子,为了能到达人体深部,需要能量范围在50MeV/u~450

MeV/u(u为被加速离子的粒子数),相同能量,不同种类的重离子射程不同。加速重离子

的方法与加速质子基本相同;

4)医用中子发生器:中子不能直接加速,是间接产生的粒子。

5.1.1.2近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包括:

a)遥控自动驱动式γ辐射后装机

目前遥控自动驱动式γ辐射后装机常用辐射源有137Cs(γ辐射源活度1.48×109Bq左右)、60Co(γ

辐射源活度4.44×1011Bq左右)及192Ir(γ辐射源活度3.7×1011Bq~4.44×1011Bq)等。

b)遥控自动驱动式中子辐射后装机

中子辐射源主要为252Cf。

c)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机

用于粒子植入治疗的放射性核素有:32P、125I、103Pd、192Ir等。

5.1.2核医学仪器设备和药物

核医学存在电离辐射的设备和药物主要有:

a)γ闪烁探测器、液体闪烁计数器;

b)甲状腺功能测定仪、肾功能测定仪、多功能测定仪;

c)γ相机、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SPECT)、正电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扫描(PET);

d)放射性药物。

5.1.3介入放射学设备

介入放射学存在电离辐射的设备主要有:

a)X线摄影透视机;

b)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CT);

c)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技术(DSA)。

5.1.4X射线影像诊断设备

X射线影像诊断存在电离辐射的设备主要有:

a)X射线摄影屏、胶片系统;

b)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CT);

c)直接数字化X射线摄影系统(DR);

d)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技术(DSA)。

5.2放射诊疗工作过程中电离辐射来源

放射诊疗工作过程中电离辐射来源主要有:

a)机头漏射线;

b)机头构件散射线;

c)射野内物体散射;

d)射野外物体散射;

e)高能电子束产生的感生放射性(电子能量>10MeV);

f)放射性药物。

4

DB22/T2063—2014

6总体要求

6.1内照射的防护

6.1.1放射性物质进入人体的主要途径

放射性物质主要经如下途径进入人体:

a)存在于空气中的放射性气溶胶(直径10-3μm至1μm的固体或液体颗粒)或放射性气体呼

吸进入;

b)饮用被放射性污染的水,食入被放射性污染的食物;

c)经皮肤伤口进入;

d)某些放射性物质,例如碘的化合物甚至可以通过完好的皮肤进入体内。

6.1.2内照射的基本防护措施

6.1.2.1防止吸入的措施主要有:

a)通风、过滤、降低空气中放射性;

b)尽量防止和减少空气污染。

6.1.2.2防止食入的主要措施。主要防止手和衣物污染食物和水源污染,为此:

a)禁止在放射工作场所吃、喝和吸烟;

b)为防止手污染,操作放射性物质时,必须戴手套;手污染时要认真洗手。

6.1.2.3防止皮入的措施主要有:

a)手或皮肤有小创伤,要妥善包扎好并带上手套,才能操作低水平的放射性物质;

b)不准用有机溶剂洗手,避免增加皮肤渗透性。

6.2外照射的防护

6.2.1时间防护

缩短受照时间,必要时采取轮流、替换的办法,限制每个人的操作时间,将每人所受的剂量控制在

限值以下。

6.2.2距离防护

增大与源的距离,应尽量采取远距离操作。

6.2.3屏蔽防护

设置防护屏障,减少或避免电离辐射对人体的损伤。

7基本要求

7.1放射诊疗设备的安全防护要求

7.1.1医用X射线治疗设备防护要求

7.1.1.1治疗机泄漏辐射的限制按GBZ131标准执行。

7.1.1.2治疗机控制台应具有下列安全控制设备:

a)主电源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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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预置的照射条件的确认设备;

c)确认照射条件无误后启动照射设备;

d)在紧急情况下中断照射的设备;

e)辐射安全与联锁装置。

7.1.1.3防止人员误入治疗室

治疗室的防护门必须与治疗机的工作状态联锁,只有关闭治疗室门时才能照射;在治疗机照射状态

下意外开启防护门则中断照射。应当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照射中意外开启防护门,且此时在控制台应有

