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635-2016 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技术要求

DB12/T 635-2016 Highway network operation monitoring and service technical requirements

天津市地方标准 简体中文 现行 页数:42页 | 格式:PDF

基本信息

标准号
DB12/T 635-2016
标准类型
天津市地方标准
标准状态
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发布日期
2016-06-15
实施日期
2016-07-15
发布单位/组织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归口单位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运行监测与服务平台、监测点及相关支撑系统)的实施与管理,用以指导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方案设计、监测设备布设、平台对接以及系统验收等。

发布历史

研制信息

起草单位:
天津市高速公路管理处、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起草人:
何铁强、程锦、杨西福、薛文、周晓亮、李友良、岳向武、孙长国、于冉冉、孙炜、张纪升、张利、李宏海、孙晓亮、赵丽、蔡蕾、第孟隆、张浩、李峰、才悦、刘海峰、陈鑫瑞、李鹏之、王文超、于永刚、苏勇、沈宁、张亮、
出版信息:
页数:42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35.240.80

R85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635—2016

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技术要求

Technicalspecificationforoperationmonitoringandserviceofexpresswaynetwork

2016-06-15发布2016-07-15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635—2016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体要求..........................................................................3

5总体框架与功能要求................................................................4

6运行监测与服务信息................................................................7

7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指标...........................................................12

8运行监测与服务平台...............................................................30

9出行信息发布.....................................................................34

10数据传输技术要求................................................................36

11系统安全........................................................................39

I

DB12/T635—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高速公路管理处、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铁强、程锦、杨西福、薛文、周晓亮、李友良、岳向武、孙长国、于冉冉、

孙炜、张纪升、张利、李宏海、孙晓亮、赵丽、蔡蕾、第孟隆、张浩、李峰、才悦、刘海峰、陈鑫瑞、

李鹏之、王文超、于永刚、苏勇、沈宁、张亮、李玉玺、张烁、张佳。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II

DB12/T635—2016

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总体框架与功能要求、运

行监测与服务信息、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指标、运行监测与服务平台、出行信息发布、数据传输要求、

系统安全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运行监测与服务平台、监测点及相关支撑系统)的

实施与管理,用以指导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方案设计、监测设备布设、平台对接以及系统

验收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239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JTGH12-2003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

JTG/TH21-2011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

交通运输部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

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监控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高速公路网highwaynetwork

由高速公路构成的交通网络。

3.2

通道Corridor

指承担较大运输需求的公路线路,一般为高速公路或国省道。

3.3

高速公路节点highwaynode

高速公路网中的交叉点、桥梁、隧道、收费站、服务区等区域。

3.4

1

DB12/T635—2016

重要高速公路节点importantnodesofhighway

对高速公路网整体运行状态有重要影响的重要路段、重要基础设施、重要收费站(省界、入城)、

大型服务区和枢纽互通立交等区域。

3.5

高速公路路段highwaysection

指相邻公路节点间、具有相同或相近属性的线路。

3.6

路网监测点roadnetworkmonitoringpoint

对高速公路网整体运行有重要影响的重要路段,以及桥梁、隧道、互通立交、收费站点、服务区等

区域。

3.7

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operationmonitoringandservicesystemofhighwaynetwork

面向高速公路网开展路网运行监测、预测预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协调调度指挥等业务,集成高

速公路状态感知、数据处理与分析、决策支持与指令传达等功能于一体的高速公路网管理信息化系统。

3.8

高速公路网运行状态监测与服务指标operationconditionmonitoringandserviceindexof

highwaynetwork

用于动态反映高速公路网整体实时运行状况,并可用于评估高速公路网在一定时期内的可靠性和服

务水平的可量化的值。

3.9

基础设施运行参数Infrastructureoperatingparameters

依托桥梁、隧道的健康监测系统或安全预警系统确定的动态健康状况等级,以及人工检测评定的技

术状况等级参数。

3.10

市级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平台municipaloperationmonitoringandserviceplatformof

highwaynetwork

服务于市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业务应用系统及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具体实现对市域内高速公路网

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预测预警与协调管理,对在路网中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开展市域范

围内的出行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简称“市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

3.11

路段级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平台sectionaloperationmonitoringandserviceplatform

ofhighwaynetwork

服务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业务应用系统及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具体实现对路段或区域内高速

公路网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预测预警与协调管理,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开展路段或区域范围

内的出行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简称“路段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

