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22年10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铜陵市民政局、凤阳县嘉禾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铜陵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安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阜阳市社会儿童福利院。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3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
CCSA12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4311—2022
困境儿童评估指南
Guidelinefortheevaluationofvulnerablechildren
2022-10-26发布2022-11-26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DB34/T4311—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铜陵市民政局、凤阳县嘉禾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铜陵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安
徽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阜阳市社会儿童福利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雪、高双英、张中蔡、霍家佳、张勇、张士胜、巫晓明、张慧倩、洪登华、
夏云飞、王楠楠、尹泉。
I
DB34/T4311—2022
困境儿童评估指南
1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困境儿童的术语和定义,确立了评估原则、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内容、评估程
序、档案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困境儿童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MZ/T094社会工作方法个案工作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困境儿童vulnerablechildren
因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关心帮助的、不满18周岁的未
成年人。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
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
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来源:DB34/T3511—2019,2.4,有修改]
4评估原则
儿童利益最大原则
充分考虑和照顾儿童利益,坚持最有利于儿童原则,最大限度保障儿童权益。
生态系统原则
运用生态系统的观点,从儿童自身及其与家庭、朋辈群体、社区、学校等的互动关系中分析儿童问
题,识别所需资源。
保密原则
遵守保密规定,保护儿童及家庭隐私。
5评估主体
1
DB34/T4311—2022
评估主体为依法具有困境儿童保护职责的相关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相关社会服务机构。
评估人员具备的条件包括:
——无违法犯罪记录;
——持有国家认定的社会工作师证书或取得医疗、教育、社会学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具有3年以上相关服务工作经验;
——遵守社会工作职业伦理操守;
——具有社会调查或评估相关业务培训经历。
6评估对象
评估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经各相关方排查、筛查出的疑似困境儿童;
——经各方强制报告的疑似困境儿童;
——接受保障的儿童;
——提出退出保障的儿童。
7评估内容
儿童基本情况
儿童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基本信息;
——健康情况;
——教育情况;
——心理情况。
家庭情况
家庭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人口情况;
——经济情况;
——住房情况。
监护情况
监护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监护人情况;
——监护履职情况;
——监护意愿情况。
社会资源情况
社会资源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村(居)环境情况;
——学校环境情况;
——朋辈群体情况。
2
DB34/T4311—2022
其他情况
其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已接受过的保障和服务情况;
——儿童及监护人需求情况。
8评估程序
组建评估组
8.1.1组建不少于2人的评估组,其中不少于1人持有中级职称及以上社会工作师证书。如评估对
象中有女童时,至少安排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参与评估。
8.1.2成员可由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公安机关、残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等从事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人员组成。
8.1.3开展评估实施前的技术培训。
制定评估方案
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评估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评估目标任务;
——评估时间;
——评估对象;
——评估人员组成与分工;
——评估方法;
——评估要点;
——评估进度。
核对预约
评估人员在核对评估对象的身份、现住地址、监护人或监护机构联系方式等信息后,经监护人或监
护机构同意,预约现场评估事宜,告知现场评估的时间安排及要求等。
实施评估
8.4.1走访调查
8.4.1.1可组合使用观察法、访谈法、问卷法等方法开展走访调查,具体访谈和访视技巧参照MZ/T094
执行。
8.4.1.2调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困境儿童本人及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居住地或户
籍所在地的村(居)干部、学校老师、办案民警、医务人员、邻居等与困境儿童本人利益相关或知悉情
况的人员。
8.4.1.3评估人员在走访调查过程中,宜做到:
——穿戴整齐,举止端庄,正确佩戴工作牌,行为举止符合礼仪规范,言语文明;
——主动介绍个人信息、来访目的、隐私保密原则等,消除调查对象的顾虑;
——尊重、接纳调查对象,认真听取调查对象的陈述,并观察调查对象的行为举止和生活环境,
全面收集事实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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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4详细、客观、真实、准确的记录所了解的信息,并填写《困境儿童走访调查表》(参见附录
A),并签字确认。
8.4.1.5经调查对象同意,可对调查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8.4.1.6调查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的,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紧急干预措施:
——儿童失踪;
——未满16周岁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儿童受到监护人或其他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被监护人或其他人教唆、
利用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受到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胁迫、诱骗、利用而实施乞讨行为;
——儿童出现自伤或自杀行为。
8.4.2结果评议
8.4.2.1针对走访调查结果进行集中商讨和评定。
8.4.2.2商讨和评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识别和分析造成困境的原因,可参考《致困原因确定参考标准》(附录B);
——对儿童面临的问题按照轻重缓急排序,找出亟需解决的问题;
——结合儿童及监护人意愿,提出具体保障与服务建议。
出具报告
8.5.1评估组在评议结束后填写《困境儿童评估报告》(参见附录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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