相应显示。

7.1.1.4手持治疗机的特殊要求,主要有:

a)治疗机的X射线管标称电压不得大于50kV;

b)X射线管组件除手持外还应有其它的固定方法;

c)只能由手持X射线管组件的工作人员控制X射线管的通电;

d)必须具有表征X射线管通电的声响和灯光警告信号;

e)治疗机必须配备个人防护用帽子、手套和围裙,其对X射线的衰减不小于0.25mm铅当量,

并在随机文件中给出提醒操作者使用这些防护用品的要求。

7.1.1.5医用X线治疗机质量控制检测应满足如下要求:

a)每日放射治疗前,应检验照射的启动、终止及其相应的照射状态显示以及治疗室门联锁;

b)治疗单位每周应对治疗机组合照射条件和紧急中断照射设备进行实验检查;用放射治疗剂量测

量仪检验辐射输出量;

c)用户验收检验和管理部门应对辐射输出量的重复性、线性和治疗机的泄漏辐射(每二年一次)

进行检验;

d)治疗机更换X射线管或其它大修后,维修部门、用户和管理部门应对影响到的治疗机性能指标

进行相应的检验。

7.1.2医用γ射束远距治疗设备防护要求

7.1.2.1放射源置于贮存位置时,放射源防护屏蔽周围杂散辐射空气比释动能率的限值为:距放射源

防护屏蔽表面5cm的任何可接近位置不大于0.2mGy.h-1;距放射源1m的任何位置上,不大于0.02

mGy.h-1。

7.1.2.2在正常治疗距离处,对任何尺寸的照射野,透过准直器的泄漏辐射的空气比释动能率都不得

超过在相同距离处,照射野为10cm×10cm的辐射束轴上最大空气比释动能率的2%。

7.1.2.3载源器的表面由于放射源泄露物质所造成的β辐射污染水平低于4Bq/cm2。

7.1.2.4停电或事故中断治疗时,源能自动回到贮存位置。

7.1.2.5对正常使用中的γ远距治疗设备放射防护与安全状态,应进行定期检测。状态检测的周期一

般为一年一次。

7.1.3X、γ射线头部立体定向外科治疗设备防护要求

7.1.3.1新安装的γ-刀或X-刀治疗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由具备检测资质的技术机构对其剂量学参

数和防护安全等性能进行验收检测,确认合格后方可启用。

7.1.3.2使用中的γ-刀和X-刀治疗设备及其配套的影像设备应定期维修,设备大修或更换重要部件

后应由具备检测资质的技术机构对其剂量学参数和防护安全等性能进行检测,确认符合GBZ168要求后

方可启用。

7.1.3.3治疗单位应保证γ-刀和X-刀治疗设备的正常运行,禁止在设备工作状况不稳定的情况下进

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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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设备防护要求

7.1.4.1控制台应显示辐射类型、标称能量、照射时间、吸收剂量、吸收剂量率、治疗方式、楔形过

滤器类型及规格等照射参数预选值。

7.1.4.2照射启动应与控制台显示的照射参数预选值联锁,控制台选择各类照射参数之前,照射不应

启动。

7.1.4.3应装备检查所有安全联锁的设施,用于在照射间歇期间检查安全联锁(包括防止剂量率大于预

选值十倍的联锁),确保各类系统终止照射的能力和防止超剂量照射。

7.1.4.4控制台和治疗室内应分别安装紧急停机开关。

7.1.4.5使用计算机控制系统的加速器软件和硬件控制程序应加密,未经允许不得存取或修改。

7.1.4.6用于监视联锁或作为测量线路、控制线路一部分的计算机一旦发生故障,应终止照射。

7.1.4.7加速器初次安装和维修后,使用单位应委托有相应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在初次安

装时应会同制造方一起进行验收检测。

7.1.4.8加速器设备正常工作中,使用单位应进行稳定性检测,并委托有相应监测资质的机构对加速

器进行定期的状态检测,检测项目、方法和周期按GBZ126执行。

7.1.5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设备防护要求

7.1.5.1放射源

7.1.5.1.1放射源必须有生产厂家提供的说明书及检验证书,说明书应载明放射源编号、核素名称、

化学符号、等效活度、表面污染与泄漏检测日期和生产单位名称等。

7.1.5.1.2放射源的更换必须由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放射防护人员监督下进行。

7.1.5.1.3放射源的运输必须符合GB11806的规定。

7.1.5.1.4退役放射源必须及时退还原生产厂家或送指定的放射性废物库统一处理或妥善保存。

7.1.5.2贮源器

7.1.5.2.1贮源器表面必须标有放射性核素名称,最大容许装载活度和牢固、醒目的电离辐射警告标

志。

7.1.5.2.2距离贮源器表面5cm处泄漏辐射≤100μGy•h-1,距离贮源器表面100cm处泄漏辐射≤10

μGy•h-1。

7.1.5.2.3装载后装治疗用放射源的运输贮源器(或工作贮源器)除运输外,必须存放在限制一般人员

进入的放射治疗室或专用贮源库内。

7.1.5.3放射源控制与运输

7.1.5.3.1实施治疗期间,当发生停电、卡源或意外中断照射时,放射源必须能自动返回工作贮源器,

必须同时显示和记录已照射的时间和剂量,直到下一次照射开始,同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7.1.5.3.2当自动回源装置功能失效时,必须有手动回源措施进行应急处理。