2

DB12/T635—2016

4总体要求

4.1系统规划与建设

4.1.1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步实施、逐

步完善的原则。

4.1.2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建设应遵守下列要求:

a)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功能要求与技术标准;

b)统筹考虑与养护管理、路政管理、收费管理、治超管理、机电系统管理、交通情况调查等系统

的集成应用与数据管理,充分利用高速公路现有联网监控、联网收费和通信系统资源,补充必

要的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手段和传输通道;

c)与高速公路网建设和信息化发展程度相适应,分阶段建设路网监测点外场设施,实现路段级高

速公路路网平台与市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的联网,并逐步扩大覆盖范围,丰富监测内容;

d)按照高速公路网日常运行监测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业务相结合、运行管理与公众出行服务相结

合的原则,构建集日常监测与协调管理、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及综合出行信息服务为

一体的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平台;

e)遵守国家、交通运输行业现行相关技术标准。

4.1.3新建高速公路应按照本标准布设路网监测点外场设施,实现信息的安全传输与存储;已建成高

速公路应按照本标准完善路网监测点布局与外场设施。

4.2系统运行与管理

4.2.1市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加强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运行管

理、维护管理、数据管理和安全管理,建立系统运行的规章制度,保障市、路段两级路网平台正常运行。

4.2.2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应根据高速公路网运行管理的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设施,完

善系统功能,提升系统性能,满足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工作的各项要求。

4.2.3市、路段两级路网平台应参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安全保护体系。

4.2.4市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与路段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宜采用交通运输行业密钥管理和证书认证系

统对数据交互进行保护,确保交互数据的真实性和抗抵赖性。

4.2.5市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数据与服务信息的管理和发布工作。各高速公

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路段可变情报板信息的发布。

4.3路网协调管理

4.3.1市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市高速公路网运行的日常监测与协调管理,对监测获取的高速公

路网运行信息进行处理与分析,汇总形成路网运行状态与服务指标,下达或执行协调指令信息。

4.3.2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按照管辖范围负责相应高速公路网运行的日常监测与协调管理,对监测

获取的高速公路网运行信息进行处理与分析,下达或执行协调指令信息。

4.3.3路网协调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a)协调实施路网监测点的布设与信息监测管理;

b)定期发布路网运行状态监测与服务指标;

c)按照职责开展路网协调管理,报送协调请求或下达协调指令,做好协调指令落实工作;

d)指令协调相关路段利用车道告示牌、可变情报板、出行服务网站、自备广播等系统设施同步信

息告示;

e)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的指示,实施日常协调的其他指令。

3

DB12/T635—2016

4.4路网应急处置

4.4.1市级路网平台应利用路网运行信息,开展高速公路网运行状态评估、突发事件预测预警等工作,

与相关单位结合科学制定灾害性天气、地质灾害等路网运行预报预警的级别和内容。

4.4.2市、路段两级路网平台应具备做好路网运行统筹调度、高速公路交通组织和疏导、应急抢修保

通等工作,具备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获取和汇总、预案组织管理、抢通方案制定、路网调度指挥、应急

资源调配等应急处置功能。

4.4.3市、路段两级路网平台应实现高速公路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接收、分析处理、综合显示、分发

下达等功能;实现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的辅助调度和部署;实现应急处置指令跟踪、执行反

馈、过程监督和效果评估等功能;实现对应急管理机构、应急队伍、物资设备、通信保障等人力、物力、

财力资源的信息管理,包括资源监控(应急资源跟踪反馈、应急资源分布、应急资源状态等)以及物资

储备、配置调度和编码管理等功能。

4.5出行信息服务

4.5.1高速公路出行信息应主要包括对公众出行具有参考作用的路径规划、实时路况、占路施工、公

路气象、事件预报预警、交通诱导等服务信息。

5总体框架与功能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系统的应用范围

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主要面向市级和路段级的监测范围、数据应用及业务管理需求,开

展路网运行监测与协调、高速公路交通突发(阻断)事件应急处置、出行信息服务等路网运行管理业务

提供数据服务、应用支撑与决策支持。

5.1.2系统的建设内容

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

a)市级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平台;

b)路段级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平台;

c)路网监测点外场设施;

d)相关支撑系统。

5.1.3系统的建设要求

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通信、监控和收费等机电系统资源和社会

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和资源,通过补充必要的信息监测与发布设施,配套建设安全认证及支撑系统,在构

