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T 0154-2018 美发美容企业星级评定及服务规范
DB3301/T 0154-2018 Hairdressing and beauty enterprises star rating and service specifications
基本信息
发布历史
-
2018年06月
研制信息
- 起草单位:
- 起草人:
- 出版信息:
- 页数:18页 | 字数:- | 开本: -
内容描述
ICS03.080.99
A10
DB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0154—2018
代替DB3301/T46-2010
美发美容企业星级评定及服务规范
2018-06-20发布2018-07-20实施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3301/T0154—2018
前 言
本标准按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杭州市贸易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代替DB3301/T46-2010《美发美容企业星级评定及服务规范》,与DB3301/T46-2010相比,
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和完善了美发美容企业分类。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杭州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杭州市标准化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文珍、刘红梅、郑伏、罗红英、戴一江、杨志祥。
本部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DB3301/T46-201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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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发美容企业星级评定及服务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美发美容企业服务的基本要求、星级的划分和依据、星级划分条件及分级标准、服务
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美发美容服务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GB7916化妆品卫生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966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10070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
GB17790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
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19085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GA70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美发
指根据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职业特点和要求,运用多种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
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并提供肩部以上按摩
及相关服务。
3.2
美容
指根据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多种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
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化妆美容、护肤美容及其相关服务。
3.3
美体
指运用中医理论及科学的按摩手法和技艺、仪器设备并借助于护理用品,为顾客提供身体保健、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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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等服务。
3.4
身体SPA
指以水为媒介,人的身体经与水的接触,使水中有益的成分通过渗透作用进入人体,利用人体的感
官功能,促进顾客身心舒畅、放松身体。
3.5
手部保养
指运用专业技术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护手等专业产品,为顾客提供手部按摩和手部皮肤护理等服
务。
3.6
美甲
指运用专业技术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美甲等专业产品,为顾客提供指甲修整、人造指甲、艺术指
甲等服务。
4美发美容企业分类
美发美容企业按设施设备、技术力量所占比例及主营方向的不同,分为美发服务企业、美容服务企
业、美发美容综合服务企业三个类别。美发服务企业主营方向为美发服务;美容服务企业主营方向为美
容和美体服务;美发美容综合服务企业兼营美发、美容和美体服务。
5基本要求
5.1安全要求
5.1.1营业场所消防应符合GA703的规定。消防标志应符合GB13495的规定。
5.1.2营业场所应安全通道畅通,各类标识明显,配有应急照明灯,装置安全监控,建立治安保卫组
织,明确专人负责,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5.1.3应确保顾客的人身健康及财产安全。
5.1.4应确保会员的个人登记信息不对外泄漏。
5.1.5采购的化妆品、仪器设备和用品用具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同时索要产品合格
证明和卫生质量检测报告等有效证明材料,索证齐全,并保存。
5.1.6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应符合卫监督发[2007]1号和GB7916的要求。化妆品标识标签应符合《化
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和GB5296.3的要求。
5.2卫生要求
5.2.1营业场所卫生条件应符合卫监督发[2007]221号和GB9666的要求。
5.2.2应设置卫生管理职责部门或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5.2.3营业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应符合GB19085的要求。
5.2.4烫发、染发及美甲服务中的水晶甲操作应设单独的操作间或操作区域,并有机械通风装置,营
业场所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GB/T18883的规定。使用集中通风空调系统的应符合卫监督发[2006]53
号的规定。
5.2.5应组织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须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证明上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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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从业人员应熟知行业卫生要求,严格按卫生规范进行操作。
5.2.7应设置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设施,设立独立的清洗消毒间(区),设置应符合卫监督发[2007]
221号的要求。备有皮肤病顾客的专用工具箱,消毒设备和方法符合GB9666的规定。
5.2.8毛巾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定期更换,保持干净;理发、烫发和染发用的毛巾和用具应分开
使用,清洗消毒后分类存放。
5.2.9美发美容美甲工具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或使用一次性用品,并采用紫外线消毒。
5.3环境要求
5.3.1新建营业场所周边25m范围内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染源。
5.3.2边界噪声应符合GB12348的规定。
5.3.3营业场所应室内整洁,通风良好,光线和温度适宜,卫生条件应符合GB9666的要求。
5.3.4营业场所应按《杭州市控烟条例》执行。
5.3.5污水应当经预处理后纳入城市污水管道集中处理,不能纳入城市污水管道的应自行处理达到污
水排放的有关规定。
5.3.6下水道畅通无阻,污水排放应符合GB8978的规定。
5.4设施、设备要求
5.4.1建筑物应牢固安全,外立面完好、整洁、美观,字号牌匾等服务标志符合有关市容规定。
5.4.2服务场所应按服务流程要求设置,布局合理。
5.4.3空调安装应符合GB17790的规定。其他电器设备及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5.4.4给排水设施有效,经营服务用水应温度适宜,供应有保证。
5.4.5与经营服务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仪器设备和用品用具应齐全,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5.5人员要求
5.5.1从业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美学修养,遵守职业道德,了解美发美容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
5.5.2从业人员应统一着装,服饰整洁,佩戴服务胸卡,发型保持美观,仪表端庄。
5.5.3从业人员接待顾客应主动、热情、周到、文明礼貌。
5.5.4美发师、美容师、化妆师、美体师、美甲师等技术人员应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5.6经营管理要求
5.6.1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规定组织经营和管理。
5.6.2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各工种的服务规程、质量标准。
5.6.3在店堂醒目处张贴《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照,证照齐全有效。
5.6.4在店堂醒目处张贴价目表,明示服务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等内容,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严禁价格欺诈、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5.6.5在店堂醒目处明示技术人员名单及技术等级。
5.7与顾客的沟通
5.7.1服务提供前,应向顾客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包括不同服务项目的种类和预期效果,以及收取
的费用等。
5.7.2服务提供过程中,应适时询问顾客满意度、舒适度等情况,确切了解顾客的需求与喜好等。同
时对顾客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应耐心、及时的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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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服务结束时,应征求顾客对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发放顾客满意度调查表,并用礼
貌用语告别,欢迎再次光临。
6星级的划分和依据
6.1美发服务企业、美容服务企业、美发美容综合服务企业中每个类别企业各分为五个等级,即一星
级至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企业的综合服务质量越高。
6.2星级的划分以企业基本资质、建筑装潢及设施设备、服务项目及服务质量、技术力量与配置、卫
生与消毒为依据。
7星级划分条件及分级标准
7.1星级企业基本条件
星级企业应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依法营业,达到对应的卫生监督量化等级以上,
并符合本规范第5章和第8章的要求。
7.2一星级标准
7.2.1企业基本资质
企业开业时间1年以上,达到卫监督发[2009]5号中规定的卫生监督量化分级C级以上,有一定的技
术力量和服务水平。
7.2.2建筑装潢及设施设备
7.2.2.1营业面积
美发店或美容店营业使用面积不少于40-60平方米,美发美容店营业使用面积不少于50-100平方米。
7.2.2.2门面装饰要求
装修较好,整洁、干净,店名醒目,字体规范。
7.2.2.3店内装饰
应符合以下要求:
a)店内布局合理,整齐洁净;
b)装修美观大方、富有特色;
c)有规范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指示标志;
d)美容室与美发室要完
定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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