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208-2023 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DB11/ 208-2023 The control and limit values of emissions from gasoline stations and fuel depots

北京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39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1/ 208-2023
标准类型
北京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23-10-10
实施日期
2024-04-01
发布单位/组织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归口单位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适用范围
-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起草人:
出版信息:
页数:39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13.040.40

CCSZ6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208—2023

代替DB11/208—2019

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Emissioncontrolandlimitsofvaporforgasolinefillingstations

2023-10-10发布2024-04-01实施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11/208—2023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控制要求.............................................................................4

5在线监控系统.........................................................................5

6排放限值.............................................................................6

7污染物监测要求.......................................................................8

8实施与监督...........................................................................9

附录A(规范性)在线监控系统及数据上传要求.......................................10

附录B(规范性)密闭性检测方法...................................................14

附录C(规范性)液阻检测方法.....................................................18

附录D(规范性)A/L检测方法.....................................................19

附录E(规范性)加油枪与胶管残油检测方法.........................................23

附录F(规范性)油气处理装置检测方法.............................................25

附录G(资料性)加油站油气回收检测记录表.........................................27

I

DB11/208—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DB11/208—2019《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与DB11/208—2019相比,除结构

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加油站在线监控系统的术语和定义(见3.10,2019年版的3.12);

b)增加了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加油枪与胶管残油的术语和定义(见3.11、3.15);

c)更改了兼容ORVR轻型汽车的要求(见4.1.5、5.4,2019年版的4.1.8、6.3.4);

d)更改了加油站控制基本要求(见4.1.6,2019年版的4.1.2);

e)更改了储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见4.3.3,2019年版的4.2.2);

f)删除了通气管呼吸阀维护要求(见2019年版的4.2.3);

g)增加了红外摄像方式检测要求(见4.3.5);

h)更改了加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见4.4.1、4.4.2、4.4.4,2019年版的4.4.1、4.4.2、4.4.3);

i)更改了油气处理装置安装范围和启动运行压力(见4.5.1、4.5.3,2019年版的4.5.1、4.5.3);

j)增加了在线监控系统识别ORVR兼容型加油枪A/L要求(见5.2);

k)更改了在线监控系统预警要求(见5.4、5.5b),2019年版的6.3.4、6.3.5b));

l)更改了A/L限值、油气处理装置排放限值、在线监控系统准确性限值(见6.3、6.5、6.6,2019

年版的5.3、5.4);

m)增加了加油枪与胶管残油限值、企业边界排放限值(见6.4、6.8);

n)更改了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泄漏检测方法(见3.11、7.8,2019年版的5.3、6.2.5);

o)增加了检测值数值修约方法(见7.12);

p)增加了“实施与监督”一章(见第8章);

q)更改了密闭性检测方法(见B.3.2、B.4.1、B.5.1,2019年版的A.3.2、A.4.1、A.4.13);

r)更改了在线监控系统准确性检测方法(见B.7、D.9,2019年版的附录F);

s)更改了A/L检测方法(见D.4.2、D.4.5、D.4.12,2019年版的C.4.2、C.4.5、C.4.10);

t)增加了加油枪与胶管残油检测方法(见附录E);

u)更改了油气处理装置检测方法(见F.2.2、F.2.3,2019年版的D.4.2.1);

v)删除了加油机内、人井内油气浓度检测方法(见2019年版的附录E);

w)删除了在线监控系统准确性检测方法(见2019年版的附录F)。

本文件的修订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2023年9月29日批准。

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机动车排放管理事务中心、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玉虎、刘明宇、胡玮、任碧琪、褚玥、石爱军、秦鑫、张岳秋、王挺、李想、

肖宇。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3年首次发布为DB11/208—2003,2010年第一次修订,2019年第二次修订;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II

DB11/208—2023

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加油站在汽油卸油、储油和加油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加油站企业汽油油气排放管理,以及加油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

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投产后的油气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HJ38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604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732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

HJ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11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储油库、加油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加油站gasolinefillingstation

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的专门场所。

[来源:GB20952—2020,3.1]

3.2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来源:GB20950—2020,3.4]

1

DB11/208—2023

3.3

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hydrocarbon(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

量浓度计。

[来源:GB20950—2020,3.6]