建市、路段两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的基础上,实现全市高速公路的信息共享,开展出行信息服务体系建

设。

在利用现有高速公路运行监测设施、传输通道和各级通信、监控和收费系统的资源时,需注意按照

本标准进行接口规范、软件升级及入网调试等工作,符合本标准的设施方可作为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

统的组成。

5.1.4系统的运维要求

4

DB12/T635—2016

市、路段两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须建立运行维护制度,具备7×24小时的系统保障能力。因非不可

抗力导致的一般系统故障,市级平台应在2小时内恢复,路段级平台应在6小时内恢复;重大系统故障应

在12小时之内恢复。

5.2总体框架

5.2.1业务框架组成

高速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系统主要由市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路段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及路网监

测点等三级组成。

5.2.2技术框架组成

技术框架主要组成见图1所示:

应用层

公公

共共

网络层

技技

术术

感知层

图1技术框架组成图

a)监测(感知)层,即路网感知层,监测与感知主要用于监测高速公路监测点的交通运行、突发

事件以及路网环境等方面的数据参数;

b)网络层,利用传感器网络与移动通信技术、互联网技术、专网技术相融合,实现更加广泛的互

联功能,把监测到的数据无障碍、高可靠性、高安全性地进行传输;

c)应用层,即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应用层,主要包含应用支撑系统子层和应用系统子层。其中应

用支撑系统子层用于实现支撑跨平台、跨应用、跨系统之间的信息协同、共享、互操作的功能;

应用系统子层包括交通运行状态监测、重要基础设施状态监测、预测预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出行信息服务等应用;

d)公共技术,用于联系监测层(感知层)、网络层和应用层,它包括编码标识与解析、安全技术、

网络管理、证书认证和服务质量(QoS)管理等。

5.3功能要求

5.3.1数据库及存储功能基本要求

功能要求如下:

a)支持RAID0、1、5、10等级别硬盘阵列管理技术;

b)使用公网传输线路进行数据入库的须设置防火墙等安全设备;

5

DB12/T635—2016

c)具有高可靠性,支持不停机维护和不停机在线调整;

d)具有以太网接口,支持TCP/IP协议,宜扩展支持SIP、RTP、RTCP等网络协议。

5.3.2路网监测点外场设施及信息监测功能基本要求

功能要求如下:

a)交通运行数据监测设施具备自动采集、实时或定时传输功能;

b)事件自动检测设备(视频)具备数据自动采集、实时传输功能;

c)气象环境数据监测设施具备自动采集、实时或定时传输功能;

d)共享气象、地质环境信息具备定时自动传输与更新功能。

5.3.3平台应用功能要求

高速公路网日常运行监测与协调调度功能应达到的要求如下:

a)路网监测点自动采集的数据上传至市、路段两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的周期均应小于5分钟;

b)路网监测点的全部视频图像数据应能够供市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调用,路段级高速公路路网平

台应至少并发上传8路视频图像到市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

c)市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调取路段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业务数据的系统响应时间应小于1分钟;

d)市、路段两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具备在1分钟内生成或更新定义路网范围内路网运行状态监测

与服务指标的系统响应功能;

e)高速公路网日常协调与调度指令传输的系统响应时间应小于5分钟。

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指挥应用功能达到的要求如下:

a)市、路段两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应具备灾害性天气与地质灾害预警功能,并根据预警内容、范

围和级别,具备提前发布或转发预警信息的系统响应功能;

b)市、路段两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需具备实时会商与即时通信功能;

c)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路段两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具备在10分钟内生成或更新事件影

响区域路网范围内路网运行状态监测与服务指标的系统响应功能;

d)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市、路段两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具备在10分钟内生成预案、组织抢

通方案、路网调度、应急资源调配等应急处置方案的系统响应功能。

5.3.4数据传输功能要求

数据传输功能要求如下:

a)市、路段两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的数据应经过统一数据格式且标准化后,方可进行数据传输与

交互;

b)数据传输应具备断点续传功能,保证数据传输的完整性;

c)应满足交通运输部《高速公路监控技术要求》相关要求。

5.3.5信息发布功能要求

市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出行信息发布应具备网站、广播等信息发布功能。市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可

向路段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下达发布应急信息的指令;路段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应具备路段可变情报板

的信息发布功能。

5.3.6安全及认证功能要求

6

DB12/T635—2016

市、路段两级路网平台应符合国家信息系统安全二级保护相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安全保护体系。市级