7.1.5.3.3在控制台上,必须能通过γ射线监测显示放射源由工作贮源器内输出和返回贮存位置的状

态。

7.1.5.3.4连接施源器各通道与施源器的放射源传输管道及施源器应尽量平滑,具有可允许的最小曲

率半径,以保证放射源传输畅通无阻。

7.1.5.3.5连接施源器与放射源传输管道时,必须使接头衔接严密、牢固,防止放射源冲出或脱落;

7.1.5.3.6必须在生产厂家给出的放射源最大安全传输次数内,不发生放射源脱落、卡源等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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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4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使用中的治疗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测,检测项目及周期按GBZ121执行。

7.1.6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设备的卫生防护要求

7.1.6.1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设备的卫生防护一般要求

7.1.6.1.1放射性核素敷贴器必须具有生产厂家或制作者的说明书及检验合格证书,并应有生产批号

和检验证书号。

7.1.6.1.2说明书应载明敷贴器编号、核素名称及化学符号、辐射类型及能量、放射性活度、源面照

射剂量率、表面放射性污染与泄漏检测、检测日期、使用须知和生产单位名称。

7.1.6.1.3商品敷贴器除具有源箔、源壳、源面保护膜、铝合金保护环框和源盖外,尚须有防护屏和

手柄或其它固定装置,敷贴器的安全分级应符合GB4705的要求。

7.1.6.1.4敷贴源必须封装严密,并规定推荐使用期限,超过使用期限或表面污染超过标准或疑有泄

漏者应送回制作单位经检修后,再确定能否继续使用。

7.1.6.1.5敷贴源投入临床使用前,除32P敷贴器外必须有法定计量机构认可的源面照射均匀度和源面

空气吸收剂量率或参考点空气吸收剂量率的测量数据,其总不确定度不大于±7%,并附带有剂量检定

证书。

7.1.6.1.6敷贴器所用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在一年以上者,废弃敷贴器应在实验室内封存或送交生产

厂家处理。

7.1.6.232P敷贴器的特殊防护要求

7.1.6.2.132P敷贴器的制作单位必须持有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的许

可证,制作者必须是放射工作专业人员。

7.1.6.2.232P敷贴器的制作单位必须配备活度计及β污染检查仪,并具有制作32P敷贴器的专用工具。

7.1.6.2.332P敷贴器的制作间,其墙壁、地面及工作台面应铺易去除污染的铺料。

7.1.6.2.432P敷贴器制作时应在通风橱内操作,制作者应戴乳胶手套。

7.1.6.2.532P敷贴器制作过程中应根据病变形状准确计算剂量,力求源面剂量均匀分布,并用三层优

质塑料薄膜与胶布套封,以保证其密封性。

7.1.6.2.6敷贴器应经检测表面无放射性污染后方能使用。

7.1.6.2.7实施治疗时,必须由医护人员操作,在不接触患者皮肤的一面用3mm厚的橡皮覆盖屏蔽。

7.1.6.2.8自制的32P敷贴器,应对其数量、活度、使用情况等进行登记,32P敷贴器用后由医护人员

清点,交制作单位收回处理,并做记录。

7.1.6.3贮源箱的卫生防护要求

7.1.6.3.1贮源箱的外表面必须标有放射性核素名称、最大容许装载放射性活度和牢固、醒目的电离

辐射警示标识。

7.1.6.3.2贮源箱的屏蔽层结构须分内外两层:

a)内层为铝或有机玻璃等低原子序数材料,其厚度须大于β辐射在相应材料中的最大射程;

b)外层为适当厚度的铅、铸铁等重金属材料。并具有防火、防盗的性能。

7.1.6.3.3贮源箱必须能锁于固定物体上,防止失盗。距离贮源箱表面5cm和100cm处的轫致辐射

的空气吸收剂量率分别不得超过10μGy·h-1和1μGy·h-1。

7.1.6.4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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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2063—2014

7.1.6.4.1新购置或经检修后的敷贴器正式用于临床前,必须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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