3.4

油气vapor

加油站在汽油卸油、储油、加油过程中产生的VOCs,本文件采用NMHC作为油气排放控制项目。

[来源:GB20952—2020,3.3,有修改]

3.5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vaporrecoverysystemforgasolinefillingstation

由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汽油密闭储存系统、加油站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油气处理装置和在线监控系

统等组成的系统。

[来源:GB20952—2020,3.6,有修改]

3.6

卸油油气回收系统unloadingvaporrecoverysystem

将汽车罐车卸汽油时产生的油气,通过密闭方式收集进入汽车罐车罐内的系统。

[来源:GB20952—2020,3.7,有修改]

3.7

加油站加油油气回收系统refuelingvaporrecoverysystemforgasolinefillingstation

通过真空辅助方式将给汽车油箱加油时产生的油气收集进入埋地油罐的系统。

3.8

车载加油油气回收系统onboardrefuelingvaporrecovery(ORVR)

安装在汽车上的控制加油过程中油气(碳氢化合物)排放的污染控制装置。

[来源:GB18352.6—2016,3.25]

3.9

油气处理装置vaporrecoverydevice

采用吸收、吸附、冷凝、膜法等工艺或其组合工艺的方法,对油气进行回收处理并控制埋地油罐内

油气压力的装置。

[来源:GB20952—2020,3.17,有修改]

3.10

加油站在线监控系统onlinemonitoringsystemforgasolinefillingstation

2

DB11/208—2023

对影响加油站油气排放的气液比、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压力等关键运行参数进行自动监测和报警的

系统,简称在线监控系统。

3.11

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vaporrecoverysystemclosedbindingsites

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在正常状态下应保持密闭的部位,如油罐量油孔密封盖、卸油口密封盖、卸油

油气回收口密封盖、集液器密封盖、加油机油气回收管(负压管除外)连接件和阀门、通气管呼吸阀(非

泄压状态下)、与油气处理装置连接的管道连接件、阀门、法兰以及卸油过程中与汽车罐车密闭连接的

油气回收软管连接件等部位。油气处理装置排放口、加油枪回气口以及加油枪与汽车油箱口的缝隙除外。

[来源:GB20952—2020,3.18,有修改]

3.12

密闭性tightnessofvaporrecoverysystem

油气回收系统在一定气体压力状态下的密闭程度。

[来源:GB20952—2020,3.13]

3.13

液阻dynamicbackpressure

凝析液体滞留在油气管线内或因其他原因造成气体通过管线时的阻力。

[来源:GB20952—2020,3.12]

3.14

气液比airtoliquidvolumeratio(A/L)

加油时收集的油气体积与同时加入油箱内的汽油体积的比值。

[来源:GB20952—2020,3.14]

3.15

加油枪与胶管残油gasolineliquidretentioninnozzleandhose

残留在加油枪液体管路或加油枪与胶管组件油气管路中的汽油。

3.16

油气排放浓度vaporemissionconcentration

标准状态下(温度273.15K,压力101.325kPa),每立方米干排气中所含NMHC的质量,单位为

g/m3。

[来源:GB20952—2020,3.4,有修改]

3.17

泄漏检测值leakagedetectionvalue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的VOCs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

3

DB11/208—2023

值,以碳的摩尔分数表示。

[来源:GB20952—2020,3.5,有修改]

3.18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加油站企业或生产设施。

注:已建成投产指已依法履行环评相关手续后建成投产,或者不需办理环评手续建成投产的加油站企业或生产设施。

3.19

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建设项目。对

于不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加油站建设项目,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建成投产的属于新建企业。

4控制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加油站卸油、储油和加油时产生的油气,应采用以密闭收集为基础的油气回收方法进行控制。

4.1.2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设计和施工时,应预先埋设油气处理装置和在线监控系统等设备管线。

4.1.3在油气回收管线安装、试压、吹扫之后且回填之前,应对密闭性和液阻进行自检。

4.1.4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安装和使用不应影响加油机计量和自锁功能。

4.1.5新建企业以及年销售汽油量大于等于2000t的现有企业应安装与ORVR轻型汽车兼容的油气处

理装置或加油站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4.1.6加油站应建立油气回收施工图纸、油气回收系统说明书和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台账等技术档