高速公路路网平台与路段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宜采用交通运输行业密钥管理和证书认证系统对数据交

互进行保护,确保交互数据的真实性和抗抵赖性。

6运行监测与服务信息

6.1运行监测与服务信息内容

6.1.1高速公路基础信息

高速公路基础信息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等基础设施信息,收费站、服务区等附属设施信息,

以及路线编号、路线名称、路段名称、技术指标和管理单位等公路管理信息等。

6.1.2应急资源信息

应急资源信息包括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应急管理机构以及应急队伍配置情况等。其中,应急物资储

备情况应包括储备库名称、地址、级别、主管单位、所在地市、所在区县、经度、纬度、负责人、值班

电话、应急值班电话、传真、库容、库容单位、物资类别、物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更新时间等。

6.1.3路网运行信息

高速公路网运行信息包括交通运行数据、视频图像数据、基础设施运行数据、交通突发(阻断)信

息和路网环境信息等。路网运行信息监测方式包括从路网监测点自动采集、人工采集和从相关部门共享

获取等,具体如下:

a)交通运行数据,包括:

1)断面交通量数据:实测通过高速公路主线及节点的断面车辆数。其中,收费站交通量应含

车辆出入收费站时间、地点和行驶里程等;

2)车辆速度数据:实测高速公路主线及节点的地点车速(含方向)和时间平均速度等;

3)超载超限车辆数。

b)视频图像数据:高速公路主线、互通立交、桥梁、隧道、收费广场、服务区等公路节点的视频

图像;

c)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包括:

1)重特大高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达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事件二级

响应级别以上(含二级)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达到《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

处理办法》中规定报送的重大及以上公路突发事件和险情信息;

2)高速公路交通阻断信息:高速公路交通中断和阻塞信息。

d)重要基础设施运行数据,主要包括桥梁、隧道等重要高速公路基础设施健康监测预警等数据;

e)路网环境信息,包括:

1)环境监测数据:高速公路主线及节点的气象环境数据,如能见度、大气温湿度、降水、风

速、路面温度以及结冰积雪情况等;

2)环境共享信息:与气象部门共享的日常气象监测与预报信息、公路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地

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等。

6.1.4高速公路出行信息

高速公路出行信息主要包括对公众出行具有参考作用的路径规划、实时路况、占路施工、公路气象、

事件预报预警、交通诱导等服务信息。

7

DB12/T635—2016

6.2运行信息参数要求

6.2.1信息参数总体要求

高速公路网运行信息参数包括交通运行数据参数、路网环境数据参数、交通突发(阻断)事件信息

参数和基础设施运行参数。其中,交通运行数据参数和路网环境数据参数分为一级和二级参数。具体要

求为:

a)一级参数须严格按照参数内容和要求采集;

b)交通运行数据二级参数可根据实际需求、技术发展、投资规模等情况尽量采集;

c)路网环境数据二级参数应根据监测点实际气象特点尽量采集,并结合一级参数联合或单独采

集。

6.2.2交通运行数据参数

交通运行数据参数分级见表1和表2所示:

表1交通运行数据参数分级表

参数等级参数内容

断面交通量(车辆数)(辆/小时),车辆类别(大/小),行驶方向

一级参数地点速度(千米/小时),时间平均速度(千米/小时),收费站交通量(含车辆出入收费站时间、出

入收费站地点、车辆出入收费站行驶里程、车型),超载超限车辆数

二级参数突发事件信息(视频)

a)断面交通量和收费站交通量

监测点的断面交通量数据(即车辆数),并应区分车辆类别和车辆行驶上、下行方向;

表2车辆类别表

车辆类别对应交调设备车型

小车中小客车、小型货车

大车大客车、中型货车、大型货车、特大型货车、集装箱车

收费站交通量应含车辆出入收费站时间、出入收费站地点、行驶里程、车型等数据;如为开放式收

费可不提供出入时间和行驶里程。

b)车辆速度

监测点的地点速度和时间平均速度,并应区分车辆行驶上、下行方向。

6.2.3路网环境参数

包括高速公路沿线公路气象站监测数据,以及与气象、国土等相关部门共享信息,具体如下:

a)气象数据参数:主要包括能见度(米)、路面状态(可区分干燥、潮湿、冰雪等),以及风速(米

/秒)、风向(º)、大气温度(℃)、相对湿度(%)、降水量(毫米)、路面温度(℃)等。具体内容

见下表3:

表3路网环境参数分级表

参数等级参数内容

8

DB12/T635—2016

一级参数能见度(米)、路面状态:是否有冰雪、是否潮湿、是否干燥

二级参数风速(米/秒)、风向(º)、降水量(毫米)、大气温度(℃)、相对湿度(%)、路面温度(℃)

b)共享气象、国土等相关部门的气象环境与灾害、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具体内容见表4:

表4路网环境共享信息内容

共享部门信息内容

卫星云图、降水实况、中短期天气预报,暴雨、暴雪、雾霾、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

气象部门

等天气落区图

国土部门地质灾害的范围、区域和时间,地质灾害的类型(如泥石流、滑坡、塌方等),落区图等

6.2.4交通突发(阻断)事件信息参数

交通突发(阻断)事件信息参数以人工采集为主,对高速公路网交通正常运行产生影响的事件即为

采集对象。

6.2.5基础设施运行参数

基础设施运行参数主要包括依托桥梁、隧道的健康监测系统或安全预警系统确定的动态健康状况等

级,以及人工检测评定的技术状况等级参数等。

6.3运行信息监测质量要求

6.3.1数据准确度与时效要求

数据准确度与时效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a)视频数据要求包括:

1)视频分辨率应不低于D1、每秒不低于25帧;

2)视频图像应确保实时传送,且图像清晰;

3)视频图像应叠加高速公路名称、摄像机桩号或位置名称、方向等信息。

b)交通运行数据:断面交通量和车辆速度应全天候监测,其准确度应不低于85%;应每隔10分

钟以内上传一次数据;

c)路网环境数据要求包括:

1)气象环境数据应全天候监测,自动采集气象数据应至少确保85%的准确度,应每隔10分

钟以内上传一次数据;

2)与气象、国土等相关部门共享信息应具备定时自动传输与更新功能。

d)交通突发(阻断)事件信息:交通突发(阻断)信息应保证98%(含)以上的准确度,重大阻

断信息在发现事件初步掌握基本情况后20分钟内完成填报工作;

e)基础设施运行数据:基础设施运行数据应具备定时自动传输与更新功能。

6.3.2数据传输要求

数据传输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a)业务数据传输要求包括:

1)路网监测点采集的业务数据逐级传输至市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

2)人工输入信息由路段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上传至市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

9

DB12/T635—2016

3)市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通过市级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平台与气象、国土等部门实现信息共

享。

b)视频数据传输要求包括:

1)路网监测点的视频数据应全部接入路段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并供市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

调用,路段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应至少并发上传8路视频图像到市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

2)发生重特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可通过移动应急采集设施将视频图像及相关业务数据上

传至市级高速公路路网平台。

6.4路网监测点布设要求

6.4.1路网监测点的监测对象

路网监测点的监测对象主要包括对市级高速公路网整体运行状态有重要影响的高速公路路段(易拥

堵路段、突发事件多发路段、恶劣气象条件频发路段等)、特大桥梁、特长隧道、枢纽互通立交、收费

站点(省界、入城)、服务区等重要节点和路段。

6.4.2路网监测点的基本判别原则

路网监测点的基本判别原则为:

a)易拥堵、易发生突发事件重要路段,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平均发生3起(含)以上造成拥堵排队长度超过5公里且拥堵时间超过2个小时以上的

路段;

2)年平均发生5起(含)以上一般突发类公路交通阻断事件的路段;

3)三年内发生2起(含)以上重特大公路突发事件的路段。

b)高速公路恶劣气象条件频发路段,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可适当提高标准:

1)年平均因低能见度导致被封闭次数达到6次(含)以上的路段,或小于200米的雾日数达

到8天(含)以上的路段;

2)年平均有20天(含)以上出现8级以上的大风的路段;

3)年平均有7天(含)以上出现严重路面结冰的路段;

4)三年内因恶劣气象条件发生2起(含)以上重特大公路突发事件的路段;

5)三年内因恶劣气象条件发生2起(含)以上公路基础设施严重水毁的路段。

c)高速公路重要公路基础设施,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特大桥(指多孔跨径总长大于1000米或单孔跨径大于150米的桥梁);

2)特长隧道(指大于3000米长度的隧道);