案,制定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管理规程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定期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

行检测,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维护记录、检测报告、培训记录应留档备查。

4.2卸油油气排放控制

4.2.1加油站应安装卸油油气回收系统,采用浸没式卸油,卸油管出油口距罐底高度应小于200mm。

4.2.2埋地油罐卸油应采用GB50156规定的防溢满措施。

4.2.3卸油口和卸油油气回收口应依次安装公称直径为100mm的阀门、快速接头和密封盖,自封式

快速接头可不设阀门。

4.2.4卸油软管和卸油油气回收软管应安装公称直径为100mm的快速接头。

4.2.5卸油前卸油软管和卸油油气回收软管应与汽车罐车和埋地油罐密闭连接,应先开启卸油油气回

收口阀门,再开启卸油口阀门进行卸油作业。卸油时应保证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密闭。

4.2.6卸油后应先关闭卸油口和卸油油气回收口阀门,再断开卸油软管和卸油油气回收软管。

4.3储油油气排放控制

4

DB11/208—2023

4.3.1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在正常工作状况下应保持密闭。

4.3.2埋地油罐应采用液位监测系统进行汽油液位密闭测量。

4.3.3埋地油罐的通气管应安装阀门,安装呼吸阀的通气管阀门应保持常开状态,呼吸阀工作压力符

合GB50156的要求,未安装呼吸阀的通气管阀门应保持常闭状态。

4.3.4通气管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连接通气管的横管坡向油罐的坡度不应小于1%。

4.3.5采用红外摄像方式检测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时,不应有油气泄漏。

4.4加油油气排放控制

4.4.1加油站应采用真空辅助方式收集加油时产生的油气。

4.4.2加油机应配备带集气罩的油气回收加油枪,除预留小孔之外,集气罩应保持完好无损,加油时

集气罩应覆盖汽车油箱口。加油软管应配备安全拉断阀,加油时应防止溢油和滴油。

4.4.3加油枪向汽车油箱加油达到自动跳枪液面时,不应再向油箱内强行加油。

4.4.4油气回收地下管线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横管坡向埋地油罐的坡度不应小于1%。受地形

限制无法满足坡度要求时,可在管线靠近埋地油罐的位置设置集液器,集液器的凝析液应能密闭回收至

低标号的汽油埋地油罐,不应以吹扫方式清除回气管线内液体。

4.5油气处理装置

4.5.1加油站边界距离民用建筑物50m以内的应安装油气处理装置。

4.5.2油气处理装置应具备监测显示进出口的油气压力、油气温度(冷凝法)、运行情况和运行时间

等参数的功能。

4.5.3油气处理装置应能根据埋地油罐内油气压力自动启动或停止运行,启动运行的压力感应值宜设

在500Pa,停止运行的压力感应值宜设在0Pa。

4.5.4与油气处理装置连接的管线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横管坡向埋地油罐的坡度不应小于1%。

4.5.5与油气处理装置连接的管线阀门应保持常开状态,油气处理装置应能感应卸油期间埋地油罐内

油气压力自动启动或停止运行。

4.5.6油气处理装置油气不得稀释排放,油气处理装置排气管高度不应小于4m,具体高度以及与周

围建筑物的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5在线监控系统

5.1在线监控系统应能对影响加油站油气排放的A/L、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压力等关键运行参数进行

自动监测和报警,能显示、存储、分析、导出和实时传输监测数据,并能发出预警和报警,监测数据保

存时间不应小于2年。

5.2在线监控系统应能够识别ORVR兼容型加油枪A/L和非ORVR兼容型加油枪A/L。

5.3在线监控系统应为每把加油枪配备一个气体流量传感器,共用一个指示装置的加油枪可共用一个

气体流量传感器。

5

DB11/208—2023

5.4在24h(自然日)内,在线监控系统应监测和存储每次加油的A/L,某把加油枪有效A/L(每次

连续加油量≥15L)处于表1中预警范围的次数占总有效A/L次数的比例≥25%,在线监控系统应预警,

连续5d出现预警状态应报警;当日某把加油枪总有效A/L次数小于5次,在线监控系统不对该加油枪

进行A/L预警和报警判断,应保持前一日的A/L预警或报警状态;在线监控系统应自动关闭A/L报警

的加油枪。

表1在线监控系统预警限值范围

加油枪A/L预警范围埋地油罐零压预警

加油枪类型I时段II时段范围/Pa

非ORVR兼容型加油枪A/L<0.85,A/L>1.35A/L<0.90,A/L>1.30

-50≤P≤50

ORVR兼容型加油枪—0.60<A/L<0.90,A/L>1.30

5.5在线监控系统应以不大于30s采样间隔监测系统压力,分析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状况:

a)埋地油罐零压。在24h(自然日)内,埋地油罐压力处于表1规定范围的连续时间达到6h,

在线监控系统应在1min之内预警,连续5d出现预警,在线监控系统应在1min之内报警;

b)油气处理装置不正常。在24h(自然日)内,安装了油气处理装置的加油站埋地油罐压力大于

550Pa的连续时间达到2h,在线监控系统应在1min之内预警,连续5d出现预警,在线监

控系统应在1min之内报警。

5.6当在线监控系统预警后,加油站应及时检查油气回收系统预警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5.7在线监控系统及数据上传要求见附录A。

5.8可在卸油口附近、加油机内/外(加油区)、人工量油井、油气处理装置排放口等处安装浓度传感

器监测VOCs浓度。

5.9可在卸油区附近、人工量油井、加油区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测用高清摄像头,连续对卸油操作、

人工量油、加油操作等进行视频录像并存储。可整合利用加油站现有视频设备,视频资料保存时间不应

小于3个月,并预留视频上传接口。

6排放限值

6.1密闭性限值

密闭性检测值应大于等于表2规定的限值。

表2密闭性限值

单位为帕斯卡

受影响的加油枪数a

埋地油罐油气空间/L

1~67~1213~1819~24>24

1893182172162152142

2082199189179169159

2271217204194184177

2460232219209199192

6

DB11/208—2023

表2密闭性限值(续)

单位为帕斯卡

受影响的加油枪数a

埋地油罐油气空间/L

1~67~1213~1819~24>24

2650244234224214204

2839257244234227217

3028267257247237229

3217277267257249239

3407286277267257249

3596294284277267259

3785301294284274267

4542329319311304296

5299349341334326319

6056364356351344336

6813376371364359351

7570389381376371364

8327396391386381376

9084404399394389384

9841411406401396391

10598416411409404399

11355421418414409404

13248431428423421416

15140438436433428426

17033446443441436433

18925451448446443441

22710458456453451448

26495463461461458456

30280468466463463461

34065471471468466466

37850473473471468468

56775481481481478478

75700486486483483483

94625488488488486486

a如果各埋地油罐油气管线连通,则受影响的加油枪数等于加油枪总数。否则,仅统计通过油气管线与被检测埋地油罐连

通的加油枪数。

6.2液阻限值

液阻检测值不应超过表3规定的限值。

7

DB11/208—2023

表3液阻限值

通入氮气流量/(L/min)压力限值/Pa

2040

3090

40150

6.3A/L限值

6.3.1ORVR兼容型加油枪非兼容模式A/L检测值应在大于等于1.00和小于等于1.20范围内,兼容模

式A/L检测值应在大于等于0.00和小于等于0.50范围内。

6.3.2非ORVR兼容型加油枪A/L检测值应在大于等于1.00和小于等于1.20范围内。

6.4加油枪与胶管残油限值

加油枪与胶管残油不应超过5.0mL。

6.5油气处理装置排放限值

油气处理装置排放浓度不应超过表4规定的限值。

表4油气处理装置排放限值

单位为克每立方米

污染物项目I时段II时段

NMHC2010

6.6在线监控系统准确性限值

在线监控系统准确性不应超过表5规定的限值。

表5在线监控系统准确性限值

压力监测误差/PaA/L监测误差

I时段II时段I时段II时段

50300.150.10

6.7泄漏排放限值

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μmol/mol。

6.8企业边界排放限值

企业边界任意1h的NMHC平均浓度值不应超过4.0mg/m3。

7污染物监测要求

7.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HJ1118和HJ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

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依法公布监测结果。

7.2密闭性检测方法见附录B。

8

DB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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