3)高速公路枢纽互通立交。

d)省界收费站和入城收费站;

e)高速公路服务区;

f)大型桥梁、长大隧道可纳入监测范围;

g)地质灾害频发路段可纳入监测范围;

h)互通立交可纳入监测范围。

6.4.3路网监测点的监测内容

路网监测点的监测内容主要包括视频图像数据、交通运行数据、基础设施运行数据、交通突发(阻

断)事件信息和路网环境数据。

路网监测点具体监测内容情况见表5所示:

10

DB12/T635—2016

表5路网监测点监测内容分类表

监测点类别视频数据交通运行数据路网环境数据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基础设施运行数据

易拥堵、易发生重特大交

√√√

通事件路段

恶劣气象条件

√√√√

频发路段

特大桥梁√√√√√

特长隧道√√√√

枢纽互通√√√

收费站(省界、入城)√√√√

高速公路服务区√√√

6.5监测设施布设要求

6.5.1监测设施利用原则

对于新建监测设施,其布设应按照所属监测点类型及采集内容统筹考虑,同一监测点尽可能利用一

种监测设施获取多个数据参数,需要布设不同监测设施时,应尽可能利用共同的基础设施、供电设备及

传输通道等。

对于已建的监测设施(如交通量调查系统设施),应充分考虑数据格式与接口标准的统一,设施功

能、准确度等指标须满足本技术规范规定,避免重复建设。

6.5.2视频监测设施布设要求

视频监测设施布设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a)易拥堵、易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的重要路段应小于2千米间距设置视频监测设施;

b)恶劣气象条件频发路段应小于2千米间距设置视频监测设施;

c)特大桥须小于2千米间距设置视频监测设施;

d)隧道须设置视频监测设施,其设置间距宜在120米~150米之间;

e)高速公路枢纽互通立交须按监视范围和角度设置1~2处视频监测设施;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应

根据其监视范围和角度设置1~2处视频监测设施;

f)省界收费站和入城收费站广场须设置视频监测设施;

g)重要高速公路服务区须按场区分别设置1~2处视频监测设施;

h)其它长大下坡路段、地质灾害易发路段等宜设置视频监测设施。

6.5.3交通运行监测设施布设要求

交通运行监测设施主要采集监测点断面交通量、车辆速度等交通运行数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布设

要求为:

a)易拥堵、易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的重要路段应小于2千米间距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

b)恶劣气象条件频发路段应小于2千米间距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

c)特大型桥须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桥梁两侧应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

11

DB12/T635—2016

d)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和服务区两侧须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

e)省界收费站和入城收费站须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其中,主线收费站应在距收费车道200

米处设置。收费站交通量由收费站的收费系统提供;

f)其他长大下坡路段、地质灾害易发路段等宜设置交通运行监测设施。

6.5.4气象监测设施

与气象部门合作,在高速公路沿线湿、滑、雾、大风等恶劣气象条件频发路段,应设置具备相应检

测功能的道路交通气象监测设备,监测设备间距应不大于15千米。

7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指标

7.1路网运行状态监测与服务指标体系

路网运行状态监测与服务指标参考交通运输部《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并根据实

际需求和数据可获取性,重点关注路段、通道和路网三个层面的中断率、节点通阻度、拥挤度、饱和度、

交通组成特征指数和交通气象指数等六个单项指标,以及通道交通运行指数、路网交通运行指数两个综

合指标。

路网运行基础监测指标主要包括交通量、平均速度、大车比例、能见度、路面状况和风速。

路网监测设施运行状态指标主要包括监测设施在线率、监测设施完好率和监测设施功能覆盖率三个

指标。

其他路网运行监测指标主要包括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等级、设施健康状况和服务区质量等级。

7.2路网运行状态监测与服务指标的测算

7.2.1路网运行基础监测指标的测算

7.2.1.1路段平均交通量

路段平均交通量采用该路段中所有检测器检测到的断面交通量的平均值来表征。

N

qi

qi1

aN

式中:

qa——路段平均交通量;

qi——第i个交通流量监测器一个计算周期内(每5分钟或每小时或每天)测得的断面交通量;

N——路段中交通流量监测器的总数量。

7.2.1.2路段平均速度

路段平均速度采用该路段中所有检测器检测到的断面地点车速的平均值来表征。

n

vi

vi1

aN

式中:

12

DB12/T635—2016

va——路段平均速度;

vi——第i个交通流量监测器一个计算周期内(每5分钟或每小时或每天)的平均地点车速;

N——路段中交通流量监测器的总数量。

7.2.1.3大车比例

定制服务

    相似标准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